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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工程学院特色专业介绍_英语_专业课程介绍_专业排名_就业方向

    宁波工程学院特色专业介绍_英语_专业课程介绍_专业排名_就业方向  学科:文学  门类:外国语言文学类  专业名称:外语  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扎实的英语语言基础和比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能在外事、经贸、文化、新闻出版、教育、科研、旅游等部门从事翻译、研究、教学、管理工作的英语高级专门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英语语言、文学、历史、政治、经济、外交、社会文化等方面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英语听、说、读、写、译等方面的良好的技巧训练,掌握-定的科研方法,具有从事翻译、研究、教学、管理工作的业务水平及较好的素质和较强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了解我国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  2.掌握语言学、文学及相关人文和科技方面的基础知识;  3.具有扎实的英语语言基础和较熟练的听、说、读、写、译的能力;  4.了解我国国情和英语国家的社会和文化;  5.具有第二外国语的一定的实际应用能力;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初步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主干学科:外国语言文学  主要课程:基础英语、高级英语、报刊选读、视听、口语、英语写作、翻译理论与实践、语言理论、语言学概论、主要英语国家文学史及文学作品选读、主要英语国家国情。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文学学士

  • 宁波工程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

    宁波工程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工作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学校校名:“宁波工程学院”。  第二条办学地址:宁波市区。  第三条学校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四条学校以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为宗旨,紧贴地方经济发展设置专业,具有鲜明独特的专业优势和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培养包括普通本科、专科(高职)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人才。  第五条招生批次:第二批次普通本科、第四批次专科(高职)和艺术类考生等。  第六条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实行学校负责、省考试院监督的体制。  第七条录取规则  1、学校实行网络远程录取。  2、学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政策,并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3、学校志愿投档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政策。  4、按照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分类招生计划数,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采用专业级差的方法确定录取专业。  5、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理科类专业的分数级差分别为:第一专业志愿和第二专业志愿级差为8分,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三专业志愿的级差为2分,其他专业志愿之间级差为0分;文科类专业的分数级差分别为:第一专业志愿和第二专业志愿级差为5分,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三专业志愿的级差为2分,其他专业志愿之间级差为0分。  6、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7、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确定录取专业时以实考分为准。在实考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和与报考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8、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无专业加试要求。  9、新生入学后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和违规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10、已通过专业测试的艺术类考生,高考时应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文科统考。  第八条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省、市教育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本科收费标准为3960元/学年,专科收费标准为7000元/学年,学校与澳大利亚西南悉尼学院合作办学的国际商务专业收费标准为15000元/学年。  第九条身体条件:要求身体健康,体检合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外语类专业要求考生口齿清楚、听辨灵敏。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外语语种要求:英语。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阳光招生”,招生工作受各级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毕业文凭:宁波工程学院毕业文凭。国家承认其相应的本、专科(高职)学历,本科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将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并实行教育部高校学历文凭电子注册。  第十三条组织机构  1、宁波工程学院招生委员会:学校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决定招生有关问题。  2、宁波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完成招生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  3、宁波工程学院招生监察工作组:学校纪委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全过程。  第十三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网址:http://zsjy.nbut.cn  电子信箱:zsjy@nbut.cn  咨询电话:0574-87081900  通讯地址:宁波市海曙区翠柏路  邮编:315016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宁波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 宁波工程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宁波工程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工作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学校校名:“宁波工程学院”。  第二条办学地址:宁波市区。  第三条学校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四条学校以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为宗旨,紧贴地方经济发展设置专业,具有鲜明独特的专业优势和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培养包括普通本科、高职(专科)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人才。  第五条招生批次:全国第二批次普通本科、浙江省第三批次高职(专科)。  第六条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体制。  第七条录取规则  1、学校实行网络远程录取。  2、学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政策,并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3、学校志愿投档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政策。  4、按照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数,根据进档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录取专业。考生考试成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规定的考试科目投档成绩计算。  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依次类推。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将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5、对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确定录取专业时以考试成绩为准。在考试成绩相等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和与报考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6、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7、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无专业加试要求。  8、建筑学专业和工业设计专业考生须有一定的绘画基础。对于建筑学专业和工业设计专业录取的考生,入学后加试美术,不合格者在校内进行专业调整。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加试徒手画,则考生必须参加加试,加试成绩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但不计入考生考试成绩。  9、新生入学后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和违规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收费标准:执行省、市教育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本科收费标准为3960元/学年,高职(专科)收费标准为6000元/学年。  第九条身体条件:要求身体健康,体检合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外语类专业要求考生口齿清楚、听辨灵敏,化工类专业不录取色盲、色弱考生。