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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职教师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_硕士论文

    中职教师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_硕士论文 摘要: 中职教师攻读硕士学位工作是在国家提出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背景下产生的, 目前国际国内尚没有培养此类硕士的成型体系。文章在总结分析并借鉴国内外关于中职教师攻读硕士学位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上, 提出了一三三体系, 即一个学位+三个单位+三种课程。 关键词: 中职教师; 硕士学位; 借鉴伴 随着国家对职教师资建设的大力发展, 中职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问题开始得到关注。提高职业教育办学质量的关键在教师, 没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就不可能有高质量的职业教育。据教育部统计数据显示, 截至2005 年, 国家重点、省级重点、普通中职学校硕士以上学历的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分别仅为1.5%、1.1%、1.1%。 国内外职业教育领域对中职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以下简称中职硕士) 的问题十分关注。基于此,本文横向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对比借鉴, 纵向从学位定位、培养模式和课程设置三个方面展开探讨。 一、国际上已提出了多种理念和践行方式, 相关研究及经验丰富多彩 1. 学位定位。国际上普遍将中职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定位为专业学位范畴, 又叫职业学位。其对应的职业要求为有较高的专门技术层次, 有独特的知识领域, 有严格的入门标准和鲜明的实践性; 一般在具有鲜明职业背景的学科领域中开设, 主要授予受到过高水平专业训练的人才。但事实上, 目前对该学位的命名并不统一。2004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UNESCO杭州宣言》中提出针对职教师资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授予职业教育国际硕士学位; 2005 年12 月在中国天津召开的东亚及东南亚国际职教教师教育硕士学位标准的开发与应用国际会议上提出国际职教教师教育硕士学位( Master Degree in TVTE)的概念, 以及德国学者克莱门特提出的职教理学硕士( Master for Engineering for TVTE) 概念等。 2. 培养模式。发达国家在培养包括硕士层次的职教师资时突出对职业能力的要求。较具代表性的有以下三种: 德国的以二元制模式为基础的二次考试资格模式, 即第一次国家统考, 鉴定学生的知识与技能, 之后经过两年的预备教师期或实习实践后, 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 这是对学生经验与能力的验证。 通过了国家两次统一考试, 学生才能获得职业教育教师的资格; 乌克兰工科教育学院学者ArtuykhStanislav Fedorovich 提出4+1模式, 即四年工科院校毕业生增加1 年心理学和教育学培训; 澳大利亚悉尼理工学院高级首席教师Les Simpson 提出返回模式, 即社会专业技术人员到高等院校学习1 至2 年教育教学理论知识。可见, 各国培养模式对于生产实践技能及教学技能两种技能均给予关注。 3. 课程设置。课程是培养中职教师过程中的关键因素。近年来, 较具代表性的有以下三种。芬兰Jyvaskyla 工艺学校的Pekka Kamarainen 教授在2004 年11 月的杭州职业技术教育国际会议上提出了关于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 以下简称TVET) 硕士培养的课程体系框架; 2005 年12 月, 在天津大学主办的东亚及东南亚国际职教教师教育硕士学位标准的开发与应用国际会议上, 德国Frank Bunning和Klaus Jenewein 两位学者提出TVTE 硕士国际课程框架及其标准; Indoneisa 教育大学学者MasriamBukit 提出TVTE 硕士课程体系的发展和实施标准。 