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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区沿革(1949-2002)
熊肉
2014-8-26 09:3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区沿革(1949-20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有关政区变化的历史资料,并参照历年的“行政区划简册”编撰而成。政区的置、废时间一概以中央和国务院正式批准的时间为准。个别县、市虽决定设立,但实际上并未设立或未按时设立者,则参照实际情况予以订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区沿革(1949-2002)》编写方法:以现行行政区划为范围,详细叙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区变化。建制已经撤销的省、行署区和直辖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后加以说明。已经撤销的地区、市或其他省直辖行政单位附在有关市或地区之后。 三、为了使读者了解建国以来政区变化的概貌,在分省叙述之前,先说明全国省区变化大势;在分省叙述时,先说明省辖市、地区及由省直辖的县级政区的变化大势,然后分布和地区加以叙述。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区沿革(1949-2002)》仅记述县级以上的政区变化,包括省、市、县界线的调整。书中除对中央直辖市和省辖市的辖区加以说明外,市、县(区)所辖乡、镇一概不作说明。 五、凡县名与县治所在地名称不同者,在括号内加以注明;治所发生变动时,说明迁治的时间和地点。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区沿革(1949-2002)》所收资料截至2002年12月底。 七、书后附有地图和地名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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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李克强布局经济“下半场”:确保完成主要目标任务
fushou
2014-7-20 11:06
在中国经济“半年报”发布当天,中国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必须保证完成”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并围绕着这一目标做出两方面部署: 在存量上,国务院在督查上半年各项政策是否落到实处的同时,还将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政策不“打水漂”;在增量上,国务院下半年将继续坚定不移向改革要动力,在落实定向调控措施上持续发力。 狠抓落实促整改:确保政令畅通不放空炮 中国国家统计局16日发布消息称,初步核算,上半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269044亿元(人民币,下同),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7.4%。其中,一季度同比增长7.4%,二季度同比增7.5%。 在经历了GDP创出近一年半新低,多项经济指标增速同步回落的一季度后,中国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盛来运16日一连用了五个“稳”字概括中国经济在上半年的表现。 中国经济止跌企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官方密集政策的推出。 从为小微企业减税的“减法”到提速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加法”;从列出“菜单”吸引民间资金“稳投资”到简化程序助力企业“稳外贸”;从布局立体走廊打造长江经济带到出台调整重点产业布局相关政策措施,2014年上半年,国务院召开了18次常务会议,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全面部署了各方面的工作。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刘元春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GDP增速二季度的反弹是官方系列“微刺激”的产物。 伴随着数量的上升,微刺激政策的质量和成效也受到官方高度关注。中国政府网披露的国务院常务会的细节就呈现了李克强对落实的强调。 李克强说,去年以来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市场反应是好的,但确实存在落实不到位等现象,使得一些好政策没能取得预期效果。国务院开会“议”了事,“决”了策,但如果没有“行”,就没有“效”。他强调,下一步国务院开展全面督查时,既要解决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也要解决政策落实的“最先一公里”。各部门、各级政府要尽职尽责,奋发有为,切实使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我在基层调研时注意到,有些地方确实出现了‘为官不为’的现象,一些政府官员抱着‘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甚至‘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的态度,敷衍了事。”李克强加重语气说,“说的难听点儿,这不就是尸位素餐吗?这样的庸政、懒政同样是腐败,是对国家和人民的极大不负责!” 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六月初派出督察组,在各地区、各部门自查基础上,对16个省(区、市)、27个部门和单位进行了督查。希望以此打通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出台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的“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力破“中梗阻”,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此次督查结果16日交到了李克强的手中。在当天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听取了国务院出台政策措施推进情况督查汇报并部署狠抓落实与整改。会议指出,总的看,地方和部门推进各项政策措施取得积极进展,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督查的主要作用不是肯定成绩而是发现问题。今天国务院常务会议也用明显长于“成绩总结”的篇幅讲述了各地政策落实的问题: 目前部分政策落实环节多、进度慢,一些地方和部门重布置轻落实,存在推诿扯皮现象;部分干部缺乏责任意识,遇到困难“躲着走”、不作为、不担当,懒政松懈,有的搞选择性落实、象征性执行。 对于这些问题,会议给出了明确的解决方案:既要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又要列出清单,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逐项整改,兑现承诺。需要细化配套措施的,要限期出台;落实条件不完全具备的,要促进尽快到位;协调机制不健全的,要抓紧建立机制、明确责任人,同时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整改情况要限期报告国务院,决不允许“走过场”,确保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各地政策落实情况,官方将不满足于一次运动式的督查,而是酝酿建立一个确保政策不放空炮的长效机制。 今天的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构建常态化督查机制,加强上下联动和工作协调,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对查出的问题要坚决整改;对地方遇到的困难,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服务、帮助解决。用立行立改的实际行动提升政府公信力,使各项政策落地生根、开花结果,造福人民,并为今后发展打下更好基础。 布局经济下半场:持续定向调控向改革要增长 除了听取国务院出台政策措施推进情况督查汇报,李克强还在中国经济“半年报”发布这样一个关键时点,对中国经济下半场做出部署,稳定市场预期。 对于下半年的目标,1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是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必须保证完成。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国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着力推动科学发展,咬定青山不放松,奋发有为不懈怠。 资料显示,李克强今年3月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表示,2014年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7.5%左右,居民消费价格(CPI)涨幅控制在3.5%左右,城镇新增就业10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和经济发展同步。 而国家统计局16日发布数据显示,上半年,中国GDP增7.4%,CPI涨2.3%,城镇新增就业人员超过700万人,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25元,同比名义增10.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8.3%,“跑赢”GDP增速。 从上述“成绩单”来看,《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上半年均有良好的进展。要确保全年目标的实现,中国经济的“下半场”至关重要。 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副主任潘建成对中新社记者分析说,在增速换挡期、结构调整期、此前刺激政策消化期叠加的情况下,中国经济增速的长期趋势是温和回落。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刘元春也表示,面对多重因素导致的经济变化,宏观调控就需要有一定的定力。不能简单用需求管理的刺激来对冲结构性的变化,而是要立足于改革,重构增长基础。 今天召开的常务会议明确中国将更多的通过简政放权等改革所释放的红利来促进经济发展。 会议要求,坚定不移向改革要动力。今年要继续突出抓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把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计划铆死、砸实,进一步提高“含金量”。要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并不得违规转入内部审批。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推出和落实更多向社会资本开放的项目。打通政策出台实施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有效减少中间环节,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而保持定力力推改革并不意味着对一些潜在的风险视而不见。会议表示,下半年将落实定向调控措施上持续发力。加快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三农”有关政策落实,在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上尽快见到实效。加快前期工作,落实配套资金等相关条件,推进铁路、城市基础设施、重大水利工程等建设。做好政策配套和协调,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推动节能环保、信息消费、养老、健康、文化创意和设计等产业发展。加快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等建设。抓紧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政策。 刘元春表示,持续发力的预调和微调,能够防止短期的临时性因素导致市场产生悲观预期从而诱发经济过度调整。潘建成也分析说,过去半年中国官方出台了系列政策,市场要理解、接受、作出反应总会有一个过程。再加上官方对落实的强调,这些政策成效有望在下半年逐渐释放,为中国经济平稳增长提供保障。 文章来源: http://www.chinanews.com/gn/2014/07-16/63943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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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关于新三板的重要演讲全文
1083582977xu
2014-6-3 10:37
姚刚:我今天想跟大家分享非常具体的事情,关于多层次股权市场建设当中的“新三板”,学名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昨天下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强化证券交易所市场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壮大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创新交易机制,丰富交易品种,加快创业板市场改革,健全适合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发展的制度安排,增加证券交易所市场内部层次。然后就提到了新三板,叫加快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建立小额便捷灵活多元的投融资机制,后面还有一句话,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大家看了这段话以后,就可以理解到经过20多年的努力,中国所谓股权的市场基本上已经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格局,尽管刚刚开始形成,主要的就是交易所市场,交易所市场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了,分开了主板、中小企业板,从事这个工作的人来看,上海的主板也好,深圳的主板,深圳的中小板也好,其实适用的是一个法律法规,适用的是一个上市条件,总体来讲这应该是一个板块。 第二个层次就是创业板市场,它适用不同的法规,不同的上市条件,这和主板确实不一样,它是另外一个板块。所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叫做“新三板”,大家都问为什么它叫“新三板”,而不叫“新四板”,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到它不应该是新四板了?我认为主要是针对主板、创业板这样一个市场,它并不是我们过去常说的所谓场外市场,现在随着科技、互联网的发达,交易方式的多元化,场内、场外市场这种过去经常使用的概念在如今已经不是那么合适了。 想跟大家分享几点: 一、新三板的定位 第一,市场的定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我们俗称的“新三板”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这么一个场所,是弥补证券交易所的不足。 大家可能不是特别关注这个市场,这个市场是2013年1月16号在北京揭牌运营的,当时运营的时候只是在北京、上海、天津、武汉四个高新园区当中的企业进行试点,到交易场所进行挂牌,去年的12月,也就是不到半年以前国务院发布了一个《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这是一个国务院层面的行政法规,明确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的证券交易场所。 为什么这么强调这个事情呢?就是咱们公司法、证券法有一条规定,股份公司股权的转让只能在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如果不是这样一个场所,转让股份公司的股份,严格意义上来讲是违反了现在仍然生效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所以,国务院这个决定就定位这个市场是一个全国性的证券交易场所,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服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都可以到这个市场进行挂牌,并进行融资,进行股份公开的转让,可以进行资产的重组和债券的融资。 国务院这样一个决定一是给这个市场很明晰的法律定位,也给这个市场一个很明晰的服务的定位,同时将试点从四个园区扩大到了全国。所以,现在全国只要是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一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到这个市场来挂牌。 截止到5月8号,在还不到半年的时间里,现在这个市场挂牌公司已经达到了740家,总市值已经达到了1434亿,已经初具规模。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现在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刚才两位领导都谈到了这个问题,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得到的金融支持更是比较薄弱,比如股票市场,我们两个交易所已经二十多年的历史了,上市公司才有2500多家,也就是平均每年新上市公司大概100多家,2500多家的上市公司,相对于中国庞大的企业数量,那是非常之小的。 所以,想靠证券交易所这个市场来达到提升或大幅度提升直接融资比重这样一个想法是不太现实的。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各类企业有1400万家,2500家上市企业在数量上可以忽略不计。尽管规模很大,但只有极少数的非常高端的企业才能进入到资本市场,这也不是中国的资本市场的特殊情况,全球市场也都是这样。这些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在获得贷款方面,获得间接融资的支持方面具有天生不利的地方,这也是大家都知道的。,它对资金的需求非常巨大。 同时,资本市场有一类投资者叫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大家还赋予它各种各样的名字,天使基金、创投基金、私募基金、PE等等,各种各样的名字很多,这些基金是愿意承担风险,但是也在寻求高回报的这样一个股权投资的投资者,这两者需要对接,资本市场需要给它提供这样一个平台。 建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建立这样一个平台,我想这是国家为促进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推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激活民间投资,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战略举措。 这个“新三板”是全国性的证券交易场所,在这个地方挂牌的公司在法律上纳入了非上市的公众公司,是公众公司就要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但是它不是上市公司,所以,非上市的公众公司,这种公司的股份是可以进行公开的转让的。在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个市场在法律上的定位和两个交易所没有本质上的差别。 但是差别在什么地方呢?差别主要在于服务对象不同,刚才我给大家汇报了,它主要服务于中小微企业。比如大家一听说深交所中小企业板,深交所创业板是不是都是中小企业,在那儿上市的企业,按照咱们国家官方对中小企业的定义来说那些企业都不是中小企业,都是大企业。这些地方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所以参与这个市场投资者的结构不同。 还有股份的转让方式不同。交易所是资本市场,他们是股权市场顶层的市场,具有高度的公众化的特征,就是散户非常多,多到什么程度?多到我们证券交易所一年交易量的85%基本上是由散户投资者贡献出来的,中国资本市场的流动性是很高的,融资效率也还是比较高的,但是上市的标准也是很高的。 “新三板”为了一些还达不到上市的标准,可能股权转让的需求也不是那么强烈,大规模融资的需求也不是那么强烈的这一类的中小微的企业提供一个资本市场服务的平台,由于这一类企业可能成立的时间不长,商业模式还不是太固定,处于产业周期的不同阶段,风险比较高,大进大出的可能性是有的。 所以,在这么一个市场里我们不希望像交易所那样引入大量的散户投资者进入这个市场,我们交易所市场散户投资者比较多,换手率比较高,投机氛围比较强,各种各样的毛病,被市场所诟病,“新三板”的市场里我们引入了比较高的投资者的门槛,比如注册资本金一千万以上的法人,个人金融资产500万以上的个人,所以,基本上算一个准机构间的市场。 这些投资者具有比较高的风险的识别能力和风险的承受能力。所以,这个市场是一个风险外溢性比较小的市场,社会公众基本上没有参与,也正是在这么一个前提之下,这是很重要的前提,在这么一个前提之下,这个市场的制度才能做一些和我们证券交易所不同的一些安排。 这是想给大家报告的第一个内容,就是市场的定位。 二、新三板的制度安排 第二,想跟大家汇报一下“新三板”的市场的制度安排是体现了国务院要求的简政放权,让市场在资源配置当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么一个基本的理念。 一是最大限度的减少行政审批。到市场来挂牌,到市场来融资,你要是上市公司,大家都知道批评很多,审核很复杂,排队很长,经常还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停止发行股票,每次一说要恢复发行股票市场轩然大波,这两天媒体又报道5月份大量新股上市,于是乎股指承压怎么怎么样,交易所市场摆脱不了这个魔咒。很多人提意见那主要是因为政府审批太严的原因,管的太多的原因,审批权下方给交易所就好了。 在“新三板”这个市场上,中国证监会基本上豁免了所有的行政许可,而把审核的职能交给了市场本身。所以,申请挂牌,来申请融资,只要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这个200人是法律规定的,200人是公众公司和非公众公司的一个法律上的界限,只要不超过200人,中国证监会豁免行政许可,全部由场所来进行审核核准,挂牌公司什么时候进行融资,什么价格进行融资,完全由市场,由公司来决定,政府不干预,就是这么一个市场。 由于在这个市场挂牌的企业大量是中小微企业,时间都不长,股东人数绝大多数都是200人以下,所以,实际上在这个市场的挂牌和融资证监会是没有行政许可这样一种安排。 还有并购重组,并购重组在上市公司当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安排,有诸多的法规和规章的限制,当然需要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在这个市场上由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比较少,风险外溢性比较小,所以,在并购重组这个问题上没有对双方的定价做硬性的规定,双方可以自主定价,等等做了这些安排,就是在行政许可方面做了简化的安排。 二是大家也比较关心的,挂牌条件。在“新三板”这个市场没有任何的财务的门槛:不管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财务门槛是个非常重要的门槛,你这个企业没有一定的盈利,没有一定的持续盈利能力是不能上市的,不能融资的,但在这个市场没有任何财务的门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尚未盈利的企业也可以到这个市场来挂牌。 大家批评很多互联网企业到了境外,不在中国内地市场上市,大家批评说为什么不来上市,是因为你上市的要求太高,你有盈利的要求,大量的互联网企业早期都是在烧钱的,都不盈利的,你这个市场没有包容性,其实互联网企业不能在境内上市原因很多,今天也不讨论这个问题,但是这也是其中的原因之一,“新三板”市场是没有财务指标的,但是你需要对你财务的状况,披露两年的情况,而且需要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三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我们现在讲公开发行审核也好,注册制的改革也好,都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就是政府审核部门不对企业的好、坏、价值做判断,而是要求企业把你的信息充分的披露给投资者,消除直接融资里容易产生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新三板”是贯彻了这样一个基本的理念。同时,它还和上市公司不一样,上市公司是有一个模板,你必须披露什么,有很详细的要求,“新三板”对信息的披露除了有必须披露的要求以外,企业还可以根据自己所处行业的特点、区域的特点,所处发展阶段的特点自行披露信息,这种通用的信息和特质的信息相结合的信息披露制度,这样更利于这些专业的机构投资者进行筛选。 四是不同的交易方式。大家知道证券交易所就是一个交易方式,集中竞价交易,但在新三板市场由于挂牌的企业规模小,股份数量不是很多,股权非常集中,这种家族企业,甚至夫妻两个人的企业,员工持股的企业都不在少数,所以,他们对股权转让的需求是不一样的,远远不同于上市公司。所以,在这个市场里提供了三种交易的方式,一个就是最原始的协议交易,张三和李四谈好了,我们可以通过协议转让。 第二个叫做市商制度,目前咱们国家的交易场所里还没有用做市商这样一个制度来安排股份转让的。第三种就是对一些流动性确实很强,准备转板的公司可以设置集中竞价的制度。 这三种制度今后会并行,由企业自主挑选,“新三板”本月就要系统切换升级,今年八九月份就能够正式的提供这三种转让的方式。 我上面跟大家报告的四个方面,“新三板”这个市场根据它服务对象和定位的不同,安排了一些和主板交易所市场不同的制度安排。 三、关于新三板的几个认识误区 第三,也是最后一个方面,给大家分享一下对“新三板”几个认识的角度。 第一个方面,不宜用交易所的思维来看待“新三板”市场。刚才给大家报告了这个市场有很多特点,因为我们二十多年资本市场只有交易所,大家不管是投资者还是监管部门,包括我们在内都是这样,说着说着就说回到交易所市场里了,大家容易用交易所的观点或者交易所的指标来判断这个市场。 比如前不久有篇报道说“新三板”挂牌,一家企业首日转让发生了一个价格,这个价格暴涨了700%多,“新三板”遭遇爆炒,重演交易所弊端,有这么一篇报道,其实这是完全两个概念,因为“新三板”的挂牌公司在挂牌的时候和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不一样,上市公司在上市的时候它要先发行股份,然后再上市发行股份有发行价,上市成交有成交价,一般我们涨幅是说上市首日的成交价相对发行价涨了多少,我们国家很高,“三高”或者爆炒等等,咱们市场挂牌的时候绝大多数是不发行股份的,股份的转让也非常少。 所以,第一天挂牌能有转让的实属罕见的企业,转让价格比如七块,股份的面值一块衡量的话那就涨了700%,也可能100万股,你就得出一个结论这个市场是被爆炒的,和实际情况相去甚远,因为它比较习惯用交易所过去的指标衡量,容易引起误解。 还有投资者关注能不能通过频繁的交易获得交易价格的价差,因为交易所市场每天那么多交易量,咱们国家两个市场交易量平均两千多亿,短进短出的非常多,大家都在博取价差,很关心这个市场是不是这样,然后说这个市场部行,太不活跃了,没有交易的机会,这种观点也是交易所市场的观点。 实际上这个市场的挂牌主体它对股权转让的需求并不是非常的强烈,两个人的公司正在蓬勃发展,充满了创业的喜悦,价值还没有充分体现出来的时候,我把股权转让给别人需要认真考虑的,所以,用这种方式来判断这个市场是否成功,是否不成功我觉得都不合适,还是应该有一套适应这个市场的,判断这个市场的一到指标角度来加以评判。这是第一个方面。 第二个方面,也不宜仅用这个市场的挂牌公司是否转板上市了或者一次融资了多少来判断这个挂牌企业是否成功。我相信这个市场挂牌企业的数量会非常多,不到半年已经740家了,今年铁定超过1000家,会很快的速度超过两个交易所上市公司的总量,但它规模是非常小的。 相信大量在这个地方挂牌的企业,今后都不会转为上市公司,因为上市公司有很高的门槛,有很高的成本,要得到投资者认可,这里面的很多公司可能会发生我们在主板市场看不见的大进大出,比如在交易所市场退市是个很困难的问题,在这个地方退市可能就比较简单,因为它风险外溢性是很小的,很多企业可能在挂牌过程中就被收购兼并掉了,很多已经被装到上市公司里,实现了间接上市,它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不一定千军万马都要走上市公司这条路,也是不现实的。 再有这个企业处于这种发展阶段,它对于稀释它的股权是很慎重的,不会像上市公司那样大量的发行股份稀释股权,因为主要股权是自己的,所以,每次融资几千万就是非常大的数额。 很多人说三板也可能圈钱分流主板的资金等等,这些都是不正确的看法,不能用这种看法来判断这些挂牌公司它到底成功与否,实际上这些挂牌公司通过股份公司改制,健全公司治理,披露信息来提高本身的透明度和公司的信用来吸引这些PE。 一些专业的投资者,甚至一些我们的银行,银行一般不愿意把钱随便贷给中小微企业,但是对于挂牌公司,由于这些公司有一定的外在监管的约束,我们几大行都跟“新三板”签订了合作协议,就是给你一定的授信额度,是可以给这些公司进行贷款的。所以,在这个平台上还实现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结合这样一个非常好的效果。 第三个方面,要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加以区分。刚才给大家报告的这个市场是一个全国性的市场,是一个可以公开转让的市场。所以,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搞企业的人认为这个很重要,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它的公众性就比较强了,风险的外溢性就比较强了,作为监管部门要纳入比较严格的监管。 区域性的股权市场在法律上是非公开的市场,国务院专门有文件做了几条政策的限定,就是你不能搞集中竞价的交易,你不能向不特定对象转让股份,你不能转让以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你的买卖,当天买不能当天卖,必须5天以后,著名的“T+5”,有一系列的安排,另外你挂牌的企业应该是区域性的,而不是无全国性的,等等。 所以,“新三板”是一个公开性的全国性的市场。在区域性市场挂牌的企业如果希望进一步发展壮大,进一步引入全国性的投资者,进一步提高透明度和知名度,可以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来进行挂牌,这个道路是通的,也有人叫转板,也可以是通的。 第四个方面,对这个市场的监管也有一些误解,大家认为因为你放松了前端的管制,认为这个市场是没有监管的,会不会劣币驱逐良币,会不会骗子横行,其实这是不正确的,对这个市场我们采用了一个前端放松管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监管的方式方法,不管从媒体,从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措施和处罚,以至于触犯法律我们的刑事追究这个市场都是健全的,今后中国证监会还会在《证券法》修改的时候,能够将和这个市场相对应的法律的罚则写的更清晰,进一步加强对这个市场的监管,特别是欺诈挂牌的情况。 最后是这个市场挂牌公司的低标准和投资者的高门槛这样一个矛盾很多人提出质疑,说这个市场的门槛太低了,什么人都可以进来,是不是把这个市场挂牌的主体搞的比较乱,是不是应该提高门槛,对于投资者来说,你把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提到500万,基本上只有极少数的人可以参与,市场参与者比较少,交易不活跃,是不是应该让散户进来。这都是不同的看法。我们的想法正是因为我们有比较高的投资者适当性的安排,所以,才把挂牌的门槛放得比较低,让市场来筛选,而不是通过设置门槛来筛选。 以上就是给大家简要的汇报了一下“新三板”在多层次股权市场当中一个上接交易所市场,下接区域性股权市场这样一个承上启下的市场平台我们的一些基本看法,中国证监会有意在这个市场平台上做一些交易所市场现在还不太适合做的一些监管方面的探索,比如注册制的一些探索,在这个市场上因为有一些条件,我们去做一些尝试,我们会和市场的各个方面保持密切的互动,倾听大家的声音,也希望大家除了关注交易所市场之外,也关注这样一个市场,努力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建设成为一个充满活力,包容性强,富有特色的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平台。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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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关于落实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1281259058
