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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为贯彻“从严治校、依法治招、公正选拔、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四川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2009年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全称为四川城市职业学院,英文译名为UrbanVocationalCollegeofSichuan,学校代码为14175。  第二条学校地址:成都市外东洪河中路351号。  第三条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四条我校是以全日制普通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兼顾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和岗位技能短期培训的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五条关于我校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发放:我校各专业毕业生在校修读期间,完成教学计划所列各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承认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具印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协调全日制专科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相关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组长由分管招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其具体职责是:  1、确定学校招生规模;  2、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相关工作细则;  3、决定学校的招生计划分配;  4、讨论决定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七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全日制专科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特色、教育思想、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  2、负责学校生源情况的调研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情况的预测。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分配的建议方案;  3、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与研究;  4、负责生源基地规划和建设工作;  5、组织与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学校设立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负责受理考生提出的有关问题或举报。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由招生就业处提出建议方案,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并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学校跨省招生计划为省际对等交流计划,这一计划的制定以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各专业人才需求情况为主要依据。省际对等交流计划由学校院长办公会审定,经四川省教育厅同意、并报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学校在四川省和其它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地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同时也在学校招生就业信息网与《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简章》中发布。  第四章录取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负责按照当年的招生录取政策处理与之相关的遗留问题。  第十三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数与计划数的比例一般为1.2∶1。  第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为鼓励考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而制定的各项“加分投档”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新生进校后非外语专业的学生均以英语为教学语种。凡是录取时对外语有单科成绩明确要求的专业,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将视投档我校的生源情况统一划定外语单科成绩,并将在学校招生就业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专业要求:旅游英语、旅游管理专业身高建议女生不低于1.58米、男生不低于1.68米。  第十八条学校对报考我校的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普通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1、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2、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按照总分优先,第一志愿优先的原则,将调档范围内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当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线时,则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依此类推;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分;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调配到还未满额的其它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我校将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与录取原则:  1、我校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  我校艺术招生的所有类别的专业考试成绩以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组织的“联合招生考试”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  2、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层次最低控制线及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合格分数线的情况下,我校将依据考生的综合成绩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3、艺术类考生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  我校在四川省、山东省、湖北省艺术招生的所有类别的考生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为:  美术类专业  综合成绩=文化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以各种方式进行包括身体健康状况与文化(艺术类考生还应含专业)考试成绩在内的全面复查。经复查确认为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分别依照《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招生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学校抽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法规、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教师或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并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参与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2009年全国普通高考或我省和学校组织的各类单独考试。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执行四川省物价局核定批准的收费标准,对录取到我校的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退费办法:按《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学生退学退费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六条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在设置奖学金、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等多项资助措施的同时,也为家庭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提供各种方便。此外,还鼓励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七章招生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二十七条学校在招生录取期间将在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就业信息网的《录取快讯》中及时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八条我校招生录取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或咨询:  1、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就业信息网,网址为:  http://www.scuvc.com(公众网)  http://202.115.202.27(教育网)  2、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咨询电话为:  028-84683030,84683131(可传真)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为贯彻“从严治校、依法治招、公正选拔、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四川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2010年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招生录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全称:四川城市职业学院,英文译名为UrbanVocationalCollegeofSichuan,学院代码为14175。第二条学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外东洪河大道洪河中路351号。第三条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第四条我院为以全日制普通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兼顾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和岗位技能短期培训的普通高等职业学院。第五条关于我院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发放:我院各专业毕业生在校修读期间,完成教学计划所列各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毕业时颁发由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具印注明有学生所在院(系)、就读专业等内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院设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协调全日制专科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相关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组长由负责招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其具体职责是:1.确定学院招生规模;2.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录取原则和相关工作细则;3.决定学院的招生计划分配;4.讨论决定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其它重大问题。第七条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院全日制专科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宣传学院的办学理念、办学特色、教育思想、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2.负责学院生源情况的调研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情况的预测。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分配的建议方案;3.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与研究;4.负责生源基地规划和建设工作;5.组织与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第八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学院设立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负责受理考生提出的有关问题或举报。