二、国内对中职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立足自身, 借鉴引进 1. 学位定位。目前在国内, 中职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性质有两种说法, 其一是与工程硕士等学位同属于专业硕士; 其二是类似在职研究生, 按专业颁发学位。前者容易造成学位分类的混乱; 后者极易在体现职业教育和师范教育的特点上脱节: 不论哪种情况均易使其本身特点得不到彰显。教育部学位办副主任李军说,我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属于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范畴, 以联考方式入门, 以在职申请硕士学位的方式出门。截至2006年, 教育部共批准了29 所高校招收中职硕士, 涵盖111 个专业。至今, 我国中职硕士培养体系仍依附于普教体系, 并不独立。为现有中职教师设置一种职业教育类的硕士学位, 既能满足他们提高学历的需要, 也能满足国家提高中职教师素质的要求是大势所趋。

  • 法律多元理论_硕士论文范文

    法律多元理论_硕士论文范文 内容提要:法律多元理论是西方法律人类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引入中国后,对中国的民间法研究产生了重大影响。法律多元理论的最新发展趋势是:不对国家法/非国家法作二元对立的分析,而是强调在具体场景中对二者复杂互动关系的具体观察。这种研究方法突破了经典的国家法/非国家研究中二元论的限制,将中国有关国家法与非国家法关系的研究引向了深入。 主题词:法律多元 二元论 新趋势 法律多元理论是法律人类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在西方经历了百年的发展,对法律人类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史学等学科产生了重大影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律人类学学科在我国的建立,法律多元理论引入我国。从最初的受到反对和质疑,到逐步获得认同、接受,法律多元理论得到了初步的发展,对法律人类学的学科建设和相关学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西方的法律多元理论法律多元的概念是一个舶来品,目前我国学者在不同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有的指法的概念、作用和渊源的多元性; ①有的指政治权力本身的分割与制衡; ②有的则将其用于描述我国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的并存。③ 本文所称的法律多元概念源于法律人类学,是指两种或多种法律制度在同一社会中共存的一种状况。④或者在每个社会都存在与群体多样性相适应的法律结构的多样性,它们是相互独立的、相互依赖的、相互渗透的或者三者都存在。⑤西方对法律多元现象的关注早已有之。法国的孟德斯鸠就提出法律不仅应该同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而且应该同诸多社会和自然现象存在普遍的联系,由此可推知人类社会建立同一的法律制度是不可能的。尽管孟德斯鸠的论述中蕴含着较早的法律多元思想,但系统的法律多元理论是在西方殖民时期形成的。殖民主义形塑了法律多元化政策的架构,虽然具体模式和结果各异。⑥欧洲殖民者在将自己的法律移植到殖民地时,发现移植的法律并不能得到完全有效的适用,因为许多情况下殖民者的法律遇到来自殖民地本土法的顽强抵抗。殖民地人民在发生纠纷时往往习惯求助本土法,而不是殖民者强加的一套法律体系。本土法在维持当地社会秩序方面起到的积极作用导致殖民者的法律并不能完全取代本土法。许多情况下,殖民者的法律甚至要向本土法作出妥协才得以实施。在殖民时代的前期,由于受到殖民地人民的抵制,殖民者推行的法律往往陷入不得不与本土法相互竞争适用的境地,使殖民者的法律与本土法时常发生冲突。后期,在间接统治思想的支配下,殖民者转向重构、支持本土法,注重殖民者移植的法律与本土法的相互协调。从十八世纪后期开始,将各种本土法置于国家法之下的惯常做法逐渐取代了其他比较不确定的法律多元主义形式,并且开始被大范围地复制。到了十九世纪中期,以国家为中心的法律多元主义被欧洲的行政管理者们倡导成为一种统治方式的模板, ⑦由此形成了殖民地本土法与殖民者移植的法律同时并存的法律多元现象。