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条 [统筹养老金]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即现行制度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变。
第三条 [缴费不足十五年人员的继续缴费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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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退休年龄是60岁,因为“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这样,到退休年龄60岁却没有退休,就违反了法定退休年龄60岁的规定。
为了不违反法定退休年龄60岁的规定,应该到法定退休年龄60岁时可以预先一次性补缴至满十五年,而不应该过了法定退休年龄60岁后“延长缴费”和“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