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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师] 国际商务师考试理论与实务模拟试题及解析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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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理论与实务试卷一

  一、单选(15题,每题1分)

  1.影响国际经济传递的因素不包括()
  A.一国的开放程度
  B.双边贸易关系
  C.自然条件
  D.各国经济政策
  答案:C
  解析:识记性知识。

  2.由于国外成本的下降,我国某种钢材的进口数量出现突发性大幅度增加,使我国的钢材生产商大受损失。为合法保护我国厂商,我国可引用世界贸易组织的
  A.反补贴规定
  B.反倾销规定
  C.国民待遇规定
  D.保障措施规定
  答案:D
  解析:保障措施是指某一成员在进口激增并对其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

  3.成都进口一批货物,从日本东京空运至成都,日方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并承担货物的风险责任至成都,日方办理出关手续,中方办理进关手续。按以上交易条件,应选用的贸易术语是()
  A.DEQ成都
  B.CIP成都
  C.DDP成都
  D.DDU成都
  答案:D
  解析:熟悉各贸易术语的责任和风险的划分。

  4.对卖方而言,以下最好的支付方式是()
  A.信用证
  B.即期付款交单
  C.远期付款交单
  D.承兑交单
  答案:A
  解析:卖方要取得货款,信用证是银行信用,以下三种是商业信用,因此通过信用证收回货款的风险最小。

  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只要在L/C有效期内,不论受益人何时向银行提交符合L/C要求的单据,开证行一律不得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
  B.根据国际商会现行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可转让信用证转让后,第一受益人无需再对合同的履行负责。如果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交货或所交付的单据不合格,则应由第二受益人对买方负责
  C.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为1999年8月31日,我出口公司于8月1日将货物装船并取得提单,于8月30日向议付行提交全套合格的单据、根据国际商会现行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应予以议付
  D.信用证修改通知书有多项内容时,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
  答案:D。
  解析:信用证应规定“交单期”,即一个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必须向指定的银行提交单据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的特定期限。如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按《UCP500》规定,银行有权拒受迟于运输单据日期21天后提交的单据,所以选项A和C不对。在有关可转让信用证的性质问题上,规定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条款转让,并不等于合同的转让,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履行义务,第一受益人仍要对合同的履行负责,所以选项B不对。

  6.我国某外贸公司以CFR神户每公吨350美元向日商报盘出售农产品。日商要求改报CIF价(按加一成投保水渍险,保险费率为0.8%),则保险金额为()。
  A.3(美元)
  B.350(美元)
  C.353(美元)
  D.388(美元)
  答案:D。
  解析:此题涉及到相关术语的计算转换。CIF价=CFR价/(1一投保加成×保险费率)可以得到,CIF价格为350/(1-10%×0.8%)=353。保险金额=CIF价格×(1十加成率)=353×(1+10%)=388

  7.指示提单要求提单的“收货人”栏内()
  A.留空不填
  B.填写“凭指示”
  C.填写收货人名称
  D.填写付款银行名称
  答案:B
  解析:指示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仅填写“凭指示”,或“凭某某人指示”字样,这种提单经背书后可转让给他人提货。

  8.一家美国企业和一家英国企业共同出资在中国设立了一家企业,这家企业在中国被称为()
  A.中外合资企业
  B.中外合作企业
  C.独资企业
  D.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答案:C
  解析:ABD都必须有中方参与在内。

  9.以下关于分公司、子公司和联络办事处的差别,说法错误的是()。
  A.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分公司和联络办事处都不是法人
  B.子公司和分公司都可以在东道国开展业务,联络办事处不可以
  C.子公司和分公司都要向东道国交纳所得税,联络办事处不用交所得税
  D.子公司和分公司都被视为东道国企业。
  答案:D
  解析:D:只有子公司被视为东道国企业。

  10.在许可证贸易中,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排它许可中,许可方在被许可方的区域享有技术,商标的使用权,专利产品的制造权和销售权等
  B.独占许可中,许可方在被许可方的区域享有技术,商标的使用权,专利产品的制造权和销售权等,但不可在该区域内将上述权利再转让给第三方
  C.普通许可中,许可方在被许可方的特定区域仍享有技术,商标的使用权,专利产品的制造权和销售权等,并可将该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D.分许可中,被许可方可将其所得权利转让给其他人使用
  答案:B
  解析:普通许可——许可方在该地区仍享有上述权利,及将上述权利转让给该地区第三者的权利。
  排他许可——许可方虽然在该地域内仍享有上述权利,但不得将上述权利转让给该地区的第三者享用。
  独占许可——许可方不仅不能在该地域内将上述权利转让给第三者,就连许可方自己在该地域内也丧失了上述权利。

  11.以下不属于国际避税的刺激因素是()
  占款年数本金金额应付本金利费额租金
  112805616.872.8
  212245613.4469.44
  3116.85610.0866.08
  4111.2566.7262.72
  5156563.3659.36
  应付总额50.4330.4

  七、案例分析(3题,第1题6分,2,3题5分)
  对下面有关案例的解答进行选择并说明自己的理由。

  1.我国以CIF术语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货物交运前卖方及时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货物在马六甲海峡附件遭遇海盗抢劫,部分货物被抢走。试分析说明:
  (1)被抢走的货物属于什么海损?为什么?
  (2)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3)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答:(1)被抢走的货物属于部分海损中的单独海损。因为整船货物只受到部分损失,因此是部分海损,因为货损直接由风险因素造成,不是救助造成,因此属于单独海损。
  (2)应该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在CIF术语下,风险转移点在装运港,案例中风险已经归于买方,索赔应该由买方办理。
  (3)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因为投保了战争险,战争险中包括海盗抢劫风险。

