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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学论文范文

宏观经济学论文之专业范文来源:人大经济论坛论文库 作者:徐兰 时间:2015-01-14

  

  

宏观经济学论文之专业范文

关于新农村合作金融法制创新的理论基础

论文摘要: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提出了新农村建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新农村建设包含了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环境保护等许多方面,它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引起了新的研究讨论。在这之中,在法律和经济领域的一个新问题主要是经济法制度创新。我国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在满足农户借贷方面存在着的种种局限性,决定着对农村合作金融新体制的立法创新需求。

  论文关键词:新农村,农村合作金融,创新 
   
  新农村法制创新要坚持以农民为本,切实维护农民的权利。现代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胡锦涛总书记曾在2007年说过: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工作正有序进行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仍面临着诸多困难,它们在为农村经济及为国家金融宏观调控和国家税收等方面做出出贡献的同时,却未得到像国有商业银行那样应有的地位,其应有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为此,寻求法律的支持、保护和监督,保证农村合作金融新体制的建立和稳健运行,已成为法学界和金融界人士的共识。 

  一、新农村建设与农村合作金融的关联性 

  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农村建设的目标。有学者对新农村建设的五个方面进行了形象的解读,认为生产发展就是“人人有事干,户户有钱赚”;生活宽裕就是“吃住不用愁,医学不用忧”;乡风文明则指“邻里如一家,遵纪又守法”;村容整洁就是“村村美如画,庄庄开鲜花”;管理民主即“村官拿意见,村民说了算”。这20个字的目标显然说明,新农村建设的中心任务是经济建设。通过推进新农村建设,可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城乡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金融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作用就显得非常明显,而农村合作金融完善了金融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生产、生活都需要完善的金融服务,离不开合作金融。 
  新农村建设需要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但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业务单一,管理粗放,金融服务供给不足,我国现行农村金融体系已很难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求。更为严重的是,在这种体制安排下,金融机构在农村的活动主要是为城市工业发展动员储蓄,其逻辑结果必然是农村地区成为城市和工业发展的净资金提供者。因此,加强农村金融创新,促进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建立一个有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迫在眉睫。法制是现代金融的基石,所以,要建立农村金融创新的长效机制,必须相应地加快农村金融法制建设的进程,更加有必要研究新农村建设中的合作金融法制创新。 

  二、新农村背景下法制创新是合作金融功能实现的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实力极大地增强了。然而,无论绝对水平还是相对水平,城乡差距越来越大了。农村金融是农村这一特定领域内货币流通、资金运动与信用活动的总称,即以信用手段筹集、分配和管理农村货币资金的活动。为适应农村地区需要设立的彼此分工又相互联系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总和,便构成农村金融范畴。相对于城镇金融,在服务的对象、经营环境和经营业务等方面,农村金融具有其独自的特征。法制创新要符合这些特征,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 
  法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保障。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制度的根本,如果拥有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农民能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就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巨大的力量,使社会主义新农村有更好的发展和前途。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保障,法制创新是合作金融功能实现的保证。只有以法制治理农村,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农民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与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民主法制是整个社会关系平衡器的核心,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处于关键地位,起着支配作用。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否能够实现关键取在于是否具有完备的法制。 
  现如今农村社会有着复杂的社会分工和人际关系,需要法律规范和制度来调整和支配,法制是组织农村社会关系的最明确、最有力、最具体的方法。法制的作用是多效的,它既能够明确政府在这方面的责任,也可以突出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同时还可以为制裁不履行责任者提供法律根据。实现管理民主,新农村建设才能根据农民的意愿,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不断向前发展。


