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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论文论文范文

风险社会视野下新疆禁毒宣传教育模式的变革来源:人大经济论坛论文库 作者:爱梦梦 时间:2015-05-06

  

  

风险社会视野下新疆禁毒宣传教育模式的变革

  摘 要 近几年来,新疆的禁毒宣传教育模式在新疆禁毒工作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我国社会不断转型和新疆毒品犯罪形势不断严峻的影响下,现有的新疆禁毒宣传教育模式表现出了一定的不足。因此,在新社会形势下,新疆的禁毒宣传教育有待变革。根据风险社会理论,当今社会任何一种变革创新对于社会都会有潜在的危险。新疆禁毒宣传教育模式的变革也不例外。但是,重要的是建立起对社会产生最小危险的禁毒宣传教育模式。本文根据风险社会理论提出了能够对新疆社会产生较低风险的禁毒宣传教育模式。 

  关键词 风险社会理论 新疆 禁毒 模式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4自治区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维吾尔族传统文化在抵制宗教极端思想中的作用研究”(14BFX057)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麦买提・乌斯曼,新疆农业大学管理学院教师,主要从事刑法学和行政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160-05 
  1986 年德国社会学家贝克提出了“风险社会”这一概念并引起了世人的关注。贝克认为,风险首先是指完全脱逃人类感知能力的放射性、空气、水和食物中的毒素和污染物,以及相伴随的短期和长期的对植物、动物和人的影响。 从上述定义中可知“风险社会”理论中的“风险”,是指客观存在的危险现象对人和动物的影响。贝克认为“风险社会”有两个特点,其一,“在风险社会中,不明的和无法预料的后果成为历史和社会的主宰力量” 。其二,“如果我们原来关心的是外因导致的风险(源自神和自然),那么今天风险的新的历史本性则来自内在的决策。” 贝克对风险社会的上述描述,是我们更进一步认识到“风险社会”理论中的“风险”并不是客观存在的危险现象。“人类做出的决策等所导致的不确定性”都可以是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具体来说,在文明社会中,文明人实施的行为、制定的计划或决策等对未来人类社会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都是无法预料到的。因此,这些人类实施的行为、制定的计划、决策等都可以成为“危险”。总之,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对社会风险有了一定的认识。人类越来越清楚的明白,自己做出的任何一个行为或决策必然会对社会产生潜在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可能是积极也可能是消极的。因此,人类社会始终处在“风险”之中。 
  禁毒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它的涉及面广、内容繁多。因此,禁毒工作中各涉及面和内容之间如不能形成和谐,则必然会对社会有潜在的“风险社会”。我国《禁毒法》中确立的禁毒工作方针为“预防为主”。更具体的说,《禁毒法》所确立的禁毒方针中所提到“预防”的内容就是积极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因此,禁毒工作尽量不能停留在传统的禁毒模式中,即禁毒工作不能仅以毒品及贩毒人员的严厉打击为中心。而以宣传教育为中心的禁毒工作应成为禁毒工作的重点之一。近年来新疆依据《禁毒法》所确立的禁毒方针开展着本地区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并在遏制毒品的进一步蔓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随着近几年新疆毒品问题不断严峻的趋势(见表1和图1),从另一方面说明新疆的禁毒宣传教育模式表现出了一定的不足。根据风险社会理论,在新疆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中,新疆正面对着具体和潜在的两大风险。即,新疆毒品问题的不断严峻是新疆的禁毒工作所面临的直接风险,然而禁毒宣传教育模式作为人造的毒品治理方式,为了弥补不足对此进行的变革,则是新疆禁毒工作所面临的潜在风险。其中,作为潜在风险的新疆禁毒宣传教育模式的变革,可以直接影响着作为直接风险的毒品问题的发展趋势。因此,在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中,新疆所面临的最重要的风险乃是新疆禁毒宣传教育模式的变革。 
  一、风险社会视野下的新疆禁毒宣传教育模式及不足 
  (一)风险社会中新疆禁毒宣传教育模式的具体表现 
  从1985年新疆警方破获第一个毒品案件开始,毒品在新疆又死灰复燃,并逐渐显现出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这是因为,新疆毗邻世界最大的毒源“金新月”。同时,也深受“金三角”地区毒品的危害。新疆这种特殊地理位置导致了新疆要面对“东西夹击、多头入境、全线渗透”毒品犯罪态势。因此,自治区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大力度打击毒品并结合新疆地区特点制定出了适合本地区的禁毒宣传教育模式。其具体表现为: 
