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 VIP服务 论文检测 案例库 期刊 毕业论文库
vvb
vv
cc
您的位置 > 本科论文

本科论文论文范文

浅谈婚前财产争议来源:人大经济论坛论文库 作者:吊吊 时间:2015-05-31

  

  

浅谈婚前财产争议

  【摘要】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根据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夫妻离婚,房产根据出资人不同有不同的分割方法――这引发了各方诸多争议。 

  【关键词】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婚前财产 


  一、背景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八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 
  二、司法解释(三)关于婚前财产的内容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引发争议 
  13日起刚开始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发一场激烈的口水战,男人女人几乎分为了两个阵营,靶子是《解释(三)》中的第七和第十条,分别被舆论概括为“婚后一方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男人大多持赞许态度,认为规定断了女性傍大款、为房而嫁的路,有助于改变女孩“无房不嫁”的婚恋观,有利于婚姻的稳定。而不少女性却认为,新解释是对女性权利的漠视,降低了男性的离婚成本,是不负责任男性的“福音”,会主张离婚率的上升。 
  不仅男女双方各执一方,丈母娘们也集体“失落”了。除此之外,新择偶观的出现,“潜力股”成新宠;婚房AA制、女方买房纷纷成为社会热点。 
  四、《婚姻法》新解释便宜了谁? 
  (一)让爱情更纯粹? 
  首先,笔者认为,新婚姻司法解释(三)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不劳而获的婚姻观。当然,此话并没有否认爱情在婚姻中的作用的意思,而只针对那些想要通过婚姻改变状况而不惜牺牲爱情和婚姻的姑娘们――别再做傍大款的梦,大款的不动产也不属于你。婚嫁市场上,无数女人找老公就要看男人的硬件,无非就是房子车子票子。其中,有没有房子成为了女人和女人他妈考虑的重要指标,甚至有了“房价上涨是因为丈母娘的刚性需求”的话。如今,这一切都成为美梦了。如今,新《婚姻法》摆在这里,男人有房有钱固然好,但那不属于你。所以,那些纯粹为了钱的新娘们就被挡在了门外,从这个角度来说,确实是让爱情更纯粹了。 
  但是,也会给爱情男女们造成阻碍。新《婚姻法》,动了谁的奶酪?显然,婚前买房一般都是男性,所以这让处于劣势的女方丧失了原本有的权利。这是一个建立在无性别差异的上的所谓的公证法律。自然引起了女人的不满,就算有爱情,也不会轻易接受婚姻,尤其在自身还没有安全的财产保证时,爱情也因此遇到了困难;或者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签婚前协议和婚前公证,可能造成婚姻的疙瘩。 
  (二)偏向了谁?纠结了谁? 
  有人认为:司法解释改变婚恋观“偏向”男士,保护强者。在这里,笔者想说:让我也来开枪吧。 
  从人性情感的角度出发,这一司法解释实在不人性,出台的法规性质明显是偏向于个人财产保护,是典型的谁投资谁受益的理念,而不是从家庭感情角度去考虑的。女性不但要赚钱,还要生育、养育,很大程度上对于家的付出无法用资本去衡量,除非出台‘女性养育,家产分一半’的法律规定,否则如果男方出轨离婚,女方就很难有保障。出轨的男人多还是骗财的女人多,这不是重点,重点是家庭中奉献最多的总是女人,难道还要让女人们在操持家务、生养孩子之余还要担心自己哪天会不会被净身出户? 
  所以,丈母娘们开始纠结了,开始准备给女儿买房了。当然,作为主角一方的待嫁女人们也开始行动了,自己买房、买房AA制,或者说就干脆让婚姻延期。 
  那么,男人们是不是也要纠结了:作为富二代,会不会渐渐失去市场让步于“潜力股们”;岳父母买房女婿没缝儿;讨老婆渐渐吃力了。 
  (三)便宜了谁? 
  笔者认为,便宜了以下两方: 
  一为房子的拥有方。这就不是简单的单方问题,而是财产拥有者一方。所以,依新司法解释,在“人的交换”(嫁娶)中,不会发生重大财产转移,有房者尽管放心,法律是站在你们这边的。 
  另一个则是笔者想谈谈的――房产商。不管婚前房子如何归属和分配,总有个固定的前提,那就算:有房。除非男人女人们决定裸婚了,否则就会需要一个“家”,所以,房产商获益了。现在,有了婚姻法新解释,房子的购买需求只增不减――男人们结婚买房,不管是不是AA制――所以房产商获益了;女人们买房,为了自己的未来保障,所以,房产商又获益了;还有作为父辈的丈母娘们、岳父岳母们,也是各种为儿子、女儿买房,如此算来,房产商自然又是满钵。 


参考文献:
     [1]邓鹏.新"婚姻法"房产分割: "失落的丈母娘"成话题[N].广东日报,2011-08-15.   [2]熊小强.《新婚姻法》实施 夺房大战妻子败诉率猛增[N].经济参考报,2012-05-23.   [3]姜燕.律师解读婚姻法新解释[J].党建文汇:下半月版,2011(9):37-37.   [4]王逸吟.让婚姻更纯粹?[N].光明日报     

  
  
相关论文

最新论文

推荐论文

gg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