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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报道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制来源:人大经济论坛论文库 作者:才天 时间:2015-05-07

  

  

新媒体报道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制

  摘 要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新媒体以蓬勃的生机力迅速以多种形式发展起来,它以其多样性、快速性、互动性的特点,越来越受到大众的喜爱。未成年人犯罪早已成为了社会关心的焦点,但是新媒体的出现,又使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陷入了更加困难的境地。我国目前对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还很不健全,这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十分不利的。所以将从加强对互联网新闻发布主体的管理,完善在新闻发言人制度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报道的规定,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报道的限制等方面,对我国新媒体下未成年人犯罪报道的法律规制提出建议。 

  关键词 新媒体 未成年人犯罪 法律规制 

  公众对当年闹得沸沸扬扬,目前还记忆犹新的李天一案件的熟知是通过新闻媒体,媒体在整个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媒体报道案情时,也将李天一的出生年月、家庭状况、学校班级、犯罪前科等等个人资料展现在世人面前,这对一个未成年人而言无疑会对他的身心健康引起重大影响。当人们在关注案件进程,指责李天一时,又有没有想过李天一作为一个未成年人而应有的权利和应得到的保护呢,这一问题引发了我的思考。本文将先从新媒体和报道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入手来探讨这一问题。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随着科技和网络的发展,新媒体成为了新的媒体形式,并发展迅速的融入了我们的生活。说到新媒体,我们可能联想到移动电视、网络、数字电视、数字电影、触摸媒体等。对于新媒体的定义,国内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应从它的特点上入手,交互性,快速性,多样性,时间性,技术性等方面入手。本文大致将新媒体界定为,建立在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和互联网基础之上的,能够发挥传播功能的媒介。 
  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这里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指的是狭义的概念,指未成年人实施的触犯刑法,危害社会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应界定为: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触犯刑法,危害社会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因此未成年人犯罪报道的概念,我认为是指新闻媒体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触犯刑法,危害社会并依法应受刑罚的行为及其相关情况的报道。 
  综合上述概念,总结新媒体下报道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是,建立在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和互联网基础之上的媒介,发挥传播功能,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触犯刑法,危害社会并依法应受刑罚的行为及其相关情况的报道。 
  二、新媒体下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规制的现状和问题 
  (一)法律条文的疏漏 
  我国关于新媒体环境下的对报道未成年人犯罪并没有专门性的立法,而是散见于各种法规和规章当中,并且法律效力位阶较低,并且针对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行为也缺乏相应的制裁措施,很多仅仅停留于理论层面,实际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未成年人保护法上,规定了应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报道不得披露能推断出未成年人身份的资料。这对于未成年人人身的保护有一定的作用,但是也没有专门详细的报道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只是简单的一句话,对于不能报道的内容,报道的时间和责任追究等都没有规定。 
  民法上,只是规定了公民的隐私权应该得到保护,而对于报道犯罪案件对被害人的保护问题则没有涉及。侵权责任法中,对网络侵权规定的很模糊,对于侵犯什么样的主体,什么样的权利,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都没有具体规定。 
  刑事诉讼法上,没有对司法人员在保守职务秘密上面做出具体规定,司法人员大多是遵循着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来进行自我约束,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保障,更没有制裁措施。着对于司法人员的职务秘密保守是不能提供法律保障的,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保护是十分不利的。 
  网络监管法上,我国的法条保护的是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同时也规定了网络信息不能侵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对于新闻报道侵害被害人,侵害未成年人的规定则是空白,并且也没有规定侵犯了公民权益之后应负的法律责任。 
  (二) 新制度产生对媒体报道的影响 
  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报道未成年人犯罪产生了一定影响,如果报道不注意就会违反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规定。例如,新修订的增加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其适用于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并且行为人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这就对媒体在报道这方面时有了一定的影响,如果媒体报道了在侦查阶段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经审查发现时符合附条件不起诉,那么媒体就需要对案件的结果进行解释,并且对于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要求也更为严格。 
  再如,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处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除刑罚的犯罪未成年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其犯罪记录将封存,对未成年人累犯的,犯罪记录不封存。并且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毒品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等主观恶性程度较深的犯罪,也不封存。媒体在报道侦查阶段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并不知道是否符合前科消灭制度,同样对媒体报道有了一定的限制影响。 
