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 议 书
##大学(以下简称甲方)经与接受单位**大学协商后,确定本校X学院教师XXX(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送出(定向)培养的博士研究生。乙方学科专业为 XXXXXX,学制3年,培养期从2007年9月到2010年7月。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个人承担培养单位提出的所有培养费用。因乙方报考时未达到来校工作满两年的规定,博士毕业回校上班后不享受二万元教育补贴。
二、乙方在职进修期间享受校内住房、职称晋升及其他待遇,甲方负责按照##大学现行进修文件发放乙方学习期间的工资和岗位津贴。
三、甲方应定期了解乙方的学习情况,协助接受培养单位做好培养工作。乙方须服从甲方和接受单位的管理,不得自行更改本协议所议定的学习专业和研究方向。
四、乙方在学习期间,应克服困难,努力学习,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如不能获得毕业文凭和学位,须按照百分之一百偿还本协议第二条甲方所付的全部经费(按照现行教师标准完成工作量应享受部分除外)。若乙方因故须延长学习年限,须在培养期满至少一个月前提出申请,经甲方研究统一,并办理延期手续后,方可继续学习。未经批准擅自延期学习的,甲方从协议规定培养期满的下一个月起,不在发放乙方在学习期间的工资和岗位津贴。
五、一方毕业后,应按期回甲方工作,保证服从甲方的工作分配与管理,并在五年内不调离甲方。如乙方未能回甲方工作,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整,退还科研启动费(按百分之一百),并偿还甲方所发放的教育补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学习期间位完成工作量的另须退还相应部分的工资及岗位津贴(按照当年教师考核标准);如乙方在五年服务期内调离甲方,须按服务年限向甲方递减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整,递减退还科研启动费(按百分之一百),递减偿还甲方所发放的教育补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学习期间未完成工作量的另须退还相应部分的工资及岗位津贴(按照当年教师考核标准)。
六、经协商,甲方同意本校XX(单位)的XXX同志为乙方的经济担保人(简称丙方)。丙方自愿为乙方提供担保,并对乙方履行协议负责。若乙方违背本协议有关合约,未能履行相应的经济赔偿,丙方应在乙方离校的下月起开始代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经费,全部赔偿经费须在一年内付清。
七、本协议一式五份,公证处一份,甲方两份,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协议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或 乙方签字
其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 章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说明:
1、本人2005年7月于武汉某重点大学硕士毕业后来这所省属重点大学工作,目前职称为助教,担任主干课程教学任务。两年四个学期的教学评价全部为优秀,完成工作量超过规定数量的100%以上。
2、本人收入状况:每月固定工资实发950左右(因水电费而异)+岗位津贴650(一年发10个月)+课时费(约500*30=15000,每学期的课时量会有不同,学校规定年工作量为200,因是主干课程,承担任务较大,平均每年的工作量约500,其他大部分同期上班的青年教师工作量只我一般左右)=32900元/年
3、博士学费:在职学习一般为四年,共5.5万(武汉其他高校大体相似,都在5万元左右),可一次性交齐,也可分三次交齐。
4、本校规定原则上只能在职读武汉地区的博士,若武汉地区高校有相关专业的博士点。但近几年每年均有老师不仅转了人事档案还保留了人事关系读在职
5、学校大力鼓励读本校的博士。读本校的博士不仅没有工作年限限制,一般还都为公费,并且毕业以后再发放2万元教育补贴。本校的博士点大多是近两年申请到的,一般情况下都招不满。
6、如果不签这份委培协议,后果就是:(1)学校转走档案和人事关系,脱离学校,以统招形式读博。(2)继续工作,放弃读博。
总结一下:
(1)读博的全部费用我自己承担,学校一分钱不给,并且还要承诺毕业后为学校至少服务5年,否则将赔偿违约金数万元。
(2)读本校的博士可享受巨大优惠(但也不是每个人都能考上,至于考不考得上就看你的专业课成绩了。英语只考50分都能读公费博士,因为专业课得分都是90分以上,接近100分)。
(3)有本事的人可以读外校公费,并且转档案但继续保留工作。
请问懂法律的专家和朋友:
关于工作年限限制和服务期的规定是否有法可依?
是否显失公平?
有没有部门能约束学校?
其他高校也这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