  1.加强了政府对禁毒工作的领导作用 
  (1)成立了禁毒工作统一领导机构。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境内毒品的泛滥,1990年国家成立了禁毒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的禁毒工作。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决定》,同年4月新疆成立了禁毒委员会。从此时开始,新疆的各地州、市、县也相继成立了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和缉毒专业队伍。至此,新疆实现了全区禁毒工作的统一领导并可以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禁毒工作。同时,各级党委、政府制定了禁毒工作的一系列文件,落实了禁毒工作责任制度。为了更好的治理新疆毒品,自治区政府也相继制定和颁布了相关地方性法规。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止大麻毒品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强制戒毒办法》等。 
  除了制定地方性法规之外,自治区政府加大了禁毒工作的经费投入。2011年,自治区边防、海关、机场等部门配备缉查设备共计投入5600万元(中央、自治区、市、县共计投入)。近年来,随着“金新月”毒品渗透的加剧,在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先后召开了禁毒工作会议、禁毒人民战争工作会议等各类会议,推动了自治区禁毒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 
  (2)强化了禁毒基础工作。为了有力开展禁毒工作,自治区政府开展了一系列工作。首先,加强了禁毒队伍的建设。为了扩大禁毒队伍人数,2005年全区禁毒部门的编制一次性扩编400名。目前,全区11个地州市和28个县(市)成立并组建了禁毒专业队伍。其次,自治区政府还强化了禁毒队伍的教育和培训。自治区政府先后举办了各类禁毒培训班,逐步提高了禁毒队伍的素质。再次,摸底并掌握了全区吸毒人员的数量,严格落实了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最后,加强了信息化禁毒工作。近几年来,新疆禁毒部门在加强信息化工作方面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就是情报的交流方面的合作。包括内地兄弟省份之间的情报协作和周边国家之间的禁毒情报合作。同时还加大了军队、安全、边防和海关等部门之间的情报交流。   2.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进而推动全区的禁毒工作 
  自治区政府在制定禁毒地方性法规和加强禁毒队伍建设之外,也没有忽视禁毒宣传教育工作。自1991年以来,每年的6月份被定为“禁毒宣传月”。除此之外,自治区和各级禁毒机构开展了各类禁毒宣传活动。开展了以“青少年和合成毒品”为主题的活动,掀起了全民禁毒宣传热潮。各地政府联合举办“体验科学”――中国流动科技馆巡展活动,联合各大网站,电视传媒,新疆高校,开展“抵制毒品,参与禁毒”工作。自治区总工会号召百万职工签名,有8.4万个家庭签订了禁毒承诺书。 近年来,全国妇联组织开展了“不让毒品进我家”,团中央组织开展了“禁毒志愿者”和“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行动”。自治区各级禁毒办为了进一步深化上述活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无毒社区”、“无毒村”创建工作。例如,目前,新疆已经创建了1695个“无毒社区”。其中,博州率先实现了“无毒州”目标,伊犁州伊宁市94%的乡、镇达到了“无毒社区”验收目标,昌吉市20个单位挂牌实现了“无毒社区”。 2004年,在乌鲁木齐市首次评选“无毒社区”活动中水磨沟区八道湾街道办事处绿洲社区等21个社区,成为水区首批“无毒社区”。 
  3.不断推进社区戒毒康复试点 
  2009年,自治区戒毒管理局的成立,标志着新疆的戒毒工作从劳教戒毒模式向强制隔离戒毒模式的转变。随着新疆禁毒形势不断好转,新疆的禁毒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新疆逐步开始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以哈密市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起点,新疆的各地州、市(例如,伊宁市、霍城县、昌吉市、玛纳斯县及乌鲁木齐市部分区县)也已开展试点工作。 
  4.逐步建立新型教育矫治体系 
