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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chan 2015-2-20 11:38
【2015新书Data Quality and its Impacts on Decision-Making: How Managers can benefit from Good Data https://bbs.pinggu.org/thread-3584643-1-1.html 声明: 本资源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之用,发布者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敬请下载者支持购买正版。 提倡免费分享! 我发全部免费的,分文不收 来看看 ... 你也可关注我 https://bbs.pinggu.org/z_guanzhu.php?action=listattentionfuid=3727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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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Business Strategy: A Guide to Taking Your Business Forward
kychan 2015-2-7 20:16
Business Strategy: A Guide to Taking Your Business Forward https://bbs.pinggu.org/thread-3572197-1-1.html 声明: 本资源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之用,发布者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敬请下载者支持购买正版。 提倡免费分享! 我发全部免费的,分文不收 来看看 ... 你也可关注我 https://bbs.pinggu.org/z_guanzhu.php?action=listattentionfuid=3727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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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1】 Enterprise, Business-Process and Information Systems Modeling
kychan 2015-2-6 21:00
【2011】 Enterprise, Business-Process and Information Systems Modeling https://bbs.pinggu.org/thread-3571435-1-1.html 声明: 本资源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之用,发布者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敬请下载者支持购买正版。 提倡免费分享! 我发全部免费的,分文不收 来看看 ... 你也可关注我 https://bbs.pinggu.org/z_guanzhu.php?action=listattentionfuid=3727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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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0】Enterprise Information Systems for Business Integration in SMEs
kychan 2015-2-6 20:58
【2010】Enterprise Information Systems for Business Integration in SMEs https://bbs.pinggu.org/thread-3571422-1-1.html 声明: 本资源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之用,发布者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敬请下载者支持购买正版。 提倡免费分享! 我发全部免费的,分文不收 来看看 ... 你也可关注我 https://bbs.pinggu.org/z_guanzhu.php?action=listattentionfuid=3727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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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4】Enterprise Integration and Information Architecture: A Systems Perspecti .
kychan 2015-2-6 20:57
【2014】Enterprise Integration and Information Architecture: A Systems Perspective on Industrial Information Integration https://bbs.pinggu.org/thread-3571417-1-1.html 声明: 本资源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之用,发布者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敬请下载者支持购买正版。 提倡免费分享! 我发全部免费的,分文不收 来看看 ... 你也可关注我 https://bbs.pinggu.org/z_guanzhu.php?action=listattentionfuid=3727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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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05】Clinical Epidemiology: The Essentials
kychan 2015-2-6 04:10
【2005】Clinical Epidemiology: The Essentials https://bbs.pinggu.org/thread-3570212-1-1.html 声明: 本资源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之用,发布者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敬请下载者支持购买正版。 提倡免费分享! 我发全部免费的,分文不收 来看看 ... 你也可关注我 https://bbs.pinggu.org/z_guanzhu.php?action=listattentionfuid=3727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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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4】 Applied Statistics and Probability for Engineers (英文第6版)
kychan 2015-2-4 09:10
【2014】 Applied Statistics and Probability for Engineers (英文第6版) https://bbs.pinggu.org/thread-3566971-1-1.html 声明: 本资源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之用,发布者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敬请下载者支持购买正版。 提倡免费分享! 我发全部免费的,分文不收 来看看 ... 你也可关注我 https://bbs.pinggu.org/z_guanzhu.php?action=listattentionfuid=3727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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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今天查询全国一级建造师考试成绩顺利通过,时至年底顺意做一年终小结,以便时刻鞭策自 ...
pioneer6 2014-12-17 21:16
2014 年个人年终总结 2014 年马上就要过去了,回顾日日夜夜的 300 多天。再次感触到时光的飞逝和时间的宝贵! 40 个春夏秋冬的年轮烙印,刻录下了近半生的岁月痕迹。 即将过去的这一年对自己来说,是收获的一年、刻画记忆的一年、也是酝酿人生转折的一年。 1 、 2014 年 5 月份,第三次参加全国期货投资分析考试,结果是幸运通过。对自己非专业、非职业的个人投资者而言,参加并通过这种高水平高要求的理论考试,难度是可想而知的。这次庆幸通过了,也更深刻体会到只有强烈的兴趣、动力和艰辛的付出,才会有收获。 2 、 2014 年 9 月份,第二次参加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机电)考试,今天查询结果全部以优异成绩通过,近两年的努力结果是理想的。 3 、 2014 年 11 月份的大学同学毕业 20 周年聚会在石家庄老师和同学的精心组织下圆满进行。 20 年前的学校学习生活时光是美好的,记忆是深刻的; 20 年后的同学再聚会更是人生年轮中很有纪念意义的一环。 4 、年终岁尾的这一段时间,也是自己思考、彷徨、煎熬和酝酿人生的重大转折的一段时间。 20 年的国企无效率、无效益平淡生涯并没有磨平自己的棱角、也没用消弱自己的斗志,但消磨了最宝贵的青春时光。再也不能这样过!做自己想做的事,发挥时间价值。但对于 40 岁的自己走出这一步又何尝容易?抉择! 过去的 20 年,自己可以负责任的说:虽身处国企这个耗费人生的大染缸中,自己却保持了简单、负责、执着的个性。战略布局清晰有序、战术过程精准有效,不论是家庭生活、理论学习和实践实战。国企的现实世俗浮躁与金融市场的客观孤立冷静,是完全对立的,两种人性特点的鲜明对比。自己去学习实践磨练了,对丰富人生和完善阅历是有意的! 理论学习、知识积累: 1 )、河北大学法律专业的学习毕业; 2 )、河北工业大学的机械电子过程的学习毕业; 3 )、中级职称和专业技术职务的取得; 4 )、 2005 年,全国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通过; 5 )、 2014 年,全国期货投资分析资格考试合格通过; 6 )、 2014 年,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机电)考试合格通过。 市场实践、经验总结: 1 )、 1994 年,国内证券市场的参与和随后的多年实战; 2 )、 2002 年,国内期货市场的参与和随后的多年实战; 3 )、 2006 年,国内招行外汇期权的参与和随后的多年实战; 4 )、 2011 年,香港金融市场参与和随后的实战。 20 年间,没有浪费一点点时间。绝大部分时间、精力都投入到金融市场中,参与了国内和香港的所有正规金融交易市场和交易品种,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深厚的理论知识。这也是自己抉择是否完全放弃现在国企生涯,全身心投入到金融市场。用自己的名字寓意——“厚积薄发”,是该收获丰硕果实的时候了,展望未来——前景光明灿烂! 20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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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打破高校经费的“铁饭碗”的提法疑似有悖于现行法律
大庆商江 2014-12-9 17:58