有的学者对这一时期产生法律多元的原因进行了探讨,认为文化的多元造成了法律的多元,不仅殖民带来的文化多元会造成法律多元,移民以及其他各种文化的交流与传播同样会导致法律多元。吉尔兹(Geertz)对印度尼西亚爪哇地区复杂的法律体系进行了研究,认为该地区法律多元现象的产生,最初是由于中国南部和印度北部移民的到来,之后,中国商人、伊斯兰教传教士、荷兰和英国殖民者、日本占领者,以及现在的印度尼西亚政府的影响加剧了该现象的产生。⑧ 因此,法律多元并不仅仅与欧洲和传统的法律有关,它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即文化的交流与传播带来代表不同文化和历史背景的法律的交融。 文化多元是法律多元现象产生原因的结论,使学者们对法律多元现象研究的视野扩大到了西方社会。 他们认为,文化多元是所有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西方社会与非西方社会一样存在法律多元。莎莉恩格尔玛丽( Sally EngleMerry)在此基础上区分了经典的法律多元主义(Classic Legal Pluralism)和新法律多元主义(New Legal Pluralism) 。她把研究殖民地和后殖民地国家的本土法和欧洲法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多元主义称为经典的法律多元主义,而把开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期、研究视野扩展至非殖民国家,特别是欧洲的工业化国家和美国,从而主张所有社会都存在法律多元现象的法律多元主义称为新法律多元主义。

  • 市场经济特质与民商法之品格_硕士论文

    市场经济特质与民商法之品格_硕士论文 摘 要: 民商立法若能正确反映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必然条件,构建起和谐的法律体系,必须全面认识和把握市场经济的特质。市场经济即商品经济,它是人类社会不可逾越的经济形态。不同社会历史阶段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不同,但都有着其共同的特质,民商法也即具有相应的共同品格。交换性、多样性、平等性、自愿性、利益性、信用性、知识性、开放性、竞争性和法治性,公开、公正与公平性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质和民商法必须具有之品格。 关键词: 市场经济; 特质; 民商法; 品格; 法律体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法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的,是以法律形式表现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我国民法学界认为,这种经济关系或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就是商品经济关系或市场经济关系,而这种商品经济关系则反映为社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乃商品经济社会基本法,因此要正确认识民商法的性质和品格特征,必须首先正确认识和把握民法所要反映和体现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和特征。但对市场经济的特质和民商法应当具有的品格,学术界并无系统之探究。20 世纪80 年代,我国着名民法学家江平先生在其所着的《资本主义民商法概论》中曾有关于资本主义经济是证券经济的观点;至90 年代后半期,我国理论界逐步有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是信用经济的说法;但系统探究市场经济特质和民商法品格的文章尚未见到。本文的学术价值就在于首次比较全面系统地对市场经济的特质进行了探讨,并以此为基础对民商法的品格作了全面论说,以期就民商立法的目标和理论思路提供整体的把握与参考。 曾几何时,我们视市场经济①为魔鬼经济,为剥削经济,视其为洪水猛兽,称我国所处社会经济形态的性质为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计划经济为主商品经济为辅的经济、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相结合的经济。 