  三、对新媒体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一)在新媒体环境下媒体新闻报道出现新特点 
  媒体主体多样化,传播渠道多样化,信息的及时性强,传播行为更具主动性、交互性,个人评论色彩浓重,这些特点都是传统媒体所不具有的。新媒体的出现使新闻的影响范围和影响力有了质的飞跃,对控制新闻传播范围和速度有了新的更高难度的要求。 
  (二)新闻自由是一种相对权利 
  新闻自由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延伸,但在行使新闻自由时,应当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保障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滥用。我国《宪法》第51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三)未成年人应该得到保护 
  由于犯罪嫌疑人尚未成年,其心理、生理等方面容易在受到外界不良影响而犯错。这时我们要做的是对他们及时的教育、改正和挽救,而不是对他们无尽的批评和指责。新闻媒介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为保护未成年人承担社会责任。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报到时,应充分注意到未成年人的特点,对报道的内容,时间和方式有一定的特殊限制。 
  四、具体法律规制 
  (一)加强对互联网新闻发布主体的管理 
  互联网、移动手机、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具有速度快、多样性、传播面广等特点,在案件报道中的成为了新的力量。应加强对网上案件报道的规范和管理,发布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消息时不能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不能发布未成年人的照片。规范网上案件报道的新闻来源,不得将博客、播客、微博、论坛等未证实的内容作为新闻进行报道、刊载。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制网络媒体和公民发布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闻。 
  制定对违法主体的惩罚措施,若媒体发布了能体现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相应网站应立即删除该信息;如果报道了虚假的信息,则相应网站应删除错误新闻,并发布正确的新闻纠正错误,同时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属公开道歉。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由于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应通过类推认定其触犯侮辱、诽谤罪。如果犯罪主体是网络媒体,则应由其负责人和新闻撰稿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犯罪主体为一般公民,则应由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完善在新闻发言人制度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报道的规定 
  刑事诉讼通常分为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两个阶段,在审前程序中,对于一般案件各国基本上都持有信息不公开的态度,因为案件正在侦查当中,如果向外界过多的透露办案细节,无疑会给犯罪分子提供很多信息,让其逃避侦查,这对案件的侦查会带来很多阻碍。但是不公开也不是完全绝对的,在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合法权益时可以适当发布案件信息,也就是说应该符合一定的情形,西南政法大学的唐芳有如下的总结,我认为比较准确,只有在下列三种情形下才能对外发布信息:(1)案件经由通缉等侦查手段而已实际公开;(2)案件影响社会大众生命健康、自由、财产安全, 有必要提醒公众注意防范时;(3)案件对于社会治安有重大影响, 有赖公众协助指认犯罪嫌疑人或提供侦查线索及证物或悬赏缉捕时。同时在一般的案件中也可以适当公布一些案件信息,比如,案件的进程,传媒可以就案件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向前推进予以报道和监督等。但应该注意的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况,在公布案件之前应该预先判断该案件是否符合那种情况,如果是则不仅只报道案件大致情况,还要将案件的结果进行后续报道,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 
  在审判程序阶段,由于审判公开制度,对一般案件的公布也就顺理成章,在这里就不加以累述了。我们主要讨论的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我国实行的审判不公开制度,义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为其以后的身心成长提供保障。这也就决定了不能发布有关庭审过程的一切信息。对于审判结果的公布,也应该注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符合犯罪记录封存的情况,如果符合自然不能公布任何信息。如果不符合,在公布结果时应注意,不能公布任何能辨识出该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及其作案的具体细节,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三)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报道的限制 
  由于符合这一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只存在侦查阶段,所以这个制度主要是对在侦查阶段对未成年人犯罪报道有一定的限制。新闻发布方,无论是网络媒体还是公民,在公布案件之前应该预先判断该案件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况,如果是则应不仅只报道案件大致情况,还要将案件的结果进行后续报道。同时也应注意,在报道案件时不能有任何能暴露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也不可过分详细的描述和渲染犯罪经过和细节,以免引起较大的社会影响。 
  (四)厘清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报道的制约 
  有些学者认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确立,会使媒体报道未成年犯罪产生一定的风险。因为媒体总是在案件发生之初就跟踪报道案件,但是能否报道是经过法院判决之后的结果才得知的,判决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才可报道。但我认为,如果媒体在报道案件时,没有泄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家庭住址以及能够推断出他是什么人的个人信息时,就算报道了判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人们也不知道案件的犯罪人是谁,也就不会违反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会侵害未成年人的权利。所以如果说有影响的话,也就是新闻发布者在发布新闻的时候更加谨慎小心,对于未成年人身份的保护更加重视。 


参考文献:
     [1]田宏杰.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2]何骞.论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自由.湖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5).   [3]童静.刑侦案件新闻报道的法律规制研究.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4).   [4]唐芳.刑事司法报道规制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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