2014-4-17 23:34
国务院发布关于落实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为做好今年的政府工作,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现就《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提出部门分工意见如下: 一、 2014 年工作总体部署 ( 一 ) 向深化改革要动力。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全面深化各领域改革。从群众最期盼的领域改起,从制约经济社会发展最突出的问题改起,从社会各界能够达成共识的环节改起,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积极推进有利于结构调整的改革,破除制约市场主体活力和要素优化配置的障碍,让全社会创造潜力充分释放,让公平正义得以彰显,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 发展改革委牵头。只明确一个或两个部门的,其他有关部门配合,不一一列出,下同 ) ( 二 ) 保持经济运行处在合理区间。完善宏观调控政策框架,守住稳增长、保就业的下限和防通胀的上限,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 今年安排财政赤字 13500 亿元,比上年增加 1500 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赤字 9500 亿元,由中央代地方发债 4000 亿元。财政赤字和国债规模随着经济总量扩大而有所增加,赤字率稳定在 2.1% ,体现财政政策的连续性。 ( 财政部牵头 ) 货币政策要保持松紧适度,促进社会总供求基本平衡,营造稳定的货币金融环境。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引导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适度增长。今年广义货币 M2 预期增长 13% 左右。 ( 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金融监管机构等负责 ) 要加强财政、货币和产业、投资等政策协同配合,做好政策储备,适时适度预调微调,确保中国经济这艘巨轮行稳致远。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署等负责 ) ( 三 ) 着力提质增效升级、持续改善民生。要在稳增长的同时,推动发展从主要依靠要素投入向更多依靠创新驱动转变,从主要依靠传统比较优势向更多发挥综合竞争优势转换,从国际产业分工中低端向中高端提升,从城乡区域不平衡向均衡协调迈进。完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切实把各方面积极性引导到加快转方式调结构、实现科学发展上来,不断增加就业和居民收入,不断改善生态环境,使经济社会发展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质检总局、统计局、林业局等负责 ) 二、 2014 年重点工作 ( 一 ) 推动重要领域改革取得新突破。 1. 深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今年要再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200 项以上。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取消或简化前置性审批,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推进投资创业便利化。确需设置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一律向社会公开。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实施审批。全面清理非行政审批事项。基本完成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继续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 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法制办等负责 ) 在全国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落实认缴登记制,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由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公示制度,让市场主体不断迸发新的活力。 ( 工商总局、中央编办牵头 ) 2.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放管并重,建立纵横联动协同管理机制,实现责任和权力同步下放、放活和监管同步到位。推广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办事,探索实施统一市场监管。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共享,推动建立自然人、法人统一代码,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 ( 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民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负责 ) 3. 抓好财税体制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着力把所有政府性收入纳入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各级政府预算和决算都要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要逐步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所有财政拨款的 “ 三公 ” 经费都要公开,打造阳光财政,让群众看明白、能监督。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要减少三分之一,今后还要进一步减少。推进税收制度改革,把 “ 营改增 ” 试点扩大到铁路运输、邮政服务、电信等行业,清费立税,推动消费税、资源税改革,做好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立法相关工作。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抓紧研究调整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把地方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推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 财政部、税务总局等负责 ) 4.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扩大金融机构利率自主定价权。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扩大汇率双向浮动区间,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稳步推进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引导民间资本参股、投资金融机构及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健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实施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规范发展债券市场。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探索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发展普惠金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让金融企业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 “ 三农 ” 等实体经济。 ( 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外汇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等负责 ) 5. 增强各类所有制经济活力。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制定非国有资本参与中央企业投资项目的办法,在金融、石油、电力、铁路、电信、资源开发、 公用事业 等领域,向非国有资本推出一批投资项目。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实施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在更多领域放开竞争性业务,为民间资本提供大显身手的舞台。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法制办、住房城乡建设部、银监会、能源局、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负责 ) ( 二 ) 开创高水平对外开放新局面。 6. 扩大全方位主动开放。坚持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打造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使中国继续成为外商投资首选地。 (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建设好、管理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体制机制,并开展若干新的试点。 (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 ) 扩展内陆沿边开放,让广袤大地成为对外开放的热土。 (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交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7. 从战略高度推动出口升级和贸易平衡发展。今年进出口总额预期增长 7.5% 左右。要稳定和完善出口政策,加快通关便利化改革,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实施鼓励进口政策,增加国内短缺产品进口。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支持企业打造自主品牌和国际营销网络,发展服务贸易和承接服务外包,提升中国制造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鼓励通信、铁路、电站等大型成套设备出口。 (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外交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负责 ) 8. 在走出去中提升竞争力。推进对外投资管理方式改革,实行以备案制为主,大幅下放审批权限。健全金融、法律、领事等服务保障,规范走出去秩序,促进产品出口、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抓紧规划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 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推进孟中印缅、中巴经济走廊建设,推出一批重大支撑项目,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拓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新空间。 (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金融监管机构、外汇局、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负责 ) 9. 统筹多双边和区域开放合作。推动服务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信息技术协定等谈判,加快环保、电子商务等新议题谈判。积极参与高标准自贸区建设,推进中美、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加快与韩国、澳大利亚、海湾合作委员会等自贸区谈判进程。坚持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实现与各国互利共赢,形成对外开放与改革发展良性互动新格局。 ( 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国防科工局等负责 )1 ( 三 ) 增强内需拉动经济的主引擎作用。 10. 把消费作为扩大内需的主要着力点。通过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消费能力,完善消费政策,培育消费热点。要扩大服务消费,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服务机构,重点发展养老、健康、旅游、文化等服务,落实带薪休假制度。要促进信息消费,实施 “ 宽带中国 ” 战略,加快发展第四代移动通信,推进城市百兆光纤工程和宽带乡村工程,大幅提高互联网网速,在全国推行 “ 三网融合 ” ,鼓励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维护网络安全。要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清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各种关卡,降低流通成本,促进物流配送、快递业和网络购物发展。充分释放十几亿人口蕴藏的巨大消费潜力。 (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保监会、供销合作总社、旅游局、邮政局、全国老龄办等负责 ) 11. 把投资作为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再推出一批民间投资示范项目,优化投资结构,保持固定资产投资合理增长。中央预算内投资增加到 4576 亿元,重点投向保障性安居工程、农业、重大水利、中西部铁路、节能环保、社会事业等领域,发挥好政府投资 “ 四两拨千斤 ” 的带动作用。 ( 发展改革委牵头 ) 12. 把培育新的区域经济带作为推动发展的战略支撑。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优先推进西部大开发,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积极支持东部地区经济率先转型升级,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支持力度。要谋划区域发展新棋局,由东向西、由沿海向内地,沿大江大河和陆路交通干线,推进梯度发展。依托黄金水道,建设长江经济带。以海陆重点口岸为支点,形成与沿海连接的西南中南、东北、西北等经济支撑带。推进长三角地区经济一体化,深化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加强环渤海及京津冀地区协同发展。实施差别化经济政策,推动产业转移,发展跨区域大交通大流通,形成新的区域经济增长极。 (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等负责 ) 13. 坚持陆海统筹,全面实施海洋战略。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大力建设海洋强国。 ( 发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海洋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 ) ( 四 ) 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改革发展。 14. 坚持把解决好 “ 三农 ” 问题放在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推进农业现代化。坚守耕地红线,提高耕地质量,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把 13 亿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 ( 农业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水利部、科技部、商务部、统计局、粮食局、质检总局等负责 ) 15. 强化农业支持保护政策。提高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继续执行玉米、油菜籽、食糖临时收储政策。探索建立 农产品 目标价格制度,市场价格过低时对生产者进行补贴,过高时对低收入消费者进行补贴。农业新增补贴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产区倾斜。增加对粮油猪等生产大县的奖励补助,扶持牛羊肉生产。发挥深松整地对增产的促进作用,今年启动 1 亿亩试点。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不管财力多么紧张,都要确保农业投入只增不减。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科技部、水利部、环境保护部、林业局、扶贫办、审计署、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粮食局、供销合作总社等负责 ) 16. 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国家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重大水利工程,今年安排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 700 多亿元,支持引水调水、骨干水源、江河湖泊治理、高效节水灌溉等重点项目。各地要加强中小型水利项目建设,解决好用水 “ 最后一公里 ” 问题。加快建成一批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抓紧培育一批重要优良品种,研发推广一批新型高效农业机械。完善农村水电路气信等基础设施,改造农村危房 260 万户,改建农村公路 20 万公里。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 “ 空心村 ” 问题。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卫生计生委、能源局、林业局、全国老龄办、全国妇联等负责 ) 17.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今年再解决 6000 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经过今明两年努力,要让所有农村居民都能喝上干净的水。 ( 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 18. 积极推进农村改革。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抓紧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引导承包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慎重稳妥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国有农牧林场改革。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农村改革要从实际出发,试点先行,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坚决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 农业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林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供销合作总社、商务部、水利部等负责 ) 19. 创新扶贫开发方式。加快推进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国家加大对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协作的支持,加强生态保护和基本公共服务。地方要优化整合扶贫资源,实行精准扶贫,确保扶贫到村到户。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扶贫事业。今年再减少农村贫困人口 1000 万人以上。 ( 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教育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文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林业局、旅游局等负责 ) ( 五 ) 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 20. 解决好现有 “ 三个 1 亿人 ” 问题。促进约 1 亿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改造约 1 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引导约 1 亿人在中西部地区就近城镇化。 ( 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负责 ) 21. 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实行不同规模城市差别化落户政策。把有能力、有意愿并长期在城镇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及其家属逐步转为城镇居民。对未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建立居住证制度。使更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纳入城镇教育、实现异地升学,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使农业转移人口和城镇居民共建共享城市现代文明。 ( 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林业局、法制办、扶贫办等负责 ) 22. 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新型城镇化的支持。提高产业发展和集聚人口能力,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近从业。加快推进交通、水利、能源、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中西部地区城市群和城镇发展后劲。优化东部地区城镇结构,进一步提升城镇化质量和水平。 ( 发展改革委牵头 ) 23. 加强城镇化管理创新和机制建设。要更大规模加快棚户区改造。以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为指导,做好相关规划的统筹衔接。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景观,避免千城一面。加强小城镇和村庄规划管理。探索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多元化城镇建设投融资等机制。 (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民政部、文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证监会、林业局、文物局等负责 ) ( 六 ) 以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24. 大力推进创新。创新是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的原动力。要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推动我国产业向全球价值链高端跃升。 (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 ) 25. 加快科技体制改革。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牵头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普惠性措施。把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等试点政策,扩大到更多科技园区和科教单位。 (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等负责 ) 加大政府对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社会公益技术、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的投入,健全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完善科技重大专项实施机制。改进与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实行国家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鼓励科研人员创办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重视科普工作和科学精神建设。 (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统计局、知识产权局、自然科学基金会、国防科工局、中国科协、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负责 ) 深入实施人才发展规划,统筹重大人才工程,鼓励建立研发人员报酬与市场业绩挂钩机制,使人才的贡献与回报相匹配,让各类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财政部、国资委、侨办等负责 ) 26. 依靠改革调整产业结构,进退并举。优先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推进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和示范建设,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发展保险、商务、科技等服务业。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推动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提升精准管理水平,完善设备加速折旧等政策,增强传统产业竞争力。设立新兴产业创业创新平台,在新一代移动通信、集成电路、大数据、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方面赶超先进,引领未来产业发展。坚持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强化环保、能耗、技术等标准,清理各种优惠政策,消化一批存量,严控新上增量。今年要淘汰钢铁 2700 万吨、水泥 4200 万吨、平板玻璃 3500 万标准箱等落后产能,确保 “ 十二五 ” 淘汰任务提前一年完成,真正做到压下来,决不再反弹。 (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证监会、保监会、海洋局、国防科工局等负责 ) ( 七 ) 加强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建设。 27. 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公平发展。继续加大教育资源向中西部和农村倾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办学条件。贫困地区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要再增长 10% 以上,使更多农家子弟有升学机会。 (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 加强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教师队伍建设,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改善贫困地区农村儿童营养状况。发展学前教育。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 (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等负责 ) 继续增加中央财政教育投入,提高使用效率并强化监督。