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物品不是以其物理形式定義的。不了解這點永遠不明白經濟學。一個物品是由其各屬性決定的。放在不同位置的兩本書不是同一物品。今天在這裡的這本書明天還在,但不是同一物品。放在座標a的書,放在座標b的書,這才是不同位置的同內容同版本的書的物品名,是兩個。時間上的也一樣。更不用說放在便利店的與放在超市的與放在你家中的同一種在其他方面沒不同的糖是不同物品。所謂追求一個物品,不是追求這個物品的物理形式本身,而是在追求「在某時某地以某種方式使用它得到收入」。第一個要注意時間與地點對物品做出的區分,第二要注意使用方式不同的區分。一本書可以拿來打狗自衛也可以拿來焚燒取暖,這裡一個追求是打狗自保的手段,一個追求的是取暖的手段,是兩種物品。最後一個應不必我說,同一本書不同版本不是同一物,破損程度不同不是同一物,有沒作者簽名不是同一物,這表現在物理形式上,容易明白。理解物品的不同,要從效果入手看。你要什麼效果,你就是在追求什麼物品。晴天手中之傘不是雨天家中之傘,就是因為所追求的效果不同。
雖然世上並無一物相同,但是相似到選擇者不在意的物品仍然很多。是為了表達上交流上的方便,在日常生活中往往當物理形式近似的物品是同一物。物品的相似程度有不同。這程度有時對解釋行為重要,它使得我們有根據認為一些細小的差別對行為影響不大,相近物可以近似地視為相同,使我們的分析接近日常生活。在現實中,有些物品要求區分其不同要求很嚴,有些則不同。我們要理解這種不同是什麼意思,才能在處理時決定要不要仔細區分。
這些有關物品的定義與說明,應該是經濟學第一課的內容。
用需求定律解釋行為,這個行為與其他行為的不同,在於它的目的不同。目的與追求的效果是同一意思。目的相同的行為視為相近旳同一行為。有時效果不強調時間性,那樣不同時間發生的行為,只要其目的一樣,可相近地視為同樣的行為。
这就是我说要区分价值的物品本位和行为本位了。行为本位并不是唯一的解释,也未必比物品本位解释得更好。
价值从属于物体的属性但必须通过物体这个载体。载体是同一物,属性不同所以对于人有不同的功用(效用),而同样的属性对于不同人的不同境况有不同的效用或边际效用,所以有不同的价值。物体还是那个物体。某时下的书可以认为是时间物品与书物品的复合品,其价值要从时间和书的效用分别评估。复合起来构成某时刻的书的价值。晴天的雨伞与雨天的雨伞都是同样一把雨伞,但因为人的欲望的变化,同样一把雨伞的边际效用有了改变,所以价值有了改变。雨伞和人的需要在雨天和晴天哪个变化了?实际上变化的不就是人对挡雨的需要吗,为什么非要说变化的是雨伞呢?非要让经验符合自己的约定,而不是根据经验去作出约定,这种方法论是只顾自圆其说但没有根基的方法论,解释现实也一定会很牵强。
在超市买了两盒同样的月饼,你一定会说,我买了两盒不同的月饼。而物品本位会解释说,你买的是两盒同样的月饼,但对于你使用可能会有不同意义,但差别很小,所以你还是愿意以同样价格购买。哪个解释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