打破高校经费的“铁饭碗”的提法疑似有悖于现行法律 【仅供教育研究用】 2014 年 12 月 3 日 ,《中国青年报》发表许日华的文章《打破高校经费的“铁饭碗”》:笔者认为,外界之所以对实施“ 211 ”和“ 985 ”工程反响强烈,其中一个关键的原因是经费投入的体制机制问题。长期以来,在教育资源配置的过程中,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不但掌握着这些经费的投向和使用方式,而且还控制着与此相关的评估考核模式。这种由政府主导资源的配置机制,表面看是由政府出于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而作出的一种目标导向,实际上则很容易成为高等教育体制内设租、寻租的通道,给靠“跑部钱进”、腐败、弄虚作假、“懒政”等行为创造机会。 全国笔者数以万计。如果全体笔者都想按自己的看法决定国家事务,那将是乱糟糟。 试问:打破高校经费的“铁饭碗”以后,您让公办大学要饭吃吗? 这样的文章或许只能有青年报发表,嘴巴子没毛 --- 说话不牢! 我觉得:打破高校经费的“铁饭碗”的提法疑似有悖于现行法律。违法言论要不得。 收集整理:黑龙江省大庆市退休老汉 商江 E-mail:dqddsj@163.com 本人没有全日制大学文凭,没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是著名专家学者。学识水平和艺术造诣有限,不当之处望业内专家教授海涵。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 年 3 月 1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 年 3 月 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 1995 年 9 月 1 起施行)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第五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 年 8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 年 8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章《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 1997 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教财[ 1998 ] 14 号): 1997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 6522.91 元,比上年的 5956.70 元增长 9.51% 。增长最快的是安徽省 (43.13%) 。 1997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 2865.60 元,比上年的 2604.36 元增长 10.03% 。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陕西省 (56.83%) 。 《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 1998 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教财[ 1999 ] 29 号): 1998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 6775.19 元,比上年的 6522.91 元增长 3.87 %。增长最快的是贵州( 27.50 %)。 1998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 2892.65 元,比上年的 2865.60 元增长 0.94 %。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辽宁( 23.65 %)。 《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 1999 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教财 22 号): 1999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 7201.24 元,比上年的 6775.19 元增长 6.29 %。增长最快的是甘肃省( 35.32 %)。 1999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 2962.37 元,比上年的 2892.65 元增长 2.41 %。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甘肃省( 73.62 %)。 《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 2000 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 2000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 7309.58 元,比上年的 7201.24 元增长 1.50 %。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重庆市( 27.85 %)。 2000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 2921.23 元,比上年的 2962.37 元下降 1.39 %。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江西省( 39.81 %)。 《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 2001 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教财 22 号): 2001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 6816.23 元,比上年的 7309.58 元减少 6.75% 。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广东省 (14.88%) 。 2001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 2613.56 元,比上年的 2921.23 元下降 10.53% 。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79.07%) 。 《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 2002 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教财〔 2003 〕 8 号): 2002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 6177 . 96 元,比上年的 6816 . 23 元下降 9 . 36 %。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贵州省( 50 . 69 %)。 2002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 2453 . 47 元,比上年的 2613 . 56 元下降 6 . 13 %。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贵州省( 78 . 04 %)。 《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 2003 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教财 45 号): 2003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 5772.58 元,比上年的 6177.96 元下降 6.56% 。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安徽省( 15.70% )。 2003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 2352.36 元,比上年的 2453.47 元下降 4.12% 。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安徽省( 250.46% )。 《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 2004 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教财 23 号): 2004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 5552.50 元,比上年的 5772.58 元下降 3.81 %。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宁夏回族自治区( 22.07 %)。 2004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 2298.41 元,比上年的 2352.36 元下降 2.29 %。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陕西省( 245.49 %)。 《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 2005 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 2005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 5375.94 元,比上年的 5552.50 元下降 3.18 %。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51.70 %)。 2005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 2237.57 元,比上年的 2298.41 元下降 2.65 %。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73.83 %)。 《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 2006 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 2006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 5868.53 元,比上年的 5375.94 元增长 9.16 %。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宁夏回族自治区( 85.61 %)。 2006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 2513.33 元,比上年的 2237.57 元增长 12.32 %。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甘肃省( 58.23 %)。 《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 2007 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教财 20 号): 2007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 6546.04 元,比上年的 5868.53 元增长 11.54 %。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海南省( 59.06 %)。 2007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 2596.77 元,比上年的 2513.33 元增长 3.32 %。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宁夏回族自治区( 76.27 %)。 《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 2008 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教财 19 号): 2008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 7577.71 元,比上年的 6546.04 元增长 15.76 %。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云南省( 52.34 %)。 2008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 3235.89 元,比上年的 2596.77 元增长 24.61 %。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海南省( 229.83 %)。 《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 2009 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教财 5 号): 2009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 8542.30 元,比上年的 7577.71 元增长 12.73 %。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贵州省( 30.35 %)。 2009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 3802.49 元,比上年的 3235.89 元增长 17.51 %。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贵州省( 125.37 %)。 