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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uha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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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治理与讨论] 为什么不能一稿多投?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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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hasu 发表于 2011-4-23 15:08:23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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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能一稿多投?

首先我不是学界人士,也就不涉及什么投稿问题,不过论坛这个问题好像总占据大量篇幅。多嘴一句。

我觉得投稿和接受投稿方不就是一种谈判委托的关系么?
既然谈判委托,你招标,凭什么不准投稿的多找几个招标方呢?
而且,本身这样限制不是不利于学术发展么?大家也知道现在不少专家其实菜鸟得很,即便真专家,也仅限于其专业领域,这个东西划分会很细。
如果一个什么刊物不认可,那么这个投稿方岂不是白浪费时间?如果真有重大成果,那别人或者投稿接受方的专家顾问中有利用别人研究成果的。还有发布时间问题,有国外或其他发表早的。

我知道刊物会担心什么版权著作权的问题,可是如果各个刊物都在审核通过后给投稿人打电话联系(一期没多少文章,不可能存在人力不足情况),确认收录,然后其他再来的,动作慢的,直接被投稿人第一时间通知,取消继续审核不就可以了?
丝毫没有版权,著作权问题,以投稿人接到通知为限,而且效率还高啊。


另外看到置顶信息:https://bbs.pinggu.org/thread-905769-1-1.html

【名词解释】一稿多投
“一稿多投”是指作者把自己的作品同时或者先后发给不同的出版社或其他媒体发表(同时或者先后发表),即多次使用同一作品的行为。
如果单纯站在法律的角度看,一稿多投是有所限制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有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作者在规定之日内是不得一稿多投的。总体而言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稿件的性质,是图书稿件还是报纸/杂志类稿件;著作权法律的相关规定;作者与出版商的约定。

请参看以下两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你投的是图书稿件,那么根据上述第三十条的规定,你应该和图书出版商(出版社)签定合同,约定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年限。专有出版权年限的长短其实是你(作者)的名气的大小和你稿件的质量与出版社博弈的结果。一般来说,名气大的图书作者,会给予出版社很短年限的专有出版权,比如一年或两年,过了这个期限,作者就可以向其他出版社投稿。同时,出版社基于作者的名气,以及该作者所写的图书的潜在热销,经常也会接受作者的要求。反过来说,很多作者在出第一本著作时或者名气很小时经常是找人求出版社出版的,他们根本没有和出版社谈判的资本,此时出版社会要求尽可能长的专有出版权的期限,比如八年或十年(当然法律规定不能超过十年)。这样的话,一旦出版的图书热销,出版社可以在十年内重复出版,就能挣大把大把的钱。此时,作为作者的你也会因为出版社的重复出版获得版税(稿酬),但是往往当初约定的版税就很低,只能眼睁睁看着出版社拿大块,自己剩下小骨头了。在专有出版权期限内,作者向其他出版社投稿并出版的,作者和其他出版社都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你投的是报纸或杂志类稿件,那么根据上述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有很多报纸杂志社在约稿时,就将条件写的很清楚,可能超出法律规定的15日或30日,比如两个月(但绝不可能太长,因为这不符合民法诚实信用基本原理,以及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初衷)。 也有的情况是,处于强势的作者(名作家、著名评论员等反正名气等原因)与报纸杂志出版社直接约定,不受上述法律期限限制,作者可以无条件,无期限向多家报纸杂志社投稿。
即便有上述法规,但是你们应该发现那明显是偷换概念和缺乏法律素养的表现阿。首先投稿人把稿件给出版方,并无得到出版方的答复和流程跟进,那就不构成有效合约关系,没有合约哪里来的违约?另外,先不管三十二条是否合理,其实根本不合理,严重影响资源方也就是作者利益,明显违反法律平等的精神,宪法中也有规定。可就算在现行法规下,也没有规定如果在15日,30日内投递了,该如何惩罚的情况阿?那不就是假大空的么?只要投稿者第一时间告知稿件已经被其他刊物决定刊载不就可以了,这样不就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的情况么,完全合法合规。至于告知后,被告知的刊物也强行发行,第一个决定发行的刊物不进行发行,那也是出版社违法和违约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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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一稿多投 中华人民共和国 pinggu thread 杂志社投稿 而且 顾问 领域 专业

highIQ945 发表于 2011-4-23 15:13:37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这是学术共同体形成的规范,就像为什么不能触犯法律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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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tsitl 发表于 2011-4-23 15:13:40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同问啊,一稿多发明显是不对的,但是一稿多投我一直觉得是ok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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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do 发表于 2011-4-23 15:40:00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这样解释吧:一稿多投相当于拥有多个情人,这属于道德范畴;一稿多发相当于拥有多个配偶,这属于法律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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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hasu 发表于 2011-4-23 15:54:24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不同意,看上面更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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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hasu 发表于 2011-4-23 16:02:20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highIQ945 发表于 2011-4-23 15:13
这是学术共同体形成的规范,就像为什么不能触犯法律一样~
什么叫规范?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
学术没有规定
还有碍学术发展
把这种潜规则混淆等同法律,太抬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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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hasu 发表于 2011-4-23 16:05:08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shando 发表于 2011-4-23 15:40
这样解释吧:一稿多投相当于拥有多个情人,这属于道德范畴;一稿多发相当于拥有多个配偶,这属于法律范畴。
你这个是混淆概念。
市政工程招标,清华校庆工程招标,奥运会招标,你非得一个一个谈,才显得你“没有多个情人”?“有道德”?


既然发稿的都是高级人才,既然评审的和发行的都是高级人才,怎么做这个事情,连个小学生都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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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silei1029 发表于 2011-4-23 16:17:07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国家允许 一夫多妻?一妻多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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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hasu 发表于 2011-4-23 16:17:58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guosilei1029 发表于 2011-4-23 16:17
国家允许 一夫多妻?一妻多夫?
偷换概念。
你合约没有,结婚证没有,哪里来的一夫多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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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jingdian 发表于 2011-4-23 16:20:44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就是不让一稿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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