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crj302在2007-10-28 13:40:00的发言: 如果他们将要进行的创新性劳动,不在你开出的工资表上,或者他们合理的预期到你的工资表开出的价码不够他们的劳动的内在成本,而你又不允许他们有其他途径获得劳动补偿,他们不会为全人类而牺牲自己的利益。他们只会从事工资表上合理的部分,即重复性的劳动,因为那样才能获得足够的劳动补偿,做普通人就好了。
说明建立保证创新型劳动的体制很重要。
劳动对于个人是有内在成本的,我要讨论的不是应该支付多少的问题,而是支付多少,行为人才会作为的问题。(既要马儿跑得快,又想马儿不吃草,那能行吗?)
所以不能把创新性劳动的意义和对创新性劳动的支付弄混淆了。(相反,创新性劳动的意义是不可估量的,是无价的)
在商品经济下,永远是对劳动力进行支付,楼主似乎搞错了
马克思定义的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都是重复性的劳动,而创新性劳动是只进行一次而不会发生第二次的劳动。
说得好,我正为此困惑呢!
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区分和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区分在经济学上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创新性劳动与重复性劳动的区分,这是所有的经济学家都大错特错的地方。
对,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区分和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区分在经济学上并不重要。因为没有单纯的体力劳动,亦没有单纯的脑力劳动。
我觉得创新性劳动并不是按劳动力的价格来支付,它的支付是由劳动结束后的情况来决定,其本身有追求报酬的因素,故而这就是要建立发挥创新性劳动的体制的道理。
因为只要是重复性劳动不管你是脑力还是体力都可以通过工资的形式支付薪酬,就像当老师和工人都是拿工资的,而企业老板的劳动就不可能通过工资的形式支付薪酬的,只能从企业的利润中得到报偿,因为他们做的工作是不可能列在工资表上的。
只有通过资本土地的索取权,创新性劳动才能换取重复性劳动,获得劳动的内在成本的补偿。没有任何既定的算法能够算出二者合理的换算比例来。
上述这段话实什么意思,没看懂!但是我觉得体制要保证创新性劳动为生产力而创新,而不是占有他人劳动。所以是对社会来说的创新。
反之,不是如此的话,所有行为人合理的预期到他的创新性劳动得不到足够的补偿,整个社会的创造力将被压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