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积极稳妥改革考试招生制度,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高校办学自主权,鼓励发展民办教育。加快构建以就业为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 28. 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巩固全民基本医保,通过改革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政府、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均 320 元。在全国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加强城乡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扩大到 1000 个县,覆盖农村 5 亿人口。扩大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破除以药补医,理顺医药价格,创新社会资本办医机制。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健全分级诊疗体系,加强全科医生培养,推进医师多点执业,让群众能够就近享受优质医疗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高重大传染病、慢性病和职业病、地方病防治能力,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增加到 35 元。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落实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 ( 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资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保监会、中医药局、中央编办等负责 ) 29. 努力建设现代文化强国。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公民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发展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档案等事业,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倡导全民阅读。提升文化产业发展水平,培育和规范文化市场。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重视保护文物。加快文化走出去,发展文化贸易,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发展全民健身、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 ( 文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外交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社科院、新闻办、档案局、文物局、侨办等负责 ) 30. 健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制定国家应急预案编制规划,推动应急预案落实。完善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和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应急处置专业力量和应急物资综合保障能力建设。推进国家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强化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加大应急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力度,提高公共安全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做好地震、气象、测绘等工作。 ( 国务院办公厅、民政部、水利部、卫生计生委、地震局、环境保护部、气象局、海洋局、测绘地信局、国防科工局、能源局等负责 ) 31. 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厘清信访工作职能边界,完善信访工作考核办法。大力推行网上信访。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政策手段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及时就地化解社会矛盾。 ( 信访局牵头 ) 32. 努力建设平安中国。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加大法律援助。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形成良好社会秩序。组织开展非正常上访专项治理,切实规范信访秩序。 ( 公安部、司法部、安全部、财政部、外交部、法制办、信访局等负责 ) ( 八 ) 统筹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 33.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优化就业创业环境,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今年高校毕业生将达 727 万人,要开发更多就业岗位,实施不间断的就业创业服务,提高大学生就业创业比例。加大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力度,确保 “ 零就业 ” 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做好淘汰落后产能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工作。统筹农村转移劳动力、退役军人等就业工作。努力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使劳动者生活更加体面、更有尊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中国残联等负责 ) 34. 完善收入分配体制和调控机制。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努力缩小收入差距。 ( 发展改革委牵头 ) 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在事业单位逐步推行绩效工资,健全医务人员等适应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多渠道增加低收入者收入,不断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使城乡居民收入与经济同步增长,广大人民群众普遍感受到得实惠。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统计局等负责 ) 35. 完善社保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与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商业保险。完善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计生委、税务总局、保监会、社保基金会等负责 ) 推进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水平,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为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供保障,为人们创业奋斗解除后顾之忧。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水平挂钩联动机制。发展老龄事业,做好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和残疾预防,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注重运用法治方式,实行多元主体共同治理。健全村务公开、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全国老龄办、中国残联等负责 ) 保障妇女权益,关心青少年发展,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和困境家庭保障。 ( 国务院妇儿工委、民政部等负责 ) 36. 完善住房保障机制。以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目标,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分级负责,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今年新开工 700 万套以上,其中各类棚户区 470 万套以上,加强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大城市保障房比例。推进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创新政策性住房投融资机制和工具,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为保障房建设提供长期稳定、成本适当的资金支持。各级政府要增加财政投入,提高建设质量,保证公平分配,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年内基本建成保障房 480 万套。针对不同城市情况分类调控,增加中小套型商品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应,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审计署、统计局、银监会等负责 ) 37. 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 “ 红线 ” 意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深入开展煤矿、道路交通、油气管线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深化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加快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 安全监管总局牵头 ) 38. 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继续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 ( 商务部、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 ) 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建立从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的全程监管机制、社会共治制度和可追溯体系,健全从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层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农产品源头治理和重点食品药品专项整治。严守法规和标准,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治理餐桌上的污染,切实保障 “ 舌尖上的安全 ” 。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农业部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 ( 九 ) 努力建设生态文明的美好家园。 39. 强化污染防治。以雾霾频发的特大城市和区域为重点,以细颗粒物 (PM2.5) 和可吸入颗粒物 (PM10) 治理为突破口,抓住产业结构、能源效率、尾气排放和扬尘等关键环节,健全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参与新机制,实行区域联防联控,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今年要淘汰燃煤小锅炉 5 万台,推进燃煤电厂脱硫改造 1500 万千瓦、脱硝改造 1.3 亿千瓦、除尘改造 1.8 亿千瓦,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 600 万辆,推广新能源汽车,在全国供应国四标准车用柴油。实施清洁水行动计划,加强饮用水源保护,推进重点流域污染治理。实施土壤修复工程。整治农业面源污染,建设美丽乡村。 (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水利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质检总局等负责 ) 40. 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变革。加大节能减排力度,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今年能源消耗强度降低 3.9% 以上,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减少 2% 。提高非化石能源发电比重,发展智能电网和分布式能源,鼓励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开工一批水电、核电项目。加强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勘探开采与应用。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建立健全居民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建筑能效提升、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发展清洁生产、绿色低碳技术和循环经济,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强化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加快开发应用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把节能环保产业打造成生机勃勃的朝阳产业。 ( 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质检总局、统计局、能源局等负责 ) 41. 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继续实施退耕还林还草,今年安排 500 万亩。实施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防沙治沙、水土保持、石漠化治理、湿地恢复等重大生态工程。加强三江源生态保护。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推动建立跨区域、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 发展改革委、林业局、环境保护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水利部、气象局、海洋局、质检总局等负责 ) ( 十 ) 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42. 加强法治政府和创新政府建设。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 法制办牵头 ) 创新政府管理理念和方式,健全决策、执行、监督机制,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改革。 ( 财政部、法制办等负责 ) 43. 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公务员素质。所有公务员都要以人民利益至上,廉洁奉公,勤勉尽责,真正当好人民公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局牵头 ) 44. 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廉洁政府建设。严格执行 “ 约法三章 ” :政府性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和改扩建。 ( 国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 财政供养人员总量只减不增。 ( 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等负责 ) “ 三公 ” 经费只减不增。 ( 财政部、国管局、外交部、审计署等负责 ) 启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 发展改革委、国管局、财政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等负责 ) 加强行政监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 监察部牵头 ) 加大审计和审计结果公告力度。今年要对土地出让金收支和耕地保护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 审计署牵头 ) 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坚决查处腐败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要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 监察部、审计署负责 ) 45. 加大政务公开。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我们是人民政府,所有工作都要充分体现人民意愿,全面接受人民监督。 ( 国务院办公厅牵头 ) ( 十一 ) 加强民族、宗教、国防、港澳台侨、外交工作。 46. 继续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全面正确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认真落实中央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继续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 国家民委牵头 ) 47. 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 宗教局牵头 ) 48. 继续加强侨务工作。团结海外华侨华人和归侨侨眷,发挥侨胞参与祖国现代化建设、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推进中外人文交流的独特作用,使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凝聚力不断增强。 ( 侨办、外交部等负责 ) 49. 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加强国防科研和高新技术武器装备发展。加强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强化日常战备和边防海防空防管控。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武装警察力量。坚决完成抢险救灾、反恐维稳、维和护航和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积极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外交部、海洋局、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质检总局等负责 ) 50. 支持香港、澳门繁荣、稳定和发展。坚定不移贯彻 “ 一国两制 ” 方针,全面准确落实基本法,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大力发展经济、有效改善民生、依法推进民主、维护社会和谐。进一步扩大内地与港澳合作,促进港澳自身竞争力提升。 ( 港澳办牵头 ) 51. 拓展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局面。全面贯彻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坚持 “ 九二共识 ” ,维护一个中国框架,巩固增进两岸政治互信,促进经济融合,推动交流合作,开展协商谈判,秉持 “ 两岸一家亲 ” 的理念,维护骨肉情谊,凝聚同胞心力,为建设中华民族美好家园、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 台办牵头 ) 52. 务实、开放做好外交工作。继续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始终不渝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切实维护我国公民和法人海外合法权益。全面推进周边外交,巩固睦邻友好,深化互利合作。维护二战胜利成果和战后国际秩序,决不允许开历史倒车。加强同发展中国家团结与合作,维护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深化同各大国战略对话与务实合作,推动建立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大国关系。办好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积极参与国际多边事务,为解决全球性问题和热点问题发挥建设性作用,切实维护国际公平正义,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 ( 外交部牵头 )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一年,是全面深化改革、实施 “ 十二五 ” 规划的关键一年,贯彻党的十八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分工抓好《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把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任务作为履职尽责的重点,保持良好精神状态,集中精力,扑下身子,着力谋发展、抓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努力完成今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交出一份合格的 “ 答卷 ” ,不辜负人民群众的期望。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落实重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并于 4 月 20 日前报国务院。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一把手要负总责。每一项工作都要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二要加强协作配合。各部门、各单位要立足全局,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需要多个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三要注重工作实效。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倾听民意;强化公开,引入第三方评估,接受人民监督;要勇于创新,创造性地抓好落实。四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各项任务落实,要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做到年中重点抽查,年底集中督办,确保重点工作按时完成。要着眼于确保政令畅通,强化绩效考核和行政问责,做到令行禁止。国务院办公厅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要进行跟踪督促和汇总报告,对重点任务要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确保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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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公布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ccpceo
2014-2-9 16:35
中国央行(PBOC)周六(2月8日)公布了2013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报告指出,下一阶段要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组合,保持适度流动性,实现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的合理增长。 以下为报告的节选: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 2014 年2 月8 日 2013 年,中国经济呈现稳中有进、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消费平稳增长,投资增长较快,进出口结构优化;农业生产再获丰收,工业生产增速企稳回升;消费价格涨幅和就业基本稳定。全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GDP)56.9 万亿元,同比增长7.7%,居民消费价格(CPI)同比上涨2.6%,经常项目顺差与GDP 之比为2.1%。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统一部署,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创新调控思路和方式,保持定力,精准发力,不放松也不收紧银根,适时适度预调微调。根据流动性形势变化,灵活调整流动性操作的方向和力度,综合运用并适时创新流动性管理工具,有效应对了多种因素引起的短期资金波动。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决策部署,适当调整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有关参数,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配合,加大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利率市场化改革迈出新步伐,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全面放开,金融机构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建立健全,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开始运行,同业存单发行交易稳步推进。继续按照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原则,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金融市场创新和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 总的来看,稳健货币政策取得了较好效果。2013 年前几个月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总量增长偏快的势头得到控制,全年趋近于预期目标,对经济薄弱环节的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货币金融环境的基本稳定促进了经济平稳可持续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使得下半年以后一度趋于上行的通胀形势初步稳定下来,也对抑制全社会债务和杠杆水平的过快上升发挥了积极作用。2013 年末,广义货币供应量M2 同比增长13.6%。人民币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4.1%,比年初增加8.89 万亿元,同比多增6879 亿元。小微企业、涉农贷款增速均高于各项贷款的平均增速,增量均高于上年。社会融资规模为17.29 万亿元,比上年多1.53 万亿元。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总体平稳,12 月份非金融企业及其他部门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7.20%。年末,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为6.0969 元,比上年末升值3.09%。从经济发展的潜能和动力等综合情况看,未来一段时期中国经济仍有望保持平稳向好、稳中有进的态势。特别是改革的全面推进,将有利于激发经济活力,把增长的潜力释放出来。但也要看到,当前经济运行中面临不少风险和挑战。全球经济仍有不确定因素,中国经济的内生增长动力尚待增强,对投资和债务的依赖还在上升,经济金融领域的潜在风险值得关注,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方式的任务艰巨。价格形势基本稳定,要继续引导、稳定好通胀预期。 中国人民银行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坚持“总量稳定、结构优化”的取向,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强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统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和防风险,适时适度预调微调,继续为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创造稳定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综合运用数量、价格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组合,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保持适度流动性,实现货币信贷及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同时,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改善和优化融资结构和信贷结构。把货币政策调控与深化改革紧密结合起来,重视从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扩大消费者主权的角度继续深化改革,更充分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针对金融深化和创新发展,进一步完善调控模式,疏通传导机制,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来源:中国央行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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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报告:中国经济未来仍面临诸多挑战