《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 2010 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教财 14 号): 2010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为 9589.73 元,比上年的 8542.30 元增长 12.26 %,增长最快的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84.03 %)。 2010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公共财政预算公用经费支出为 4362.73 元,比上年的 3802.49 元增长 14.73 %,增长最快的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38.54 %)。 《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 2011 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教财 11 号): 2011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为 13877.53 元,比上年的 9589.73 元增长 44.71 %,增长最快的是宁夏回族自治区( 164.81 %)。 2011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公共财政预算公用经费支出为 7459.51 元,比上年的 4362.73 元增长 70.98 %,增长最快的是宁夏回族自治区( 392.86 %)。 《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 2012 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教财 7 号): 2012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为 16367.21 元,比上年的 13877.53 元增长 17.94% 。增长最快的是云南省( 113.87% )。 2012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公共财政预算公用经费支出为 9040.02 元,比上年的 7459.51 元增长 21.19% 。增长最快的是江西省( 205.07% )。 《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 2013 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教财 4 号): 2013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为 15591.72 元,比上年的 16367.21 元下降 4.74% 。增长最快的是贵州省( 24.58% )。 2013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公共财政预算公用经费支出为 7899.07 元,比上年的 9040.02 元下降 12.62% 。增长最快的是贵州省( 59.81% )。 读完以上文字,读者可以看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经费在不断增加。 2013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为 15591.72 元, 1997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 6522.91 元。 2013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是 1997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的 2.39 倍。 2013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公共财政预算公用经费支出为 7899.07 元, 1997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 2865.60 元。 2013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公共财政预算公用经费支出是 1997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的 2.7565 倍。 收集整理:黑龙江省大庆市退休老汉 商江 E-mail:dqddsj@163.com 本人没有全日制大学文凭,没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是著名专家学者。学识水平和艺术造诣有限,不当之处望业内专家教授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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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qq 2014-11-27 05:28
昨天陪家人上法院出庭 , 家人是提告者 , 结果 , 在法庭给予的压力下 , 被迫合解 . 法院明着告诉你 , 若你不合解 , 你会败诉 , 什么都没有了 ; 我们也明着回复法院 , 即使什么都没有了 , 我们也愿意 , 明明是对方吃掉我们的权利 , 为什么我们要收对方微薄的合解金与对方合解呢 ? 结果 , 法院那群人 , 一直架着你 , 不让你走 , 什么话都说出来了 , 就是要你放弃权利 , 拿对方微薄的合解金与其合解 , 还要求你不可再上诉 , 放弃一切法律权利… 最后 , 我家人含泪签了这张合解书 . 我后来也被叫进去 , 听了听 , 也帮家人说了几句话 , 但家里的老人家或许是承受不了这等压力 , 就说送他啦 , 算了啦 ! 签不签都没差了 .. 等的话 . 所以 , 在当下 , 我的火力也没全开 . 本来他们叫我进去 , 估计就是家里的当事人挡不住法院调解员的压力 . 现在想想 , 十分后悔自己当时怎么没有火力全开 , 帮家人力争到底 .... 唉 . ( 当然我明白自己主要是因为家里的长者 , 有一半主合 , 一半主战 ( 当事人 ) 之因 .) 昨在法院当庭签下合解书后 , 当事的家人当场流下老泪 . 心里十分不舍 . 不舍的不是我们去告的这个案件的权利没争取回来 , 不舍的是那么老了还要来法院受这等不知民间疾苦享有公权却只知要结案的高等知识分子之气 . 想想法院是何等尊贵之地 , 我们提诉 , 就是心中有不满 ,, 怎么公权却不去帮我们查明真相 , 而只会见我们农人好欺负 , 就要我们拿着对方的小钱 , 乖乖走人 ? 就因为被告方家里有钱 , 有权 , 我们这种没身份背景的家庭就注定要受气 ? 拿那点钱 , 是我们损失的 1/10 不到 . 这样就把我们摆平了 ? 唉 ....... 调解员还说我们不会想 , 有拿总比没拿好 !! 问题是 , 明明是我们的 , 却被人家用不当手段取走了 , 你这为民服务之地却不能明察秋亳 .. 你叫我们怎么想 ? 家里的当事人快 80 岁了 , 提告的这件事 , 压在他心里十几年了 , 从小务农 , 没读书 , 不识字 . 不敢争取自己的权利 , 去年 , 在我的支持下 , 才勇敢走出这一步 . 他跟我说 , 这钱 ( 对方给的合解金 ) 他不要拿 , 他要的是这口气 ; 因此 , 我也跟他说 . 真不想合解就别签 , 这钱我们一毛都不要 . 最多我们什么都没有 , 但就是不原谅对方 . 结果 , 家里当事人的二女儿却一直要他爸爸合解 . 想想家族里的人都不齐心 , 后面再抗争下去 , 虽然可再上诉 , 但也没什么戏了 , 说不定 , 家族里的人还会在背后对我指指点点 , 说我好战 . 不懂事 . 因此 , 我也不再说话了 , 家里当事人当时都已经哭了 . 彷佛在哭诉司法的不公 , 世界的无情 . 一个连自己名字都不会写的老农 , 面对着这么多高知识分子给他的压力 , 他怎能不屈服 ? 可是公权的调解员却只是一味要他快签合解书 . 完全不理会他的思绪与老泪 . 我当下就回了他二女儿一句话 , 败诉就败诉 , 为什么一定要签合解 ? 老人的心里就是不想合解 , 宁愿败诉 . 至于要不要上诉再说 .... 但调解员的立场就有问题 , 一直逼老人签合解 , 就是要让他放弃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利 , 让他永无翻身机会啊 !!! 最后 , 家里的当事人还是含泪签下了合解书 . 失望地走出法院 . 我看着他的背影 , 心里很难过 , 过去扶了他一下 . 很怕近 80 岁高龄的他就这样倒下 . 话说了再多都没用 . 理再足也没用 , 对方权高金多 . 你这小小老农凭什么告对方 ? 即使你跟对方曾经是同一个父母生出来的 . 而 , 社会是灰色的 . 事情永远没有对错 , 只有谁的人脉广 , 权利大 . 能力强啊 !! 一夜睡不着 , 很后悔自己当下没有火力全开 , 枉费了自己读了那么多书 , 虽然自己不是学法律的也不是律师 . 但 , 对面家族压力 , 自己还是有所顾忌 . 但 , 回头想想 , 若今日家里的当事人也跟被告同等社会地位 , 同样受过高等教育的话 , 法院还会只苦逼他合解 , 而不劝被告把吃下去的吐出来吗 ? 调解官只是一直说亲兄弟告什么呢 ? 那调解官为什么不跟对方说 , 亲兄弟 , 强占什么呢 ! 或许 , 下次 , 法院可以再订一条规则 , 不识字者勿进 ! 或老农与宠物勿进 ! 结语 : 会读书的人 , 若不会把知识转换成力量 , 用这力量解决问题 , 保护心中想保护的人 , 那这个会读书跟不会读书是没什么差别的 . 会读书的人 , 若不知道除了读书外 , 还要回馈社会 . 奋发向上 , 争取受人尊敬的社会地位 , 那这书读了也没用 . 会读书的人 , 若当上了人民父母官 , 千万要把人民摆心中 , 认真为人民服务 . 别因为事情难解就用权势去压人 . 因为被压到的永远只有善良的平民 . 厉害的人 , 你想压也压不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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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小说《金瓶梅》解禁的政策和法律依据
大庆商江 2014-8-10 04:50
小说《金瓶梅》解禁的政策和法律依据 选自《商江扫描 金瓶梅 》序。商江扫描《金瓶梅》拟由北京艺术与科学电子出版社 2011 年 3 月出版发行,统一书号 ISBN:978-7-900272-48-5 。是合法出版物。 新中国成立以来,小说《金瓶梅》逐步得到了解放。 如今,在“扫黄打非”的战役中,小说《金瓶梅》受到了国家政策和法律的特殊保护。 个别论坛博客管理员对小说《金瓶梅》封闭,对研究小说《金瓶梅》的网友“禁言”,是愚昧无知的表现。 小说《金瓶梅》解禁的政策和法律依据如下: 一、毛泽东主席提出对《金瓶梅》的评价 2008 年 11 月 7 日 ,新京报 ( 记者 张弘 ) “《金瓶梅》洁本面世 毛泽东指示可作内部读物” 在古典文学作品里,《金瓶梅》备受争议,自明、清以来,一直被视为“淫书”、“禁书”。 上世纪 50 年代,毛泽东觉得该书可以作为内部读物来重印。在人文社任职多年的黄伊生前曾经在一篇文章中回忆,曾在人文社担任过副社长的许觉民对他讲,“ 1. 传达毛主席要印《金瓶梅》的指示,是王任叔 ( 即作家巴人,曾任中国驻印度尼西亚特命全权大使 ) 在中宣部听的。王当时是社长,由他接受任务并部署影印工作。 2. 该书印数本定 1000 部。王任叔认为,此书印一次不易,以后很难再印,不如印 2000 部。 3. 发行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古典文学编审陈建根称,影印本发行手续特别严格,购者要有三个条件:一、年满 45 岁;二、已婚;三、省、军一级的高干或研究家。每部书编了号,购买时要登记。 2010 年 4 月 14 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毛泽东五评《金瓶梅》:不可不看 但污辱妇女不好”:毛泽东酷爱读书喜发议论,他曾先后五次评价过《金瓶梅》。  第一次是在 1956 年。当年 2 月 20 日毛泽东在听取重工业部门工作汇报时同万里等人的谈话中讲道 : “《水浒传》是反映当时政治情况的,《金瓶梅》是反映当时经济情况的,是《红楼梦》的老祖宗,不可不看。” 第二次是在 1957 年。毛泽东充分肯定了《金瓶梅》的文学价值与社会学价值,亲自拍板对《金瓶梅》在全国小范围解禁,毛泽东说:“《金瓶梅》可供参考,就是书中污辱妇女的情节不好。各省委书记可以看看。”于是,文化部、中宣部同出版部门协商之后,以“文学古籍刊行社”的名义,按 1933 年 10 月“北京古佚小说刊行会”集资影印的《新刻金瓶梅词话》,重新影印了 2000 部。这些书的发行对象是:各省省委书记、副书记以及同一级别的各部正副部长。影印本《新刻金瓶梅词话》两函 21 册,正文 20 册, 200 幅插图辑为一册。所有的购书者均登记在册,并且编了号码。 第三次是在两年之后。 1959 年 12 月至 1960 年 2 月,毛泽东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一次谈话中,将《金瓶梅》与《东周列国志》加以对比。他说,后者只“写了当时上层建筑方面的复杂尖锐的斗争,缺点是没有写当时的经济基础”,而《金瓶梅》却更深刻,“在揭露封建社会经济生活的矛盾,揭露统治者与被压迫者的矛盾方面,《金瓶梅》是写得很细致的”。 第四次是在 1961 年。毛泽东 1961 年 12 月 20 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和各大区第一书记会议上说:“中国小说写社会历史的只有三部 : 《红楼梦》、《聊斋志异》、《金瓶梅》。你们看过《金瓶梅》没有?我推荐你们看一看,这本书写了明朝的真正的历史。暴露了封建统治,暴露了统治和被压迫的矛盾,也有一部分很仔细。《金瓶梅》是《红楼梦》的祖宗,没有《金瓶梅》就写不出《红楼梦》。