  2.我国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90天。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后,买方进行了承兑。但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恰逢行市上涨,于是买方出具信托收据(T/R)向银行借出单证。货物出售后,买方由于其他原因倒闭,以致卖方不能按时收回货款。但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如你是这批出口业务的经办人,应如何处理?并简述理由。
  答:(1)该笔业务的付款方式为D/P90天,A公司并未授权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先行借给进口方,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人无关。因此,国外代收行应对A公司负全部责任。
  (2)由于进口方破产倒闭,致使汇票到期时,A公司货款难以收回。但代收行的行为,必须为到期付款负全部责任。因此,作为A公司的出口业务的经办人,应及时通过托收行与代收行交涉要求支付货款,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以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3.一家中国公司和一家美国公司商定共同出资在中国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并商定该家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为900万美元,请问:依照中国利用外资的政策法律规定,在正常情况下,这家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至少应为多少万美元?该合资企业在获得营业执照之日起的几年内应将注册资本全部缴齐?
  答:根据中国利用外资的政策法律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因此,这家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至少应为450万美元;同时还规定,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因此该合资企业在获得营业执照之日起的3年内应将注册资本全部缴齐

  国际商务理论与实务试卷二

  一、单选(15题,每题1分)

  1.实行出口退税制度,是指货物在报关出口后,凭有关凭证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
  A.关税和所得税
  B.增值税和所得税
  C.消费税和关税
  D.消费税和增值税

  答案:D

  解析: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我国出口产品应退税种应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因此选D

  2.在加工装配业务中,来料、来件的所有权属于()
  A.国外委托方,成品的所有权属于承接加工方
  B.国外委托方,成品的所有权属于国外委托方
  C.承接加工方,成品的所有权属于承接加工方
  D.承接加工方,成品的所有权属于国外委托方

  答案:B

  解析:来料、来件加工业务承接加工方只赚取工缴费,它不是货物买卖,不需承担销售风险,进料加工业务的加工方还需自费盈亏,承担销售风险。

  3.在下列贷款方式中,属于援助性的是()
  A.政府贷款
  B.银团贷款
  C.出口信贷
  D.抵押贷款

  答案:A

  解析:政府贷款的定义为一国政府利用其财政资金,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具有开发援助性质的、期限较长、利率较低的优惠性贷款。

  4.卖方在货物交付运输前不必预先通知买方交运时间的贸易术语是()
  A.FOB
  B.CFR
  C.CPT
  D.DDU

  答案:D

  解析:DDU贸易术语是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卖方须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的一种贸易术语,既然运输及其途中风险由卖方负责,那么卖方在货物交付运输前不必预先通知买方交运时间。

  5.对买方而言,最好的支付方式为()
  A.信用证
  B.即期付款交单
  C.远期付款交单
  D.承兑交单

  答案:D

  解析:对买方而言,采用承兑交单的方式,只须在汇票上承兑无需付款就能获得提单,承担的风险最小,也无需占款。

  6.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发出后,发盘人可以随时将其撤销
  B.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盘在受盘人可以未表示接受之前可撤销
  C.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D.一项接受,可以由受盘人做出,也可由发盘人做出

  答案:A。

  解析:关于发盘能否撤销,《公约》和我国《合同法》均规定,在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可以撤销,如果撤销的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①在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②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发盘人就不可以撤销其发盘,否则,有可能给受盘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撤销发盘不是随时都可以的。选项B和C都很容易通过讲座看出是正确的选项。关于接受,一般是由受盘人做出,对于发盘人作出的接受,一般是在逾期接受的情况下。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确认该项逾期接受有效,合同仍可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订立。可以看出,此时的接受是由发盘人作出的。

  7.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单价为每公吨1200美元CIF纽约。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8%。现在客户要求改报CFR价。试计算在不影响我收汇的前提下应报价()美元。
  A.119.9
  B.120
  C.1199
  D.1200

  答案:C

  解析:由CFR与CIF术语的换算关系可以得到:CFR价=CIF价×(1一投保加成×保险费率)=1200×(1-10%×0.8%)=1199

  8.国际生产折衷理论认为企业要从事对外直接投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优势,除了()
  A.所有权优势
  B.外部化优势
  C.内部化优势
  D.区位优势

  答案:B

  解析:国际生产折衷理论认为企业要从事对外直接投资必须同时具备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

  9.以下关于开放型基金和封闭型基金比较说法错误的是()。
  A.封闭型基金的风险较大,开放型基金的风险较小;
  B.开放型基金一般将资金用于短线投资,封闭型基金则可以将资金都用于长线投资;
  C.封闭型投资基金在基金规定的期限内可以赎回资金,开放型基金不能赎回资金
  D.开放型投资基金和封闭型投资基金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答案:C

  解析:封闭型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在基金规定的期限内不得赎回其资金,只能在到期后赎回或在基金上市后通过经纪人进行交易;而开放型基金可以随时直接向基金管理公司赎回,大大降低了投资风险。

  10.以下对国际发展援助的认识正确的是()
  A.其它官方资金中的赠与成分可以不低于25%;
  B.联合国发展系统多以优惠贷款方式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财政援助;
  C.多边援助在国际发展援助中占主导地位;
  D.官方发展援助的赠与成分是根据贷款利率、偿还期、宽限期、收益率等计算出来的一种衡量贷款优惠程度的终合性指标;

  答案:D

  解析:A:其它官方资金中的赠与成分也应不低于25%;B:联合国发展系统多以赠款方式提供无偿技术援助;国际金融机构及其它多边机构多以优惠贷款方式提供财政援助;C:双边援助占对外援助的主导地位;

  11.以下关于发明的表述错误的是()。
  A.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每期租金=[(1+折现率)租赁期数]÷[(1+折现率)租赁期数-1]×租赁资产的概算成本×折现率=[(1+6%)8]÷[(1+6%)8-1]×800,000×6%=128,828.75(元)