  首先,2008年8月,自治区劳教戒毒系统在自治区开始试点“戒毒康复工作向社区延伸”戒毒工作模式。这种工作模式被称为“阳光家园”,它是在全国率先创立的一种新型戒毒工作模式。该工作开展到现在已经取得了较为显著的社会效果。截止2013年,在全疆范围内共建了“阳光家园”33个。这些“阳光家园”覆盖了全疆472个社区,吸纳5800余名会员。“阳关家园”建立之初到现在为8000余人提供戒毒咨询,解决500名会员的就业问题。同时,还走访慰问了9216户家庭和开展了4000余人次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 在该工作模式的不断推广下,乌苏、克拉玛依相继建成了以新型建材生产、特色种植、农产品深加工为主,可安置3000人就业的现代化安置帮教基地。建立了“三期十矫一延伸”教育矫治模式、“X+1”心理矫治工作模式。 其次、自治区禁毒部门要推进戒治模式的不断升级,使“三五一”戒毒模式 打造成新疆特色的戒毒模式。再次、随着2014年开始劳教制度废止后,新疆禁毒部门要改变戒毒模式。 
  (二)风险社会中新疆禁毒宣传模式的不足 
  现阶段新疆依据《禁毒法》所确立的禁毒方针开展本地区的禁毒宣传教育。但是,现有新疆的禁毒宣传教育模式存在以下缺陷。 
  1.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禁毒意识和认识方面存有不足 
  新疆自治区普通群众,特别是少数民族群众对毒品危害严重性的认识不够充分,禁毒宣传落实难。国家和新疆政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去治理新疆毒品问题。但是,新疆大多数群众,特别是少数民族群众对禁毒工作的认识不足。到目前为止,大多数少数民族群众都认为,禁毒工作是国家的责任。个人没有义务参与到禁毒过程中。平时大多数少数民族群众看到别人在吸毒都不会对其进行禁毒宣传教育。这使得错过了治理毒品的绝好机会。导致了吸食毒品的进一步泛滥。 
  2.现有禁毒宣传模式具有“运动式”宣传教育的特征 
  现阶段新疆的禁毒宣传教育模式仍以“运动式”宣传教育为主。每年国家相关禁毒机关,在特定的日子里(每年6.26期间)进行大量的禁毒宣传教育。其包括:举办各类禁毒活动、进行禁毒宣传展览和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禁毒宣传等。禁毒工作作为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它的最终目的为提高群众的禁毒意识并治理毒品。因此,禁毒宣传应是长期性的社会工程。通过这种长期性的禁毒宣传才能让群众形成否定毒品的态度和对毒品的正确的认识。宣传的长期性与群众的认识、态度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例如,现阶段新疆新型毒品的泛滥速度迅速,在众多泛滥原因当中,吸食者对新型毒品的认识是最重要的。大多数情况下吸食者并不是特别了解新型毒品,他们只是从别人那里听说了作为新型毒品的这些物质不是毒品,而是提神药品。在这种错误的认识下,大多数人选择了吸食新型毒品。这种情况从另一方面说明,我们所开展的禁毒宣传教育在广度和深度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3.参与禁毒宣传的主体和适用规范依据单一 
  禁毒宣传教育在多样化和多元化的前提下进行,这样才能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群体的需求。新疆现阶段开展的禁毒教育对象有两种人群。一是普通群众;二是进入强制戒毒和社区戒毒阶段的人员。实践中针对普通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中基层政府组织开展了很多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例如,创建“无毒社区”、“无毒村”活动,“平安家庭”、“不让毒品进我家”等等。针对强制戒毒人员和社区戒毒人员建立了后续照管模式。但是,基层组织开展上述各类宣传教育工作都显示出在参与力量和使用规范方面的不足,进而导致不能长期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二、“风险社会”视野下新疆禁毒宣传教育模式的变革 
  (一)禁毒宣传教育模式中参与主体和适用规范应多样化 
  2013年,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其中对“社会治理方式”做出了具体变革要求。禁毒宣传教育作为毒品的一种治理方式,是社会治理方式之一。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的要求必然会要求新疆的禁毒宣传教育模式的变革。人类社会中的任何一种社会改革必然会带来新的风险。作为毒品治理方式之一的禁毒宣传教育模式也不例外。变革的禁毒宣传教育模式必然会打破原有的禁毒工作秩序。然而这种新秩序的确立必然会增加诸多的社会危险。新疆作为少数民族地区改革创新现已确立的禁毒宣教育模式可能会增加的社会风险更值得我们注意。因此,我们必须谋求产生最小风险的创新路径。   毒品问题作为一种亟待治理的社会问题,现阶段它的产生、发展和蔓延并不是单一原因所导致的。它是多种因素混合作用的产物。同样,新疆毒品危害的产生、发展和蔓延也有着历史、文化、经济和个人因素等综合原因。因此,新疆的禁毒宣传教育并不能通过单一的社会控制来开展。因此,通过国家为主要参与主体并利用正式法律规范来开展的禁毒宣传教育模式,并不能使社会风险最小化。其原因在于,一般来说,在导致风险发生的决策和行为方面,主体的权力越大,掌握的资源越多,其所造成的风险后果和伤害责任就可能越大。 因此,根据社会风险理论,使变革的禁毒宣传教育模式所带来的社会风险降到最小必须对社会资源进行最优的配置进而对风险进行分配。而这种资源和风险分配必须是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具体到新疆的禁毒宣传教育,通过变革新疆禁毒宣传教育模式并使附带产生的社会风险降到最低,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禁毒宣传教育模式中必须吸纳各类积极的社会资本。 