   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法制创新之路 

  目前农村落后的法制现状严重制约了新农村建设,“要想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要不断地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并从体制上保障法律法规得以贯彻执行;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一面,就是要求我们要不断更新观念。” 
  (一)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理念,完善与“三农”有关的法律制度,其中就包括农村合作金融法制。新农村建设的法制创新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理念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尤其要健全和完善与农业、农村和农民有关的法制,解决农村、农业方面的立法严重滞后“,农业法配套法律法规立法跟不上”的问题,使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生活做到有法可依,尤其是在农村经济,农村合作金融方面,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在立法观念上要平等、公正地对待农民,解决好农民平等参与金融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符合农村、农业发展客观规律,符合农民根本利益,反映社会主义性质,维护农村合作金融秩序的良法。同时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新农村要求的合作金融法律制度,使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要尽快出台农民权益保护法等法律。 
  (二)完善和落实村民自治,巩固农村法制建设的政治基础。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必须要有民主政治作基础,否则法制就是空中楼阁。村民自治尚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进一步落实这一民主政治的有效措施,就必须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通过“一事一议”等民主议事方式,动员和组织农民积极投身农村公共事业建设。要认真抓好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财务公开、村务公开的“四民主、两公开”制度的落实,全面提升基层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水平,进一步推进村民自治的规范化、制度化。完善和落实村民自治,还要解决好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与法制建设的关系。一是要处理好基层党组织与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的关系。基层党组织要以法律为准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实现对乡村事务的领导。二是要改变领导方式进一步加强政治、思想、组织领导,更好的发挥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三是基层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三)格依法行政,确保基层干部掌权为公、用权为民。要将依法行政作为评议考核基层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将是否依法行政作为干部是否称职、能否升迁的重要标准。谁在工作中出于个人意志,不依法办事、执法违法、欺压群众,损害农民利益,就追究谁的责任,该警告的警告,该撤职的撤职,该判刑的判刑,决不姑息迁就。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坚持依法行政的有效措施。乡村干部手中同样有权,不加以制约和监督同样导致腐败。因此,要确保乡村干部依法行政,同样需要监督。要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督体系,发挥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新闻媒体以及县、乡人大的监督作用,实行多渠道的有效监督,确保基层干部依法行政、掌权为公、用权为民。 
  (四)树立司法权威,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加强农村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独立,确保法律在农村能够有效地执行,确保司法权威在农村能真正确立,确保司法机关能给农民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救济。“法被信仰,我们就不必担心法律得不到普遍的服从和贯彻实施,也无须考虑公民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更无须怀疑任何个人、团体甚或国家政府的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和惩罚”。有学者认为“当代中国法律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就是法律执行乏力,由此导致主体对法律在整体上尚没有形成信任感……”一旦法律能够有效地严格执行,司法权威确立,能够给他们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救济,他们自然会信仰法律,走出宗族的束缚,自觉走依法治村之路。 

  四、金融创新与金融法制创新的联系与区别 

  1912年,奥裔美籍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出版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首次提出了创新理论。他认为,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函数,即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这是金融法制创新和金融创新的主要相联系的地方。区分这两个概念有助于我们分清研究的内容和方向。所谓金融创新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要素的重新组合,以满足经济发展的新需要,同时获得潜在的金融利润,它包括金融制度创新、金融业务创新、经营理念创新、组织机构创新等多方面的创新。金融创新是以传统银行业务为依托,不断开发出新的业务品种、新的金融工具,使银行服务领域不断深化,服务方式不断更新,服务功能不断提升的过程。由此可见,国家非常重视金融创新,并将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看作金融工作的重点。这无疑为创新农村金融体系,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指明了方向。 
  金融法制创新是法学上的术语,重点是法制,而金融创新是经济学上的概念,注重经济。金融创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加大了金融风险,需要有调整后的金融监管立法予以引导和保护。金融创新的结果,一方面是增加了新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使金融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并带来金融业的竞争与繁荣;另一方面是逃避金融管制,使金融监管制度丧失应有的防范金融风险的功能。从我国目前对此课题的研究现状来看,普遍缺乏对未来农村合作金融立法保护的制度创新研究。法制创新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要前提。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开展普法教育,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这样看来,新农村中的“新”,关键是为“三农”提供新的法律与制度,所以新农村建设需要更进一步的的法制创新。研究金融创新的经济学理论,有助于研究法制创新的法学理论,在比较与借鉴的基础上探讨既能有效地鼓励与支持创新,又能预先应对和控制金融风险的有关金融法制问题,十分必要,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五、结语 

  要把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作为金融工作的重点,健全农村金融基础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各类农村金融组织作用,加快立法,加快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和金融法制,以破解长期制约农村发展的金融难题。现代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更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目前,中国正在开展金融改革,其中农村金融改革将是未来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对此,法学界和金融界学者已经一致同意,只有拥有法律的支持、保护和监督,才能保证农村合作金融新体制的建立和稳健运行。


参考文献:
     [1]阎坤.日本金融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   [2]马红霞.美国的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3]李萍.商业银行营销策略:国际比较与对策建议[J].福建论坛,2010(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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