  (4)若租赁率为20%,则以租赁率法计算的每期租金应为多少?
  每期租金=租赁资产的概算成本×[(1+租赁率)÷租期]
=800,000×[(1+20%)÷8]=120,000(元)

  3.我外贸公司出口商品20公吨,每公吨300美元CFR卡拉奇,每公吨运费52美元,该商品的出口总成本为人民币18000元,试计算该商品的换汇成本与出口商品盈亏率。(按1美元=8.10元人民币计算)

  解: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外汇)=(18000+52×20×8.10)÷300×20=4.404元/美元

  出口商品盈亏率=(出口商品盈亏额/出口总成本)×100%
         =(300×20×8.10-18000-52×20×8.10)/(18000+52×20×8.10)
         =83.92%

  七、案例分析(3题,第1题6分,2、3题5分)

  对下面有关案例进行解答并说明自己的理由。

  1.我国A公司向巴基斯坦B公司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国外来证中单据规定:“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fullset)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预付’,做成指示抬头空白背书,保险单一式两份,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001年1月1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信用证内并注明“按《UCP500》办理”。A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于到期日前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即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其理由是单证有下列不符:(1)商业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的签字;(2)正本提单是一份组成,不符合全套要求;(3)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因此投保金额不足。试分析开证行单证不符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第(1)个理由不成立,《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无需签字。因此,商业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签字应认为单证相符。

  第(2)理由也不成立,《UCP500》规定: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一份或一份以上正本提单,因此,本证下正本提单是一份组成应属单证相符。

  第(3)个理由成立,《UCP500》规定:信用证未规定保险金额,则最低保险金额应为CIF或CIP金额加10%,本案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因此投保金额不足,构成单证不符。

  2.我某公司向非洲出口某商品15000箱,合同规定1月至6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25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上总金额与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规定为“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我方1月份装出3000箱,2月份装出4000箱,3月份装出8000箱,客户发现后向我提出异议。你认为我方这样做是否可以?为什么?

  答:可以。因为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法律文件,只要单证一致,即可收取货款。信用证中笼统规定“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所以我方的做法是可以的。但为防止日后麻烦,我方应争取等量分批的做法,这样既符合了合同规定,又满足了信用证的要求。

  3.中国某公司在非洲的埃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承包了一个水电工程项目,为了施工需要,该公司从北欧的瑞典购买了三台起重设备,在向业主递交了临时进口物资税收保函之后将该三台起重设备运进了埃及,中国公司在承包的工程完工后将该三台起重设备卖给了当地工程承包公司。该中国公司凭销售证明向业主索要其原先开具的临时进口物资税收保函,遭到了业主的拒绝,问:业主拒绝退回临时进口物资税收保函的原因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业主才能将保函退给承包商?

  答:临时进口物资税收保函是银行应按承包商的请求开给业主的一种担保承包商在工程竣工之后,将临时进口的用于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运出工程所在国,或在永久留下这些设备时照章纳税的一种经济担保文件。因为中国公司在工程竣工后,起重设备没有按保函规定运出工程所在国却卖给了当地工程承包公司,因此业主拒绝退回临时进口物资税收保函。中国公司在将起重设备运出工程所在国并取得海关出示的证明之后便可索回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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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gssdmlp 发表于 2007-12-16 17:41: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补充案例分析题

1. 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1,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 简述理由.

: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性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将符合L/C规定的单据递交保 行,保兑行必须议付,付款.

2. 我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企业径向A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

: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借给进口人,未经委托人授权,到期进口人失去偿付能力应由代收行负责.因此,我出口企业不能接受代收行要我迳向A商索取货款的建议,而应通过托收行责成代收行付款.

3. 我某出口企业与非洲某商成交货物一批,到证按合同规定9月装运,但计价货币与合同规定不符,加上备货不及,直至11月对方来电催装时,我方才向对方提出按合同货币改证,同时要求展延装效期.次日非商复电:"证已改妥",我方据此将货发运.但信用证修改书始终未到,致使货运单据寄达开证行时遭到拒付.我方为及时收回货款,避免在进口地的仓储费用支出,接受进口人改按D/P,T/R提货要求.终因进口人未能如约付款使我方遭受重大损失.试就我方在这笔交易中的处理过程进行评论.

:(1)合同规定的装期过早;(2)要求改证过迟;(3)修改书未到,先行发货不妥;(4)进口人电告信用证已修改,但修改书迟迟未到,说明进口人有欺诈可能,在此情况下再同意改按D/P,T/R由进口人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是不应该的.

5. 我国某外贸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买方与外国一家公司(卖方)签订了一项进口某种商品的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买方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全套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的用户,但该国内用户在收到货物后遇到财务困难,无力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认为,我国外贸公司在该合同中是以自己名义作为买方签订合同的,我国外贸公司的身份是买方而不是国内用户的代理人,因此,根据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要求我国外贸公司支付货款.:我国外贸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货款 理由是什么

:我外贸公司无付款义务.理由是:合同的支付条款是采用付款交单的方式付款.它要求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买方才有义务凭单付款.在上述案例中,由于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而是向国内用户交了单据,所以,外贸公司作为买方就没有义务付款.

6. 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10月中旬起即多次电催开证,终于使该商在1116开来了信用证.但由于该商品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困难,遂要求对方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未能按期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罢.试分析我方如此处理是否适当,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我方处理不恰当.应吸取的教训有:(l)在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开到日期不妥;(2)按惯例即使合同未规定开证期限,买方也应于装运月前开到信用证,买方未及时开到信用证,我方应保留索赔权;(3)对于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不能就此作罢.

7. 我外贸E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售给韩国H公司.港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表明"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

:港商是为了简化向韩商的交货手续或企图将运费转嫁给出口方.若运至釜山的运费由港商负担可以接受.具体做法可采取①港商将运费汇交我公司;②或在信用证内加列允许受益人超支运费条款另③由港商将运费迳付船公司,并从船公司得到确认后,我方照办.