直到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以后,才比较普遍地称之为市场经济。接着曾经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又说是信用经济。那么,还应当说市场经济是什么经济呢? 市场经济还有哪些特性呢? 我们不禁设想:人类社会的经济形态究竟具有何种特性? 市场经济又究竟具有哪些特质? 如果对这些最为基本的问题我们都没有认真讨论并取得比较全面清楚的认识的话,肯定难以构建出科学的民商法法律体系,我们将难以把握由市场经济决定的民商法的应有品格,民商法将难以体现其应当具有的精神和生命力,也将难以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应有的科学调整作用。本文着意探讨的即是由市场经济特质所决定的民商法所应当具有的品格。 一、民商法的多元性品格任何社会,物之种类及其分布状况本有差别。商品经济条件下,物之多寡作用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人们的社会需求不同,社会生产的规模不同,生产的分工不同,其社会利益的分配也不同;这就决定了其市场规模不可能一致,经营方式不可能统一,市场经济的主体不可能单一,其经济性质也不可能一样,因而市场经济一定是具有多样性或多样化的经济。这种经济特质也就必然决定了民商法具有多元性的品格。 民商法的多元性品格,表现为其具有多元的主体,多元的行为,多元的权利义务和多元的责任,甚至是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所谓多元主体,指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和国家等民商主体;有自然人的个体、家户和合伙;有各类的公司主体;有投资主体、开发主体、生产主体、营销主体和消费主体;有国内主体也有国外主体。所谓多元行为,指民商主体所实施的行为有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其目的不同,内容有别,形式灵活多样。所谓多元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已经不再限于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而必须充分尊重并允许市场经济主体根据自己的需要由自己来设定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正由此才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契约就是法律的格言和法律信条。所谓多元的责任和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改自然经济条件下一切问题靠刑事制裁的模式,而替代以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多种责任方式,并对每种纠纷特别是民商纠纷应允许通过多种途径予以解决,如可以和解,可以调解,可以仲裁,也可以裁定或者判决等。

  • 最哲学的硕士论文后记:学术生涯,醉酒当歌

    最哲学的硕士论文后记:学术生涯,醉酒当歌罗素在其《西方哲学史》中将学术探索比喻成这样的一个过程,“先在雾里走遍了一座山,直到每一条道路、山岭和山谷一一地都已经非常熟悉了,然后再在光天化日之下,从远处来清晰地整个地观看这座山。”这篇硕士论文从动笔至最终的定稿,从净时间看,整整耗费了半年。如今回忆起这漫长的写作历程,也确实有迷雾中行走之感,毕竟这其中充满了太多的茫然失措、废然而返甚至心灰意冷,即使待到了“拨开云雾见青天”,即兴的豁然和愉悦也抵不过心中积郁已久的那份惶然与不安。某种程度而言,选择研究“国家理性”其实是本人的一种反叛与抗争。反叛与抗争当代中国以社会契约论为中心的法哲学研究理路,反叛与抗争当代中国以个人自由和权利为本位的自由主义话语系统,反叛与抗争当代中国以犬儒主义和献媚主义为旨趣的学术风气。然而,或许是由于“国家理性”所包含的以国家为中心的研究视角,将国家视作一个享有其自身心智的、自我利益指涉的政治生命体的本体论以及质疑个人权利的真实性和至高性的价值立场,从而使得本人的这种反叛与抗争确实很难得到包容性的理解,甚至会引起诸多误解与批评。托克维尔母亲的外祖父曾经留下一句名言,“我在国王面前为人民辩护,我在人民面前为国王辩护。”朱学勤先生称这种立场是当代中国最缺乏的,即一种“中右”的立场。其实,本文所持有的恰恰就是这种“中右”的立场。之所以将现代国家建构中国家理性的法律表达的历史逻辑概括为国家理性与法律理性的双向型塑,是为了表明,现代国家建构的智慧就在于寻绎国家理性与法律理性彼此型构的平衡之点。