《红楼梦》写的是很仔细很精细的历史。但是,《金瓶梅》的作者不尊重女性。”毛泽东自己是把《金瓶梅》当作“明朝的真正的历史”来读的。他的这一评价,是很有深度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是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抓住经济基础这个基本方面,便能揭示出上层建筑领域斗争或变更的原因,把握社会发展的总趋势。 第五次是在 1962 年。毛泽东当年 8 月在中央工作会议核心小组会上的谈话中,又将《金瓶梅》同《官场现形记》加以比较。他说:“有些小说,如《官场现形记》,光写黑暗,鲁迅称之为谴责小说。只揭露黑暗,人们不喜欢看。《金瓶梅》没有传开,不只是因为它的淫秽,主要是它只暴露黑暗,虽然写得不错,但人们不爱看。《红楼梦》就不同,写得有点希望嘛。” 我感到,毛泽东主席对《金瓶梅》的评价为后来《金瓶梅》的逐步解禁奠定了基础,拉开了序幕。 二、国家新闻出版署对《金瓶梅》的评价 1988 年 6 月 10 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整理出版《金瓶梅》及其研究资料的通知》: :《金瓶梅》是我国第一部长篇白话世情小说,对后世的小说创作曾产生较大影响,在文学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向为学术界所重视。近年来,《金瓶梅》研究日趋深入,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并引起国际上汉学家的注意。因而学术界对《金瓶梅》及其研究资料的需求也日益增大。我们认为,《金瓶梅》一书虽在文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但该书存在大量自然主义的秽亵描写,不宜广泛印行。因此,整理出版应持严肃、审慎态度。一方面,对学术界公认的、确有研究价值的重要刻本,应予有计划、有步骤地整理出版;同时又要对品种、印数和发行范围加以必要的控制,以避免某些副作用。今后,凡整理出版《金瓶梅》及其研究资料,务必遵守国家规定,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1988 年 6 月 10 日 ,新闻出版署《关于整理出版《金瓶梅》及其研究资料的通知》 :我们认为,《金瓶梅》一书虽在文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但该书存在大量自然主义的秽亵描写,不宜广泛印行。因此,整理出版应持严肃、审慎态度。以避免某些副作用。 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意见很明确,《金瓶梅》在文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这就从国家主观部门的角度认定《金瓶梅》是好书,不是坏书,不是淫书。没有“秽亵描写”,没有“某些副作用”的《金瓶梅》(洁本)可以畅通无阻。研究《金瓶梅》(洁本)的资料可以畅通无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文艺作品的“特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9 年 2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正)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很明确,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比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意见更具有法律效力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小说《金瓶梅》属于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研究《金瓶梅》的资料也就不视为淫秽物品。 法律的规定,为小说《金瓶梅》及其研究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小说《金瓶梅》的普及与提高。 从 2009 年 2 月 28 日算起,国家法律对文学作品“特赦”已经快 5 年的时间了,极个别论坛博客管理员对待小说《金瓶梅》仍然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如御大敌,实在是杞人无事忧天倾。太可怜了。神经兮兮的,有那个必要吗? 以上内容约 3000 字。欢迎媒体和公众转载。广泛传播。 收集整理:黑龙江省大庆市退休老汉 商江 E-mail:dqddsj@163.com 手机短信: 13624660933 本人没有全日制大学文凭,没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是著名专家学者。学识水平和艺术造诣有限,不当之处望业内专家教授海涵。 文人相轻自古使然。对待研究《金瓶梅》的专家学者,正如前译林社社长李景端谈论《百年孤独》所说:“挑他们的错容易,要达到同样的高度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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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法治社会要以依法为准则
黄少清 2014-5-11 22:56
法治社会,所有的机构,组织和个人行为,都应以依法为准则。不应以人情扭曲法治,不应以权力扭曲法治,不应以权势扭曲法治,国家、社会不应发生和存在扭曲法治的不公现象。 民主: 每个人都要有充分的依法表达个人观点和行为的自由,不受威胁,恫吓,限制,打击和报复,法律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和安全。民主也有合法与非法之分,依法表达民主,用民主去声讨非法,就是民主;用“民主”去压制民主,用“民主”去打击民主,用“民主”去践踏法治,就是“民主”乱政,“民主”乱社会 , “民主”害国家;是披着民主外衣的非法行径,是地地道道的违法犯罪;是民主的倒退。如当下的泰国,缺乏法治的民主,其实还不如没民主令国家更受害,令人民更遭殃。 法治: 法治缺乏有效的法律权利对等的监督,就只能演变成特权:特权阶级,特权部门,特权人物,特权社会,进而孳生出人情社会,不公社会,腐败社会,道德沦丧社会,世风日下社会。法治公正,首先是执法公正,才有守法自觉,执法公正与否,根本所在是被执法的对象,有没有对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监督质询问责执法者。有,那这个依法就一定会是公平公正的;没有,那就只能是特权法治,执法者自作主张把握的弹性法治,从根本上妨碍公正的法治。缺乏了被执法者的依法监督和质询的执法,谁敢说它是依法和公正的?如:遍布于各条道路的交警测速摄像头,那些测速器是合法的吗?有没有经过质监技监局的依法检定?定期检定?出具合法有效的检测报告?谁有权去质询关联的同是执法者的交警和质监技监部门 ? 他们是否依法和合法而不互相勾结?只有被执法者有质询的法律权力才是公正的保障,被执法者有权要求质监技监部门,每次检测交警部门设置的测速器时,都要向社会公告公示,你检测了哪条道路哪只测速器,检定依据,检定结果,检定时间,有效时间,都应该向公众公示,要是安装在哪条道路上的哪只测速器没有检定,它就没有执法的依据和资格。而被执法者在违返限速规定受处罚时,除有权向交警部门提出验证该测速器的合法性,交警部门还应主动连同执法依据、执法机器的合法要件,执法文书一同送达被执法者;执法人如果采用不合法的手段执法与提供不出合法的执法要件的执法,应该建立法律依法剥夺其执法资格。但事实上,我们的执法和依法能做到这样公正吗?谁最有责任去建立这个社会公正?法治公正?政府?公民?我们只看见过交警以罚款创收,下达目标任务,执行人为了经济利益的各种胡乱执法乱象。作为执法的交警部门是这样,而其它领域呢又会有些什么乱象? 公民: 作为法治社会的公民,要有守法的义务,也要有监督的权利,更要有追责的法律地位。这才是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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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人民时评:宋家滩农民状告省市区三级ZF案的法律价值
wxfwolf 2013-11-29 10:46
原标题:宋家滩案的法律价值(人民时评) 宋家滩农民诉讼案,蕴含着丰富的正面信息,那就是各方对法律的尊重——农民的依法维权、ZF的依法行政、法院的依法判决。尽管这个过程并不完美,但意义非同寻常 这段时间以来,甘肃兰州过去默默无闻的城中村宋家滩知名度大大提高。事情的缘起,是去年兰州市ZF根据城市规划和法定程序征用了该村集体所有的板材市场,但因为对ZF的征用和补偿存在异议, 宋家滩村的1102名农民,竟把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三级ZF一股脑告上了法庭。 这种事情,放在过去是不可想象的,然而今天,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与过去相比,已是大不相同,处理问题的观念与方法也就很不一样了。 先来看农民的做法。对村集体用地被市ZF征用存在异议,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上访?闹事?还是托人?他们选择了聘请律师,以法律维权,为此不惜付出数十万元的代价。对于他们认为“维权不力”的原村委会主任,村民的做法也不是斥责谩骂,而是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罢免。这种做法,本身就体现了一种变化。而这种变化发生在普普通通的农民身上,格外引人注意,因为它作为一个缩影,典型地反映出时代变化对于人们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的深刻影响。 再来看ZF的作为。兰州市与城关区对这块土地的征迁是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的,在补偿方面也尽量满足村民的利益关切:新的替换场所比原来的还大,且具有产权;村集体每年300万元及逐年递增的土地租金收益受到影响,由城关区ZF兜底补足差额;同时城关区ZF还将协调2919万元购买养老保险,解决村民后顾之忧。对于村民依法定程序罢免村委会主任的做法,ZF方面给予了尊重。当然,当地ZF的作为并非尽善尽美,特别在信息公开的问题上,存在着瑕疵。在此过程中,相关ZF官员最突出的感受是一个“难”字。地方ZF深感自己的苦口婆心和仁至义尽不为村民所理解,工作推进十分困难。在此情况下,法律的裁断就变得意义重大。尽管如此,ZF方面也并未向法院打招呼。 最后来看法院的判决。民告官现在已不是新鲜事,但一下子把省市区三级ZF告上法庭,兰州中院还是首次受理。 最后,兰州中院依法作出了判决,14件诉讼中,宋家滩村胜诉5件,被判负9件,双方各有胜负。对于这个结果,当事双方基本接受。 由此看来,曾经被一些媒体作为负面事件进行报道的宋家滩农民诉讼案,其实蕴含着丰富的正面信息,那就是各方对法律的尊重——农民的依法维权、ZF的依法行政、法院的依法判决。尽管这个过程并不完美,但其意义是非同寻常的,因为它展现了中国已经发生的变化,更预示着未来发展的方向。可以说,在一个越来越错综复杂的社会里,协调与行政手段依然不失为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但最重要的方法是法律。法治精神与法律方式将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以至于所有的人、所有的机构,都必须适应这个时代性的变化。 至于农民土地的合理补偿问题,以及土地管理制度的变革,刚刚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指明了方向,后续的改革实践即将展开。我们有理由期待一个更加合理的结局的出现。 《 人民日报 》( 2013年11月29日 0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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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从上海法官集体招嫖反思监督纠错机制
黄少清 2013-8-11 08:40
为什么会有司法掮客的为祸作乱?为什么会有执法犯法的腐败?为什么会有纵权枉法的黑暗?身为执法法官,那些行为在他的公堂上都要被他判罪判刑的,为什么他自己却敢于肆意妄为有恃无恐的去做? 归根到底,还是监督机制缺失,监督机制不到位所然。社会监督,公众监督,总的前提,大的原则,应该建立在不管你是体制内外,也不管你是任何人,只要你的职务,行为与他人的利益相关系的,有联系的,所有利益关系人都有法律权利监督你,都有相互监督问责的平等权利,都有提起司法程序的法律地位,这才是实现公平正义的监督,实现公民社会人人平等的机制;公正与依法才有真正的保障。当与他人无任何利益冲突的人和空间被窥视,才能称为侵犯隐私。与他人有利益关系的空间,不能称其为不受监督的隐私,如果将他人利益相关的空间也当作隐私,那叫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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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特权与公平正义是根本对立的敌人
黄少清 2013-6-24 08:16