第三章招生计划第九条学院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由招生就业处提出建议方案,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并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第十条学院跨省招生计划为省际对等交流计划,这一计划的制定以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各专业人才需求情况为主要依据。省际对等交流计划由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经四川省教育厅同意、并报教育部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学院在四川省和其它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地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同时也在学院招生就业信息网与《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0年招生简章》中发布。第四章录取第十二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负责按照当年的招生录取政策处理与之相关的遗留问题。第十三条学院调阅考生档案数与计划数的比例一般为1.2∶1。第十四条学院严格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为鼓励考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而制定的各项“加分投档”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第十五条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院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新生进校后非外语专业的学生均以英语为教学语种。凡是录取时对外语有单科成绩明确要求的专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将视投档我院的生源情况统一划定外语单科成绩,并将在学院招生就业信息网上予以公布。第十六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学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为贯彻“从严治校、依法治招、公正选拔、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四川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2011年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招生录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全称:四川城市职业学院,英文译名为UrbanVocationalCollegeofSichuan,学院代码为14175。  第二条学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外东洪河大道洪河中路351号。  第三条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四条我院为以全日制普通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兼顾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和岗位技能短期培训的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五条关于我院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发放:我院各专业毕业生在校修读期间,完成教学计划所列各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毕业时颁发由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具印注明有学生所在院(系)、就读专业等内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院设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协调全日制专科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相关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组长由负责招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其具体职责是:  1.确定学院招生规模;  2.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录取原则和相关工作细则;  3.决定学院的招生计划分配;  4.讨论决定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七条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院全日制专科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学院的办学理念、办学特色、教育思想、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  2.负责学院生源情况的调研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情况的预测。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分配的建议方案;  3.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与研究;  4.负责生源基地规划和建设工作;  5.组织与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学院设立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负责受理考生提出的有关问题或举报。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院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由招生就业处提出建议方案,报学院党政联系会审定,并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学院跨省招生计划为省际对等交流计划,这一计划的制定以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各专业人才需求情况为主要依据。省际对等交流计划由学院党政联系会审定,经四川省教育厅同意、并报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学院在四川省和其它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地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同时也在学院招生就业信息网与《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1年招生简章》中发布。  第四章录取  第十二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负责按照当年的招生录取政策处理与之相关的遗留问题。  第十三条学院调阅考生档案数与计划数的比例一般为1.2∶1。  第十四条学院严格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为鼓励考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而制定的各项“加分投档”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院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新生进校后非外语专业的学生均以英语为教学语种。凡是录取时对外语有单科成绩明确要求的专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将视投档我院的生源情况统一划定外语单科成绩,并将在学院招生就业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学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学院对报考我院的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普通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1.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  2.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按照总分优先,第一志愿优先的原则,将调档范围内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当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线时,则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依此类推;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分;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调配到还未满额的其它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我院将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与录取原则:  1.我院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  我院艺术招生的美术类的专业考试成绩以招生计划投放省(直辖市、自治区)组织的“联合招生考试”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舞蹈表演类专业考试成绩以招生计划投放省(直辖市、自治区)组织的“联合招生考试”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如该省不组织“联合招生考试”,则以其它高校“校考”成绩为准。  2.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招生计划投放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层次最低控制线及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合格分数线的情况下,我院将依据考生的成绩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美术类专业:成绩=文化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  舞蹈表演专业:成绩=专业考试成绩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以各种方式进行包括身体健康状况与文化(艺术类考生还应含专业)考试成绩在内的全面复查。经复查确认为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分别依照《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招生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学院抽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法规、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教师或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并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参与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院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2011年全国普通高考或我省和学校组织的各类单独考试。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学院严格执行四川省物价局核定批准的收费标准,对录取到我院的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退费办法:按《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学生退学退费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在设置奖学金、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等多项资助措施的同时,也为家庭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提供各种方便。此外,还鼓励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七章招生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二十六条学院在招生录取期间将在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就业信息网的《录取查询》中及时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七条我院招生录取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或咨询:  1.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就业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scuvc.com  2.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咨询电话为:028-84683030、84683115、84683131(可传真)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为贯彻“从严治校、依法治招、公正选拔、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四川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2012年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招生录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全称:四川城市职业学院,英文译名为UrbanVocationalCollegeofSichuan,学院代码为14175。  第二条学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外东洪河大道洪河中路351号。  