ccpceo
2013-12-30 15:26
中国工信部周一(12月30日)在其网站发布报告称,尽管当前内需增势基本平稳,但世界经济复苏基础依然脆弱,中国经济回升的基础仍不牢固,未来仍面临不少问题和挑战。 工信部发布2013年中国工业通信业运行报告显示,今年以来,面对错综复杂的经济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坚持统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通过创新调控方式、明确经济合理运行区间,有效引导社会预期。一系列预调微调政策的效应在下半年逐步显现,工业生产增速止跌回升,企业经营状况有所改善,结构调整扎实推进,市场信心明显增强,工业经济呈现企稳回升的发展态势,为国民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报告显示,2013年工业通信业运行基本情况如下: 工业生产增速止跌回升,东部地区率先企稳。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11月份,我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9.7%,增速同比回落0.3个百分点,但比上半年和前三季度分别加快0.4个和0.1个百分点。分季度看,一季度增长9.5%,二季度增长9.1%,三季度增长10.1%,10月份和11月份分别增长10.3%和10%,规模以上工业增速自8月份以来已连续4个月超过10%,回升迹象明显。分区域看,1-11月份,东部地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8.9%,同比加快0.2个百分点,比上半年加快0.2个百分点;中西部地区分别增长10.7%和11%,同比回落0.7个和1.8个百分点,但比上半年分别加快0.7个和0.5个百分点。 工业产品出口有所恢复,内需仍是支撑工业回升的关键力量。近期,全球经济复苏步伐有所加快,我国外贸形势有所好转,工业品出口增速低位回升。1-11月份,我国规模以上工业品出口交货值同比增长4.6%,增速同比减缓2.2个百分点。其中,一、二、三季度同比分别增长6.2%、3.6%和3.9%,10月份和11月份分别增长6.1%和5.8%,下半年以来增速总体回升,但仍处在相对较低的水平。在外需疲软的情况下,内需增势平稳,前11个月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分别增长19.9%和13%,带动规模以上工业保持平稳增长。 结构调整积极推进,转型升级取得新进展。各行业按照“十二五”工业转型升级规划要求加快结构调整步伐。加大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造船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治理力度,列入2013年公告的19个行业落后生产线已完成关停。1-11月份,工业完成技术改造投资同比增长21%,占工业投资的比重达到42.5%,同比提高1.1个百分点。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1.7%,继续快于整体工业。节能技术改造和重点行业能效对标达标行动稳步推进,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力度进一步加大。工业空间布局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转移有序推进。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在转型升级中的集约集聚发展作用日益显现。 企业效益有所改善,但主营活动利润偏低。1-10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同比增长13.7%,增速同比提高13.2个百分点,比上半年加快2.6个百分点。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为5.59%,比去年同期提高0.13个百分点。尽管工业企业总体经营状况有所改观,但主业盈利水平仍然较低。前10个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活动利润同比增长5.4%,增速比上半年和一季度分别放缓1.8个和7个百分点。以主营活动利润计算的收入利润率为5.66%,较去年同期下降0.36个百分点。 市场信心增强,社会预期向好。三季度,企业景气指数达到121.5,比二季度上升0.9个点;企业家信心指数达到119.5,比二季度回升2.5个点。11月份,国家统计局调查的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达到51.4%,已连续四个月保持在51%以上。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同比下降1.4%,与5月份2.9%的降幅相比明显收窄。三季度,工业产能利用率比前两个季度也有所提高。 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信息消费快速增长。信息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前11个月,互联网和数据通信领域投资同比增长28.4%。用户规模持续扩大。截至11月底,全国移动电话用户达到12.23亿户,其中3G用户3.87亿户,占比达到31.6%。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新增1822.1万户,总用户达到1.88亿户,其中4M以上宽带用户比例达到77.4%;农村地区宽带接入用户达到4699.7万户,新增651万户,城市和乡村宽带用户比例由去年同期的3.31:1缩小到3.0:1。智能移动终端呈现加速增长态势。1-10月,我国智能手机出货量达到3.48亿部,同比增长178%,自主品牌智能手机、智能电视国内销量继续快速增长。信息服务增势平稳。通信业完成业务收入1.067亿元,增长8.5%;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9.7万亿元,增长34%;软件业前10月完成业务收入2.53万亿元,增长24.1%。信息消费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拉动作用日益明显。 报告指出,尽管经济运行出现了上述诸多积极变化,但仍面临不少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经济回升基础仍不稳固。尽管当前内需增势基本平稳,但世界经济复苏基础依然脆弱,外需总体仍处在较低增长水平,总需求水平能否持续扩张还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同时,7月份以来工业生产等主要指标明显反弹也与去年同期基数较低有一定关系,并且经济增速的回升也未引发企业库存出现明显积极调整,工业企业库存总体仍处在较低水平。10月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成品库存同比增长6.2%,比上年同期回落2.1个百分点,比9月底仅回升0.2个百分点。11月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中的产成品库存指数和原材料库存指数仍位于50%的临界点之下。目前,企业未显现出回补库存的明显迹象,工业扩张动力总体仍显不足。 二是产能过剩矛盾突出。当前,我国产能过剩已呈现出行业面广、过剩程度高、持续时间长等特点,是影响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突出矛盾。去年以来,国家统计局统计的6万余户大中型企业产能综合利用率基本低于80%,产能过剩从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造船等传统行业向风电、光伏、碳纤维等新兴产业扩展,部分行业产能利用率不到75%,但一些过剩行业投资增长仍然较快,新的中低端产能继续积累,进一步加剧了产能过剩矛盾。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近期对3545家企业的调查显示,67.7%的企业认为,要消化目前的过剩产能,需要“3年以上”的时间,其中认为需要“5年及以上”的企业占到22.7%。化解产能过剩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三是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依然突出。与往年相比,当前工业企业盈利水平依然偏低,前10个月企业亏损面为14.7%,同比提高0.3个百分点,企业生产经营总体仍较困难。在工业品出厂价格连续21个月下降的情况下,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上升较快,1-10月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百元主营业务收入中平均成本要占到85.81元,同比上涨0.44元,相应增加的企业成本相当于同期新增利润总额的2/3。10月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同比增长12.5%,高于主营业务收入1.4个百分点,在41个工业行业中有26个行业应收账款增幅高于主营业务收入增幅,企业资金压力依然较大。量大面广的小微企业经营困难问题更加突出。11月份,小型企业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为48.3%,已连续4个月回落,并且连续20个月运行在50%的临界值之下。 四是工业推进提质增效升级的任务紧迫而艰巨。在持续发生大范围雾霾天气的严峻形势下,倒逼产业结构加快调整压力增大。1-11月份,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4.8%,离完成全年降低5%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两高一资”行业产能出现加快释放又会明显加大节能减排压力。随着工业潜在增长率下降,多年积累的深层次矛盾更加凸显,工业调结构、转方式任务更加迫切。近年来,工业要素投入的边际效应不断减弱,我国工业已进入必须依靠创新驱动、深化改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才能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阶段。2009年以来,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不断回落,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持续下降,制造业增量资本产出率急剧上升,全要素生产率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明显降低,集中反映了我国研发创新投入不足、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和经济增长质量下降等突出问题,必须加快推进结构调整、大力提高质量效益。 报告并显示,我国经济正处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叠加的发展阶段,短期问题和中长期问题相互交织,体制性矛盾和结构性问题并存,加上世界经济仍处在深度调整过程中,使我国经济发展环境更趋复杂。随着国内外经济环境发生深刻变化以及我国工业化进程的深入推进,我国工业已由过去的高速增长期进入到了以结构调整为主的中高速增长新阶段,预计今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较去年增长9.7%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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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自贸区方案已上报国务院 范围将超上海
ccpceo
2013-12-24 14:36
《上海证券报》从可靠渠道独家获悉,广东粤港澳自贸区方案已于本月中旬正式上报国务院,目前正在与高层进行密切沟通,获批在望。 据透露,广东在粤港澳自贸区政策方面,参照已出台的中国(上海)自贸区总体方案,并进一步提出创新体制机制的思路与措施。如在“负面清单”方面,考虑到粤港澳金融合作等因素,比上海自贸区要更为开放。 方案已成熟 自今年5月20日,本报在《南沙新区力争与浦东同时获批自贸区 欲搭头班车》一文中,率先独家披露了广东启动自贸区试点以来,广东在申报自贸区的方案上几经修改,从一开始只覆盖南沙新区部分区域,到扩展至南沙全区并囊括横琴和前海,再到最新的又将白云机场空港区纳入其中,区域范围不断扩大,方案也逐渐成熟,定位亦更为清晰。 此次由广东发改委牵头的粤港澳自贸区方案上交,意味着经过多方的权衡之后,方案已经成熟。知情人士分析,广东方面就自贸区方案与高层的交流已超过20多次。而且,粤港澳自贸区的方案也被多方人士看好,特别是考虑到与港澳之间的关系,获批的可能性较大。 本报记者辗转获悉,有关粤港澳自贸区的轮廓及政策诉求显示,粤港澳自贸区虽然没有像上海自贸区全方位开放的定位,但开放程度以及创新措施,较后者力度更大。 相关材料显示,粤港澳自贸区的全称为“粤港澳自由贸易园区”,功能定位为:积极扩大服务业对港澳开放,发展新型国际贸易方式,探索建设现代金融服务创新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打造CEPA升级版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升级版。通过3-5年的努力,将自贸园区建设成为投资贸易便利,服务贸易基本自由,监管模式灵活高效,营商环境与国际接轨,行政与法制透明规范的与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和全国新一轮改革开放实验区。 具体实施范围方面,粤港澳自由贸易园区包括:广州南沙新区803平方公里,到2020年可开发面积为245平方公里;深圳前海新区15平方公里;珠海横琴新区106平方公里,到2020年可开发面积28平方公里;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7.385平方公里。总共931.385平方公里,到2020年可开发面积为295.385平方公里。 其中,实施物理围网的区域总面积为25.405平方公里,包括以南沙保税港区所在的龙穴岛南部片区6.48平方公里,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3.71平方公里,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7.385平方公里,共计17.575平方公里为起步区,后期拓展万顷沙南部片区7.83平方公里。此外,横琴新区已经批准分线管理,今年年底前封关验收。 建“六大中心”目标 “在上海自贸区的基础上,根据可复制、可推广的要求,围绕将我省园区打造成为国际制造、国际物流、国际贸易、国际维修、国际研发和国际结算等六大中心的目标,按照先行先试、风险可控,分步推进、逐步完善的方式,研提广东自贸园区推动贸易转型升级的创新举措和相关配套监管措施,”相关材料在其列举的自由贸易园区的重大问题、创新举措及政策诉求中提到。 按照广东省的计划,自贸园区不单设一级政府,设立法定管理机构并授予省级管理权限,依法负责自贸园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工作。同时,整合海关、检验检疫、边检、和海事等口岸单位的职能,形成协同统一的新型监管主体。自贸园区管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集中统一办理行政审批,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制定行政审批实施标准,促进行政审批规范化、标准化,减少行政干预,放松管制,放开市场。 同时,广东也希望在海关其他多个方面进行一系列探索。如探索建立“前展后贸”的贸易模式,探索在自贸园区建立“前展后贸”新型贸易模式,实现就地观摩、签订合同、办理进出口手续,并允许货物出区展示展销;支持园区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扩大“绿色关锁”的实施范围,即从陆路口岸延伸扩张到海空港口岸,探索推进粤港澳三地监管结果互认、监管数据共享。在此基础上,探索粤港、粤澳两地一检模式,试行“单边验放”;建设物理围网内公共信息平台,进出物理围网货物在平台统一申报,并与区内货物监管部门业务系统实时交互数据;对物理围网内企业进出口货物,可自愿申请实行预归类、预审价和原产地的预审核;自境内进入物理围网内的货物,企业可自主选择先申报后入区,或先入区后申报等。 此外,广东还试图在自贸区内试行“市场采购出口贸易”方式,支持和促进区内发展小商品采购出口业务。同时,放宽与港澳合资、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港澳方股比限制;允许在自贸园区内注册的外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中国籍船舶在国内沿海港口和自贸园区港口之间从事沿海捎带业务;允许设立港澳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和经营性机构,准予自贸园区内试行“保税船舶登记”试点;支持白云机场增加国际中转货运航班等。 鼓励多形式金融创新 支持自贸园区金融机构开展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QDII2)试点、允许自贸园区建立跨境贵金属交易市场、支持广东省内法人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在金融创新方面,该相关材料列举多项鼓励金融机构在自由贸易园区内进行多形式的金融创新措施。 特别是在人民币的业务方面,该材料还提出,支持广东省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香港发行人民币企业债券、允许办理自贸园区居民个人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鼓励自贸园区银行机构拓展区内企业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允许港澳银行机构为在自贸园区投资设立的港澳台资企业提供人民币贷款和跨境资产抵押服务、允许自贸园区银行机构与港澳银行同业开展跨境人民币银团贷款业务,同时允许自贸园区银行机构为自贸园区企业提供离岸人民币存款、贷款、资金结算、理财等金融服务,以及允许自贸园区银行机构吸收非居民人民币存款,用于开展人民币海外代付业务等。 据该材料显示,在土地金融创新方面,广东拟在自贸区内试点租赁、作价入股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对产业用地的供地方式和供地年限试行差别化管理;开展土地金融创新,探索不动产信贷基金、土地信托、土地基金等土地资本化运作与管理模式,在条件成熟时开展土地资产证券化试点。 “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该材料提出,对港澳投资者在服务业领域的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定与国民待遇不符的负面清单。对于负面清单未列出的服务业领域和措施,不再对港澳投资项目进行准入前核准和合同、章程审批,港澳投资者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手续。 与此同时,该材料还提出,对外国公民(含港澳台居民)区内购买的个人生活消费品实行离境退税政策;对国内居民从区内指定场所购买的一定数量的个人生活消费品参照现行海南岛做法,实行离区免税政策;对境外入境邮轮试行离岛退税。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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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 建立统一登记制度
wxfwolf
2013-11-20 20:10
会议指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决定,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减少办证环节,减轻群众负担。一是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行业管理和不动产交易监管等职责继续由相关部门承担。各地在中央统一监督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将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二是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三是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职责整合工作的指导,加快清理相关规章制度,做好有关事项的整理交接,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有序、平稳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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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熊肉
2013-10-16 23:03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为积极有效地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同时指导其他产能过剩行业化解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给适度大于需求是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有利于调节供需,促进技术进步与管理创新。但产品生产能力严重超过有效需求时,将会造成社会资源巨大浪费,降低资源配置效率,阻碍产业结构升级。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影响,国际市场持续低迷,国内需求增速趋缓,我国部分产业供过于求矛盾日益凸显,传统制造业产能普遍过剩,特别是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高消耗、高排放行业尤为突出。2012年底,我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产能利用率分别仅为72%、73.7%、71.9%、73.1%和75%,明显低于国际通常水平。钢铁、电解铝、船舶等行业利润大幅下滑,企业普遍经营困难。值得关注的是,这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仍有一批在建、拟建项目,产能过剩呈加剧之势。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化解,势必会加剧市场恶性竞争,造成行业亏损面扩大、企业职工失业、银行不良资产增加、能源资源瓶颈加剧、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直接危及产业健康发展,甚至影响到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 当前,我国出现产能严重过剩主要受发展阶段、发展理念和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阶段,市场需求快速增长,一些企业对市场预期过于乐观,盲目投资,加剧了产能扩张;部分行业发展方式粗放,创新能力不强,产业集中度低,没有形成由优强企业主导的产业发展格局,导致行业无序竞争、重复建设严重;一些地方过于追求发展速度,过分倚重投资拉动,通过廉价供地、税收减免、低价配置资源等方式招商引资,助推了重复投资和产能扩张;与此同时,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滞后,政策、规划、标准、环保等引导和约束不强,投资体制和管理方式不完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不到位,导致生产要素价格扭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健全,市场机制作用未能有效发挥,落后产能退出渠道不畅,产能过剩矛盾不断加剧。 产能严重过剩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诸多问题的根源。企业经营困难、财政收入下降、金融风险积累等,都与产能严重过剩密切相联。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必然带来阵痛,有的行业甚至会伤筋动骨,但从全局和长远来看,遏制矛盾进一步加剧,引导好投资方向,对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因此,要坚决控制增量、优化存量,深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长效机制。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任务十分艰巨,要精心谋划、总体部署、统筹安排,积极稳妥加以推进。 二、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把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总原则,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着力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着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配套政策,“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长效机制,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 坚持尊重市场规律与改善宏观调控相结合。 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加强市场供需趋势研判和信息引导,综合运用法律、经济以及必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加强政策协调,形成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合力。 —— 坚持开拓市场需求与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 保持投资合理增长,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扩大国内市场规模,巩固拓展国际市场,消化国内过剩产能。强化需求升级导向,培育高端产品市场,促进产能结构优化,带动产业转型升级。 —— 坚持严格控制增量与调整优化存量相结合。 严格要素供给和投资管理,遏制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压缩过剩产能;实施境外投资和产业重组,转移国内过剩产能;强化资源能源和环境硬约束,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优化产业布局。 —— 坚持完善政策措施与深化改革创新相结合。 完善和细化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配套政策措施,建立中央和地方联动机制,加强协调服务,发挥部门合力,落实地方责任;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形成有利于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有效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的体制机制环境。 (三)主要目标。 通过5年努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 产能规模基本合理。 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总量与环境承载力、市场需求、资源保障相适应,空间布局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产能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 —— 发展质量明显改善。 兼并重组取得实质性进展,产能结构得到优化;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升;经济效益实现好转,盈利水平回归合理,行业平均负债率保持在风险可控范围内,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 —— 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得到完善,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充分发挥。过剩行业产能预警体系和监督机制基本建立,资源要素价格、财税体制、责任追究制度等重点领域改革取得重要进展。 三、主要任务 (一)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 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 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管理,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 对未按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规项目,地方政府要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清理。凡是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等基础上,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报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职能部门,在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基础上出具认定意见,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对未予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由地方政府自行妥善处理;对隐瞒不报在建违规项目,一经查实,立即停建,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国土、环保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涉及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问题的予以严肃查处,对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按照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债务、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所有在建违规项目的处理结果均应向社会公开。 (二)清理整顿建成违规产能。 全面清理整顿。 各省级人民政府依据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能源消耗总量控制指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行业规范和准入条件、环保标准等要求,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成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提出整顿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备案;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反馈意见。 加强规范管理。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建成违规产能的规范管理,工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国土、环保部门严格监督检查,质检部门进行质量保障能力综合评价,依法颁发产品生产许可证。对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加快淘汰。 (三)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 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分解落实年度目标,在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基础上,通过提高财政奖励标准,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等措施,鼓励地方提高淘汰落后产能标准,2015年底前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十三五”期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承载力,通过提高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加快淘汰一批落后产能。中央企业在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方面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引导产能有序退出。 完善激励和约束政策,研究建立过剩产能退出的法律制度,引导企业主动退出过剩行业。分行业制修订并严格执行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和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等差别价格政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须制定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并向社会公示,行业主管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予以确认并公告,同时将置换产能列入淘汰名单,监督落实。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形成淘汰落后与发展先进的良性互动机制。 (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完善和落实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重大问题,理顺地区间分配关系,促进行业内优势企业跨地区整合过剩产能。支持兼并重组企业整合内部资源,优化技术、产品结构,压缩过剩产能。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企业兼并重组。研究出台促进企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推动优强企业引领行业发展,支持和培育优强企业发展壮大,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行业发展的协调和自律能力。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科学制定产业布局规划,在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和严控总量的前提下,有序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优化。按照区域发展总体战略要求,适应城镇化发展需要,结合地方环境承载力、资源能源禀赋、产业基础、市场空间、物流运输等条件,有序推进产业梯度转移和环保搬迁、退城进园,防止落后产能转移。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引导国内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推动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格局。 (五)努力开拓国内市场需求。 扩大国内有效需求。 适应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深入推进的需要,挖掘国内市场潜力,消化部分过剩产能。推广钢结构在建设领域的应用,提高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领域钢结构使用比例,在地震等自然灾害高发地区推广轻钢结构集成房屋等抗震型建筑;推动建材下乡,稳步扩大钢材、水泥、铝型材、平板玻璃等市场需求。优化航运运力结构,加快淘汰更新老旧运输船舶。 着力改善需求结构。 强化需求升级导向,实施绿色建材工程,发展绿色安全节能建筑,制修订相关标准规范,提高建筑用钢、混凝土以及玻璃等产品使用标准,带动产品升级换代。推动节能、节材和轻量化,促进高品质钢材、铝材的应用,满足先进制造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加快培育海洋工程装备、海上工程设施市场。 (六)积极拓展对外发展空间。 巩固扩大国际市场。 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各类贸易促进活动,创新国际贸易方式。拓展对外工程承包领域,提升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效益,积极承揽重大基础设施和大型工业、能源、通信、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带动国内技术、装备、产品、标准和服务等出口,培育“中国建设”国际品牌。适应国际新规范、新公约、新标准要求,增强节能环保船舶设计制造能力,稳定船舶出口市场。 扩大对外投资合作。 鼓励优势企业以多种方式“走出去”,优化制造产地分布,消化国内产能。建立健全贸易投资平台和“走出去”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推动设立境外经贸合作区,吸引国内企业入园。按照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发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业的技术、装备、规模优势,在全球范围内开展资源和价值链整合;加强与周边国家及新兴市场国家投资合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外投资,建设境外生产基地,提高企业跨国经营水平,拓展国际发展新空间。 (七)增强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动力。 突破核心关键技术。 利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倒逼企业增强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推动企业转型和产业升级,提升以产品质量、标准、技术为核心要素的市场竞争力。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集中精力突破、掌握一批关键共性技术。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推广应用更加节能、安全、环保、高效的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工艺技术,提升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制造能力。 加强企业管理创新。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引导国有资本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公共事业领域转移。鼓励企业强化战略管理、培育知名品牌,加强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提升有效供给,创造有效需求。提高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推进精细化管理。注重发挥企业家才能,加强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以人为本的企业人才激励机制。总结推广企业管理创新优秀成果,实施企业管理创新示范工程。 (八)建立长效机制。 创新政府管理。 加强产业、土地、环保、节能、金融、质量、安全、进出口等部门协调配合,强化用地、用海和岸线审查,严格环保和质量监督管理,坚持银行独立审贷,形成法律法规约束下责任清晰的市场监管机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强化事中和事后纵横协管。加强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动态监测分析,建立产能过剩信息预警机制。 营造公平环境。 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切实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坚决清理废除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采取土地、资源、税收、电价等损害公平竞争的优惠政策,以及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的限制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质量体系建设,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形成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完善市场机制。 推进资源税改革和环境保护税立法。理顺资源、要素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完善差别化价格政策,提高产业准入的能耗、物耗、水耗和生态环保标准,切实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上限,倒逼超标产能退出、节能减排达标和自然环境改善。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生态环保补偿责任制。 四、分业施策 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要根据行业特点,开展有选择、有侧重、有针对性的化解工作。 钢铁。 重点推动山东、河北、辽宁、江苏、山西、江西等地区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整合分散钢铁产能,推动城市钢厂搬迁,优化产业布局,压缩钢铁产能总量8000万吨以上。逐步提高热轧带肋钢筋、电工用钢、船舶用钢等钢材产品标准,修订完善钢材使用设计规范,在建筑结构纵向受力钢筋中全面推广应用400兆帕及以上强度高强钢筋,替代335兆帕热轧带肋钢筋等低品质钢材。加快推动高强钢筋产品的分类认证和标识管理。落实公平税赋政策,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 水泥。 加快制修订水泥、混凝土产品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推广使用高标号水泥和高性能混凝土,尽快取消32.5复合水泥产品标准,逐步降低32.5复合水泥使用比重。鼓励依托现有水泥生产线,综合利用废渣发展高标号水泥和满足海洋、港口、核电、隧道等工程需要的特种水泥等新产品。支持利用现有水泥窑无害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和产业废弃物,进一步完善费用结算机制,协同处置生产线数量比重不低于10%。强化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和能源、资源单耗指标约束,对整改不达标的生产线依法予以淘汰。 电解铝。 2015年底前淘汰16万安培以下预焙槽,对吨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大于13700千瓦时,以及2015年底后达不到规范条件的产能,用电价格在标准价格基础上上浮10%。严禁各地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采取综合措施推动缺乏电价优势的产能逐步退出,有序向具有能源竞争优势特别是水电丰富地区转移。支持电解铝企业与电力企业签订直购电长期合同,推广交通车辆轻量化用铝材产品的开发和应用。鼓励国内企业在境外能源丰富地区建设电解铝生产基地。 平板玻璃。 制修订平板玻璃和制品标准和应用规范,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使用符合节能标准的门窗,鼓励采用低辐射中空玻璃,支持既有生产线升级改造,提高优质浮法玻璃原片比重。发展功能性玻璃,鼓励原片生产深加工一体化,平板玻璃深加工率达到50%以上,培育玻璃精深加工基地。加快河北、广东、江苏、山东等重点产区和环境敏感区域结构调整。支持联合重组,形成一批产业链完整、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 船舶。 提高海洋开发装备水平,加强海洋保障能力建设,充分挖掘航运、海洋工程、渔业、行政执法、应急救援等领域船舶装备的国内需求潜力,调整优化船舶产品结构。加大出口船舶信贷金融扶持,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建立海外销售服务基地。提高满足国际新规范、新公约、新标准的船舶产品研发和建造能力,鼓励现有造船产能向海洋工程装备领域转移,支持中小企业转型转产,提升高端产能比重。提高行业准入标准,对达不到准入条件和一年以上未承接新船订单的船舶企业实施差别化政策。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五、政策措施 (一)完善行业管理。 充分发挥行业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落实工业转型升级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修订完善钢铁、水泥产业政策和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准入条件。加强行业准入和规范管理,公告符合条件的生产线和企业名单。适时发布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利用、市场供需等相关信息。定期发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推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信息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强化环保硬约束监督管理。 加强环保准入管理,严格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完善区域限批措施。抓紧研究完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标准,特别是对京津冀等环境敏感区域要提高相关环境标准。开展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动态监测,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强化执法监督检查,曝光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加大处罚力度,责令限期整改,污染排放严重超标的企业要停产整顿,对经整改整顿仍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特别排放限值等相关规定的企业,予以关停。 (三)加强土地和岸线管理。 强化项目用地、岸线管理,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使用土地、岸线进行全面检查,对违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岸线进行清理整顿,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加强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使用土地、岸线的审核,对未经核准、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岸线。各地要取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用地优惠政策。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环保搬迁、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和转型发展。 (四)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 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有针对性的信贷指导政策,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放贷、发债、上市融资。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鼓励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剩产能、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向境外转移产能、开拓市场的信贷支持。对整合过剩产能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合理确定并购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可延长至7年。大力发展各类机构投资,鼓励创新基金品种,开拓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渠道。加大企业“走出去”的贷款支持力度、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完善海外投资保险产品,研究完善“走出去”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产能向境外转移。 (五)完善和规范价格政策。 按照体现资源稀缺性和环境成本的原则,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继续实施并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和环保收费政策。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各地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优惠电价政策进行清理整顿,禁止自行实行电价优惠和电费补贴。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耗能行业,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 (六)完善财税支持政策。 中央财政加大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支持力度,各地财政结合实际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中央财政利用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等现有资金渠道,适当扩大资金规模,支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压缩过剩产能。完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重组,提高市场竞争力。对向境外转移过剩产能的企业,其出口设备及产品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修订完善资源综合利用财税优惠政策,支持生产高标号水泥、高性能混凝土以及利用水泥窑处置城市垃圾、污泥和产业废弃物。 (七)落实职工安置政策。 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中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提供职业培训,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落实自主创业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下岗失业人员以创业带动就业。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其社会保障待遇,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 (八)建立项目信息库和公开制度。 建立全国统一的投资项目信息库,充分发挥信息化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结合取消和下放项目行政审批,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率先建立钢铁、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信息库,涵盖现有生产企业在建项目和已核准或备案项目的动态情况。加强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服务,并与国土、环保、金融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形成协同监管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举报查处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参与监管。 (九)强化监督检查。 把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为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认真执法问责,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建立健全责任延伸制度。强化案件查办,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将遏制重复建设、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及时公开化解产能严重过剩进展情况,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六、实施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供地用地管理,把好土地关口;环境保护部门要继续强化环境监管,管好环保门槛;金融部门要改进和加强信贷管理,用好信贷闸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制定配套文件,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得到贯彻实施。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负总责,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高度重视和有效防范社会风险,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稳扎稳打做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工作,保障本意见各项任务顺利实施。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营造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良好社会氛围。 国务院 2013年10月6日 (此件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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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刘守英:解决卖地财政新思路
insight
2013-6-21 11:14
【财经网专稿】记者 王熙喜 日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守英在一个讲座上表示,目前土地财政模式难以为继已是各方的共识,问题的关键是何种替代模式。 刘守英表示,目前这套靠政府征用土地、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独家出让的土地制度,是维持中国低成本城市化的最大的制度优势。但情况实则已经变化。“2008-2011年征地和拆迁的成本已经占到了整个土地出让收入的一半以上”。 根据财政部披露的预算报告,2012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为2.70万亿元,同比下降18.6%,扣除征地拆迁补偿等成本性支出,净收入约为7595亿元,征地拆迁补偿等成本性支出,占地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比重约占72%。 公开资料显示,2008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约9600亿元,2009年增加至约1.59万亿元,到2010年这一数据猛增至2.71万亿元,2011年土地出让金的收入超3.15万亿元。2007年以来,在中国政府收入中,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占比已达峰值(平均为67%)。 地方政府依赖土地财政已造成严重的社会矛盾。一方面土地财政达到峰值,一线城市中心已无地可卖,房价之高也难以容忍地价走高,而另一方面征地成本仍有推高之势,而土地财政收入地方政府获得的净收入呈现下降。 刘守英表示,要改变靠征地扩张城市的老路,在存量上做文章,这需要制度创新。比如过高的工业用地转为商业、服务用地,非市场配置土地的方式转为市场配置土地等。由于中国优先保证工业用地思路,工业用地占比高达50%左右,建设用地结构扭曲。而工业用地成本长期偏低,导致利用率不高,全国工业用地容积率仅0.3-0.6,低于发达国家1以上的平均水平。同时,划拨用地接近30%,比重仍偏高。 对于改变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刘守英建议,第一,要对现在囤积的土地征涨价税;第二,就是集体建设用地进市场,未来通过税收的方式上缴给政府,政府通过集体建设用地获得一定的土地储备收入;第三,政府未来应通过国有土地的经营,而不是卖地获得财政收入。比如,土地后续开发收益政府也应该享有。这样作为过渡来解决现在卖地来谋发展的模式,逐步建立以现代土地制度架构为基础,保证地方财政收入,同时未来的城市化又能顺利进行的土地制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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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资本市场监管流程的思考
Nathenial
2013-6-14 15:12
证监会各业务监管部门经过长期实践探索,不断调整完善,在工作中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稳定、成熟、高效的监管模式,为保障资本市场稳定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的高速发展,各业务相关性越来越高,原有的监管体系在不断变化的监管形势面前逐渐显露出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现有的监管模式主要按业务分类,侧重功能监管,各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进行了大量监管工作,有效的防范了重大系统性风险,但是各部门监管工作缺少整体规划,总体监管意识不足;二是各业务监管工作之间缺少协调,涉及到交叉监管区域缺少制度性安排,存在较多监管空白;三是证监会、证监局、交易所、协会、专员办等单位之间的监管工作存在重叠和协调不畅的情况,部分监管工作定位不清,权责不明,影响了监管效率;四是各辖区监管政策、处罚力度存在较大差异,存在监管套利情况,影响了我会监管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减政放权工作思路的部署,优化证监会监管资源配置,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监管工作应从以下方面加强开展工作:一是厘清监管边界,坚持市场为主监管为辅的原则,对于可管可不管的事项尽量交由市场解决,减少事前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利用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二是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流程,梳理各监管业务的空白区域,防止出现监管死角;三是各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监管协作,对于涉及业务交叉的区域,应定期梳理监管协作的方法,并将相对稳定成熟做法制度化;四是证监会、证监局、交易所、专员办、协会等各部门应发挥各自优势,统筹考虑,协同监管,减少重复监管,解放更多的监管资源;五是证监会应与系统外单位如国资委、银监会、发改委、财政部、地方政府等定期交流监管情况,加强外部沟通协作,为各辖区监管机构开展一线工作创造积极主动的环境。 总之,资本市场监管是一项常做常新、永无止境的工作,没有一成不变的监管模式。各部门统一思想,凝心聚力,加强沟通,强化协作,根据监管形势的变化不断探索、调整、改进监管思路和监管方式,监管工作才能取得理想的监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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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官员透露小城镇落户将不再设社保年限
林秋玲
2013-5-19 20:13