古人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可惜,邪教与封建官僚特权阶级的特殊性与特征就是,己所不欲,狠施于人,己所欲,禁绝于人。权杖,是保障己为所欲为的利器,绝不是为公而正的公器。这种特权横行的现象现在仍无处不在,我是特权阶级的体制内人员,我就可以执法违法知法犯法,我监督我自己我只讲所谓的自律,公众不能监督问责我。如警察抓赌,抓赌的警察比被抓的人赌行更恶;警察抓嫖,抓嫖的人本身就是嫖王,交警处罚违章,处罚违章的警察本身就是违章大王,法官将腐败贪官判刑,判贪官的法官本身也正在搞着徇私腐败谋私利,官员倡导公平正义公序良欲,倡导的官员本身却在大搞特权坑人肥私恶贯满盈腐败透顶。凡是在特权横行的地方,公民没有法律地位监督问责特权的地方,天理暗弱,腐败无处不在,社会普遍的价值观无不被特权所扭曲,人性皆被扭曲丑化恶化。 特权与公平正义是根本对立的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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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国 2013-6-19 17:15
“ 陈院长吗? ” 洪城县法院副院长陈斌一上班,就接到罗成打来的电话。罗成大学毕业后,在县文联工作,工作的性质加上天性好动,没事时,不是找同学聚餐,就是约朋友旅游。 “ 什么好事,说吧? ” 陈斌说。 “ 昨天徐小虎打了个电话给我,约我们周六晚上到他那里去聚一聚,说黄婷婷,李珠珠,小雨,还有你喜欢的才女李琼也会去,另外还报了几个男同学的名字,我记不清了。 ” 徐小虎也是陈斌大学同学,在省城机关工作,分管ZF采购。 “ 记性还不错,女同学的名字记得挺清楚。 ” 陈斌笑道。 “ 那是应该的,异性相吸。 ” 罗成也笑着说。 “ 说正经的,去还是不去,我好回话给小虎。 ” 罗成又说道。 “ 没有什么兴趣,跑 100 多公里的路,去吃一餐饭。还不如带着个小孩,一家人到乡下去看看父母,既尽了孝心,又享受了大自然,顺便还可以了解社情民意。 ” 陈斌说道。 “ 小虎打电话的时候,特别强调了一句,说你是这次聚会的中心人物,一定要把你请去,你不去,这台戏唱不成。 ” 罗成说道。 “ 我看到请客吃饭害怕,最好有兴趣就聚一下,没有兴趣就不要聚,顺其自然。 ” 陈斌说道。 “ 你不是对戏很有研究吗,你说一台戏,要是少了一个演员,特别是主要演员,戏能演的成吗? ” 罗成说道。 “ 剧情都不清楚,我怎么就莫名其妙的成了主要演员,你不是为了给小说创作积累素材,导演了这场聚餐吧 ” 陈斌笑道。 “ 你当我有钱没有地方花? ” 罗成也笑道。 “ 既然人家那么热心,那就去一下。公车现在不准开,节假日全封存了,就开你的那辆奥迪去。 ” 陈斌说道。 “ 封了好,说明社会在进步。 ” 罗成笑道。 周六下午 4 点,陈斌家里的电话响了起来。 “ 下来吧,我车子已经停在你楼下了。 ” 罗成在电话里喊道。 “ 太早了吧。 ” 陈斌说。 “ 昨天小虎打电话来说,要我们早点去,好留点时间大家聊一聊。 ” 罗成说道。 “ 讲好了下午 5 点在中心广场集合。 ” 罗成又补充道。 罗成车开的挺利索,一小时点不到,就到了中心广场。陈斌远远看见小虎和其他几个同学已经在那边等了。 同学之间打了招呼后,徐小虎就把一伙人带到了皇家园林酒店。皇家园林酒店在汉江边,是省城新开的五星级豪华大酒店。 “ 同学聚餐,简单点。 ” 陈斌笑着和徐小虎说。 “ 图个氛围,难得大家在一起。 ” 徐小虎笑着答道。 “ 不是公款请客吧? ” 罗成笑道。 “ 我这里现在管的很紧,报不了,看你县文联能不能报销。 ” 徐小虎也笑道。 “ 大家放心吃,小虎打一个晚上麻将赚的钱可以聚会 10 次 ” 黄婷婷笑着说。 黄婷婷是班里最活跃的,大学毕业后自己创业,开了一家名牌服装店。今天穿一身天蓝色波西米亚连衣裙,显得自由晒脱。 “ 我跟你们介绍一下,这是我朋友亚当,亚当是个爱国人士,专做进出口生意,赚老外的钱。 ” 一坐下,徐小虎就把坐在陈斌边上,大家都不认识的一位男士介绍了一下。 ....... 在省城吃了晚饭以后,陈斌就开始返回县城。 罗成晚上喝了点酒,就没有再开车,同去的小李帮他开,一路上,两人不停地闲聊着。 “ 今天小虎用去了不少钱。 ” 陈斌说道。 “ 毛毛雨。 ” 罗成说。 “ 用去的钱相当于你一年的工资,还毛毛雨? ” 陈斌笑道。 “ 小虎在省城大小也算个名人,找他办事的人络绎不绝,用去这点钱不是毛毛雨。 ” 罗成笑道。 “ 亚当坐在你边上,跟你说什么了没有。 ” 罗成问陈斌。 “ 聊他的进出口生意,谈的挺投机,没有讲其他的。 ” 陈斌说道。 “ 出来的时候亚当跟我说,他有一个官司在你们院里。 ” 罗成说。 “ 晚上不是亚当请客吧? ” 陈斌问道。 “ 不会吧,我看徐小虎自己去结的帐,亚当要结,小虎不让他结。 ” 罗成说道。 “ 小虎跟你说了什么没有? ” 罗成问道。 “ 随便聊了几句。 ” 陈斌说道。 ……… 作者:陈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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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控力 2013-3-11 11:15
银行承兑汇票代保管业务是指银行代为客户保管其合法持有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并负责票据信息查询、委托收款及反馈托收资金到账等信息的综合性服务业务。承兑汇票代保管业务对汇票结算量大的银行创新业务品种,实现新的收入增长点有较大好处。但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性、技术性要求很严格,无论操作流程还是管理方法等任何一方面出现漏洞,都有可能造成很大损失,必须从一开始就将风险降到最低,以免今后发生纠纷。 存在的法律风险 代保管中的法律风险。从法律角度看,银行承兑汇票代保管业务属于银行与客户建立的保管合同法律关系。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原物,寄存人按约定向保管人支付或不支付保管费用的合同。它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提供劳务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的,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其成立以交付保管物为要件,即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汇票代保管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源自于银行在保管合同中的义务,保管人在保管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有三项:即妥善保管标的物、不得使用保管物和返还保管物。基于这三项义务,银行在保管中的风险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汇票标的物保管不善的风险。客户交付保管物之后,如果银行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发生保管票据遗失、损毁、账实不符等,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是汇票真实性的审核风险。主要是返还保管物时如出现不真实汇票的责任承担问题,不能将银行在票据承兑及贴现中的真实性审核义务简单适用于代保管汇票业务中,在票据承兑及贴现中,银行作为承兑行或贴现行,自接受票据起就享有了该票据的所有权,从保护自身的角度出发自然应该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否则,会丧失汇票记载的权利,带来相应的经济损失。但是,在代保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银行不应承担票据真实性审核义务,因为保管银行不享有票据权利,只有收取保管费用的权利,相反,客户作为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对保管物的瑕疵负有如实说明义务。三是返还票据时寄存人提出抗辩的风险。如果在返还票据时寄存人对是否为原物提出抗辩,银行负有证明的义务。 委托收款中的法律风险。单从保管合同来说,代保管汇票的委托收款并不是保管合同中的义务,这是银行为重点客户提供的汇票结算性服务业务,如果双方有这方面的约定,银行就应当如约履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一是没有在汇票到期日前发出托收通知的风险。由于保管票据数量较大,且签发行和到期日不同,委托收款中稍不留心,就会发生超过付款期限的情况。二是汇票款项未收回没有返还汇票的风险。如果承兑银行因汇票不真实或超过付款期限将汇票退回,保管银行没有及时向客户返还汇票,就违反了保管合同中的义务。三是没有及时通知客户的风险。无论是汇票被退回或被承兑入账,都没有及时通过客户,导致客户在较长时间内没有做出相应的处理,给客户造成一定的损失,保管银行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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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telxh 2013-3-2 11: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4号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 1998年3月10日公布 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况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 、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 (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十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十三)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第六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二氧化碳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二)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三)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第九条 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一案中盗窃三级以上不同等级文物的,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第十条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第十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上述发票数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量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数量在二千五百份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十二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二)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三)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四)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五)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造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六)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 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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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冉志江律师就香港联想上市疑存严重经济违法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阮汝辉 2013-2-20 15:41
