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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激励机制缺失现状探析来源:人大经济论坛论文库 作者:滨崎 时间:2015-04-16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激励机制缺失现状探析

  【摘要】目前大多数高职院校尤其是内陆城市的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中,还是存在着“政府主导,高职院校主动与企业被动”的合作程度不够深入的现实情况。究其本质,地方政府领导下的职业院校在与企业合作中激励机制构建不健全不完善是重要因素之一。本文试图从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激励机制构建现状、缺失表现以及原因分析三个维度,通过政府、高职院校与企业三个层面,对校企合作中激励机制构建的缺失现状做出探析。 

  【关键词】校企合作,激励机制,缺失,探析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职业教育实行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 
  由此可见,我国政府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方针和目标是非常明确的。但目前国内大多数高职院校尤其是内陆城市的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中,还是存在着“政府主导,高职院校主动与企业被动”的合作程度不够深入的现实情况。究其本质,地方政府领导下的职业院校在与企业合作中激励机制构建不健全不完善是重要因素之一。本文试图从政府角度,从高职院校与企业两个层面,对校企合作中激励机制构建的缺失现状做出探析。 
  1、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激励机制构建现状 
  目前,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开展形式丰富多样,聘请企业担任专业指导委员会成员、建立企业实训基地、聘请能工巧匠作兼职教师、与企业开展“订单班”、组建职教集团等,这些都是高职院校主动出击谋求分享企业资源的结果。但纵观各大高职院校,鲜少有企业在高职院校中设立产品研究中心,请高职院校教师为企业做培训等使用教育资源为企业服务的现象。由此可见,在高职院校与企业合作的情形中,相对而言,高职院校获得了较多的企业资源,而企业却很少获得使用教育资源,企业有一定的参与意识,却很少有校企合作的主体意识。高职院校与企业合作的形式是丰富多样的,但合作大多是短期的、简单的、不规范的,甚至有些完全是私人感情的产物,教育资源与企业资源共享能为双方事业发展所带来的战略优势也缺乏深层次共识,这种企业合作的深度却是浅尝辄止的,这种合作处于松散状态,流于形式也就不足为怪。 
  对于公办高职院校而言,在校企合作中上级主管政府起着关键作用,而目前政府还不能够做到统筹协调校企合作。校企合作中不健全不完善的激励机制外在现象表现为:政府主导管理,要求企业参与投入。高职教育在校企合作中处于主体的位置,企图从企业获得新的教育资源和资金投入,在合作中对企业产生了依赖感。而企业发展战略中很少有把高职教育元素列入其中,与高职院校事业发展处于平行线状态,缺少交集。 
  2.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激励机制缺失表现 
  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中,激励机制缺失表现出多种情况。 
  第一是激励责任机制缺乏,199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只是规定了企业参与高职教育的义务,缺乏责任机制的可操作性。简单的强制和鼓励政策,难以起到激励作用,完善的法律法规,才能保障企业的投资利益。 
  第二是激励主体的单一性,高职院校与企业的校企合作中,政府承担着关键的主导地位和重要的公共资源管理职能,是校企合作过程中能决定高职院校和企业走向的唯一的激励主体。 
  第三是利益分配不平衡。在高职院校与企业的合作中,双方利益分配不平衡,高职院校处于资源多占一方,企业属于贡献社会责任一方。目前在大多数的高职院校与企业合作的激励机制运用中,合作具有阶段性与时效性的特点。 
  第四是保障制度不完善。这是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中面临的严重问题,地方政策法规不完善,校企合作中出现问题时没有明确的政策法规可以解决等。激励机制的实力不足是普遍存在的现象,难以对高职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发展起着促进和导向的作用。 
  第五是激励机制缺乏系统性。合作形式丰富多样,但合作深度过于浅显,不能够与时俱进,同时还存在着种种不公平的现象,制约着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发展等。 
  3.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激励机制缺失原因分析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中,政府处于主导地位,承担着校企合作的引导者角色,促进企业积极参与高职教育中去,并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同时,在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中,政府也是校企合作的推动者,运用可用资料进行对高职教育的传播,提高高职教育社会形象,助推企业与高职教育合作中产生新的技术创新。 
  同时,政府作为政策的制定者,通常采用行政手段规范高职院校与企业在职业教育合作的过程中的行为举止,对企业行业的社会行为进行监管。很少从企业角度出发考虑企业事业发展在高职教育领域里的内在诉求,难以挖掘到企业与高职院校进行合作的真正驱动力,因而制定的政策对企业而言难以起到激励作用。 
  对企业而言,高职教育的非盈利性以及技能人才市场竞争的各种原因,企业在参与与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中还有一定的政治风险、经营风险与市场风险等,企业在短期内难以在高职教育中实现获利,在背负税赋、人工成本等各种经济负担的情形下,企业参与校企合作难以呈现积极主动态势。 
  对高职院校而言,高职院校缺少办学自主权,与企业开展的合作项目涉及到经费问题、产权问题等必须得到政府的批准,管理体制决定了高职院校本身不具备与企业的自主合作权力,不具备在校企合作中的主要发言权。 
  总结: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是高职教育谋求自身发展、实现与市场接轨、大力提高育人质量、有针对性地为企业培养实用型技术人才的重要举措,其初衷是让学生在校所学与企业实践有机结合,让学校和企业的设备、技术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以切实提高育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质量。校企合作要实现深度合作,必须考虑均衡双方利益,找准企业内在诉求,达到双赢局面。 


参考文献:
     [1]降宏芳.我国高职校企合作激励机制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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