8. 甲公司向了国A公司买进生产灯泡的生产线.合同规定分两次交货,分批开证,买方(甲公司)应于货到目的港后,60天内进行复验,若与合同规定不符,甲公司凭所在国的商检证书向A公司索赔.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申请银行开出首批货物的信用证.A公司履行装船并凭合格单据向议付行议付,开证行也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偿付了款项.在第一批货物尚未到达目的港之前,第二批的开证日期临近,甲公司又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此刻,首批货物抵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甲公司当即通知开证行,"拒付第二次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请听候指示".然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的单据,审核无误,再次偿付议付行.当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时,该公司拒绝付款赎单.试分析此案中(1)开证银行和甲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为什么 (2)甲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1)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完全有理,而甲公司拒绝付款赎单纯属无理.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证行在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表面相符的情况下,必须承担付款责任.(2)在丁国A公司提交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的情况下,甲公司应根据合同规定,A公司提出索赔.甲公司无权指令开证行拒付.

9. 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货物一批给香港G,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后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并同意G商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商收取货款.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运抵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商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即下跌,G商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时拒绝付款,你认为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

:(1)M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2)理由:香港汇丰银行在未经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允许G商凭信托收据借单先行提货,这种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汇丰银行)负责.

10. 我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3以电传请意大利共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15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31.意供应商于55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15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意供应商因钢材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他55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发盘发生争执.及至531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供应商我方接受该商55的发盘.但意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20撤销,合同不能成立.而我方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对此,双方争执不下,遂协议提交仲裁.试问,如你为仲裁员,将如何裁决 说明理由.

:如果我是仲裁员,将裁决如下:合同已成立,理由是:(1)意大利与中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缔约国,双方当事人交换的电传也未排除《公约》,因此本案应受《公约》制约;(2)意商发盘是不可撤销的:①我方询盘中已明确告知对方我方邀请发盘的意图;②意方知悉我方意图后向我方发盘,我方有理由相信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该项信赖行事,参与了投标;③该项发盘未规定有效期,应视为合理时间有效,本例合理时间应为开标后若干天;(3)意商520来电撤销发盘,我方立即拒绝,撤销不能成立.《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并已本着该项信赖行事,该项发盘不能撤销;(4)我方中标后立即通知意方接受,接受生效,双方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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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sdmlp 发表于 2007-12-16 17:43: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第一章 国际贸易术语
案例1
国内某贸易货栈以FOB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有几件货物外包装破裂,并且货物有被水渍的痕迹。经查证,货物是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在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水浸泡。试分析该贸易货栈能否以对方未完成交货义务为由提出索赔?

分析

该贸易货栈不能向对方索赔。

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卖方承担货物的风险从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开始转移给买方,就本案例看,包装物破裂不是在越过船舷前而是在越过船舷后发生的,该项损失按风险划分界限,理应由该贸易货栈自己承担。

案例2

国内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合同中规定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在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我方果断拒赔,并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区分了买卖双方的责任,解决了此案。
分析
上述案例中的合同属CIF性质,按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通则》的规定,双方有关货物风险的划分,是以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的时间为界限的。凡是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方负责。既然,货物是在运输途中损失,该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并由买方持卖方转让给其的保险单证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另外,按照CIF价格成交的合同,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合同,它的特点是凭单据履行交货义务,并凭单据付款。只要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将货物装船并提交齐全的、正确的单据,即使货物已在运输途中遭受丢失,买方也不能拒收单据或向卖方索要支付的货款。
几点启示:(1)CIF合同中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2)
CIF合同中,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丢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案例3   CIF合同限期交货致损案

案情简介

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出口商出口500吨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31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加拿大方面于925日开来信用证。我进出口公司于105日装船完毕,是船到加拿大时已经是1125日,便引用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运往魁北克的货物运到魁北克时已经是122日。于是进口商便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除非多方降价20%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了结此案,我进出口公司在这笔业务中共损失36万加元。

分析

1.   进口方实际上将装运合同变为到达合同。

2.   我业务员对进口国家港口的自然地理状况未进行仔细调查,以至陷入对方所设陷阱。

案例4  真假CIF合同争议案

案情简介

H进出口公司与英国D公司签订一份CIF合同,由H公司向D公司出口一批轻工产品。合同定有两项特殊条款:第一,199610月由中国上海港运到英国某港口,D公司应于当年8月底以前将有关信用证开往H公司,H公司保证运货船只于121日前抵达目的港;第二,如果运载船只迟于121日前抵达目的港,D公司可以取消合同,如届时货款已收妥,则需将所收货款如实退交D公司。合同签订后,H公司在清理合同过程中对该合同虽然定有两项特殊条件仍然属于CIF合同。因为第一、该合同是按CIF贸易术语签订的,而且贸易术语通常表明合同的性质;第二、D公司的特殊要求只是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而已;第三、该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符合CIF贸易术语凭单付款的基本特征。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INCOTERMS1990》的解释,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而不是实际交货。在CIF条件下,只要卖方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该合同把实际交货作为履行合同的条件,这就改变了CIF合同的性质,成为一个假的CIF合同,与H公司的成交意是图不符的,应重新签订合同。经过H公司统一认识并与D公司协商,该合同最后修改了前述两项特殊条款,而且顺利履约。