聚焦城镇化改革 全国城镇化工作会议召开在即,媒体披露,会议将通过一份城镇化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未来10年的城镇化发展作出战略部署,而农民工的市民化将是其首要任务。 日前,国家发改委发展规划司官员向南都记者透露,《规划》将全面取消小城镇落户限制,对小城镇来说,除了就业、居住外,不再设社保年限。同时提出建立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在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间分担成本,个人需承担社保和住房的私人成本。此外,对于公共成本的分担,中央政府重点承担跨省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省级政府重点承担省内跨市县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 郑州:降低门槛3年入户77万人 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首次明确将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户籍,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限制和政府管制。这种情况一致持续到1984年才有所松动,当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首次允许农民以“自理口粮”的方式到集镇落户。 近30年来,户籍制度一直以渐进稳妥的方式进行着微调,并于2001年全面放开了小城镇落户限制,但一些关键问题因缺少全局部署而长期得不到解决。 2001年起,郑州市开启了当时号称“最彻底户籍改革”的尝试,大大降低了入户条件。短短3年内,郑州新增外来人口和原住人口机械迁移近77万,造成城市公共资源告急,改革于2004年8月被紧急“叫停”。据了解,郑州3年内增加的学龄人口多达16万,完全超出教育资源的承载能力。 “仅小城镇放开解决不了大问题” 户籍制度改革不是简单地将“农村户口”转变为“城市户口”,必须有教育、就业、城市建设等公共资源的准备,涉及财税体制等领域改革。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陆杰华告诉记者,郑州经验还仅限于一省之内,数量巨大的人口跨省流动则是更大的挑战。户籍制度改革依靠某个部门是不现实的,需要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等多个部门配合。他认为,户籍改革的权限应当在中央,先行改革财政转移支付以及财税体制,地方应按照规定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推进,而目前“缺少国家的顶层设计”。 随着201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小城镇的户籍政策全面放开。但发改委发展改革司官员告诉南都记者,“如果户籍制度放开仅仅是在小城镇的话,是解决不了大问题的,大中城市也都需要放松、放宽户籍制度”,这也正是接下来户籍制度改革的攻坚目标。 发改委官员称,放开落户的政策指导原则是:全面取消小城镇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小城市落户限制,逐步放宽大城市落户条件,合理控制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人口规模。他表示,“对小城镇来说,除了就业、居住外,不要再设社保年限。大城市可以设置社保年限,但国家应该设置年限的最高标准。只有特大城市、超大城市可以设立阶梯式通道。” 居住证领取将无门槛 对城镇化背景下的户籍制度改革作出“顶层设计”,是即将召开的全国城镇化工作会议的主题之一。据悉,发改委已经制定出《全国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规划(2011-2020年)》,当中确定了户籍改革的基本思路及配套措施。 早在今年2月国务院批转的《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就明确,将实施全国统一的居住证制度。发改委发展规划司官员透露,全国统一的居住证制度实施后,迁移人口可享受的公共服务与其居住年限挂钩,而与户籍相脱离,同时取消领取的门槛,即“领取无门槛,服务有差异”。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解志勇认为,户籍制度改革,应该使城乡户口的“附加值”趋于平等,保障流动人口转变身份后的利益和待遇,逐渐消解以往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形成的歧视。他同时认为,以工作年限、纳税额等经济贡献规定申领资格可以接受,但应尽可能公平公正地提供同等待遇。 目前,居住证制度已经在北京、广州、大连、太原、上海等十多个城市施行,但北京等地的居住证往往有着过高的申领门槛。5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今年将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分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专家预计,居住证具体管理办法将分类明确申领门槛。 陆杰华表示,在北京等城市,居住证还是会有一定的年限或条件限制,制度出来后短期来说,受益人群不会太多,但至少给了流动人口一个希望。在他看来,问题在于确定提供哪些公共服务,需要有一个指标体系和细节方案,比如通过工作年限、个税缴纳年限划杠,规定不同等级享受不同的公共服务。 焦点 哪些公共服务将均等化? 事实上,2001年以来的12年间,户籍制度没有实质性突破。发改委发展改革司官员称,中国7.1亿的城镇人口中包含2.3亿的农民工,“他们已经成为产业工人,但却不能享受城市的公共服务”,由此导致的群体性对抗事件越来越突出,农民工市民化已经成为城镇化过程中的“首要大问题”。 因此,提供公共服务的内容和实施步骤,就成为农民工市民化过程首先要确定的问题。发改委官员解释,农民工现在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三个:住房、子女教育和养老医疗等社保。 在住房方面,除提出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外,《规划》还提出一些“特色方案”,如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企业建设员工集体宿舍,同时探索由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立公租房性质的农民工公寓。 在义务教育方面,《规划》提出,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政府财政保障范畴,保证其在输入地、在公办学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并探索“教育券”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民办学校提供免费义务教育。而在输入地平等参加中考、高考的权利也将“基本实现”。 对于农民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发改委官员透露,目前的解决方案是全面实施社会保障“一卡通”工程,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保。该官员透露,“十二五”期间,“一卡通要推出8亿张,到‘十三五’实现全覆盖”,而其申领仍“与居住年限挂钩”。 钱从哪里来? 应对如此严峻挑战,最大的问题是:钱从哪里来?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测算,一个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为8万元,1.6亿农民工市民化成本超过1.8万亿。对此,《规划》提出要建立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 据发改委官员透露,在政府、企业和个人的成本分担方面,政府承担农民工市民化在义务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以及公用设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企业需保证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缴纳社保费用,并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个人则需承担社保和住房的私人成本。 此外,对于公共成本的分担,中央政府重点承担跨省农民工市民化的公用成本,按照常住人口规模安排财政转移支付。省级政府重点承担省内跨市县农民工市民化的公共成本,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安排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城市政府承担城市建设运营成本行业基本公用服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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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四大经济区域
statalearning
2013-4-26 09:38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6月13号的划分办法,为科学反映我国不同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为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区域发展政策提供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发布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以及党的十六大报告的精神,将我国的经济区域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四大地区。 东部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 中部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 西部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 东北包括:辽宁、吉林和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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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1
cutelxh
2013-3-2 19:21
2.1.1 房地产估价行业准入制度 ( 1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2005 年 10 月 12 日,建设部发布了《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办法》于 2005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办法》规定了各资质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的内容。 《办法》指出,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其中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估价业务;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 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 依法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 2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房地产价格评估水平,建设部于 1998 年 8 月 20 日颁布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自 199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2001 年 8 月 15 日,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随着 2007 年 3 月 1 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的实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随即失效。 ( 3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管理,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规范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 2006 年 12 月 25 日,建设部发布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指通过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条件为: ◆ 取得执业资格; ◆ 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 受聘于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初始注册申请表; ◆ 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 取得执业资格超过 3 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 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或者其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决定。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决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 因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 ◆ 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 ◆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 ◆ 申请在 2 个或者 2 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 ◆ 为现职公务员的; ◆ 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估价执业活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办法》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1998 年 8 月 20 日发布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64 号)、 2001 年 8 月 15 日发布的《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 100 号)同时废止。 2.1.2 房地产估价行业执业资格制度 ( 1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建设部、人事部建房于 1995 年 3 月 22 日发布,旨在加强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在房地产交易中的作用。 《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规定》对于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权利和义务、法则作了明确规定。在注册方面,《规定》要求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必须在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后三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 ◆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 ◆ 业绩证明; ◆ 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关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房地产估价师享有下列权利: ◆ 有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权利; ◆ 有在房地产估价报告上签字的权利; ◆ 有使用房地产估价师名称的权利。 同时,《规定》提出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房地产评估法规、技术规范和规程; ◆ 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 遵守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 ◆ 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 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 ( 2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1995 年 3 月,建设部颁布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从 1995 年开始实施,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定于当年六月的第一个周六休息日。 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投资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实务、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考试分为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指出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 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八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五年; ◆ 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四年; ◆ 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三年; ◆ 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二年; ◆ 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六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2.1.3 房地产估价行业执业规范制度 ( 1 )《房地产估价规范》 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统一估价程序和方法,做到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设部于 1999 年颁布了《房地产估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自 1999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规范》中对术语、估价原则、估价程序、股价方法等做了明确规定。其中估价方法主要由以下几种: ◆ 市场比较法 运用市场比较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搜集交易实例;选取可比实例;建立价格可比基础;进行交易情况修正;进行交易日期修正;进行区域因素修正;进行个别因素修正;求出比准价格。 ◆ 收益法 运用收益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搜集有关收入和费用的资料;估算潜在毛收入;估算有效毛收入;估算运营费用;估算净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比率;选用适宜的计算公式求出收益价格。 其中潜在毛收入、有效毛收入、运营费用、净收益均以年度计。 ◆ 成本法 运用成本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搜集有关成本、税费、开发利润等资料;估算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估算折旧;求出积算价格。 ◆ 假设开发法 运用假设开发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调查待开发房地产的基本情况;选择最佳的开发利用方式;估计开发建设期;预测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估算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开发利润、投资者购买待开发房地产应负担的税费;进行具体计算。 ◆ 基准地价修正法 运用基准地价修正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搜集有关基准地价的资料;确定估价对象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进行交易日期修正;进行区域因素修正;进行个别因素修正;求出估价对象宗地价格。 《规范》将房地产估价按估价目的进行分类,主要有下列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房地产保险估价;房地产课税估价;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房地产分割、合并估价;房地产纠纷估价;房地产拍卖底价评估;企业各种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房地产估价;其他目的的房地产估价。 《规范》指出,估价报告应做到下列几点: ◆ 全面性:应完整地反映估价所涉及的事实、推理过程和结论,正文内容和附件资料应齐全,配套; ◆ 公正性和客观性:应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对影响估价对象价格或价值的因素进行客观的介绍、分析和评论,作出的结论应有充分的依据; ◆ 准确性:用语应力求准确,避免使用模棱两可或易生误解的文字,对未经查实的事项不得轻率写入,对难以确定的事项应予以说明,并描述其对估价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 ◆ 概括性:应用简洁的文字对估价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高度概括,对获得的大量资料应在科学鉴别与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筛选,选择典型、有代表性、能反映事情本质特征的资料来说明情况和表达观点。 ( 2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2003 年 12 月 3 日,建设部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意见》旨在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意见》评估机构要求、评估房屋要求、评估价值要求、评估勘查记录、估价报告和拆迁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意见》指出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估价机构实地查勘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3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 2003 年 12 月 4 日,建设部公布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的指导意见增添了被拆迁人可投票选择估价机构以及初步结果需公示 7 日等条款。《意见》于 2004 年 1 月 1 日实施。此前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其拆迁估价不适用此《意见》。 《意见》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为了防止不法行为出现,《意见》要求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向原估价机构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对于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有关部门将予以严厉处罚。 为了让大众对于拆迁知识和评定价格有粗略了解,《意见》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拆迁评估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 7 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如果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 5 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为了公正、公平,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 4 )《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于 2006 年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行为,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日常监管,有如下通知: ◆ 健全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要按照《办法》和《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 192 号)的要求,建立并公示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及时更新信用档案信息。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机关、初审机关(简称许可机关、初审机关,下同)应当根据信用档案公示的内容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 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启用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要通过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初审和审批工作。 ◆ 保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和审批工作的公开透明。初审机关在提出初审意见前,应当将申请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信息在初审机关信息网及许可机关信息网上公示 10 天,认真听取社会、业内意见。对反映的问题,经认真调查核实后,方可出具初审意见。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机构名单及时在许可机关网上公布,依法组织专家评审,接受社会监督。 ◆ 建立资质升降衔接机制。申请延续原资质未获核准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自不予延续许可决定做出之日起至资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核准相应资质等级;逾期不申请核准相应资质等级的,再次申请时,按新设立的机构对待。未申请资质延续或被撤回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再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重新申请核准资质的,按新设立的机构对待。 ◆ 简化变更注册手续。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获准工商登记变更后,向许可机关申请变更机构名称时,应当一并申请办理本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单位名称变更手续。许可机关应当一并办理。 ◆ 加强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破产、解散时,其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应当移交当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 ◆ 加强房地产估价业务日常监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要建立房地产估价报告定期抽查制度,制定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考核标准,实地检查房地产估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房地产估价档案管理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 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日常检查和管理。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房地产估价机构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相同资质等级条件的,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回其资质。对违反《办法》规定有禁止行为的机构,依《办法》严肃处理。 ◆ 加强异地执业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其工商注册所在地行政区域外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完成估价业务后,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向业务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留存房地产估价报告备查。 ◆ 加强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各地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98 号)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抵押当事人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的书面协议,或者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估价报告。 ◆ 规范分支机构的设立。二级、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类似分支机构性质的“办事处”、“联络点(站)”等机构。在《办法》实施前,二级、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 2007 年 3 月底以前完成整改工作。 ◆ 坚决查处房地产估价领域的商业贿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依法严肃查处通过贿赂、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地产估价业务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执业环境。 ◆ 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的作用。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尚未建立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的地方,要尽快组建。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要与地方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密切配合,组织对会员开展互检互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示。 2.3 房地产估价行业技术环境分析 2.3.1 地价评估方法 ( 1 )路线价法 路线价法是对临接道路且可及性相当的土地设定标准深度,选取若干标准宗地求其平均价格,将此平均价格称为路线价,然后再配合深度价格修正率表和其他价格修正率表,计算出临接该道路的其他土地价格的一种估价方法。路线价法实质上是一种市场法,是市场法的派生方法,其理论依据与市场法相同,是房地产价格形成的替代原理。 路线价法适用的对象:路线价法主要适用于城市商业街道两侧土地的估价。运用路线价法估价的前提条件是街道较规整,临街各宗土地的排列较整齐。 一般的土地估价方法主要适用于单宗土地的估价,而且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路线价法则被认为是一种快速、相对公平合理,能节省人力、财力,可以同时对大量土地进行估价的方法,特别适用于房地产税收、市地重划(城市土地整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或者其他需要在大范围内同时对大量土地进行的估价。 运用路线价法估价一般分为下列 6 个步骤进行: 图表 AUTONUM \* Arabic 1 :路线价法估价的一般步骤 步骤 解释 划分路线价区段 在划分路线价区段时,应将可及性相当、地块相连的土地划为同一个路线价区段。两个路线价区段的分界线,原则上是地价有显著差异的地点,一般是从十字路或丁字路中心处划分,两个路口之间的地段为一个路线价区段。但较长的繁华街道,有时需要将两个路口之间的地段划分为两个以上的路线价区段,分别附设不同的路线价。而某些不很繁华的街道,同一个路线价区段可延长至数个路口。另外,在同一条街道上,如果两侧的繁华程度、地价水平有显著差异的,应以街道中心为分界线,将该街道的两侧各自视为一个路线价区段,分别附设不同的路线价。 设定标准深度 从理论上讲,标准深度是街道对地价影响的转折点:由此接近街道的方向,地价受街道的影响而逐渐升高;由此远离街道的方向,地价可视为基本不变。但在实际估价中,设定的标准深度通常是路线价区段内临街各宗土地的临街深度的众数。 选取标准宗地 一面临街; 土地形状为矩形; 临街深度为标准深度; 临街宽度为标准宽度(可为同一路线价区段内临街各宗土地的临街宽度的众数); 临街宽度与临街深度比例适当; 用途为所在路线价区段具有代表性的用途; 容积率为所在路线价区段具有代表性的容积率(可为同一路线价区段内临街各宗土地的容积率的众数); 其他方面,如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生熟程度等也应具有代表性。 调查评估路线价 路线价是附设在街道上的若干标准宗地的平均价格。通常在同一路线价区段内选择一定数量以上的标准宗地,运用收益法(通常是其中的土地剩余技术)、市场法等,分别求其单位价格或楼面地价。然后求这些标准宗地的单位价格或楼面地价的简单算术平均数或加权算术平均数、中位数、众数,即得该路线价区段的路线价。 制作价格修正率表 价格修正率表有深度价格修正率表和其他价格修正率表。深度价格修正率表又称深度百分率表、深度指数表,是基于深度价格递减率制作出来的。深度价格递减率又是基于临街土地中各部分的价值随远离街道而有递减现象,或者说,距街道深度愈深,可及性愈差,价值也就愈低。如将临街土地划分为许多与街道平行的细条,由于越接近街道的细条的利用价值越大,越远离街道的细条的利用价值越小,则接近街道的细条的价值高于远离街道的细条的价值。 计算临街各宗土地的价格 计算出房地产的价格 资料来源: ** 房地产估价行业研究小组整理 ( 2 )城市基准地价评估 城市基准地价是以一个城市为对象,在该城市一定区域范围内,根据用途相似、地块相连、地价相近的原则划分地价区段,调查评估出的各地价区段在某一时点的平均价格。 城市基准地价评估的方法和步骤一般是: 图表 AUTONUM \* Arabic 2 :城市基准地价评估的方法和步骤 步骤 解释 确定基准地价评估的区域范围 这是以一个具体城市为对象,确定其基准地价评估的区域范围,例如是该城市的整个行政区域,还是规划区、市区或建成区等。评估的区域范围大小,主要是根据实际需要和可投入评估的人力、财力、物力等情况来定。 明确基准地价的内涵、构成、表达方式、基准日期等 其中特别是要明确拟评估的基准地价所对应的土地条件或状况,包括土地的基础设施完备程度、平整程度、权利性质(如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还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用途(通常分为商业、办公、居住、工业等不同的用途)、容积率(通常按用途来明确相应的容积率)等。 划分地价区段 所谓地价区段,是将用途相似、地块相连、地价相近的土地加以圈围而形成的一个个区域。一个地价区段可视为一个地价“均质”区域。通常可将土地划分为 3 类地价区段:①商业路线价区段;②住宅片区段;③工业片区段。划分地价区段的方法通常是就土地的位置、交通、使用现状、城市规划、房地产价格水平及收益情形等做实地调查研究,将情况相同或相似的相连土地划为同一个地价区段。各地价区段之间的分界线应以道路、沟渠或其他易于辨认的界线为准,但商业路线价区段应以标准深度为分界线。 抽查评估标准宗地的价格 这是在划分出的各地价区段内,选择数宗具有代表性的宗地,再由估价人员调查搜集这些宗地的相关经营收益资料、市场交易资料或开发费用资料等,运用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适宜的估价方法评估出这些标准宗地在合理市场下可能形成的正常市场价值,通常应求出单价或楼面地价。 计算区段地价 区段地价是某个特定地价区段的单价或楼面地价,它代表或反映着该地价区段内土地价格的正常和总的水平。区段地价的计算,是分别以一个地价区段为范围,求各该地价区段内所抽查评估出的标准宗地单价或楼面地价的平均数、中位数或众数。计算出的区段地价,对于商业路线价区段来说是路线价,对于住宅片区段或工业片区段来说是区片价。 确定基准地价 在上述区段地价计算的基础上做适当的调整后即是基准地价。在确定基准地价时,应先把握各地价区段间的好坏层次(通常是从好到差排序),再把握其间的地价高低层次,以避免出现条件较差的区段的基准地价高于条件较好的区段的基准地价。 提出基准地价应用的建议和技术 包括该基准地价的作用,将该基准地价调整为各宗地价格的方法和系数,例如具体区位、土地使用年限、容积率、土地形状、临街状况等的修正方法和修正系数。 资料来源: ** 房地产估价行业研究小组整理 ( 3 )宗地价格评估和基准地价修正法 宗地价格是一宗土地的一定权益在某一时点的价格。土地的一定权益,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设有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设有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有租约限制的土地使用权,等等。 宗地价格原则上可以采用下列两种技术途径来评估: ◆ 直接运用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等来评估。但是,宗地的类型和估价目的不同,具体适用的估价方法可能不完全相同。拿宗地的类型来说,待开发土地,如将利用该土地建造某种类型的商品住宅或写字楼、商店、宾馆等,适用假设开发法估价;经新近人工开发或改造的宗地,如填海造地,开山造地,征用农地或拆除旧城区的旧建筑物后进行“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土地,适用成本法估价;已有建筑物的宗地,例如现成的写字楼、商店、宾馆、餐馆等的占地,适用收益法(具体是其中的土地剩余技术)估价;而不论宗地的类型如何,只要该类宗地有较发达的交易市场存在,可以找到较多的交易实例,均适用市场法估价。 ◆ 在有了基准地价的地区,可通过基准地价的修正来评估。这种方法具体可称为基准地价修正法。该方法可定义为:在政府确定公布了基准地价的地区,通过具体区位、土地使用年限、容积率、土地形状、临街状况等的比较,由估价对象宗地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调整得出估价对象宗地价格的一种估价方法。 运用基准地价修正法估价应按如下步骤进行:①搜集有关基准地价的资料;②查出估价对象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③进行交易日期调整;④进行土地状况调整;⑤求出估价对象宗地的价格。 由于在不同城市,基准地价的内涵、构成、表达方式等可能不同,具体调整的内容和方法也不完全相同。基准地价的内涵、构成、表达方式等的不同,有基准地价是熟地价还是生地价,尤其是在城市建成区内是否包含市政配套费、拆迁补偿安置费;是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还是区片价的基准地价或路线价的基准地价;是用土地单价表示的,还是用楼面地价表示的;对应的用途、容积率和土地使用年限等,如在评估基准地价时设定的土地使用年限是无限年还是相应用途的法定最高年限,或是统一为某个固定年限等。 ( 4 )高层建筑地价分摊 随着房地产交易活动的日益发展和产权多元化,一座建筑物只有一个所有者的格局被打破了,出现了一座建筑物内有着众多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情况,他们分别拥有该座建筑物的某一部分,如有的拥有地下一层,有的拥有地面一层,有的拥有地上一层。特别是多层、高层住宅或公寓,一户居民往往只拥有其中的一套住房。但是,整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只是一块,在实物形态上不可分割。当这座建筑物的开发商售出其中的某一部分后,该块土地的使用权的一个相应份额也就随之转移,最后是购得这座建筑物的众多所有者按份共有该块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大家各自的份额是多少就成了一个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通过高层建筑地价分摊解决:各部分占有的土地份额、各部分享有的土地面积、各部分享有的地价数额等问题。 高层建筑地价分摊的方法 ◆ 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方法,是根据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的多少来分摊,即如果甲拥有的建筑面积为若干平方米,那么他应享有的地价数额为他所拥有的建筑面积乘以土地总价值与总建筑面积的比率(即楼面地价),他应占有的土地份额为他所拥有的建筑面积除以总建筑面积。具体如下: 某部分享有的地价数额 = 土地总价值 / 总建筑面积 x 该部分的建筑面积 某部分占有的土地份额=该部分享有的地价数额 / 土地总价值=该部分的建筑面积 / 总建筑面积 ◆ 按房地价值进行分摊 为了克服按建筑面积分摊出现的不同部分的价值不同,但却分摊了等量的地价,可以依据各部分的房地价值进行分摊。具体方法是: 某部分享有的地价数额=土地总价值 / 房地总价值 x 该部分的房地价值 某部分占有的土地份额=该部分享有的地价总数 / 土地总价值=该部分的房地价值 / 房地总价值 ◆ 按土地价值进行分摊 按房地价值进行分摊的方法,当香港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遇到困难时也被提出来过,但它仍然存在上述的假设用途、面积、平面布置、装修装饰等相同,仅房地价值不同的各层所分摊的建筑物价值不相等这个理论缺陷,因此,需要进一步寻找更为合理的分摊方法。 更为合理的分摊方法就是依据各部分的土地价值进行分摊,具体方法如下: 某部分占有的土地份额=(该部分的房地价值一该部分的建筑物价值) / (房地总价值-建筑物总价值) 某部分享有的地价数额=该部分占有的土地份额 x 土地总价值=该部分的房地价值一该部分的建筑物价值 由于未来的房地价值是不断变动的,土地价值也是不断变动的,因此,按房地价值进行分摊的方法和按土地价值进行分摊的方法,从理论上讲要求地价分摊不断地进行,但这在实际中不可行,因为进行分摊所需的费用可能很高,另外土地占有份额一旦确定下来之后也不宜经常变动。而如果间隔一定的年数进行分摊,这种间隔期多长合宜也是值得研究的。 上述讨论的分摊方法不仅适用于多层、高层建筑物的地价分摊,而且适用于同一层或平房的不同部位分别为不同人所有、房地价值不相等时的地价分摊。例如,在繁华地段,沿街部分的房屋比里面的房屋价值高,在这同一房屋分别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占用的情况下,就需要进行地价分摊,确定各自的土地占有份额。 2.3.2 拆迁房屋评估方法 ( 1 )用市场比较法估算被拆迁之房价 所谓市场比较法,是在对估价对象计算其的价格时,将估价对象与在较近时期内已经发生了交易的类似房地产加以比较对照,从已经发生了交易的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修正得出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格的一种估价方法。这里所谓类似房地产,是指在用途、建筑结构、所处地区等方面,与估价对象房地产相同或相似的房地产(市场比较法中通常称此房地产为交易实例房地产,简称交易实例)。采用市场比较法估价求得的价格,业内人士通常称为比准价格。 市场比较法是房地产估价最重要、最常用的方法之一,也是一种技术上成熟、最贴切实际的估价方法。在拆迁活动中,这种方法最受被拆迁人的欢迎。他们会将拆迁人的拟补偿价与其他类似房屋的市场售价相比较,从而确定自己是否合算。其实,被拆迁人的这种比较方法就是一种朴素的市场比较法。拆迁人和评估人员不能不考虑这一因素。为此,对该方法本节予以重点介绍。 市场比较法由于是以替代原理为理论基础,而且符合当事人的现实经济行为,以市场上实际的交易价格为估价对照的基准,只要有类似房地产的合适交易实例即可应用,所以在房地产市场比较发达的情况下,它是一种说服力较强,具有现实性、适用范围广、被普遍采用的估价方法。但值得注意的是,市场比较法是要在同一地区或同一供求范围内的类似地区中,有与估价对象类似地区中,有与估价对象相类似的房地产交易对象时,才是有效的方法;而且运用市场比较法时,需要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的修正等,这些作业既要具备相当的知识,又要依靠丰富的经验;否则,很难得出比较准确的房地产价格。不过,拆迁实务中,常见的是市场比较法本无过,而是使用这种方法的估价师不按规范来估价导致估价结果背离实际。 运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被拆迁房价格评估的一般步骤是: ◆ 收集交易实例:运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拆迁房屋的价格,必须具有较多的原始资料,如果资料太少,则比较评估出的价格难免武断、不够客观。因此,运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估价时,首先应尽可能地收集较多的交易实例。目前的评估机构与房地产交易机构关系较密,对此,应不存在困难。 ◆ 选取比较实例:尽管收集和积累的交易实例较多,但针对要估价的某一拟拆迁的房地产来说,其中有些交易实例并不适用。因此,在对某一房地产进行估价时,还需要选择其中符合一定条件的交易实例,作出供比较参照的交易实例。供比较参照的交易实例选择得恰当与否,直接影响到市场比较法评估出的价格的正确性,因此应特别慎重。一般来说,选择交易实例应尽量满足以下要求: 估价对象房地产的用途应相同。这种用途主要反映大类用途,如果能做到小类用途也相同则更好,其中大类用途如下:商业、办公楼、宾馆、住宅、工业、仓库。混淆用途,是目前估价错误的主要原因之一。 与估价对象房地产的建筑结构应相同。建筑结构一般有如下几种: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简易结构。 与估价对象房地产所处的地区应相同,或在同一供求范围内的类似地区。由于市场比较法是以替代原理为理论依据,用来比较参照的交易实例房地产与估价对象房地产之间要具有替代关系。因此,交易实例必须是在同一供培育范围内的类似地区中的房地产交易,如果能做到在同一地区则更好。 与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格类型应相同。一般来说,价格类型大致有如下几种:买卖价格,租赁价格,入股价格,抵押价格,征用价格,课税价格,投保价格,典当价格。拆迁估价原则上应适用买卖价格。 与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估价时点应接近。估价时点,是指决定估价对象房地产估价额的基准日期。所谓接近的含义是相对的,如果房地产市场相对稳定,在几年前的交易用于现在比较,也比较有效。如果房地产市场变化快,则比较的有效期要缩短。一般认为,交易实例的交易日期越近越好,实在无近期交易实例,采用的交易实例的交易日期在 5 年以上的不宜采用,因为在进行交易日期修正时会出现较大偏差。 该交易实例必须为正常交易,或可修正为正常交易,所谓正常交易,是指交易应是公开、平等、自愿的,即在公开市场、信息通畅、交易双方平等自愿、没有私自利益关系情况下的交易,正常交易应是一种对交易双方来说经济上合理的交易。 具体地说,比较实例房地产若与估价对象房地产不是存在于同一地区中,则应将比较实例房地产所处地区与估价对象房地产所处地区的区域因素加以比较,找出由于区域因素优劣所造成的交易价格高低,从而进行减价或增价修正,使其成为估价对象房地产所处地区的区域因素下的价格。此后再进一步将比较实例房地产与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个别因素加以比较,进行类似的修正。如果比较实例房地产与估价对象房地产是处在同一地区中,则不需作区域因素修正,而只就比较实例房地产与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个别因素加以比较,进行相应的修正。 ◆ 建立可比价格:选取了比较实例后,还应使各比较实例的价格之间及其与拟将评估的估价对象的价格具有比较的基础,然而再作有关修正。建立可比价格要做的工作主要包括:统一划为单价,如××元 / 平方米;统一货币单位,原则上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统一面积单位,如是平方米,还是平方尺,原则上为平方米;统一面积内含,原则上应是建筑面积。 ◆ 进行交易情况修正:交易情况修正,是排除交易行为中的一些特殊因素所造成的交易价格偏差。由于房地产具有不可移动性等种种特性,房地产市场一般是个不完全市场,因此其价格往往容易受到当时的一些特殊行为的影响,所以必须将个别的特殊交易情况排除,使其正常化。换句话说,基于特殊情况的交易价格在市场比较法上不适合作为比较的对象,而应进行修正,使其成为正常价格。 ( 2 )用成本法估算被拆迁之房价 所谓成本法,是在求取估价对象的价格时,以开发或建造估价对象或类似房地产所需耗费的各项必要费用之和为基础,再加上正常的利润和应纳税金来确定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格的一种估价方法。运用成本法对房地产进行估价时,通常将成本法称之为重置成本法。过去的拆迁活动均是采取这种估价方法,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后,这种方法的效用大打折扣,仅在估价中对建筑成本部分作为一种计算方法。但在农村的拆迁活动中,在无偿调整宅基地后,仍广泛使用。 运用成本法估算房地产价格的基本公式是:房地产价格 = 该房地产重新建造完全价值 - 建筑物折旧 ◆ 关于重新建造完全价值 所谓重新建造完全价值,是假设在估价时点重新建造或购置全新状态的房地产时,所必要的适当成本或价格。重新建造完全价值包括土地重新建造完全价值和建筑物的重新建造完全价值。 对于专业房地产估价人员来说,运用重置成本法进行房地产评估时,需要掌握从取得土地到建筑物建成交付使用的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费税种类、支付标准和支付时间。如果掌握了市场比较法,就可以较准确地把握重新建造完全价值。也就是说,只要从众多的新建商品房中找出类似地段、类似建造标准、类似用途、类似楼层和朝向的房屋的正常交易价格,就可以作为重新建造完全价值的参考数据,接下来就是要搞清建筑物的折旧。 ◆ 建筑物的折旧 建筑物的折旧一般是指建筑物因时间经过所造成的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有形损耗是指由于人工使用和受自然影响而引起的价值损失,如磨损、风吹日晒、建筑材料老化或腐朽等;而无形损耗是指由于技术进步、消费观念变更等原因而引起的价值损失。例如,现在时兴“三大一小一多”的住宅形式,即客厅、厨房、卫生间大、卧室小、壁橱多的住宅,过去兴建的卧室大、客厅小的住宅,相对而言就过时了。折旧的计算方法有很多种,如直线折旧法、观察法等。 在计算折旧时一般不直接使用“已使用年数”而要使用残余年数。设建筑物的耐用年限为 N ,已使用年限为 t ,残余年数为 n ,理论上 N=t+n ,现实中, N ≠ t+n ,因为当建筑物的耐用年限和已使用年限相同,若保养维护不同,其残余年数并不相同。残余年数需要估价人员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判断。 ◆ 现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房屋完损等级是用来检查房屋维修保养情况的一个标准,是确定房屋实际新旧程度和估算折旧的重要依据。房屋的完好程度越高,其现值就越接近于重新购建价格。 1984 年 11 月 8 日,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同年 12 月 12 日发布了《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如果该标准废止,则应适用新的标准。现将有关内容综合如下:房屋完损等级是根据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三个组成部分的各个项目完好、损坏程度来划分的,分为下列 5 类: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危险房。不同完损程度房屋估价大不相同。 2.3.3 期房评估方法 一般习惯上把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设的、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称为期房。即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合同。 期房价格是指房地产的预售价格,期房价=现房价-相应的投资利息±销售风险预期损益值。期房价格实际就是未来某一特定时点,交付某一特定结构、标准房地产、现在所需支付的税前价款。在目前房地产价格类型中,期房价格是使用相对较少。但近年来人们购买期房将会逐渐成为一种主要的市场行为,居民纷纷购买预售商品房就是例证。房地产开发预售,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受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束,评估期房价格不能完全与开发风险相提并论。 ( 1 )由现房价格评估期房价格 ◆ 评估原理 期房与现房相比,区别在于期房不是即期交付,而且未来交付,买卖双方能够达成如下共识:一是买方支付购买期房的房款,加上投资利息,应等于期房交付时的市价;二是由于市场情况变化,期房交付时的市场价与现房价不一定相等,其中有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或物价指数的影响。期房价格应满足如下等式: 期房价格+投资利息=期房交付时的现房价 期房交付时的现房价=现房价±预测房价变化值 故有:期房价格+投资利息=现房价±预测房价变化值 即:期房价格=现房价-投资利息±预测房价变化值 或:期房价格×( 1 +利息比率)=现房价×( 1 ±期日修正率) 期房价格=现房价×( 1 ±期日修正率)÷( 1 +利息比率) ◆ 评估步骤 由现房价格评估期房价格时,一般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第一步,将已知现房价格修正到与期房交易情况、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相似状态下的价格水平。 第二步,根据房地产市场状况,预测期房交付时房价的变化值和期日修正率。 第三步,计算投资利息比率。如用 i 表示年利率, n 表示估价时点到期房交付时的年限,则利息比率= { ÷投资额 } ×投资额=( 1+i ) n-1 。 由此可见,当利息比率表示为( 1+i ) n-1 时,期房价格评估公式就可表示为: 期房价格= ÷( 1+i ) n 因此,期房价格就是期房交付时的现房价的折现值。 第四步,计算期房价格。 ( 2 )由预售房价评估期房价格 ◆ 评估原理 由预售房价评估期房价格,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同一住宅区内不同交付时间的类似房屋,已知先期开发的预售价格,需评估后期开发的预售价,即期房价格;二是不同小区、不同交付时间的类似房屋,已知一个小区的预售价格,需评估另一小区的房屋预售价格。为叙述方便,不妨把前期开发房屋记作期房甲,把后期开发房屋计作期房乙,假定两种期房都有一个共同参照的现房价,则有: 期房甲价格= ÷( 1 +甲利息比率) 期房乙价格= ÷( 1 +乙利息比率) 经整理,可得 期房乙价格=期房甲价格× ÷ ◆ 评估步骤 评估时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第一步,将已知的一次性付款预售价格修正到与期房交易情况、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相同或相似状态下的价格水平; 第二步,根据房地产市场状况,预测期房交付时同类房价的变化值或期日修正率; 第三步,计算投资利息比率; 第四步,计算期房价格。 ( 3 )由房地产价格时间序列资料评估期房价格 该情况适用于房地产价格时间序列资料齐全,价格规则变化时的期房价格评估。根据以上分析,则有: 期房价格=现房价×( 1 ±期日修正率)÷( 1 +利息比率)=交付时的预测价格÷( 1 +利息比率) 其评估步骤为: 第一步,收集有利用价值的房地产价格时间序列资料,找出实例房地产与期房在交易情况、区域因素、个别因素上的差异; 第二步,预测期房交付时同类现房的价格; 第三步,计算投资利息比率; 第四步,计算期房价格。 ( 4 )期房评估应注意的问题 ◆ 应适当考虑风险心理因素 尽管期房在一定的合法手续约束下,具有一定的保障性,但它毕竟不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现房,具有一定的风险,一旦期房变不了现房或变不了期望中的房屋,购房人为追索购房款或合法权益必将面临艰难的法律诉讼。因此,购买期房与购买现房相比,购房者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因素,心理上要承受更多的压力。 ◆ 不宜按现房价打折办法确定期房价格 期房有它独特的属性,虽然它多为空中楼阁,但它受一系列开发条件及法律手续约束,应该说是指日可用的房屋。因此,尽管在评估期房时,特别是以现房价为参照标准时,可适当扣除风险心理因素,但决不能简单地从购房保险的角度以现房价打折的办法进行评估。购房者如欲降低风险,可采取预付定金或分期付款的办法支付房款。 ◆ 期房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期房是一种预售房,必须具备预售的条件。根据目前房地产管理法规,允许预售的房屋只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25% 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从评估角度讲,应要求委托方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作为评估计算时标的物所具有的必备的合法证件,同时要求委托方提供竣工、交付日期的资料,作为计算投资利息和预测房价的依据。如果委托方不能提供以上资料,应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 期房建筑面积应予核实 一般情况下,期房评估时,工程建设都达到了一定的投资额,底层主体建筑已经完工,估价人员可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对房屋尺寸、建筑面积进行核实,不能根据设计图纸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所载面积,评估计算期房价,否则就无法体现真实、客观的原则。 ◆ 应按贷款利率计算投资利息 计算投资利息,要涉及两个参数:一个是利率,另一个是计息期。计息期可按开发商公布、签约的竣工、交付日期计算,比较容易,关键是利率如何确定。 分析认为利率应采用同期贷款利率,而不宜采用存款利率。原因有三:第一,人们一般不会把巨额自有资金投入短期储蓄之中,如以存款利率计算投资利息往往不切合实际;第二,购房贷款机制正逐步趋于完善,贷款购房也已被人们所接受,筹款购房所付出的利息只能按贷款利率进行计算;第三,依通常作法,计算投资利息,一般以贷款利率为准。 ◆ 应充分考虑未来市场情况 期房价格评估时,房地产状况为未来某时点的状态,房地产市场的情况为估价时点的状态。但不可片面地理解为仅考虑估价时点的房地产市场状态,当根据估价时点房地产市场情况及开发建设、供求关系等因素,预计期房交付使用时,该类房地产的价格会有变化,那么,任何有理智的人都会考虑预期的价格走势对现行房价的影响。因此,评估期房价格时,应充分考虑未来房地产市场情况,这是由房地产价格的特征所决定的。 2.3.4 在建工程估价方法 对在建工程估价,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以及估价的目的、估价对象的具体条件、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估价师掌握的市场资料,一般而言,通常采用假设开发法和成本法对估价对象进行评估。 ( 1 )假设开发法 假设开发法在在建工程估价中的运用是,在估算开发项目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的基础上,扣除后续工程的建造成本、费用及其利息和利润、在建工程在续建阶段的利息和利润、销售税费、买方购买在建工程的税费等,求得在建工程的价值。 用公式可以表述为:在建工程价值=续建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续建成本-管理费-续建投资利息和利润-在建工程在续建阶段的利息和利润-销售税费-买方购买在建工程的税费。 在运用假设开发法时,首先就是要正确地预估房地产建成后的总开发价值。