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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费_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住宿费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费_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住宿费第七章收费标准第二十七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每生每年16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1500-1800元。

  •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一、办学层次及办学类型  本科、独立学院  二、录取原则  1、学院遵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择、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2、学院录取以志愿优先,即先按考生填报的学院志愿顺序排序,再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学院的考生;若第一志愿未招满时,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学院的考生。  3、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录取的学生须在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当学院专业招生数额不能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时,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依此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将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  4、因专业招生计划已满、不服从专业调剂、考生健康等原因,学校将予以退档。  5、报考我院本科艺术类表演(音乐表演)、表演(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按照各省艺术类考试规定择优录取。要求:面部无明显缺陷;报考我院专科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省术科联考。  6、对享受政策加(降)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7、录取结果由各省招生办统一公布;  8、调档比例按照招生计划本科1:1.2;专科1:1出档。  9、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招办公布的专业目录。  四、收费标准  本院的收费标准按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学费13000元/学年,住宿费900-1600元/学年。  五、奖学情况  为了培养我院学生的综合能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情操和社会竞争力,我院设立了综合奖学金、单项优秀奖学金等。其中综合奖学金分为校园十佳和一、二、三等奖,校园十佳获得者奖金为5000元。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家庭经济有特殊困难,可向学院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国家助学贷款。学院每年奖学金、助学金总额高达百万元。  此外考生报考我院印刷工程专业,第一志愿报考,品学兼优的贫困生,入学后即可申请“海德堡印刷专业助学金”(最高可达1.5万元/年)。  具体奖、助、勤情况可查询http://csxy.dgut.edu.cn/xsc/  六、文凭发放办法及种类  按学院规定修完本专业学分的学生,毕业后,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七、联系方式  学校名称: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校代码:13844  地址:东莞市城区学院路251号邮政编码:523106  联系部门:招生办联系电话:0769-22680795  学院网址:http://csxy.dgut.edu.cn0769-22680859(传真)  E-mail:cityczs@dgut.edu.cn

  •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我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学院全称: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第四条学院国标代码:13844  第五条学院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学院路251号,邮政编码:523106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院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修业期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全日制毕业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院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学院办学层次所属的录取批次:本科层次在广东省第二批B线、部分省份第三批录取;专科(高职)层次在广东省第三批B线、3+证书批次录取,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1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十九条依据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关于志愿投档的规定。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依据考生报考志愿为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专业录取要求:  专业录取按考生志愿顺序优先为原则。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加试及外语语种要求及相关科目的要求:  英语加试:英语、国际经济贸易专业与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规定须加试英语口试的专业,英语加试成绩要求D级以上。  语种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对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的认可程度。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在广东省,考生报考我院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考生报考我院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考生报考我院音乐类、美术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音乐类、美术类专业分档原则。  1.文化考试成绩要求:须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艺术类本科文化成绩录取控制线以上。  2.本科表演(音乐表演)、表演(舞蹈表演)专业录取:采用省联考成绩的省份,按照省联考成绩择优录取;采用校考成绩的省份,按照校考成绩择优录取。  3.专科音乐类、美术类专业分档时,先从文化分达到省最低控制线且第一专业志愿相同的考生中,音乐类、美术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所有第一专业志愿均分档完后,按上述规则依次进行第二、三、四、五专业志愿的分档。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每生每年13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900-1600元。  第八章奖助学金  第二十八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为了培养我院学生的综合能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情操和社会竞争力,我院设立了学校奖学金、单项优秀奖学金等。  1.校园奖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由300元到3000元不等。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  3.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下发名额发放国家助学金2000元/人/年;  4.鸿发奖(助)学金:由鸿发集团在我院设立鸿发奖学金5000元/人/年,鸿发助学金3000元/人/年。  5.其它:学校还通过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九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  联系人:黄阳辉  监督电话:0769-22623205  传真:0769-22623205  电子邮箱:wwhyh@tom.com  第三十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9-22680795  传真号码:0769-22680859  电子邮箱:cityczs@dgut.edu.cn  学院网址:http://csxy.dgut.edu.cn  招生网址:http://csxy.dgut.edu.cn/zsb  招生留言板:http://csxy.dgut.edu.cn/guestbook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于2010年3月17日由院长、书记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2010年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授权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院校名称: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第四条院校国标代码:13844  第五条学校地址:  校本部:东莞市莞城学院路251号;邮政编码:523106  校区:东莞市松山湖大道文昌路1号;邮政编码:523419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学院办学层次所属的录取批次:本科层次在广东省第二批B线、部分省份第三批录取;专科层次在广东省第三批B线录取;高职层次在广东省高职“3+证书”批次录取,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美术类、高职“3+证书”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专科招生100%-11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依据考生报考志愿为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专业录取要求:专业录取按考生志愿顺序优先为原则。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外语语种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音乐类、美术类专业分档原则。  1.文化考试成绩要求:须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艺术类本科文化成绩录取控制线以上。  2.本科表演(音乐表演)、表演(舞蹈表演)及表演(影视表演)专业录取:采用省联考成绩的省份,按照省联考成绩择优录取;采用校考成绩的省份,按照校考成绩择优录取。  3.专科音乐类、美术类专业分档时,先从文化分达到省最低控制线且第一专业志愿相同的考生中,音乐类、美术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术科成绩排名录取计划60%,文化课成绩排名录取计划40%。  所有第一专业志愿均分档完后,按上述规则依次进行第二、三、四、五专业志愿的分档录取。  第二十四条对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的认可程度。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第二批本科: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广东省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第三批专科: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广东省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音乐类、美术类:在广东省,报考我校音乐类、美术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每生每年13000元  住宿费:每生每年1500元  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为了培养我院学生的综合能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情操和社会竞争力,我院设立了优秀新生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单项优秀奖学金等。  1.优秀新生奖学金:  对考入我院文、理科前20名的新生颁发优秀新生奖学金。  其中,分数超过上一批次(即广东2A分数线,其他省二本分数线)的优秀考生分四年颁发5万元优秀新生奖学金;其他优秀考生将一次性获得1万元优秀新生奖学金(颁发原则参照学院优秀新生奖学金评定及实施办法)。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  3.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下发名额发放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年。  4.学院奖学金:300元到3000元不等。  5.鸿发奖(助)学金:鸿发奖学金由鸿发集团在我院设立5000元/人/年,鸿发助学金3000元/人/年。  6.其它:学校还通过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办公室  联系人:黄阳辉  监督电话:0769-22623205  传真:0769-22623205  电子邮箱:wwhyh@tom.com  第三十二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9—23066373  传真:0769—22680859  电子邮箱:ccdgutzb@126.com  学校网址:http://csxy.dgut.edu.cn  招生网址:http://csxy.dgut.edu.cn/zsb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于2011年3月15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2011年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委托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学校概况第三条院校名称: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第四条院校国标代码:13844第五条学校地址:校本部:东莞市寮步松山湖大道文昌路1号;邮政编码:523419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第七条办学性质:独立学院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第九条学院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第四章招生计划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第十五条学院办学层次所属的录取批次:在广东省第二批B线、部分省份第三批录取,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首页1[2][3]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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