  社会资本是指行动者在行动中获取和使用的嵌入在社会网络中的资源。 那么社会网络中的社会资本应包括那些资源?弗兰西斯?福山在其著作《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中提出,后现代化时代社会出现了大分裂,其表现为各类社会问题和犯罪问题在各个国家有不同程度的出现。福山认为,西方社会近三十年来社会问题和犯罪问题的不断出现并表现出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即社会出现大分裂主要还是社会资本流失而造成的。对于福山来说,社会资本的流失导致了社会的失序。因此,重建社会秩序主要还在于社会资本的积累。这是因为,控制犯罪的最佳形式不是一支具有镇压的警察力量,而是这样一个社会,即首先使年轻人适合于社会生活,遵守法律,并通过非正式的社区压力将犯法者引回到社会主流中去。 而这里的“非正式的社区压力”指的就是社会资本。因此,福山认为,社会资本是指在一个社会群体中存在的,能使他们合作的非正式的共同价值观或者是准则,即社会资本=非正式社会规范。而这类家庭之外的团体非正式保持的社会规范是社会秩序的源泉。 
  文章并不同意福山社会资本等于社会非正式规范(社会资本=非正式社会规范)的观点。非正式社会规范仅仅是构建社会秩序的一个构成要素。文章认为,社会资本应该包括两部分内容:社会主体资本和社会规范资源。 
  社会主体资本是参与社会关系并建立社会关系资源的建立者。它包括了国家和社会组织等。社会规范资源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可以调整个人或社会组织行为的所有规范。包括,国家法、习惯法、宗教规范、道德规范和各种纪律规范等。 
  总之,具体到新疆的禁毒宣传教育模式,吸纳各类社会资本的禁毒宣传教育模式的具体表现是: 
  1.各类社会组织应成为参与禁毒宣传教育的另一主体 
  禁毒宣传教育需要社会主体资本的积极参与,简单的说就是社会组织要积极参与禁毒宣传教育活动。托克维尔认为,“在规制人类社会的法制中,有一条法则似乎是最正确和最明晰的。这就是:要是人类打算文明下去或走向文明,那就要是结社的艺术随身份平等的扩大而正比地发展和完善。” 可以说,社会组织的成立就是为了人类的一个共同目的,即通过社会组织解决社会问题进而达到治理社会的目的。这是因为,社会组织有着一定的影响力,包括社会组织可动员社会资源;社会组织可以提供公益服务;社会组织可以协调与治理社会。 
  毒品作为一个重要的、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由政府完全承担禁毒宣传教育显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和缺陷。社会组织参与禁毒宣传教育是一种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但是,它不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最优状态。即根据微观经济学中的相关理论这种最优状态即为帕累托最优。所谓帕累托最优是指如果对于某种既定的资源配置状态,所有的帕累托改进均不存在,即在该状态上,任意改变都不可能使至少有一个人的状态变好而又不使任何人的状况变坏,则称这种资源配置状态为帕累托最优状态。 根据属性,社会组织是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组织。社会组织仅仅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并开始着手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这是社会组织自律属性的一种表现。然而,社会组织要在禁毒宣传教育中进一步扩大自己的作用自然需要国家的帮助。对于国家来说,国家逐渐发现自己在治理毒品问题方面能力的不足,国家急需一个社会主体资本帮助弥补能力方面的不足。国家和民间组织通过这种策略博弈(见表2)找到了资源配置的最优状态。即,通过合作解决传统禁毒宣传教育的不足。 
  2.利用多种社会规范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社会全体成员的一般性行为准则有法律规范来指示。社会成员抽象性的权利和义务有社会规范来表现出来并通过国家的权利强制性地制止和制裁违反它的行为。 关于作为社会问题的毒品问题的治理来说,法律规范在此问题的治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们通过法律规范来打击了毒品问题、预防并控制了毒品问题的进一步蔓延。但是,利用单一的社会规范,即法律规范来治理毒品问题时,我们发现法律规范的规范作用是有限的。在禁毒宣传教育中更是如此。因此,弥补法律规范的上述缺陷应突破使用规范的单一性模式。即,利用多种社会规范来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对此,我们利用博弈论和盖格尔(Geiger)的社会规范理论来进一步说明。 