第三条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四条我院为以全日制普通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兼顾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和岗位技能短期培训的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五条关于我院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发放:我院各专业毕业生在校修读期间,完成教学计划所列各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毕业时颁发由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具印注明有学生所在院(系)、就读专业等内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院设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协调全日制专科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相关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组长由负责招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其具体职责是:  1.确定学院招生规模;  2.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录取原则和相关工作细则;  3.决定学院的招生计划分配;  4.讨论决定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七条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院全日制专科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学院的办学理念、办学特色、教育思想、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  2.负责学院生源情况的调研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情况的预测。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分配的建议方案;  3.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与研究;  4.负责生源基地规划和建设工作;  5.组织与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学院设立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负责受理考生提出的有关问题或举报。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院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由招生就业处提出建议方案,报学院党政联系会审定,并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学院跨省招生计划为省际对等交流计划,这一计划的制定以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各专业人才需求情况为主要依据。省际对等交流计划由学院党政联系会审定,经四川省教育厅同意、并报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学院在四川省和其它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地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同时也在学院招生就业信息网与《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2年招生简章》中发布。首页1[2][3]下一页尾页

  •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为贯彻“从严治校、依法治招、公正选拔、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四川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2013年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招生录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全称:四川城市职业学院,英文译名为UrbanVocationalCollegeofSichuan,学院代码为14175。  第二条学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外东洪河大道洪河中路351号。  第三条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四条我院为以全日制普通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兼顾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和岗位技能短期培训的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五条关于我院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发放:我院各专业毕业生在校修读期间,完成教学计划所列各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毕业时颁发由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具印注明有学生所在院(系)、就读专业等内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院设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协调全日制专科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相关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组长由负责招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其具体职责是:  1.确定学院招生规模;  2.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录取原则和相关工作细则;  3.决定学院的招生计划分配;  4.讨论决定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七条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院全日制专科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学院的办学理念、办学特色、教育思想、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  2.负责学院生源情况的调研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情况的预测。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分配的建议方案;  3.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与研究;  4.负责生源基地规划和建设工作;  5.组织与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学院设立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负责受理考生提出的有关问题或举报。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院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由招生就业处提出建议方案,报学院党政联系会审定,并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学院跨省招生计划为省际对等交流计划,这一计划的制定以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各专业人才需求情况为主要依据。省际对等交流计划由学院党政联系会审定,经四川省教育厅同意、并报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学院在四川省和其它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地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同时也在学院招生就业信息网与《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3年招生简章》中发布。  第四章录取  第十二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负责按照当年的招生录取政策处理与之相关的遗留问题。  第十三条学院调阅考生档案数与计划数的比例一般为1.2∶1。  第十四条学院严格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为鼓励考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而制定的各项“加分投档”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院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新生进校后非外语专业的学生均以英语为教学语种。凡是录取时对外语有单科成绩明确要求的专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将视投档我院的生源情况统一划定外语单科成绩,并将在学院招生就业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学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学院对报考我院的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普通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1.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  2.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按照总分优先,第一志愿优先的原则,将调档范围内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当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线时,则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依此类推;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分;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调配到还未满额的其它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我院将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与录取原则:  1.我院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  我院艺术招生的所有类别的专业考试成绩以招生计划投放省(直辖市、自治区)组织的“联合招生考试”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  2.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招生计划投放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层次最低控制线及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合格分数线的情况下,我院将依据考生的成绩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美术类专业:成绩=文化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  编导专业:成绩=文化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以各种方式进行包括身体健康状况与文化(艺术类考生还应含专业)考试成绩在内的全面复查。经复查确认为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分别依照《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招生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学院抽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法规、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教师或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并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参与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院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2013年全国普通高考或我省和学校组织的各类单独考试。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学院严格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批准的收费标准,对录取到我院的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退费办法:按《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在设置奖学金、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等多项资助措施的同时,也为家庭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提供各种方便。此外,还鼓励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七章招生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二十六条学院在招生录取期间将在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就业信息网的《录取查询》中及时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七条我院招生录取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或咨询:  1.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就业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scuvc.com  2.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咨询电话为:028-84683030、84683115、84683131(可传真)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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