换言之,本人既为“国家理性”辩护,这是因为只要还未实现斯多葛主义的“世界国家”或康德的“永久和平”,那么个人权利的享有与维护就不得不依赖于现代国家这一地缘性的政治载体;本人也为“法律理性”辩护,这是因为当现代国家将法律施用为一种治国方略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国家福祉时,它也不得不尊重法律自身所固有的运作机理与价值意涵。总之,既不能厚此薄彼,亦不能另眼相待。因此,本人认为,这篇硕士论文如果引起某种质疑或争议的话,恐怕不是其意旨的根本性谬误,而是本人学术能力的极端欠缺,这也便是本人如此惶惶不安的缘由。虽然写作时间长达半年之久,引用文献涉及书籍和论文近200(篇)本,洋洋洒洒六万余字(二稿的正文与引注总和曾达十万字),但是这种千头万绪与心力交瘁换得的却还是词不达意。简言之,对本文所欲表达的意旨,原先看似不过一步之遥,却未曾想到竟走成了万水千山。当然,即使论文有些不堪,本人仍希望将它献给那些在三年研究生岁月中给予我指导与帮助的人,以此由衷地感谢他们。首先,是本人的导师姚建宗教授。最早知道这名老师是通过他的一篇演讲稿《在吉大涵养知识分子的品行》,就当时处于本科阶段的我而言,对“吉大”、“涵养”与“知识分子”都不可能有情境性地感知,因缘巧合,之后我成为了姚老师的硕士研究生。当跟从他经过了几年的研习后,我才终于在他的处事风格中理解了何谓“吉林大学知识分子的品行”,用孙正聿老先生的话概括便是,“大气、正气与勇气。”在这三年里,我不仅见识了姚老师极具创新精神的学术胆识,更令我受益终生的是他强大的人格感召力。梁任公当年告诫学生,要做到知、情、意的通融,实现为学与做人的统一。这种通融与统一在姚老师身上确实显露无疑,让我们做学生的深刻地察知到一名学者所应持有的人格底线与所能达致的术业高度。在指导本人的这篇论文上,姚老师首先给予了我前期写作初稿的充分信任,之后他更是投入巨大的精力,巨细靡遗地修改我的论文,因此虽然经常被他的当头棒喝敲打得眼冒金星,但是每每想起老师的用心与专注,心中便不会有丝毫的委屈,只剩尊敬与感动。另外,在愈来愈盛行“身份论”与“血统论”的当代中国学界,姚老师仍能够不计我民办本科的草根出身,在博士报考上,他不仅允许并最终接受了我,这使我有机会能够跟从他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这样的师恩无以言谢,只能以优异的成绩报答。第二位本人要感谢的老师并非是我的专业老师,而是我高中的语文老师——周立老师。我之所以感谢她,是因为她是我人生的启蒙导师。在遇到她之前,几乎所有的老师都将我定性为不务正业的、惹是生非的、资质低下的中等生,换言之,对他们来说,我这名学生在学习成绩上毫不起眼,在煽动闹事上却极具天赋。虽然我在周老师的教导下,应试能力仍未有几分起色,我的语文成绩更是半死不活,近乎无药可医,但是她是第一位真正给予我的智性能力以鼓励和自信的老师,也正是她激发起我对知识本能的、却被应试制度死死压制的冲动与热望。与她相识的这十年,也是我这名学渣“逆袭”的最为艰难的十年,如今,好像……勉强完成了吧?真心希望现在的我能让她感到一丝欣慰,即使有些晚。深深地感激并祝福她。我要感谢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的刘雪斌老师、李拥军老师、侯学宾老师、刘红臻老师以及颜毅艺老师。感谢刘雪斌老师与李拥军老师愿意作为我博士报考的推荐人,毫不吝啬地给予我以莫大的鼓励与诚挚的祝愿。侯学宾老师不仅是我的专业老师,而且也是我的同门师兄,虽然他一直不让我称他为“大师兄”,但是我确实将其视作师门内最为出众的一名师兄而经常向他讨教与学习的。刘红臻老师是我当年还在本科的院校做辅导员期间就认识了,我接待她过来给学生上课,自己也认真聆听了她的授课,感叹她对西方法哲学史的谙熟,各家学说都如数家珍般娓娓道来,令人敬佩。更感激她百忙之余仍细致地阅读了我的本科毕业论文,并给出了中肯的点评。对于颜毅艺老师其实谈不上深交,但她在法社会学的课上与课下所展露出的一位人民教师的用心与责任感让我深受震撼与感动,她完全不愧于“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我还要感谢我的两位温州老乡,复旦大学的孙笑侠教授与吴彦博士。他们二位不仅是我的老乡,更是学术上值得我尊敬与学习的前辈师长。读研究生前就已与孙老师相识,对当时即将就读研究生的我,他在读书学习上给予了诸多的指导与建议,也在我考上博士之后给本人发来了祝贺,敬服他的深厚学养与儒雅风度。就与吴彦师兄的相识而言,首先得感谢刘小平老师的引介。吴师兄对我这名温州小老乡和吉大校友颇为关心,经常会来电询问我的学习情况,不仅在学术翻译上鼓励与指导我,而且还创造了能够使我的学术作品得以发表的便利条件。