补充证据材料已传送至MSN中文网 https://skydrive.live.com/?cid=e12c481e36428d68group=0sc=documents 敬请点击下载和按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支付奖金。 一、冉志江律师对中科院就全国人大代表公开复函的法律意见   冉志江律师是我国最为资深、著名的法律工作者、律师之一,也是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之一。本法律意见书是冉志江律师在听取了曾于1984至1994年担任了10年联想集团首任总工程师,倪光南院士所表述事实和所出示证据之后,笔于2002年9月6日,此为原文一字未改。 二、倪光南与柳传志的分歧,能称得上大是大非的当属“负债持股”为此,倪光南写信反映他的怀疑和意见,得到四位全国人大代表的支持。最后,中国科学院(简称中科院)办公厅签发了题述答复,表明了中科院的调查结果、立场、观点,客观上也支持了联想集团解聘倪光南的决定,认可了报界按柳传志的口径评述柳倪之争的文章。题述《答复》确认:“1992年,香港联想进行了增资扩股,股本金增至1亿港元。其中,港方股东的增资扩股款,是北京联想借给的”《答复》从五个方面说明借款给港方负债持股是出于客观原因并阐述了相关的理由。我们择其要点,分为五部分来评介分析。 三、《答复》中的五项主张,证据不足且缺乏法律依据。 1、《答复》认为:北京联想与港方合资成立香港联想的目的,就是要借助港方熟悉国际市场和有国际市场营销经验的优势;当时,香港联想在海外市场上还立足未稳,海外市场的运作包括采购和销售渠道以及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主要由港方负责。香港联想以90万港元的股本起家,短短几年发展成为上市公司,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北京联想与港方优势互补,密切合作(摘自《答复》)。以上理由,强调了北京联想与港方合作的重要性,以及香港联想对港方在管理、采购、销售、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和在香港成功上市融资的依赖性。   事实上,港方四位股东对香港联想的贡献极为有限,与另一大股东中国技术转让公司(简称中转公司)相比,更显得贡献少、索取多。中转公司是有雄厚实力的中央国企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其负责人柳谷书先生是柳传志的父亲,为香港联想的设立和发展,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促进作用。港方参股香港联想主要是谋取私利,在有利可图的前题下,发挥的作用和贡献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北京联想对四位负债持股的港商,从未达到依赖的程度。而且,1996―1997年香港联想连续二年出现总额高达2.5亿港元的亏损,柳传志说责任在港商,说他们没有管理香港联想的能力。在四位港商相继退出联想后,香港联想的发展充分说明:中央政府和银行的支持、中科院给予的优惠条件和帮助、计算所的人才和科技成果及联想本身的实力,才是香港联想成功上市的主要原动力。对于四位港商的重要性,不仅有历史资料可查,联想的创始人和职工自有公论。过分夸大港方的作用,是《答复》中显而易见的失误。   在香港发行股票成为上市公司,需要规模、业绩和商业信誉。四位港商不具有这些必备的条件,只能靠借北京联想之贷款、持香港联想之股份。联想集团靠谁在香港发行股票、上市乃不争之事实。 2、《答复》认定,假若听任港方股东从公司外部借款增资,则香港联想上市后,北京联想的控股地位会削弱。   首先说明,港方无资扩股,原本无权平分中方股东中转公司出让的扩股权。因此,不是港方出让了5%的扩股权,而是北京联想提供借款支持了港方扩股。如果北京联想将借贷给港方的552.58万美元也作为自己的增资,那么增资后港方将和中转公司同样持3.3%股权。所以,事实是北京联想提供借款使港方增扩了40%股权。   港方股东即使有能力用自有资金或用自己的信誉借款增资(香港银行给个人贷款都需财产抵押,以当时港商财力难以借到巨款),也只能认购三分之一的股份。如果作为中方股东之一的中转公司在香港联想发行股票前,在三个股东之间出让自己增资扩股的权利,有资格、有能力认购受让股份的当然是另一家中方股东北京联想。552.58万美元,可以收购中转公司出让的全部股份。靠自有资金认购或受让股份,是认缴注册资本、增扩投资的基本原则。这样增资扩股才是真实的合资经营,也符合国际惯例。北京联想有552.58万美元乃至3000万元美元的后备资金,可以收购中转公司的股份,也可以和中转公司共同持有中方两股东已控制的67%的股权。按国际惯例,四位港商分割原港方四人共有的三分之一的股份,任何一位港商都没有能力削弱北京联想的控制权。事实表明,港方没有资金也没有从公司外部借款增资的能力。故意让港方负债持股旨在挤走中转公司,增加香港联想的民营色彩和管理核心的自主权。   中转公司是国家在香港注册的中资企业,资信、实力均比港方股东可靠。在柳谷书先生担任中转公司董事长期间,对联想的支持远胜于港方股东。例如香港联想前期经营所需的贷款几乎都依靠中转公司在香港的资信。维持北京联想和香港联想运转所必需的、柳传志等十余名骨干的多次往返签证也是中转公司办的。限制中转公司增资、将其原有的三分之一股份减至3.3%,则另有原因。   柳谷书先生离开中转公司到司法部设在香港的中国法律公司任董事长,是香港联想机构摆脱中转公司参与董事会、委派高管和财务监督、重新调整股权结构的潜在原因。中国法律公司参与了香港联想的上市策划和运作,柳谷书先生功不可没。而中转公司在香港联想业绩(除总资产一项外)已满足上市条件,有可能通过增资上市发行股票的情况下,拒绝增资则实为反常。中转公司只保留3.3%的股份并自此被排除在决策和管理层之外,根本未参与策划上市的前期工作。柳谷书先生离开中转公司、中转公司未能增资扩股又涉及另一公案,我们相信终有一天会大白于天下。   四位港商没有资金和北京联想平分中转公司出让的扩股,北京联想用提供全额贷款552.58万美元的方式,扶持港方从出资30万港币、占股三分之一,增资扩股成为占有43.3%股权的第二大股东。北京联想承担如此之大的资金、经营和决策风险,取得53.3%控股权,居然声称以此为条件使港方让出了5%扩股权,实在称不上是平等互惠的交易。   北京联想的决策人用私下借款的方式给予港方43.3%的股权和管理权,既排除了中转公司的参与和监督,又削弱了中科院和计算所的监管,使一家国有资产承担投资义务的企业,变成民营团体(四位港商和管理班子)享有股东权利的香港上市公司。这样重大的内幕交易,事先未报上级主管及代表国家持股的中科院和计算所批准,已经违反了国务院的规定。 3、《答复》认为,借给港方股东增资扩股用款是北京联想董事会的决定,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明文件来说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准许港方借北京联想之钱、持香港联想之股,有无董事会决议是确认法律责任的关键。北京联想是否为此事召开过董事会、董事会是否有董事签字通过的决议,这是一个最容易查清的事实。签发《答复》的机构,既是北京联想的上级主管又是最大股东,只要从北京联想调出一份真实、有效、符合章程的董事会决议,就足以答复来自人大代表的质疑,无需作过多的申辩。   据当时任联想董事的倪光南先生所述,北京联想根本没有为此事召开过董事会,他本人也没有见过董事会关于此事的书面决定。他只找到一份有北京联想、香港联想和深圳联想财务部门人员参加的财务工作会议纪要,这份不能取代董事会决定的《会议纪要》,是北京联想的一名董事柳传志1993年6月29日签署的。   这份在1992年10月15日借款合同签订后签发的纪要披露: 北京联想将2700万美元借给“北明公司(名称暂定)”,北明公司将其中的552.58万美元借给“源富来、导远公司”;   源富来、导远公司是四位港商控制的私人公司;《会议纪要》对2700万美元的来源未作说明,只是在第五条说到“中行借款利率”,第九条规定,5%的利息与实际付中行贷款利息之差,由北明公司代管,北京联想资金部统一安排使用。《会议纪要》没有说明借款合同何时签订及如何履行。   总之,倪光南凭这份《会议纪要》,经请教时任联想集团董事长的曾茂朝(计算所法人代表),推断北京联想未经董事会讨论、由少数人擅自决定将中行的3000万美元贷款转借给港方552.58万元,事出有因、合乎常理、绝非凭空捏造。所谓暂定名称的“北明公司”,作为北京联想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也从未公开出现。   此外,据知情人士透露,柳传志的弟弟柳传民当时在中行信贷部工作,柳传志的妻子龚国兴是北京联想OA部的总经理,实际掌握财务大权。能控制“北明公司”、提供《会议纪要》背景和内幕的关键人物,当然是签署这份财务工作会议纪要的柳传志。换言之,如果没有董事会的决定,柳传志先生应对此事负全部责任。   依照我国法律,包括且不限于《刑法》和国家财政、央行、外汇管制的行政法规,北京联想将552.58万美元借给港方持股参与香港联想的决策和管理,不仅要经董事会讨论决定,还要报中科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换言之,董事会乃至股东大会根本没有作出这项决定的权利。中科院未经国有资产及金融、外汇管理部门特别授权,放弃对552.58万美元出境借给外商持股一事的审批和监督权,也是失职。因此,《答复》中对此事所作的辩解,没有令人信服的凭据,不能成立。 4、北京联想的552.58万美元从何而来,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答复》认定:北京联想与香港“导远电脑系统有限公司”于1992年10月15日签订“正式借款合同(附件一)”,将552.58012万美元支付给吕谭平、吴礼益、张立基、郑国立4名港方股东;中国银行给北京联想“专项外汇贷款3000万美元”的复函,签发于1993年4月14日;因此,“该专项贷款发生在借资给港方股东之后,不存在将银行专项贷款挪作他用的问题”。这个结论认为:只要有正式借款合同且并非挪用中行专项外汇贷款,北京联想就有权将552.58万美元借给港商注册的公司,甚至直接支付给四名港商个人。这个结论是否成立,我们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 (1)首先,北京联想(自1992年10月15日至1993年4月14日)是一个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有政府颁发的执照为准,我们无需赘述。   国家禁止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禁止企业将持有的外汇借给外商;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将外汇转移境外(含香港);包括中国公民个人的外汇存款、外商投入境内的资产、权益分红、销售收入,携带或汇出境外均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这些都是北京联想应当知道的法规。 (2)其次,北京联想在1992年10月15日之前,有无2700万美元存款,也是一个很容易查清的事实。除银行的贷款外,北京联想的外汇收入、外汇投资和利润,应当反映在其资产负债表和财会帐薄中。北京联想至少应当举证说明552.58万美元的来源,才能证实借给港方的外汇与中行贷款或其他国有资产无关。挪用国有资产或国家规定属于北京联想使用的外汇,未经国有资产、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转借外商也是违法、违纪行为。 (3)最后,还有两个应当查清的事实,就是552.58万美元如何支付给四个港商或其注册的公司,何时投入香港联想转化为股权。只要北京联想和香港联想的负责人、经办人如实提供凭证,也很容易查清。 (4)总之,《答复》避开了以上应当查清、也很容易查清的四项事实,用董事会决定、有正式合同为此事辩解,根本不能对抗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当然,没有董事会决定、没有合法生效的合同,情节就更为严重。 《答复》将552.58万美元认定为北京联想的公款,表明北京联想违反国家关于企业不得擅自向外商提供借款、外汇不得自行转往境外的禁止性规定,涉嫌挪用公款转借港商。挪用公款给外商是单位决定、法人行为?还是少数人知情的个人行为,仍是一个没有答复的疑问。 5、港方低风险、高回报负债持股,超出了国家法律和国际惯例许可的范围。   《答复》披露,港方股东只需按季付息,还本可以无限期延长,不需遵守合同的规定;利息“按照香港银行贷款利率计付”,不需按5%的合同约定或中行的规定;待股票的市场价格升至发行价以上时,再出售部分股票还债。   首先说明,这份借款合同是否合法、是否有效,乃是一个悬而未决的争议。   签有正式借款合同,不按合同正式履行,也是北京联想负债持股决策人的过错。更令港方无所顾忌的是,借款没有财产抵押和担保,只消坐等股价上升。如果股价始终低于发行价,港方无义务还贷、联想则义务按发行价收购港方的股票替港方还借款。据吕谭平透露,柳传志就是这样帮他还债的。如此说来,把股价炒作到发行价以上,也是联想的责任。按我国银行法规,任何一家国营银行或投资公司,都不会这样违反常规放贷。香港的银行也不能像这样无视债权人的利益而关照债务人。   这些年来,北京联想负债持股决策人为了将股价炒高、“关照”港商费尽了心机。1994年香港联想上市后,股价一直升不上去,1996年和1997年香港联想出现巨额亏损后,股价已降到2角多,而且其主要业务(代理和主板业务)都很难恢复原先的嬴利能力,香港联想股票前景十分暗淡。在这种情况下,北京联想负债持股决策人不叫港方还贷,也不收购港方的股票,而是决定将北京联想注入(即“整合”)到香港联想。当时,北京联想在杨元庆领导的微机部努力下,登上了中国电脑业的王座,具有极高的上市价值。北京联想很容易在国内或境外上市,也可借壳上市,“整合”相当于北京联想借香港联想的“壳”上市,但借的这个“壳”中,港商和北京联想几乎占有相同股份,这将使“整合”带来的股票收益有近一半要落入港商之手。为此,倪光南在1997年9月向上级反映,提出在负债持股问题尚未彻底调查清楚和解决之前不宜匆忙“整合”,但他的意见被置之不理。结果,北京联想“整合”到了香港联想后,股价飞涨,从“整合”前的最低点到“整合”后的最高点,股价上升达200余倍,港商获取了暴利。这时,北京联想负债持股决策人才叫港方还贷。通过这样特殊的“关照”,港商负债持股终于“圆满”收场。   《答复》只说及港商可以用1.33港元/股的价格出售股票套现,却没有透露四名港商以什么价格买入股票。按香港联想公布的财务报告,四名港商借款增扩后持股总额达2.08亿股,按1.33元/股出售部分股票还清借款后,尚持有1.75亿股。按照1992年至1994年的国家立法和政策,任何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都不能用这种方式借款给外商持股。