  根据博弈论的语言来说,当一个群体采用了一种策略R,而这个策略为最优策略时,这个群体之外的其他人所采用的策略R1就不能侵扰这个群体的成员对R策略的选择。对于禁毒宣传教育来说,仅用国家制定规范来开展禁毒宣传教育不断显现出自身的不足。因此,它不是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最优策略。所以,我们就应该重新审视先前所应用策略。社会规范根据规范是否为某一主体制定分为制定法规范和非制定法规范。利用制定法规范来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并不是最优策略情况下,假设使制定法规范和非制定法规范相结合来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是否是最优的策略?完全可以。两种相结合来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策略可以用下列博弈矩阵表示: 
  通过上述博弈矩阵的表示,当制定法规范和非制定法规范相结合时,我们所采用的策略值为1。而仅使用制定法规范或非制定法规范一种时,策略值为-1。由此,可以总结为:   策略(制定法规范+非制定法规范)�策略(制定法规范或非制定法规范) 
  通过利用博弈论来分析,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时必须要把制定法规范和非制定法规范相结合起来。这样可以起到更好地规范人们行为。 
  盖格尔(Geiger)认为,当行为者在某类规范的约束下,在一定的情况中实施某种行为。在此类状况中行为者实施的行为会导致两种结果。第一种结果是行为者会实施符合规范的行为;第二种结果就是行为者实施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而此行为会受到一定的制裁。该理论作为盖格尔的社会规范理论可以通过公式表示为: 
  S:某一类型的情况;g:采取的行为类型;:在某类型状况s中进行某种行为g;A:行为者;V:对行为者有约束力的某一类规范;:某种违反引发了群体 对行为人AC的反应,即制裁。 此公式中V和r处于可变状态。V变换可以导致r的变换。结合通过制定法规范和非制定法规范之间的博弈所得,当制定法规范和非制定法规范的相结合时,V就等于1。这时群体 对某一行为的反应最大,进而导致制裁的范围最广。当制定法规范和非制定法规范不结合时,V就等于-1。这时群体 对某一行为的反应最小。因此,要让群体的反应最强烈,即制裁的范围最广必须要扩大V的范围。当V为不断变化或多种规范并存时,r也在不停的变化或受到制裁的行为的种类也不断的增多。以此借鉴当禁毒宣传教育中所使用仅使用单一的社会规范(法律规范)时,只能通过法律规范认定为违反法律的涉毒行为。而当禁毒宣传教育中多种规范并存时能够对各类涉毒行为进行宣传教育。因为,各类社会规范的本质上都有益于社会问题的解决。只是解决的角度或范围不同而已。 
  (二)风险社会中变革后新疆禁毒宣传教育的具体模式 
  1.新疆的禁毒宣传教育应是系统的禁毒宣传教育模式 
  系统的禁毒宣传教育模式一对毒品的系统治理的组成部分。所谓系统治理是指“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系统的禁毒宣传教育模式就是以系统治理为基础开展的禁毒宣传工作。系统的禁毒宣传教育模式作为一种特殊的禁毒宣传教育,其参与主体是由国家、社会组织、群体和个人等组成。各主体能够积极参加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在禁毒工作中尽量发挥自己的作用。系统的禁毒宣传教育模式需要多样化的禁毒宣传参与主体和多样化的参与主体在禁毒宣传工作中的合作。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禁毒斗争实践表明,组织开展禁毒人民战争,是解决我国毒品问题的一大法宝,是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毒品这一社会问题的成功实践。” 因此,2005年,按照时任国家主席胡锦涛“打一场禁毒和防治艾滋病的人民战争”的指示精神,在国家禁毒委员会的组织和部署下,在全国范围内打响了禁毒人民战争。2006年3月,胡锦涛同志又批示:禁毒人民战争“务必持之以恒、紧抓不懈、认真落实,实现三年的奋斗目标”。同年6月,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也对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做出了批示。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从立法层面上明确了禁毒人民战争。这些国家领导人所作出的重要批示和国家明文颁布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肯定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禁毒人民战争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禁毒人民战争不是我国以前所开展的“严打式”的专项打击行动。《禁毒法》第4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我国的禁毒工作是以预防为主的综合治理。这种治理确立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禁毒方针。作为我国禁毒历史经验和具体国情的有效结合结果的禁毒人民战争应该是一个长期的、一种特殊的禁毒工作,其特殊性表现为禁毒人民战争的主体中应包括所有合法成立社会组织。 