在这里同样也要感谢两位校外的学友,分别是目前在罗马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郭逸豪以及同样在今年硕士毕业的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曹勉之。逸豪是我初中的同班同学,那时他是班长、优等生,而我则是班里富二代学生中的“孩子王”,谁都不会料想到毕业十年之后我们的生活会出现交集,从此成为了无话不谈的学友与至交。他是一个周伯通式的人物,虽有盖世武功,却独钟于游戏人生,这其实是他的弱点,但也成就了一个如此可爱的人。衷心地感谢这位“逍遥侠客”给予我的帮助和鼓励,祝愿他早日拿下罗马大学的博士学位,还有就是把他中西合璧的“老干妈意大利海鲜汤面”发扬光大!今年年初我完成了一篇长达三万字的有关卡尔·施米特政治哲学论文的翻译,此文相当艰涩,由于倍感自身能力的不足,我希望有人帮我校对,经由逸豪的介绍,北京大学的青年才俊曹勉之同学极其爽快地应下这份差事。我想,在校对此文的过程中勉之也必定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在此也一并致谢,也祝愿这位才子的学术之路能走得更加宽远。接下来要感谢的是我吉林大学的一些同学。女士优先。我首先要感谢同班的三位女同学,刘子钰、覃夏梅和赵畅。小钰和小梅这对姐妹花对我来说都是春风化雨般的治愈型女孩子,感谢她们两人每每在我独自一人、十分清冷的时候总能献上她们暖意融融的问候与关心,从而让我的“男人味”过重的私人生活多了一丝难得的绵软与柔香,诚挚地祝福她们。对于小畅,很遗憾她放弃了今年读博的机会,但是她的那句“我不会因此放弃看书的习惯”让我很钦佩这位知性的女孩,我尊重她的选择,也期待她的“回归”,保重身体!当然,对我生活意义最大的还是我同班的五位男生,我三年的硕士生活很大程度上与他们在一起,同时也被他们所塑造着,和他们一起醉酒当歌的日子是我研究生时期最快乐的时光。他们分别是傅爱竹、韦慰、孟岩、章安邦和邵健。爱竹是我的室友,与我走的最近,我极为佩服他对学术的那份纯粹感,赞叹他的学术视野与魄力,还有就是他极强的人生规划能力与朴实无华的生活态度。韦哥是一位琼瑶式的男子,我不知道一个男人内心得容纳多少的爱、善与美才能在我们不经意的时刻敏感地捕捉到生活中那些细微却极致的烂漫。虽然所有人都认为小孟的外在形象与他们心目中的山东大汉反差巨大,但是我们其实可以从他玩世不恭的小眼神中读出某种内源的万丈豪情与铿锵气魄。对于安邦,我要感谢他在我准备博士考试的期间给予我的帮助,也很欣喜能够与他一同继续在吉大攻读博士,我十分钦佩他雷厉风行的行事风格与谨小慎微的处事方式,还有就是他对学术的不为人知的执着与专注。健哥是一个能够将理性与感性打通的人,在理性方面,他对中国法学教育极为深刻的反省与批判令我心生赞叹,在感性方面,他是一个热血与迷人的音乐男孩,总之,rockman,neverdie!!除爱竹之外,我还要感谢另外的两位室友郑舟舟与朱达。舟哥是我研究生三年生活中最尊敬的一位同龄人,清苦的出身、朴素的打扮、黝黑的皮肤、瘦弱的身躯甚至还有些驼背,但是正是这样一位看似枯秋般的男生,却在心里藏着比任何人都要绚烂的春天,他的生命跳跃着比任何人都要轻快的音符,举手投足尽是君子之范,展现出的是源自人性本真的品格力量。难以估计如今这位默默无闻的清贫书生,往后会取得怎样的杰出成就。小达则是我见过的最聪明的人之一,他博古通今,在那些艰涩、枯燥的历史史实中能够游刃有余、乐在其中。除此之外,更加难得可贵的是他的纯真与善良。由衷地感激他在生活上对我这位一身公子哥做派的、极度吹毛求疵的处女男的歉忍与包容,谢谢。还要感谢师门里两位极具学术潜质的师弟栾兆星与孟融。虽然小星与小孟入学还不到一年,但是我们师兄弟彼此却有了很深的感情,他们不仅经常在学术上鼓励与支持我,而且他们的才思也让我颇受启发。另外,他们还十分热情地替我干了不少学术上的杂活。总之,祝愿他们在学业上精进有为。当然,真正成就一个人的还是他的父母。正是因为我的父母对我学术志向的全力支持,我才能整天一副花花公子的打扮,一边废寝忘食地读着福柯、泰勒、施米特、哈贝马斯,一边无所顾忌做着“中国梦”。其实,对于任何一个正常的家庭来说,我们做儿女的都永远无法真正等价性地报答父母的恩情,而且那份感激甚至也不可能真正通过言语表达出来,只能最质朴地说,我最至深的爱永远都是留给他们的。最后,感谢她。从未有一个女孩给我如此立体的快乐与痛苦,对她,我燃尽了我所有的热情,用尽了我所有的气力,到头来还是逃不过“情深不寿”的命中注定。还是会经常念想起当初赠与她的那本《霍乱时期的爱情》,依稀记得我在有些生冷的扉页上写下:“爱,是世上最艰难的事了。”愿她,安好。董政二零一四年五月六日吉林大学经信公寓(分享是一种品质,转载仅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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