在香港的中外合资企业,也不能例外。   除此之外,四名港商每年还从香港联想领取高薪、高额管理分红等,直到离职。   同期的国际惯例,允许公司的高管或技术人员用类似方式取得期权。但是,必须有规章可循,不能私下授受。四位港商在年薪之外,靠借国企的公款取得如此高额的股权和股票买卖权,在香港中外合资企业中也属罕见。香港和北京联想的中方董事、高管、员工都没有类似的股票或期权。   香港联想上市时,在香港的部分员工可以用1.33元/股的发行价格购买很少数量的股票;北京联想的员工,按每股2元以上的市价,也可以购买少量股票;但是,中方员工购买的股票,价格和数量都不能与港商相比,更不能取得北京联想的借款。   至于外商以什么价格买入股票,可以计算出来:原来和港商投资持股完全相同的中转公司,上市后只得到1500万股,四名港商通过借552.58万美元增扩持股2.08亿股,比中转公司多持1.93亿股。因此推算他们借款买到的股票成本应当是每股0.223港元。香港联想的股票价格,长期稳定在2元港币/股以上,一度高达30-60元/股之间。港商获取的暴利,都已载入交易记录,有案可查。负债持股的决策人,闭而不谈港方借负债持股牟取的暴利,只能说明他们深知这种因果关系曝光后,会引起的连锁反应。 四、报界披露的真相表明倪光南没有过错   《答复》是否真实、全面、准确,是否符合法律和国家利益,暂且不作论证。面对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中科院办公厅终于披露了港商负债持股的概况,表明了中科院裁决柳倪之争的立场和观点。 1、中科院认定北京联想借款给港方负债持股应由联想集团董事会负责   中科院作为北京联想的上级主管单位和联想集团的最大股东,明确表示准予港方负债持股并对此事负责。   中科院动用国家授予的审计、监察、纪检职能,仅凭一份借款合同和《中国企业家》杂志2000年第二期关于柳倪分歧的背景材料和倪光南1999年9月7日写的《我的自我批评》,认定北京联想借钱给港商持股无过错。表明中科院不愿揭示552.58万美元的真实来源,不愿深究负债持股的决策人和执行人。   依照自1992年至2000年的国家立法和有效的行政法规,挪用公款给私人使用特别是用于谋取私利,均属违法行为。但刑法明确规定,无明文规定不得追究“单位犯罪”。而挪用公款一罪,则不追究单位、只追究个人。故,以联想董事会或中科院的名义作出的“负债持股”决定,既使违法、违纪也只能由中科院对党中央和国务院承担违反党纪或违反行政法规的责任。没有必要追究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   中科院作为全民事业单位,不会因“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中科院只需向人民代表说明552.58万美元不是中国银行贷款,换言之是中科院有权处置的公款,地方行政和司法机关就无权审查和追究。当然,无论是北京联想或柳传志个人,经中科院事先批准或事后同意,执行中科院的决定,均无需对挪用公款借给外商持股一事负责。除非有证据证明,北京联想没有召集董事会、董事会的最大股东中科院根本不知道或不同意负债持股,挪用552.58万美元公款借给外商牟取暴利是少数人或个别人的决定,挪用公款的行为人才有可能构成犯罪。持有上述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报司法机关依法侦查、起诉、审判。   中科院承担负债持股的法人责任,剪断通向个人责任的线索,是阻止司法机关侦查的有效对策。中科院对人民代表的答复,明确表示由联想集团董事会或此前的北京联想董事会对负债持股承担单位责任,也是为柳传志作出的最有效的无过错证明。 2、负债持股的受益人向报界公开部分真相   负债持股的最大风险是违法、违规,被中国政府或香港证券交易机构取销上市资格。由此产生的债务、损失和法律责任,全部由北京联想承担。一旦出现这样的风险,中科院会毫不留情地将责任归之于某个人。据现有的资料推断,中科院未批准任何违法、违规的作法,充其量是被少数人蒙蔽。   如果在1994年香港联想股票上市前,内部通报港商负债持股的内幕,国内的国资管理、外汇管理、证券管理机构都会出面干涉,要求北京联想中止或收回借款。联想在香港发行股票,将成为泡影。如果在1994年上市前后公布港商负债持股的真相,中科院、计算所和联想员工,势必出现强烈的反对意见。国内外舆论界哗然,特别是熟悉股票上市规则的人士,也会无情地抨击负债持股。香港联想不能上市发行股票、上市后不能募集足够的资金,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负债持股的真相不能通报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不能写入招股说明书和财务报告。只能暗箱操作,瞒天过海。香港联想上市成功后,有北京联想的资产和业绩支撑、有中国银行的3000万美元专项贷款支持,势必能炒作得如火如荼,从股市募集到巨额资金。待港商卖出股票,还清552.58万美元借款,风险即告解除。   北京联想决定和执行负债持股的核心人物,深明此中奥妙。严守机密、严格控制上市进程、稳住外商、确保上市成功,通过炒作股票价格融资,用募集的资金还银行贷款,用转让股票的方式帮助外商还清借款,最终化解了潜在的风险。上市成功、外商还本付息、北京联想的资产和业绩,使香港联想成为香港股市和中国IT产业的明星企业。中科院捧出了一个金娃娃,柳传志成为誉满海内外的企业家,联想的骨干成员个个成为百万富翁。大功即将告成,唯独倪光南要在1994至1999年之间揭开负债持股的真相,成为意料之外的危机。   倪光南既未参与负债持股的操作,又不熟悉股市规则和相关政策法规,更不知揭开真相的后果。他只是意识到中国银行的巨额贷款是国有资产,不能无原则地借给外商,让外商用国有资产与中科院、计算所等国有股东分庭抗礼、牟取暴利。事实证明,掩盖真相、解除风险后,外商是负债持股的最大收益人。但是,提示真相,处分北京联想的违法、违规行为,蒙受损失的也不是外商。   然而,当中科院平息了倪光南的投诉后,外商却毫无顾忌地否认《答复》的主张,向报界披露《答复》未公开的真相。《答复》中写明,四位外商共借款552.58万美元。其中吕谭平借得2154062.5美元(占38.98%)在招股书的附件中写明:吕谭平成为香港联想最大的自然人股东、董事会成员,持有81,106,000股。吕谭平事后向报界透露,在股价俳徊在0.9港元至1.1港元之间时,柳传志以每股1.33港元的价格收购了吕持有的少部分股票(约卖1263万股即可还215.4万美元),让吕谭平还清了欠北京联想的借款。吕谭平还清借款后,又出让了少量股票,套取现金注册了自己的创业投资公司(资产超过数亿)至1999年圣诞前夕,吕谭平在自己价值千万的游艇上向记者宣告,尚余七千万股联想股票,按当时的市价(约50元/股)共计35亿港币。   除了吕谭平外,其他三位港商占负债持股总额的61%,所获取的暴利可想而知。与外商相比,截至2000年9月12日,联想累计上交国家各种税19亿元人民币,交给科学院9400万元。只有柳传志事后坦言,他身为香港联想总裁利用香港股市“三要素”操控香港联想股票价格,帮助自己的家人买卖联想股票,攒了不少钱。是不少于外商,还是不少于中科院?总之,比联想的任何一位中方持股职工都多得多。据香港经济日报1999年12月30日A4版载文“联想四董事趁旺市减持”共套取现金3150万港元。其中,柳传志以每股17.2-18.5港币卖出15万股,获利244-260万元,尚余185万股。由此可见,中科院要查清港商负债持股的全部过程和细节,是一件比报界更容易做到的事情,他们宁可不查、查而不公开,必有难言之隐。   吕谭平被柳传志解聘离开联想后,公开了负债持股的内幕,同时证明:他没有实力在香港银行借款持股,只能向柳传志借。柳传志(实为北京联想)用来增资的钱也是向中国银行借的。言外之意,北京联想借给四位港商的钱,当然是中国银行的贷款。离开联想集团的吕谭平,时时向公众宣扬负债持股的巨额利润,完全推翻了《答复》的观点,说明北京联想显然存在将银行专项贷款挪作他用的问题。吕谭平从未提及批准负债持股的董事会决议,他始终认为一切决定均出自柳传志个人。他公开引用柳的名言:“听多数人的意见,和少数人商量,最后一个人说了算”。   当人们越来越熟悉股市规则的时候,当负债持股的内幕逐渐曝光的时候,已经没有人再深究被遗忘的往事。香港联想从股市募集的资金,来自于成千上万的投资者。股市有风险,盈亏皆由股民自行承受。亏损者,可以把目光转向其他股票,从中获取资金、利润的企业和个人,更没有必要说长论短。吕谭平声称获利几十亿港币,柳传志坦言攒了很多钱,也没有引起人们的好奇。整个负债持股的故事似乎只有一个受害人――沉默羔羊倪光南。 3、倪光南错在哪里?   1992年至1995年,负债持股处于绝对保密的策划、实施阶段。参与策划、实施的核心人物及知情人,屈指可数。倪光南身为联想的总工程师和董事,本应参与董事会和高管层的决策,但实际上被排斥在外,只是按上市规则在应当披露的文件上签名。因此,他有资格认为,负债持股未经董事会讨论,而且有两位董事支持他的主张,共占三票之多。一张中国银行的3000万美元贷款的分配图,引起了他的关注。上面写明:将其中552.58万美元贷款,以联想设立的独资公司(南明公司和莫须有的北明公司)的名义转借给外商。作出这项决定的不是北京联想或南明公司董事会,签署文件的是柳传志个人。倪光南身为香港联想的董事,深知港商无资增持股份。外商在香港联想招股书上的股权,从股份的数量、金额和比例,都远远超过他们的自有资金,由高管小股东变成名符其实的大股东,出乎倪光南的意外。经多方请教,倪光南才发现负债持股的真相并认识到是违法、违规、违纪的大是大非。为此,他要求柳传志、计算所和中科院给他一个合理的解释,说明真相和原委。换言之,他最初所要求的不过是联想职员和董事的知情权。   被剥夺知情权的董事,逐级上告又被逐级驳回,直到被撤销董事之职、被联想除名,倪光南没有任何可以称之为过错的行为。他最大的失误是没有诉诸司法程序:被剥夺知情权,可以向证券交易管理机构和舆论界投诉,他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被剥夺了因知识产权和突出贡献而应得的股份、被无故撤职解聘,本可以向法院起诉,他认为这“涉嫌为个人谋私”,有悖于他投诉的宗旨。   事实证明,倪光南怀疑552.58万美元是中国银行的贷款或北京联想的公款,有理有据完全可以报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按当时的法律和现行法律,国营企业或其管理人员挪用公款(特别是巨额外汇)为私人(包括外商)牟取利益,凡属个人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确属法人行为,也应按违法、违规、违纪,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举报人不仅没有过错,而且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国家的奖励。   然而,当倪光南的怀疑和判断被逐步证实的时候,联想集团已经形成“听多数人的意见,和少数人商量,最后一个人说了算”的体制和决策机制,成为可以在中科院指鹿为马的国有民营公司。联想汉卡之父、联想微机的总设计师、联想事业的开拓者倪光南,反倒被从联想大事记中抹掉,抛给两家杂志炒作成爱告状的“偏执狂”。好在倪光南还是工程院院士,当时尚有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护身符,他的健康状况也还可以、没有丧失工作能力。否则,只有流落江边,或者象屈原一样含冤而死;或者象鲁滨逊一样被抛弃在联想团队之外,等待有人去营救。   四位港商在香港设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多少,能承担多大的债务和责任;552.58万美元借款,实际使用了多久、付了多少利息;四位港商的股票以0.223元/股购进又以1.33元/股的价格出售还贷,获取了多少利润;还贷剩余的1.75亿股,在股价升至30元或60元/股抛出套现,又能获取多少暴利?这些无法掩盖的数据,都应当记录在香港联想的文档、财务账册和凭证里,很容易查清。   是北京联想借助于四位港商在香港股市成功融资,还是四位港商借助于北京联想的借款套取巨额私利?已经成为有案可稽的历史。北京联想不是按国际惯例给港商期权,而是自行承担全部风险、不惜牺牲本公司的利益,故意给予他们牟取暴利的机会。港商以有限公司的名义借款,无抵押、无担保、以公司破产为限承担风险,股票价格上涨,则以个人名义出售套现。已经成为无需争议的事实。   然而,将北京联想的552.58万美元给四位港商,听任他们使用、占有、牟取暴利,把一个全民事业单位投资、国营企业绝对控股的上市公司变成民营且个人说了算的香港公司,毫无顾忌地用香港特区法规避中国法,显而易见违反了国家、中央银行、外汇管理局的有关法律和法规。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违反国家法律的合同条款应属无效约定,自签订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当然,解释国家法律、依法确认借款合同无效需由法院裁决,超出了《答复》的权限。   面对如此明显的大是大非,倪光南作为联想的创办人之一,按组织纪律和行政程序,如实反映自己的看法。当组织作出结论时,顾全大局公开作自我批评。而柳传志则公开喊冤叫屈,借助媒体巧言辩解,将大是大非之争说成个人恩怨,利用联想的成功和财力误导舆论、压制不同意见、掩盖事实真相将倪光南逐出联想的团队并剥夺其可享有的技术和创始股权。   《答复》是依据报刊文章为柳传志提供的护身符和辩护词,能否经受事实和法律的考验,还有待真相大白后依照法律程序裁决。 详细内容敬请阅读今晚报 http://bbs.jwb.com.cn/home.php?mod=spaceuid=78786 南方报网 http://bbs.nfdaily.cn/space-uid-96857.html 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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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公理何在?党纪政纪和囯家法律何在?
