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为解释所谓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专门论述了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劳动时间的关系,称“不是个别企业越懒,劳动时间越多,商品价值就越高,而是必须遵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且不论商品价值是不是仅为劳动力一个要素贡献的价值量构成,就说这个“社会”与个别的关系问题。
从出现个别与形成社会的时间先后关系看,到底是先有别人,还是先有社会,或社会由什么组成,或没有个别,社会还存在吗?很显然,必须是先有个别才有社会,社会由个别组成,没有个别也就无所谓社会。
那么从本质上看,所谓的“社会”本质还是个别,社会是由千千万万个别组成。如果个别由社会决定,逻辑上就成了个别由个别决定,自己决定自己,这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是荒谬的。
如果个别要由社会决定,就必须要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所有的个别都事先商量沟通,形成一致意见,然后大家都同意按一致的意见办,否则就是违规。正如社会契约论阐述的那样,代议制ZF必须由全民同意才具合法性,这样方式产生的ZF(社会),个别才必须遵守,才由社会决定。
可是,市场经济下的社会经济活动都是自发的,根本就不存在一个什么事前约定的“社会”来约束或决定个别生产组织的行为,个别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只要它的行为符合交换双方的要求和意愿,哪里存在一个什么个别劳动时间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说法呢?相反,应该倒过来说,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为只有个别劳动时间存在,才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存在,个别劳动时间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存在的前提。个别劳动时间是因,“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果,在没有设定一定的条件下,只有因决定果,哪有果决定因的逻辑?
如果说,当社会所有的个别之间形成了一种交换习惯,自发的达成同类商品相同的价格,以致后来新的个别生产者想参与竞争而不得不参考这一价格,那也不能说这是“决定”,而只能说是影响。否则商品价格上涨,没有个别突破原来的习惯价格,就不会产生社会商品价格的整体上涨。个别突破社会价格,就是个别决定社会,而不是相反。
因此,个别劳动时间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存在四个方面的荒谬;一、颠倒形成先后关系;二、唯心先验的无视“社会”的构成来源;三、把影响因素说成决定因素。四、忽略总是个别突破社会,导致社会整体变动,从而决定社会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