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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兰州工业学院招生章程

2012年兰州工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我院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方式,是我院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兰州工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本科

  四、学院代码:11807

  五、学院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坪东路1号

  六、主管机构:甘肃省教育厅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我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本、专科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我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作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本、专科的招生工作和日常工作。学院纪委(监察室)全程参与招生工作,负责监督整个招生过程,确保我院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我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特点、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了2012年面向甘肃、山西、江苏、河南、河北、山东、四川、安徽、陕西、宁夏、青海等11个省(市、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七条 经甘肃省教育厅核准下达的具体本、专科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按照规定时间寄送到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由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同时学院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收费标准:

  我院实行学分制收费,新生专科学费标准:文史类专业3700元/学年,工科类专业4300元/学年,外语类专业4200/学年,经管类专业3900/学年,广告设计与制作、图形图像制作、动漫设计与制作、艺术设计、装潢艺术设计等一般艺术类专业5200元/学年。

  本科专业学费标准正在报批,具体以甘肃省发改委规定为准。

  住宿费标准:本科900元/学年(6人/间),专科700元/学年(8人/间)。

  第九条 在录取过程中我院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报考生源状况,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艺术专业考生成绩为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课考试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按照“分数优先、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即依照进档考生分数高低的顺序,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优先满足分数高的考生的专业志愿要求。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所设招生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艺术设计、装潢艺术设计专业只招收美术类考生,承认招生省份美术类统考成绩。录取时按照“文化课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进行录取。

  对单科成绩的要求:(1)对单科成绩数学、英语有一定的要求;(2)艺术类专业在录取时数学成绩计入总分。

  第十二条 按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实行属地化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规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英语、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和获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生等称号的考生。

  第十四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中所作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英语为我院各招生专业的唯一外语语种。

  第十六条 按照规定学院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录取结束后以电子档案名单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一律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同时,录取结果在我院网站公布。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兰州工业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新生入学后将进行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按上级和我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九条 学院设有覆盖面达近60%的多种形式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经济困难资助金和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条 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兰州工业学院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的本年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一律废止,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整个招生宣传、咨询、录取工作,统一由我院招生就业处按照本章程和学院的相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我院郑重声明: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院招生咨询人员的个人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考生和家长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我院招生咨询人员作任何不符合招生规定的承诺。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兰州工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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