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摩棱人的走婚制度看偶婚制的特点
从群婚制到专偶制的漫长演变过程中,有一种处在两者中间的过渡形态,叫“偶婚制”。“偶婚制”这个名称来自《古代社会》一书的作者路易斯•亨利•摩尔根,此人是十九世纪的美国人,他一生中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属于美洲土著的易洛魁人中间渡过的,他甚至被一个易洛魁人的部落收养入族,而当时易洛魁人中盛行的婚姻制度就是偶婚制。
之所以将偶婚制视为群婚制和专偶制之间的过渡形态,原因是,在这种婚姻制度中,尚残留着许多群婚制的传统和痕迹,但是,这些传统和痕迹处在不断淡化和消失过程中;另一方面,这一婚姻制度中包含着许多萌芽状态的专偶制婚姻制度的要素,而且这些要素处在逐渐强化过程中。
在我国云南省的少数民族纳西族中,有一支居住在泸沽湖畔的纳西人,他们自称“摩棱”(不过,摩棱人究竟是不是纳西族中的一支,目前尚有不少分歧意见)。在摩棱人中,至今仍保留着母系氏族社会的遗风,其婚姻制度被人们称为“走婚”。对于摩棱人的走婚制度,由于它是至今尚留存着的活制度,所以近年来有不少专家学者、记者,乃至旅游者对其进行了考察、报道。在对这些考察报道的资料进过分析研究之后,笔者认为,摩棱人的走婚制度也是一种介于群婚制和偶婚制之间的过渡形态,因为这种婚姻制度也是一方面残留着许多群婚制的传统和痕迹,另一方面包含着专偶制的许多萌芽状态的要素。而且,在摩棱人的走婚制度中,这种过渡形态的特征更加明显。
在将摩棱人的走婚制度与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中描述的偶婚制进行对比以后,笔者发现,这二者之间,有的地方是相同的,有的地方又是不相同的。这就可能形成两种学术观点:一是将摩棱人的走婚制度视为中国版的偶婚制,也就是将摩棱人的走婚制视为一种发生在亚洲中国的特殊生活条件下的偶婚制;另一种观点是将摩棱人的走婚制与摩尔根时代美洲易洛魁人的偶婚制视为两种不同的婚姻制度,但这两种制度都具有从群婚制向专偶制过渡的特征。取哪一种观点为好,学术界尚未对此有统一的定论。笔者暂时倾向于取前一种观点。
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摩棱人走婚制度的特点:
特点一:摩棱人走婚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背景特点
摩棱人的走婚制存在于这样的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1)社会生产已经发展到以农耕和放牧为主,即已脱离了人类最初的以采集和渔猎为主的状况;(2)人们已经住在了自行搭建的木屋里,不再象更早阶段的人类祖先那样住在山洞里;(3)住在同一所木屋里的人已经形成了母系家庭,即以女性来计算世系的家庭,而且在这样的家庭里,女人当家主事。
以上三点,摩尔根的《古代社会》里描述的偶婚制也是一样的。
特点二:男女之间的性伙伴关系越来越趋向“专一”
婚姻已经不再是“群”对“群”的形式,而是趋向于“一”对“一”的形式,通常是一个女人和一个男人结成“性对子”,所以,对偶婚已属于个体婚制。
在摩棱人的走婚制中,这样的性伙伴就被称为“阿注”(也有的文章中称为“阿夏”或“阿肖”)。在摩棱人中,并没有关于一个女人或一个男人不可以同时拥有两、三个“阿注”的正式规定,也就是说,并未正式禁止人们这样做;但是实际上,当一个女人或一个男人同时拥有数个阿注时,会被族人看不起,所以,拥有数个阿注的男子或女子往往有一个正式的阿注,与之公开往来,而其余阿注则为非正式阿注,只可秘密往来。
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对偶婚制的描述中,只写了“一”对“一”这个特征。
特点三:对无论是母系还是父系的血亲、近亲之间的性行为,排除得要比群婚制更彻底。
摩棱人规定严禁结交姨表、叔伯、兄弟、姐妹等父系和母系的血亲、近亲为阿注。