分析

1.   增加该两项条款,进口方已把实际交货作为付款条件。改变合同性质。

2.   我方风险已扩大。

案例CFR合同卖方未能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致损案

案情简介

某市一家进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马赛一家进出口商签订一份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支付方式D/P即期。货物于199718日上行装“长生轮”完毕,当天因办理该项业务的外销员工工作较忙,忘给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等到九日上班时才想起给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法国商人收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报投保时,不料该保险公司已获悉“长生轮”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保。于是法国商人立即来电称:“由于你方晚发装船通知,以致我方无法投保,因货轮已遇难,该批货物损失应由你方负担并应赔偿我方利润及费用损失8000美元”。不久我方通过托收银行寄去的全部货运单据也被代收银行退回,理由是,进口商拒不赎单。由于该法国商人是我方的老客户,经我方向其申诉困难并表示歉意以后也就不再坚持索赔。担我方钱货两空的教训实在值得吸取。

分析

1.   卖方未能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及时通知。

2.   卖方在FOB CFR贸易术语成交,且支付为托收时应投保“卖方利益险”。

案例6   CFR条件下非正常风险争议案

案情简介

1. 一份CFR合同,A公司卖3000吨小麦给B公司。A公司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5000吨散小麦装船,其中的3000吨小麦属于卖给B公司。受载船在途中遇险,使该批货物损失了3000吨,其余2000吨安全运抵目的港。买方要求卖方交货,卖方宣称卖给B公司的3000吨小麦已经全部灭失,而且按CFR合同,货物风险已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给B公司,卖方对此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2. 一份出口CFR英国港口的农产品合同,合同规定商品的品质以到岸品质为准。当货物抵运英国港口时,港口的检疫当局发现该批货物有大量虫卵和活虫,严重违反港口卫生条例,因而被海关扣留。货物被扣留当天夜间,货物因火灾被焚毁。此时,这项风险损失该归属谁呢?买卖双方发生争议。

分析

1.  责任风险划分: = 1 \* GB3 ①货物已清楚地分开。

          = 2 \* GB3 ②或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该3000吨小麦不属此范围。

2.  应属卖方。卖方已属根本违约,买方有权主张退货或撤消合同。

案例对美国FOBVessel的含义理解不透致损案

案情简介

某进出口公司于1991年从美国进口异型钢材200吨,每吨按900美元FOBVessel New York成交,支付方式为既期信用证并于2月28日前开达,装船期为3月。多主于二月二十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18万美元的信用证。

2月20日美商来电称:“信用证已收到,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我方接电话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按FOBVessel成交条件,卖方应负责有关的出口税捐和签证费用,这是《90通则》中已有规定”。美方又回电称:“成交时并未明确规定按《90通则》粉,根据我们的商业习惯和《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一九四一年修正本》的规定,前电所述的费用应由进口方承担,我方歉难按《90通则》办理,速复”。恰巧这时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扬,我方又急需这批钢材投产,只好通过开证行将信用证金额增至19万美元。

分析

1.《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0修正本》与《90通则》对FOB的解释有大相径庭之处。

2.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成交条件。

案例使用贸易术语不当致损案

案情简介

我西北某市出口公司1997年12月向日本出口30吨干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为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1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使用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1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定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三天,货物着火,焚毁。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处公司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本商人将信用证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十五天。

分析

应吸取的教训

1.在滚装、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用FAC、CPT和CIP3种贸易术语。

2.本案该出口公司应采用FCA对外成交。

案例CIF合同下处理客户保险索赔案

案情简介

我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进口商品一批草编制品。合同中规定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提单,然后在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我方果断拒绝,并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区分了买卖双方的责任,解决了此案。

分析

CIF合同中买卖双方责任的划分

CIF条件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丢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复习思考题

1.某公司按EXW条件对外出口一批电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
2
.某公司以CIF条件进口一批货物。货物自装运港,启航不久,载货船舶因遇风暴而沉没。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仍将包括保险单,提单,发票在内的全套单据寄给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问进口方是否有义务付款?

3
.我某公司以CFR条件出口一批陶瓷。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单据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问,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

4.我某公司按照FCA条件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中规定由卖方代办运输事项。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因此,我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10万元延期违约金。问对我公司的这10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卖方索回?
5
.我某公司按照FAS条件进口一批木材。在装运完成后,国外卖方来电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并要求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对卖方的要求,我方应如何处理?
6
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结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的货物有被水浸的痕迹。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到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货物被水浸泡。问: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自己的交货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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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sdmlp 发表于 2007-12-16 17:44: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第二章 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

 

案例1 商品品质标准确定不适致损案

[案情简介]

A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青霉素油剂,合同规定该商品品质“以英国药局1953年标准为准”,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商品有异样,于是请商检部门进行检验。经反复查明,在英国药局1953年版本内没有青霉素油剂的规格标准,结果商检人员无法检验,从而使A公司对外索赔失去了根据。

分析

商品的标准,有的由国家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规定,也有由同业公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组织规定。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商品习惯于凭标准买卖,人们往往使用某种标准作为说明和评定商品品质的依据。在我国实际业务中,凡我国已规定有标准的商品,为了便于安排生产和组织货源,通常采用我国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标准成交,但为了把生意做活,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酌情采用国外规定的品质标准。由于同一商品,各国所订的品质标准不完全一致,而且每个国家的标准(包括民间性的行业所订的标准)因各年的版本不同,内容也有差异。因此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如按标准确定商品品质,不仅要弄清楚是按哪个国家的标准,而且还需要弄清楚不同年限版本的标准的内容。否则,就会出现本案例的被动局面。

此案说明在进口贸易中,一定要认真制定商品品质条款,如需要用标准来说明商品品质时,为了便于安排生产和组织货源,通常以采用我国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标准成交为宜。此外,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酌情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出口国规定的品质标准。但要密切注意各种标准修改和变动的情况,以免引起争议,造成损失。

案例2 商品数量严重溢装受损案

[案情简介]

某年,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共25吨,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应装于1,500箱子,每箱净重16.6千克。如按规定装货,则总重量应为24.9吨,余下100千克可以不再补交。当货物运抵日本港口后,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千克而是20千克,即每箱多装了3.4千克。因此,此批货物实际装了30吨。但在所有单据上都注明装了24.9吨。议付货款时亦按24.9吨计算,白送5,100千克驴肉给客户。此外,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还认为我方少报重量有帮助客户偷税嫌疑,向我方提出意见。经我方解释,才未予深究。但多装5,100吨驴肉,不再退还,也不补付货款,造成我方损失。