  (1)社会组织参与是在禁毒人民战争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最有效途径。禁毒工作涉及到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和诸多管理部门;禁毒确实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统一领导;禁毒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禁毒需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整合各方面资源、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 但是,以前针对人民群众所开展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主要模式是“说教式”、“展览式”和“手册式”的宣传教育模式。这种禁毒工作模式必然会导致所有禁毒任务落在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肩上,禁毒成了政府的责任。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的相关规定充分说明了,禁毒工作需要开展禁毒人民战争,而禁毒人民战争更需要民间组织的参与。 
  (2)社会组织的参与是戒毒康复和帮教工作的重点。“禁吸”是我国禁毒工作的方针之一。社会组织参与“禁吸”工作中也是开展禁毒人民战争要求之一。社会组织在戒毒康复过程中参与到禁毒工作中来更有利于吸毒人员的回归社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作为我国的西部窗口,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新疆工作会议后,新疆与周边国家之间经贸往来越来越频繁。同时,毒品问题也开始成为了新疆重要的社会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开展禁毒人民战争之时,新建也开始是此项工作。全区各级禁毒部门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全力推动禁毒人民战争向纵深发展,有效遏制了毒品快速蔓延的势头,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毒品的社会危害。禁毒人民战争在新疆取得了显著成效。 
  总之,禁毒人民战争,即依靠人民开展禁毒工作反映了禁毒工作是涉及面广,社会性强的一项系统工程。 禁毒工作需要政府的领导更需要社会组织的参与,政府和社会组织都是服务的提供者并且两者在提供服务方面地位是平等的。社会组织参与禁毒宣传教育是系统治理理论在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同时,社会组织的参与禁毒宣传教育是系统治理体系下治理毒品问题而迈出的第一步。 
  2.新疆的禁毒宣传教育应是综合的禁毒宣传教育 
  禁毒宣传教育是治理毒品犯罪的重要手段。毒品犯罪治理应该广泛运用禁毒宣传教育。但是,在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不能仅使用国家法进行宣传教育。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以维吾尔族为主体的多民族聚居地区。全区共有47个民族成份,世居民族有13个。各民族长期在此生活的过程中创造了独特民族文化。其中就包括各民族的法文化。这些纷繁多样的少数民族法文化又都融入了以汉族为主体的法文化中,如同涓涓细流汇入长江一样,最终形成了丰富多彩多元一体的中华法文化。 其中,在新疆少数民族法文化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是伊斯兰教在对当地少数民族的影响过程中形成的穆斯林宗教习惯法。   伊斯兰教大约在唐朝中晚期传入了新疆。截止到现在,新疆现有10个少数民族群众信仰伊斯兰教,人口约1130多万(截至2011年年底,全疆总人口2208.71万人),约占新疆总人口数的51%。所谓穆斯林宗教习惯法就是这些民族从开始信仰伊斯兰教到现在,在本民族拥有的原始民族习惯法和伊斯兰教宗教教义的冲突并不断融合过程中形成,对穆斯林有一定约束力并适用在一定区域内的行为规范。利用诸如宗教习惯法等民间法规范对该群体中的人进行宣传教育,他们容易理解,更能容易形成心理防御。这种内心防御,它的防御力大于通过外力来进行的防御。所以,在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中也应当充分吸收各类社会规范进行宣传教育,这有利于禁毒宣传工作的成效。


参考文献:
   林楠.社会资本――关于社会结构与行动的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24.   弗兰西斯・福山.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33-35.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640.   高鸿业主编.西方经济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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