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2日,财政部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该公告显示,2010年财政部组织了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以下简称专员办)对114户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和56户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中粮地产存在多项会计违规问题:资产不实1495万元、负债不实1413万元、利润不实658万元,少缴各项税款142万元。基于检查结果,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税务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粮地产下达了处理决定,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要求中粮地产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调整会计账务、并补缴相关税款。同时,受到牵涉的还有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该事务所因在审计中粮地产时存在未执行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等问题而被要求整改。
许峰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由于中粮地产是2009年年报存在虚假陈述,故虚假陈述实施日为中粮地产2009年年报发布日,即2010年3月10日,揭露日即为2011年10月11日。综合来说,即是在2010年3月10日到2011年10月11日之间买入中粮地产股票,在2011年10月1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据了解,丁先生在上述时间内买入了18000股。优府网许峰律师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对中粮地产2009年年报审计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对中粮地产2009年年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投资者决策进行了误导,“投资者起诉时也会将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与中粮地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