分析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海关一般对进口货物都实行严格的监管,如进口商申报进口货物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进口商必然受到询查,如属到货数量超过报关数量,就有走私舞弊之嫌,海关不仅可以扣留或没收货物,还可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上例中由于我方的失误,不仅给自己造成损失还给进口商带来麻烦。究其原因,主要由于工作中各个环节没有衔接好。首先,业务人员成交这笔业务后,给加工部门下达的加工通知单中,没有明确规定每箱只装16.6千克,加工部门收到加工通知单后,仍按常规每箱装了20千克驴肉。其次,在出口货物报关、装船时,有关环节没有将每箱净重和箱数相乘,仅凭申报的重量24.9吨办理有关手续,而不知实际上已经装出了30吨货物,多装的驴肉白白送给了对方。

出口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应加强单证、单货的复核工作。凡是装货要求特殊时,应该重点提出,以引起有关部门注意,杜绝差错产生。

案例3 包装与合同不符致赔案

[案情简介]

某年我出口公司出口到加拿大一批货物,计值人民币128万元。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唛头。但我某公司实际交货改用其他包装代替,并仍使用只有英文的唛头,国外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不得不雇人重新更换包装和唛头,后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理亏只好认赔。

分析

许多国家对于在市场上销售的商品规定了有关包装和标签管理条例,近年来这方面的要求愈来愈严。有的内容规定十分繁杂,不仅容量或净重要标明公制或英制,还要注明配方、来源国、使用说明、保证期限等,甚至罐型、瓶型也有统一标准。进口商品必须符合这些规定,否则不准进口或禁止在市场上出售。这些管理条例一方面用来作为限制外国产品进口的手段,另一方面也是方便消费者的需要。从本案例来看卖方未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履行交货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我出口公司的错误有二,一是擅自更换包装材料,虽然对货物本身的质量未造成影响;二是未按合同规定使用唛头,由于加拿大部分地区原是法国殖民地,为此,销售产品除英文外常还要求加注法文。加拿大当局对有些商品已在其制定的法令中加以规定。本例中买卖双方已订明用英、法两种文字唛头,更应照办。总之为了顺利出口,必须了解和适应不同国家规定的特殊要求,否则会造成索赔,退货等经济损失,并带来其他不良的影响。

 

案例4商品品质不符引起的纠纷

 

案情简介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订出口商品的合同,数量为100吨,单价为每吨CIF不来梅80英镑,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技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样品,合同签订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并签发了品质合格证书。货物运到德国后,该公司提出,虽然商品检验局出具品质合格证书,但是货物的品质却与样品差距很大,卖方应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镑。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而仅规定了凭规格交货为理由,不同意降价。于是,德国公司请某德国检验公司进行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的平均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根据这一检验,向我方公司提出索赔600英磅的请求。我方出口公司仍坚持原来的理由拒绝赔偿。德国公司请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协助解决。此时,我方出口公司进一步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因为农产品是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由于我方出口公司将留存样品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说明,我国仲裁机构也难以处理。

 

分析

 

1   我出口公司合同中品质条款的规定应理解为既凭样又凭规格。

 

2   买方有权将货物与样品进行比较并保留异议索赔权。

 

3   我方将留存的复样丢失。

 

案例5 货物品质严重差错导致损失

 

案情简介

 

某年春天,我国出口公司对外成交一批食用柠檬酸。在交货时,错误地将工业用的柠檬酸装运出口。轮船开船后才发现所装货物不符。此时,结汇单据已经由银行汇出。为了避免造成严重损失,只得一方面到邮政局将意气截回,另一方面及时通知外轮代理公司,请该公司转告香港代理,于该船抵达香港时,将货物截留,虽然避免了一次严重损失,但是出口公司损失惨重。

 

分析

 

1   品质与合同产生不符

 

2   业务员工作上严重疏忽

 

案例6 品质条款订立不明确导致损失

 

案情简介

 

  某年6月,我方出口公司出口黎巴嫩巧克力300箱,合同没有定“湿度”指标。货物到达贝鲁特后,进口商反应经过他们国家卫生检疫检验证明,我方出口的商品巧克力“湿度”为2.7%,超过当局规定的1.6%,不可能在市场销售,必须运出国境,否则就地销毁。我国驻该国的商务参赞也证实了此事。

 

分析

 

1   品质条款应订立的明确具体。

 

2   我方所交货物并不违反合同条款。

 

3   对有潜力的市场及老客户应灵活掌握。

 

案例7 商品数量短缺买方拒绝收货

 

案情简介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但是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经买方验收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牙利商人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牙利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动。

 

分析

 

1   应查明短重的原因。

 

2   如我方违约,应分清违约的类型。

 

3   买方对欲退回货物应有保全货物的义务。

 

案例8   商品数量严重溢装受损案

 

案情简介

 

某年,我国某粮油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共25吨,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应该装于1500箱子,每一箱净重16.6千克。如果按照规定,总重量应该为24.9吨,剩下100千克可以不再补交。当货物运到日本港口后,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千克而是20千克,即每一箱多装了3.4千克。因此,这批货物实际装了30吨。但是在所有的单据上都注明装了24.9吨。议付货款时也按照24.9吨计算,白送5100千克驴肉给客户。此外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认为我方少报重量有帮助客户偷税的嫌疑,向我方提出意见。经过我方解释,才没有深究。但多装的5100千克驴肉,不再退回,也不补付货款,造成我方损失。

 

分析

 

1   多装货物使进口商有偷税漏税嫌疑

 

2   多装也使出口方造成损失。

 