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外语语种要求:英语。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阳光招生”,招生工作受各级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毕业文凭:宁波工程学院毕业文凭。国家承认其相应的普通本科和高职(专科)学历,并实行教育部高校学历文凭电子注册。本科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将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组织机构  1、宁波工程学院招生委员会:学校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决定招生有关问题。  2、宁波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完成招生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  3、宁波工程学院招生监察工作组:学校纪委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全过程。  第十四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网址:http://zsjy.nbut.cn/zs  电子信箱:zsjy@nbut.cn  咨询电话:0574-87616666、87616616  通讯地址:宁波市风华路201号邮编:315211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宁波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 宁波工程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宁波工程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工作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学校校名:“宁波工程学院”。  第二条办学地址:宁波市区。  第三条学校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四条学校是教育部“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61所试点院校之一,以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为宗旨,紧贴地方经济发展设置专业,具有鲜明独特的专业优势和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着力培养应用开发型高级技术人才。  第五条招生批次:全国第二批次普通本科。  第六条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体制。  第七条录取规则  1、学校实行网络远程录取。  2、学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政策,并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3、学校志愿投档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政策。  4、按照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数,根据进档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录取专业。考生考试成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规定的考试科目投档成绩计算。  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依次类推。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将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5、对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确定录取专业时以考试成绩为准。在考试成绩相等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如若考试成绩和政策性加分都相等,则优先录取与报考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6、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7、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无专业加试要求。  8、建筑学专业和工业设计专业考生须有一定的绘画基础。对于建筑学专业和工业设计专业录取的考生,入学后加试美术,不合格者在校内进行专业调整。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加试徒手画,则考生必须参加加试,加试成绩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但不计入考生考试成绩。  9、会计学(中美合作办学)专业要求英语单科考试成绩不低于100分。  10、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新生入学后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和违规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收费标准:执行省、市教育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本科收费标准为3960元/学年。会计学(中美合作办学)收费为19000元/学年。  第九条身体条件:要求身体健康,体检合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外语类专业要求考生口齿清楚、听辨灵敏,化工类专业不录取色盲、色弱考生。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外语语种要求:英语。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阳光招生”,招生工作受各级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毕业文凭:宁波工程学院毕业文凭。国家承认其相应的普通本科学历,并实行教育部高校学历文凭电子注册。本科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将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组织机构  1、宁波工程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学校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决定招生有关问题。  2、宁波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3、宁波工程学院招生监察工作组:学校纪委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全过程。  第十四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网址:http://zsjy.nbut.cn/zs/index.asp  电子信箱:zsjy@nbut.cn  咨询电话:0574-87616067、87616666、87616616  通讯地址:宁波市风华路201号邮编:315211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宁波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 宁波工程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宁波工程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工作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学校校名:“宁波工程学院”。  第二条办学地址:宁波市区。  第三条学校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四条学校是教育部“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61所试点院校之一,以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为宗旨,紧贴地方经济发展设置专业,具有鲜明独特的专业优势和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着力培养应用开发型高级技术人才。  第五条招生批次:全国第二批次普通本科。  第六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体制。  第七条录取规则  1、学校实行网络远程录取。  2、学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政策,并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3、学校志愿投档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政策。  4、按照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数,根据进档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录取专业。考生考试成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规定的考试科目投档成绩计算。  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依次类推。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将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5、对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确定录取专业时以考试成绩为准。在考试成绩相等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如若考试成绩和政策性加分都相等,则优先录取与报考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6、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7、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无专业加试要求。  8、建筑学专业和工业设计专业考生须有一定的绘画基础。对于建筑学专业和工业设计专业录取的考生,入学后加试美术,不合格者在校内进行专业调整。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加试徒手画,则考生必须参加加试,加试成绩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但不计入考生考试成绩。  9、会计学(中美合作办学)专业要求英语单科考试成绩不低于100分。  10、新生入学后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和违规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首页1[2]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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