sanlinger 2013-2-18 21:55
我是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粮食局机关退休干部,有 43 年党龄。我为了捍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到龚培基(县粮食局原局长,因贪污被开除党籍, 2010 年死亡)等人在调动提拔、分房、房改等方面的打击报复。后遭到陈绍平(原乐安县委副书记、县纪委书记,现县人大主仼)等无视国家政策和法律的人坑害,造成我的房子既不能住、又不能修、更不能卖,闲置至今。给我们全家七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打击和很大的经济损失。陈绍平等人严重违纪违法,利用职权制假造假,欺圧和坑害人民,不但没有被处理,而且被“带病”提拔。 一、乐安县房改办龚清国、丁林彬违背政策,提供伪证,坑人害人 1 、 1987 年 12 月 10 日 , 县粮食局党组会议决定 , 我分到了象山北路县粮食局宿舍第三幢的第一户 , 包括围墙內屋檐下的杂间。县粮食局分房 , 历来是杂间靠那户就归那户。熊秀真 ( 县粮食局机关干部、党员 ) 违反局党组会议决定来和我争第一户住 , 也完全证明了这点。分房时 , 熊进局时间短 , 老婆孩子是农村户口 , 且在石陂粮管所巳分到了一套住房 , 没有资格参加分房。龚培基得了熊的好处 , 滥用职权把第三幢的第三户分给熊。时过半年, 1988 年 7 月 , 龚擅自推翻局党组会议集体 决定 , 强行把我围墙內屋檐下的一截杂间划给熊使用。是龚的个人行为 , 没有会议记录。 2 、 1992 年 , 全国进行房改 , 根据“每户只限购买一套住房 ” 的政策 , 县粮食局和我签订了“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 ”, 并经乐安县公证处公证。协议书规定 , 县粮食局卖给我的住房建筑面积 139 。 4 平米。县房改办主仼龚清国、副主任丁林彬公然违背政策 , 无视县粮食局和我签的协议书 , 只卖给我 126 。 85 平米。剩下部分 , 即我围墙內屋檐下这截杂间 , 越权卖给远隔两户的熊秀真 54% 产权。熊本身这套住房正房和杂间的面积都比我的大 , 而人口比我家少二人。并且,龚、丁勾结龚培基的儿子龚敏文 ( 时仼县人劳局办公室主任 ) ,合谋向组织提供伪证。主要的伪证有 ( 一 ) 把这杂间卖给熊秀真 , 是县粮食局出了证明 ;( 二 ) 县粮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 这杂间巳分给了熊秀真。 3 、从 1992 年以来 , 根据县政府文件规定 , 我多次要求购买我这套住房的全部产权 , 县房改办龚、丁借口杂间有争议 , 不准我购买。 2011 年元月 , 县房改办通知我要购买房屋的全部产权 , 表面上 , 两人都不能买这杂间 , 悬在这里。但熊原购买这杂间的部分产权又不退回 , 杂间仍归熊使用 , 正如丁林彬经常得意忘形地奸笑说 : “现在好就好在刘涛阳是站着 , 熊秀真是坐着。 ”2011 年 5 月 , 我购买房屋的后部分产权 , 却按调后价买 , 使我多支付了二千多元。 4 、熊秀真霸占这杂间开小卖部 , 影响了我们的正常生活 ( 1 )、我住房的墙体多处开裂 , 属危房。熊霸占这杂间东面没有墙 , 是利用我正房的主墙 , 西面是利用我的围墙。这杂间和我的正房紧密连在一起 , 不可分割。因熊占用这杂间 , 使我们不能维修和改建 , 也无法卖出。 ( 2 )厡本寂静的住房 , 变得非常喧哗 , 严重地扰乱了我们一家人的正常休息。我们的精神长期受到压抑,我和爱人都因此得了髙血压病等。 ( 3 )我们每进出一次房门,都要路过杂间前的过道,熊家经常和我争吵,熊的儿子熊文斌还多次叫嚣要杀掉我。 5 、 2005 年,我准备卖掉这套房,把卖房的钱给在深圳的儿子买房。那时,深圳南山区的新房价格,每平米六千多元,买一套 140 多平米四室二厅住房是八十多万元,首付二十多万元。因房屋不能出售,造成我儿子推迟一年购房,且只购了一套 90 平米的旧房,使我家损失二百多万元。 二、县纪委陈绍平等人颠倒是非,知纪违纪,践踏和破坏党的纪侓 1 、对县房改办龚、丁提供的伪证,我向县纪委提供了证据,证明这完全是假的。县纪委陈绍平等人不但不处理,而且公开护假,对其进行包庇。县纪委调查报告说:“刘涛阳反映丁的诸多问题,查无实据,与举报不符。 2 、 2008 年 5 月 29 日 ,陈绍平利用职权,指示县粮食局党委书记丁南昌向我传达他的“指示”:“( 1 )你再要去向上反映,就要受到严厉的处理 ”;(2) 局长把这杂间分给熊秀真 , 局长有这个权利 ; ( 3 )你还没有购买房子的全部产权,你只买了 54% ,还有 46% 没有买,我们就拆掉你这 46%;(4) 你认为少得了 , 就把你们二人的房子拿来平分 , 包括你儿子的房子 ; ( 5 )熊秀真篡改局党组分房决定进行记录 ; 房改时涂改协议书扩大面积 ; 清房时瞞报缩小面积 ; 多次背着组织擅自盖局公章 , 违规为自己批职称和为小孩批系统內商品粮 ; 带领全家人私闯阙仉生家行凶打人。 3 、多年来,我多次向县纪委举报熊秀真的违纪违法问题,县纪委就是不查。抚州市纪委批转我的举报材料到县纪委,县纪委不但不查,而且将这一情况告诉熊,使熊敢大胆叫囂:“谁搞掉我的杂间,我就要死到他家里去。”熊还当面威胁我:“我要警告你,你再要去抚州告我,我就要请你不晓得是怎样死的。” 4 、 2010 年元月,根据市纪委的指示,县纪委对龚、丁提供的伪证重新进行调查。按规定,三个月就要把调查结果反馈给我。现在三周年多了,县纪委还没有把结果反馈给我。 2012 年 10 月 10 日 ,抚州市委魏副书记批示,要乐安县纪委再次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诉刘涛阳本人。按照信访条例规定,二个月就要把调查结果书面告诉我。现在四个多月了,且市里有关同志多次打电话督办,县纪委还是没有把结果告诉我。 5 、从 1992 年以来,市、县多位领导同志作出指示和批示,指示有关单位和领导对我的房子给予解决好,可陈绍平等人顶着不办。 ( 1 ) 2002 至 2003 年,乐安县委黄赛荣书记三次作出批示,“请绍平书记按房改有关政策调查处理。”并亲自把我的反映材料交给陈绍平。 ( 2 ) 2005 年 7 月,抚州市纪委赵副书记不但在我的反映材料上作了批示,而且找陈绍平当面谈,要他解决好,并当面把我的反映材料交给陈。 ( 3 ) 2007 年 7 月,抚州市政府陈副市长作出批示,要乐安县政府给予解决。 ( 4 ) 2005 、 2007 年,抚州市市长专线办陈主任、张主任,多次打电话给乐安县政府,要其给予解决好。陈主任明确指出 : “废除熊秀真购买的这部分产权,杂间归刘涛阳。” 6 、抚州市纪委多次想对我的房子问题进行处理,县纪委也多次要求由他们自已来处理。 2011 年,他们的目的达到后又不处理,推到县粮食局去处理,他们很清楚,县粮食局不敢处理。 7 、熊秀真得到了陈绍平等人的包庇和支持,变本加厉地违纪违法。在我举报熊的违纪违法问题期间,多次受到熊和其儿子的威胁和恐吓。 2011 年 9 月 8 日 ,他们把我拦住,熊文斌拿着弹簧刀对着我的鼻子吼叫 : “你要把这杂间争去,我玩都要玩死你来, ……” 熊秀真接着吼叫:“你要把这杂间争去,我就赠付棺材给你, …… ” 15 日,熊切断我家的自来水,我向县自来水公司和派出所反映,均未解决。县粮食局派了两位领导做熊的工作,也未做通。我在外地的几个小孩原打算回乐安过年,也没法回家团聚。 8 、陈绍平等人的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 1 )陈绍平盲目引进一个年产 8 万吨铅加工企业到公溪,遭到当地人民的强烈反对,铅厂被搬,乐安县政府为此赔了二个多亿元给铅厂老板,使乐安这个贫困县雪上加霜。 ( 2 )龚清国身为县房改办主仼,违反规定,未经公开考试考核,利用职权,弄虚作假,把一直没有工作的女儿龚美华变成乐安县住房公积金办事处正式工作人员。 2009 年 11 月,还被调到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 ( 3 )丁林彬原是乐安县建筑公司(大集体)的一名企业职工,通过关系,被龚清国借到县房改办,并被提拔为县房改办副主任。未经公开考试考核,经陈绍平等人调入乐安县住房公积金办事处。因提供伪证“有功 ”, 因伙同社会黒恶势力欧打县粮食局干部曽光荣“功不可没 ” ,被提拔为乐安县住房公积金办亊处主任。 ( 4 )龚敏文身为国家公务员,参股入股办小煤矿、石场、医务所等。 91 年 7 月,他带领亲戚十多人,私闯刘胜龙(县建行厡行长)家,众欧刘胜龙等。他为了替他父亲陷害杨耀县(江边粮转站退休人员),利用职权,伪造假证,私自装入杨的档案内。而把抚州市检察院撤销杨的贪污问题这样关键材料抽掉。 三、我的要求 1 、陈绍平等人严重违纪违法,任意欺压和坑害人民,至今仍逍遥法外。我们不禁要问:公理何在?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何在?对陈绍平等人的严重问题,要进行立案调查,作岀严肃处理。 2 按照国家房改政策等有关规定,彻底解决好我的房子问题。 3 、责成县粮食局依法行政,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赔偿因违约给我造成的损失,即房屋闲置费、杂间占用费、失去优惠价费、儿子在深圳推迟购房的房屋价差费等。 4 、县粮食局没有履行协议,主要是县房改办的极端错误做法造成的,县粮食局赔偿给我的钱,要责成县房改办赔给县粮食局。 5 县房改办违背政策,提供伪证,造成我的房子问题至今不能解决,折腾我们二十多年,给我们全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县房改办和龚、丁个人都要赔偿我们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说明:以上情况属实,本人掌握了大量的证据 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粮食局退休干部刘涛阳 二 0 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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