案例9  出口罐头规格不符被退货

 

案情简介

 

某出口公司与外国买方订立一份合同,合同规定:“番茄酱罐头200箱,每箱装24罐,每罐100”。但卖方在出售货物时,却装运200箱,每箱24罐,每罐200。国外买方见到货物的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要求撤销合同。最后我方出口公司同意退货。

 

分析

 

1   多装货物使进口商有偷税漏税嫌疑

 

2   多装也使出口方造成损失。

 

规格不符也有可能使买方市场造成被动。

 

案例10   包装不当未引起重视受损案

 

案情简介

 

某进出口公司向法国进口一批化工原料,货到目的地后发现有少数包装因有缺陷而发生轻微渗漏现象。由于我方公司未能及时采取补救和防止损失扩大的积极措施,结果货物入库后渗漏日益严重,以致引起自然火灾。事后我公司向法国公司索取全部损失的赔偿,但遭到法国公司的拒绝。

 

分析

 

1   买方不能向卖方提出全额赔偿。

 

2   买方有保全货物和防止损失扩大的责任。

 

案例11包装与合同不符致损案

 

案情简介

 

某年我方公司出口到加拿大一批货物,价值人民币128万元。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贴头(粘纸)。但我方公司实际交货改用其他包装代替,并仍然使用原来只有英文的贴头,国外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不得不雇人重新换包装和贴头,后来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自知理亏只好认赔。

 

分析

 

2   使用合同规定的包装,一是限制外国产品进口,二是方便消费者。

 

3   使用英法贴头,因为是输往加拿大的。

 

4   我方未按此要求做,实际上视为违反合同。

 

复习思考题

 

1.蒙古某轻工进出口公司与天津某自行车厂洽谈业务,打算从我国进口“飞鸽”牌自行车50000辆。但要求我方改用“鹰”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请问:我方是否可以接受?在处理此项业务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2.国内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数量500万公吨,允许溢短装10%,而外商装船时共装了600万吨,对多装的50万吨,我方应如何处理?

3.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到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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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sdmlp 发表于 2007-12-16 17:45: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

 

案例1允许分批装运、转船引起的损失案

[案情简介]

19917月,陕西某进出口公司代理某工厂与美国某公司就进口乳胶制品生产线项目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价格条件为CIF新港;合同金额:USDl,276.000.00;交货期为1992731以前,一批交货,不允许转船;支付为10%货款电汇预付,80%即期信用证,10%尾款汇付。

19926月,外方要求推迟交货4个月,并要求允许分批装运、允许转船。经反复洽商,用户坚持接受外方要求并指示外贸公司改证,取消合同中的设备预验收条款(进口合同签订时写明代理公司,故用户单方面对外表示接受有效)。无奈之下,我外贸公司同意修改合同,同时对信用证条款作了相应修改。

19921118,卖方完成最后一批交货,并议付了信用证款项,然而由于转船接货衔接失误等原因,最后一批货物直至19935月初才运抵工厂。商检结果表明,外方所交货物有严重的零件短少。19937月始双方技术人员开始安装,又不断发现设备有多处设计制造缺陷和错误。由于安装中大量的改造、修补工作,致使原订3个月的安装工程历时5个多月,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才勉强完成,但整个生产线仍不能正常运行。

经对外方所交货物进行分析,可看到其所提供的设备只有少部分系美国设计制造,而大部分则是购买新加坡、马来西亚的二手设备翻新的,整条生产线是拼凑而成,故缺陷、错误问题百出。

199312月至19946月,我方不断与外方联系要求其予以技术上的支持,但效果甚微。我方于是要求其予以经济补偿,反复交涉未果。

199411月,我方正式将此案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99510月仲裁委在北京就此案开庭审理,并于1025作出中间裁决,限期外方自负费用派出人员并提供原料与我方共同完成设备的调试运行,但外方拒不执行。

1996614仲裁庭作出裁决,裁定外方赔偿我方经济损失计USD350,330.00RMB394,559.00元。

至此,我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已逾人民币千万元。不仅如此,还由于项目两年多的拖延,使此项目的产品失去了市场机会,使我方失去了巨大的预期市场利润。后虽经我单方努力使设备投入生产运行,但产品质量指标仍达不到合同要求,产品已失去竞争力,而企业此时已不堪重负,濒临破产。

分析

本案导致我方损失的主要原因在于:接受外方分批装运、允许转船的要求;放弃了我方赴制造现场进行预验收的权利,结果给外方造成以次充好拼凑设备的机会,我方却无从发现,给安装工程留下隐患。转船又引起到货延迟,交接货衔接困难,不仅造成了我方的仓储、滞报费用损失,而且严重地延误了整个工程的进程。

成套设备(生产线)进口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合同金额大,货物技术含量高,执行周期较长,即项目投资大,投资回收周期长。因此,按期顺利投产是收回投资取得利益的基本保障。故对谈判、签约及执行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应尽量作到心中有数,并力争强化我方对项目进程的可控制性。在成套设备(生产线)进口项目中如能作好以下几点,则可避免上述案例中所发生的风险损失。

1.在谈判时力争以FOB价格成交。在FOB价格条件下,货物承运人由我方委托。一方面,通过承运人我方可随时掌握货物交运情况,利于整个工程进度的安排。另一方面,我们可选择有能力的承运人负责海陆全程运输,从而避免运输衔接失误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2.不允许分批装运,不允许转船。分批装运会给外方造成作弊的可乘之机,并可能使我方失去对设备在制造厂家进行预验收的条件,给后续工作留下难以弥补的设备质量问题。允许分批装运减少了外方的仓储费用,但却造成了我方运输、进口报关、商检、卫检等手续及仓储费用的增加。允许转船则会造成到货交接的困难,引起不必要的损失;一旦发生货损时,索赔工作也会由于转船而变得更加困难。故在合同商订及执行中切不可允许分批装运、转船。