在运用假设开发法对在建工程进行估价,则首先是正确预估在建工程续建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根据在建工程完成后的用途,采用适合的评估方法来预估其房地产价值,如果在该评估对象所处同一供需圈内,同类型或相似物业的市场买卖交易比较充分,易于获取可比交易案例,则适合采用市场比较法;如果市场买卖交易较少,评估对象属于收益性物业,则适合采用收益还原法。 在假设开发法中,要考虑到各种成本费用,包括:续建成本、基础配套设施费、小区配套建设费、建造成本、不可预见费、管理费用、投资利息及融资费等。在各项费用精准预算和计划的同时才能个好的预测开发利润。包括在建工程在续建阶段的利润和续建投资(续建成本)开发利润。开发利润通常取 25%-30% 利润率,但是,该数据并非经验数据,需根据评估对象及其所处市场供需情况而估算。此外,还应考虑到在建工程完工后的销售税费以及买方购买在建工程的税费。 ( 2 )成本法 成本法以开发或建造估价对象房地产或类似房地产所需的各项必要成本费用为基础,加上正常的利润和所纳税金,得到估价对象价值的一种方法。在建工程估价,应考虑估价时点上成本构成的客观水平,由土地价值和现状工程建筑物价值构成,用公式可以表述为:在建工程价值=土地价值+在建工程建筑物价值。 一般可以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和假设开发法来估算土地价值。由于各地的基准地价不同,有的城市采用毛地价(生地价),有的城市采用熟地价,修正参数和修正的方法也不完全一样,所以,在运用基准地价修正法时,必须严格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对于采用假设开发法而言,则,土地价值的求取方法是,先求得项目开发余值,再扣除购地手续费、购地费用利息、购地成本利润后,求取土地价值。用公式可以表述为:项目开发余值 = 总开发价值-总开发成本-销售税费-投资利息及融资费-开发利润;土地价值 = 项目开发余值-购地手续费-购地费用利息-购地成本利润。 总开发价值可采用市场比较法或收益还原法。具体要视项目情况及其所处的市场情况而定。 总开发成本包括建造成本、不可预见费、前期及专业人士费、管理费用。建安工程费,根据估价对象特点和同类工程造价、各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预估。基础配套设施费,根据同类工程投资水平和本项目的特点估算;小区配套建设费,一般取建安工程费的 10% ;不可预见费,一般取建安工程费的 8-10% ;前期及专业人士费,一般取建安工程费的 3% ;管理费用,主要指开办费和开发过程中管理人员工资等,一般取建造成本的 3% 。 投资利息及融资费包括在建工程价值在续建阶段的利息和续建投资(续建成本)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三年固定资产贷款利率 5.94% ,按单利计息,融资费取利息的 10% 。 开发利润一般取 25%-30% 利润率,同样需根据具体项目来定,非绝对的经验数据。 销售税费中销售费用取销售价格的 1.5% (包括手续费和代理费),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取销售价格的 5.5% 。 在建工程建筑物价值包括总开发成本、投资利息及融资费、开发利润。 2.3.5 现房评估方法 现房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时具备即买即可入住的商品房,即开发商已办妥所售房屋的大产证的商品房,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立即可以办理入住并取得产权证。 现房价格评估主要有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方法,一般来说,如果是评估住宅现房,那么市场法是首选的方法;如果是评估营业用商品房,那么收益法应当是首选的方法。 图表 AUTONUM \* Arabic 3 :现房评估的主要方法 现房评估方法 解释 市场法 在所有的评估方法中,市场法是最常用,也是相对最准确的一种方法。它通过选取一些( 3 个以上)的可比案例,将这些可比案例与估价对象在交易情况、交易时间、房地产状况等方面进行比较,最终得出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值,它的优点在于得出的结果与市场交易情况相吻合,最具说服务。缺点是需要收集大量的可信性度高的成交案例,前期工作量较大,而且对于成交不多的房地产,就很难使用市场法,该估价方法市场法一般用于同一区域或均质区域有类似的交易案例。 收益法 收益法更注重现房的盈利能力,认为现房盈利能力决定了现房价值的高低。该方法的优点是对有投资价值的房地产能更准确地反应其内在的价值和升值的潜力,缺点是对于难以出租或营业的房地产不太适用。收益法一般主要用于商业性用房,它具有(或潜在)收益特性。 成本法 成本法可以说是估价方法中最古老,但也很常用的一种方法,以建造该房地产所需的支出得出房地产的价值。其优点是计算较为简便,缺点是往往不能正确地反应房地产的真实价值,与市场实际成交价格相差较大。成本法是没有方法的,一般保守评估是用。 资料来源: ** 房地产估价行业研究小组整理 3.3 房地产估价行业波特五力模型分析 3.3.1 买方竞价能力分析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顾客是指房地产估价服务的委托人,最主要的类型有政府部门、中外银行、房地产商、中外非房地产企业、法院、市民等。尽管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促使房地产估价的业务总量快速增长,但顾客的议价能力并没有降低。 图表 AUTONUM 4 :房地产估价行业顾客讨价还价能力影响因素 资料来源: ** 房地产估价行业研究小组整理 首先,估价服务产品具有很高的同质性,顾客的选择空间大,而且更换估价公司的成本几乎为零,甚至还可能因为压低价格而获得正的收益,因此顾客的议价能力增大。 其次,顾客中不少大型企业掌握了价格话语权。例如银行,由于房贷业务以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上海银行等几大银行为主,这些客户以其巨大的采购量为砝码,迫使估价公司降低价格。类似的还有拆迁公司、财税部门等。 再次,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必须委托估价的情况下,部分顾客可以自己评估,或者委托房地产咨询公司评估。特别是房地产咨询公司,他们为顾客提供从市场研究、前期策划、销售代理到价格测算评估的全套服务,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3.3.2 供应方竞价能力分析 房地产估价行业是一个知识密集型产业,最主要的供应商是信息提供商。由于我国房地产价格信息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所垄断,查询交易价格必须支付高额的费用,因此供应商的讨价还价能力很强。 但是基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供应商的讨价还价能力在弱化。首先,估价机构可以设立市场研究部,开发自己的数据库,降低对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依赖;其次,估价机构通过估价师协会的努力,争取到了比较高的查询费折扣,有效降低了成本。 3.3.3 现有企业竞争情况 以下分别从竞争数量、行业增长率、退出壁垒、竞争层次分析现有企业的竞争情况。分析可得,行业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中低端竞争较为激烈,高端竞争较为缓和。 图表 AUTONUM 5 : 中国房地产估价行业 现有企业的竞争分析 指标 表现 结论 竞争者数量 全国房地产估价行业共有企业 6000 多家 竞争强 行业增长率 2011 年,得益于房地产市场新房购置速度的下滑,二手房交易增速较快,房地产估价行业受益明显,前瞻估计其营业增速将达到 25% 左右。 行业增长率高 退出壁垒 行业的固定成本投入较小,成本主要为人力成本。 退出壁垒较小 竞争层次 房地产估价行业主要提供的是脑力服务,知识服务,在目前估价行业中尚存在资质级别,不同资质间的竞争是缺乏公平性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机构通过兼并等手段提高资质,试图通过提高资质来获取更多的业务。 中低端竞争激烈,高端竞争较为缓和 资料来源: ** 3.3.4 新进入者威胁分析 房地产估价行业处在不同的业务阶段,其新进入者的威胁也不一样,但是无论是高端还是低端,其回报率都较高,只要具备一定的人脉关系,都能获得一定的业务量,这使得对新进入者具有较强得吸引力,特别是对于低端业务,由于资质交易获取,也使得在位企业面临新进入者的威胁较高,而高端业务的威胁较小。 图表 AUTONUM 6 : 中国房地产估价行业 现有企业的竞争分析 指标 表现 结论 进入壁垒 在中低端领域,房地产估价行业的进入壁垒较低,只要具备一定的人力资源,构成合伙团队,就可以申请相关资质;但是在高端领域,资质获取较困难。 低端领域进入壁垒低,高端进入壁垒较高 吸引力 房地产估价行业是智力型行业,主要依靠服务获取收益,利润回报较高,对进入者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吸引力较强 资料来源: ** 3.3.5 替代品威胁分析 由于房地产评估是一种专业的服务,它的服务性质不同于会计、审计等其他中介服务,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其他中介机构能够全面地替代评估服务。但不管在国际市场还是在国内市场上,为顺应经济全球化潮流,众多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都在努力拓展业务范围,由单纯的会计、审计业务扩大至管理咨询、房地产评估等领域,这对房地产评估业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3.4 房地产估价行业存在的问题 3.4.1 估价机构产权问题 ( 1 )房地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未真正实现脱钩。 其主要表现是:第一,估价人员的人事关系一般委托在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在委托过程中人事代理合同的认定还不规范,只是在表面上实现脱钩,估价机构的管理部门仍是原来的主管部门,估价人员仍可以在原来的主管部门任职,并未实现真正脱钩。第二,估价机构的管理人员仍然由原主管部门任命,在体制上还没有真正脱钩。第三,估价机构虽然已经脱钩改制,但是其主要业务来源仍然是原主管部门,与原主管部门是利益共同体,两者在经济上并未实现脱钩。第四,估价机构与原主管部门的人员之间维系多年的上下级关系或者同事关系,使得原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和职工存在“感情色彩”,在工作中会对其脱钩改制出去的估价机构给予照顾。 房地产估价业产权制度的变迁实质上是对原有利益的二次分配,在分配过程中原有既得利益集团必然会设置重重阻碍。所以,虽然按照国家的要求,房地产估价机构脱钩改制已进行多年,但实际仍被原有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个别领导控制着,房地产估价业产权制度的彻底改革还有一个过程。 ( 2 )房地产估价机构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制的私有产权。 在估价机构产权的私有化过程中,机构改制方式存在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两种方式,合伙制要求出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工商注册方式为“个体户”或“私有经济”,而合伙制在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配套,因此作为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出资人一般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制。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优点是各出资人按所出资金的比例享有公司的产权比例和承担公司的债务,同时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是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而不能是国家机关行政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制,一级机构注册资金也仅为 200 万元,因此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制形式的估价机构受公司组成方式和注册资金限制较多,不能为委托方提供信用支撑,也无法约束机构自身的职业道德,导致估价机构的社会信用度不高,估价行为约束力较差。另外,房地产估价机构经营效率低下。因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体制下,部分出资人的经济行为是以获得分红为主,认为自己所占的股份少,对公司的事情就不尽心尽责,从而导致运营效率低下。 3.4.2 行业法制建设问题 中国现有三大中介行业:律师、会计师和估价师,前两者已有《律师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但目前还没有《估价师法》。 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地产估价发展的要求,相继制定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初步形成以估价机构资质标准和估价师注册为核心的房地产估价法律法规体系。但房地产估价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仍然缺失,针对企业改制、征税、拍卖等不同用途的房地产评估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还没有制定。 3.4.3 估价人员素质问题 ( 1 )估价师考试较注重理论考核,对学历要求较高而对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和从事评估业务的年限要求较低,因此应届毕业生的考试通过率较高,而许多真正多年从事评估工作的业务骨干却因基础理论知识的欠缺不能通过估价师资格考试。同时房地产估价人员受所从事业务的限制,一般只掌握与自身所从事业务相关的评估业务,对其他类型的评估业务不熟悉。 ( 2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设置单一,虽然设立了相当于中级职称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但却没有设立对应于新入业人员的初级估价资格,以及可晋级的高级估价师和机电、设备等配套专业的估价师。 ( 3 )估价师再教育缺乏。我国社会经济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对房地产评估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房地产估价师也需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通过估价师再教育才能使评估人员掌握国内外先进的评价技术和相关专业的知识。但从现有房地产评估业再教育的情况来看,估价师再教育在管理方式、培训内容和形式等方面存在诸多的缺陷,有的甚至流于形式,使得房地产估价人员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脱节。 3.4.4 行业有效竞争问题 目前在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注册的评估机构大都是原来隶属于行政部门,后脱钩改制进入市场的。在这一蜕变过程中,有一些评估机构凭借与原管理部门的关系,同时兼营事业性评估和中介性评估,背离了脱钩改制的目标。而一些行政部门则为了巩固保护原隶属于该管理部门下评估机构的收益,以口头或默许的方式对执业活动进行行政干预。这些行为,已经超出了行政机构本身的行政职权,是一种严重违反市场规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妨碍了房地产估价师公正、独立地开展评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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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V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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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国务院 讨论成了 生物技术工程部
zhangjinami
2013-3-2 15:09
建议国务院讨论成了生物技术工程产业部 国家最近制定了生物产业规划目标,2015年生物产业达到4万亿的产值,然而怎么才能加速和实现这一目标那。 我们国家有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交通部、铁道部、教育部等各种部门,但是还没有生物技术工程部,成了这个部门意义重大。 1 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物工程再也不是没有家的孩子了 2 组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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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12字谈2013年资本市场
自控力
2013-3-2 09:30
2011年及2012年,中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 关于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温家宝表示,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在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中的作用。一是适当增加财政赤字和国债规模。今年拟安排财政赤字1.2万亿元,比去年预算增加400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赤字8500亿元,代地方发债3500亿元。他强调,目前中国债务负担率相对较低,今年增加赤字后,赤字率在2%左右,总体上处于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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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师(转,保存)
在岸大夫
2013-2-28 09:08
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审人发 4 号 颁布时间: 2003-1-13 发文单位:审计署 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完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我们对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将修订后的《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审计署、人事部。 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进一步调动审计专业人员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履行宪法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和中级( 审计师 )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第三条 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审计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聘任。 第四条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从事审计、财经工作。 第五条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 第六条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 5 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 4 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 2 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 1 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七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审计署和人事部共同负责。 审计署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组织考试命题,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培训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审计署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审计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八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初、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相应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审计署联合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审计专业中级资格的外语要求另行规定。 第九条 取得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审计署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的 继续教育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 3 年内不得再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涂改学历、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六条所称的从事审计、财经工作年限,其截止时间为考试年度当年 12 月 31 日。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审计、财经工作的人员。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 年 2 月 25 日由审计署、人事部联合发布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根据《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审计署、人事部成立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在审计署、人事部领导下,负责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全国审计考办设在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考务工作由审计署考试中心负责。为了做好考试工作,审计署设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由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考试内容的研究、考试大纲的编写、考试政策 咨询 以及命题指导工作。 二、考试科目与内容初、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与内容均为: (一)《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宏观经济学基础、企业 财务管理 、企业财务会计、法律; (二)《审计理论与实务》:审计理论与方法、企业财务审计。 初、中级资格考试采用同一套考试大纲。根据对初、中级审计人员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不同要求,两个考试科目各部分内容分为初、中级资格共同考试内容和中级资格单独考试内容。 三、考试日期和时间 (一)考试日期: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 l0 月的第二个星期日。 (二)考试时间: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上午为《审计专业相关知识》,下午为《审计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 2.5 小时。 四、考试报名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批准后,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五、考场设置考场原则上设在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考生比较集中,考场安排困难,确需在县设置的,须经省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全国审计考办备案。 六、考试培训各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组织培训要有计划。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各地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管理,实行培训单位资格登记备案制度。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前辅导或培训工作要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应考人员参加各类辅导或培训班。 七、 考试用书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用的考试大纲由审计署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审计署的名义编写、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八、考试工作纪律要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制、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要严肃考场纪律。考试工作人员要坚决执行回避制度。对于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 年 2 月 25 日由审计署和人事部联合发布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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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2国五条点评--关注房地产行业
meiyuanxian
2013-2-22 08:08
国务院出台国五条 在楼市响起一片“涨”声之时,20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了楼市调控“国五条”。会议不仅再次重申坚持执行以限购、限贷为核心的调控政策,坚决打击投资投机性购房,还在继2011年之后再次提出要求各地公布年度房价控制目标 自2009年12月份开始楼市调控以来,政策经历了四次升级,分别是2010年1月的“国十一条”、4月的“国十条”、9月的“9.29新政”,2011年1月的“新国八条”,而这次出台的“国五条”则是第五次调控升级。“国五条”中稳定房价的新政包括,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加强市场监管等五项内容。 国五条点评: 该政策出台一方面可以说是市场所预期的,但是对房地产行业股票的打击看出来,在沪指、深成指分别下跌2.97%、2.59%的背景下,房地产指数下跌2.34%,招保万金分别跌0.11%、0.73%、1.14%、0.84%,中国武夷涨停、深长城+4.64%。 在业绩方面,由于房企,尤其是招保万金等标杆房企2012业绩销售情况较好,估计即使两会出台更严厉的调控政策,2013年的业绩已经可以由所保证。 该政策是否会影响以后年度业绩及地产公司拿地,后续继续关注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投资实务分析-股票分析 版,详细出处参考: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221884page=1fromuid=3285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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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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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新疆反劫机事件得益于中央正确领导
skyteam111
2012-7-7 03:44
7月6日,民航局局长李家祥表示,反劫机事件胜利得益于党中央、国务院对民航安全工作的正确领导,也得益反劫机预案完善有效和机组成员的无畏和训练有素、乘客配合与团结及民航运行系统整体联动。他称民航系统要通过工作,证明中国民航是最安全,中国民航最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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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国际机场
skyteam111
2012-7-5 20:38
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是华东地区第三大国际机场。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是国内重要干线机场、重要旅游城市机场和国际定期航班机场,也是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的主备降机场。机场位于钱塘江南岸,距杭州市中心27公里。机场工程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分近、中、远三期实施建设。1997年7月,机场工程正式动工。2000年12月30日,新机场建成通航运营。2003年9月,国务院批复同意杭州航空口岸扩大对外国籍飞机开放。2004年3月,杭州航空口岸通过国家验收正式扩大对外国籍飞机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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