摩尔根的《古代社会》的偶婚制对这一点没有写。
特点四:男女对偶之间的婚姻关系尚很不稳定
摩棱人男女之间的阿注关系可以很容易地开始,也可以很容易地结束。这一点与专偶制婚姻的那种郑重其事大不相同。
在摩棱人中,如果某位姑娘看上了一位小伙子,可以在一起跳舞的时候抠小伙子的手心,而小伙子则心领神会,晚上自会到这位姑娘的木屋去走婚。
摩棱人的阿注关系也可以很容易地结束。只要男女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表达了结束阿注关系的意愿,他(她)们之间的阿注关系便告结束,各自又可以去找新的阿注。表达结束阿注关系的方式也很简单,从男方来说,只要一连几个晚上都不到女方家去“走婚”,就算表达了结束阿注关系的意愿;从女方来说,只要当男方去她家“走婚”时拒不接纳,也就宣告了不再保持阿注关系的意愿,而通常女方的拒不接纳的方式是在自己的房门口放一双男人的鞋子,暗示对方“已经有其他男子捷足先登了”(至于是否真的有其他男子,则无关紧要),而男方看到鞋子后,就会转身离去,绝不纠缠。
摩棱人走婚制的这种特点也说明,这种制度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所以,当摩棱人的走婚制因受周围地区其他民族(尤其是汉族)的影响而试图向一夫一妻制转变时,有很多青年男女因忍受不了一夫一妻制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束缚而“殉情”自杀,以致为情而死的事件在当地发生得如此普遍,据说在世界上都堪称第一。
摩尔根的《古代社会》里描述的偶婚制也有这种特点,摩尔根写道:这种婚姻制度里,“丈夫可以任意抛弃妻子,另娶他妻而不遭非议;妇女也享有同样权利,可以离弃原夫另嫁他人,而不违背其部落与氏族的习俗”(《古代社会》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460页)。
特点五:彼此结成性伙伴关系的男子和女子不属于同一个家庭,不居住在一起,男女双方彼此无任何经济上的责任和义务。
男女双方如果彼此中意结成阿注后,男方只能每晚到女方家中去“走婚”,天一亮,他就得匆匆返回自己家中。所生子女属于女方家庭成员,男方对这些子女没有任何权利和义务。倒是女方的兄弟,即孩子的阿舅,因为与女方同属一个家庭的成员,却担负起了抚养外甥和甥女的责任。所以,摩棱人的孩子是由“伟大的阿舅”抚养长大的,阿舅在下一代的心目中的地位,远比其亲生父亲要高得多,亲密得多;而阿舅老了后,也靠外甥和甥女赡养。
这一点,摩尔根《古代社会》里描述的偶婚制是不相同的,摩尔根描述的偶婚制里,男方当事人是住在女方木屋里并成为女方家庭成员,与女方一起生活的。
特点六:摩棱人的走婚制度中,结成性伙伴的男女之间中开始产生了情感因素
男女之间的结合不再仅仅是出于人们本能的性需要,而同时也是出于情感需要,这应该视之为一大历史进步。这种情感因素,在以后的专偶制阶段,就发展成为被人们看得非常神圣而又非常神秘的“爱情”。
摩棱人婚姻制度中存在情感因素的证明:(1)考察者发现摩棱人青年男女之间常用唱情歌等方式传情;(2)摩棱人中发生过多次青年男女“殉情”自杀事件,不过,据考察者称,这类“殉情”事件与摩棱人的一个传说大有关系。
有人在考察了摩棱人的走婚制度后,认为只有摩棱人的阿注之间的情感才是真正理想中的“爱情”,认为它要比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其他民族的“爱情”纯正得多。因为在这种“爱情”中,只有男女双方的两情相悦,而无任何功利目的。
对于这一点,摩尔根《古代社会》里描述的偶婚制大不相同,摩尔根描写偶婚制的当事人,“他们对爱情一无所知,他们还没有发展到足以理解爱情的地步。因此,婚姻不是以感情,而是以方便和需要为基础。”(《古代社会》,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4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