3.认真对待设备预验收条款及执行。成套设备(生产线)进口合同中,标的多为技术含量较高的专用设备,在技术性能上大多根据我方的不同要求而专门设计制造,很多部件的设计制造都是全新的,发生设计上的缺陷、制造上的错误在所难免。这些缺陷、错误,以及零部件的短少,可在设备预验收的安装、试运行中及时发现,即可在现场进行改造、修整。这样就提高了交货质量,并为到货后的安装、调试工作扫清了障碍,保证设备(生产线)项目的顺利完成。因此对设备专用性较强的进口合同,应坚持签订对设备在制造场所进行试运转的预验收条款并切实执行。当然预验收的主要任务是针对生产线上关键部分进行,辅助装置及非关键部位的运行,验收则可根据外方现场条件酌情处理。另外,若时间衔接安排适当,预验收工作还可起到监装的作用,避免象征性交货的风险损失。

 

案例2   倒签提单构成侵仅争议案

 

案情简介

 

199587,厦门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商)与日本三井物产株式会社(以下科称三井会社)签订了进口310吨聚丙烯的销售合同。约定价格条件CIF厦门,总价款24.8万美元,起运港为日本主要港口,目的港为厦门,装运期19959月。根据合同,三井会社负责订舱,A商则向厦门农行申请开立了以三井会社为受益人,有效期为19951015的即期信用证。925,三井会社传真A商,要求修改信用证装船期。因A商已就该批进口货物与H公司签订了转售合同,故在征得H公司同意后,通过了厦门农行将信用证装运期修改为不迟于19951030,有效期相应修改为19951115

 

19951010,三井会社传真A商,称已安装排“安涛江”轮承运货物,预计该轮于102728日驶离日本神户,约112到达厦门。“安涛江”轮系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所属往返于厦门神户之间的定期班轮,因风浪影响了船期,该轮第89航次与19951030从厦门起锚,116抵达神户,117装货完毕,转第90航次。但B公司在日本的代理人签发的证明A商进口货物已装上“安涛江”轮的612号提单的装船时间却为19951031。倒填7天的结果使该提单的装船期与信用证规定在表面上吻合起来。

 

19951110,“安涛江”轮抵厦门港。厦门外代随即通知A商。根据该轮到港时间,A商初步确定B公司倒签了提单,便于111226日两次传真三井会社,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基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50美元,以赔偿这一侵权行为给A商造成的损失,否则拒收货物。三井会社对A商的要求迟迟不予答复,却于19951114向日本东海银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单据。

 

19951125,单据寄到厦门农行。A商和厦门农行均发现发票和包装单上存在两个不同的合同号,此外还有个别字母有误。这时三井会社仍未对A商的交涉做出反应。为稳妥起见,A商以单证不符为由要求厦门农行拒收付货款。1130,厦门农行将不符点电告日本东海银行。129,该行将更改后的单据寄到厦门。因此时信用证有效期已过,厦门农行表示不予接受。199611518日,三井会社用电传回复A商,对倒签提单一事予以否认,催促商付款提货。与此同时,日本东海银行也对“不符点”提出反驳,认为该“不符点”不影响单据效力,不能构成拒付等,要求厦门农行按照国际惯例立即付款。厦门农行经研究,认为日本东海银行的观点成立,遂于1996214将货款付出,同时扣划了A商在该行的外汇存款。

 

厦门农行付款后,三井会社停止了与A商就此事所进行的接触。此时由于货物入境已逾三个月仍未申报,海关有权依法提取变卖。为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A商于199639凭副本提单加其公司保函去厦门外代换取了小提单,427办完报关等手续,425将货物提离港区。在此期间,A商去厦门农行补办了付款手续,赎出了正本提单。

 

199648A商提起诉讼,请求厦门海事法院判令B公司赔偿其货款损失24.8万美元及其利息;自行处理该批货物并赔偿A商因提货而支付的费用。B公司辨称A商对其没有诉权,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在此情况下,A商为减少损失而决定销售货物。但由于这一时期价格下跌,故仅得货款人民币(下同)比其原定公司的成交额少3.5万多元。A商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书,要求判令B公司赔偿其货物销售损失及其利息;赔偿其支付的海关滞报金和货物在码头的费用及仓租费用等约40万元。

 

B公司认为:了公司是在船舶遇恶劣天气,耽误了船期的情况下,接受三井会社的保函后倒签提单的,并非与之恶意串通。根据该票货物的提单条款,B公司作为承运人在其责任期间内,A商尚未取得正本提单,也就无货物所有权而言,因此B公司与A商不存在契约关系,上述倒签提单并未构成对A商侵权。即使考虑到日本神户至厦门是短航程运输,且厦门外代已同意A商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这一事实,A商诉称的各项损失也与公司无关,因为A商在得知倒签提单后并未向B公司提出索赔,而是依据买卖关系直接与三井会社交涉,且在主张拒收和要求降价间犹豫不决,拖至1996417始报关提货,而此时B公司的运输责任早已终止,也不可能再就此事采取任何积极措施。因此,A商销售货物的差价损失完全是拖延货所致;该批货物滞留厦门港过长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缴纳的海关保证金、货物仓租费等也同样是因为A商处置不当造成的;A商与厦门H公司就该批货物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未能履行,则是因为该合同与其进口合同不能相互衔接所致,与B公司无关。

 

此案最终通过海事法院判决解决。依据民法通则和参照国际惯例,法院判决B公司出具的单据不具备法律效力,并赔偿A商的各项损失近50万元,使此案行以解决。

 

分析

 

1   A商与B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运输合同(H公司已将B/L背书转让)。

 

2   A商的损失是B公司倒签提单造成的,A商有权要求B公司承担责任。

 

3   倒签B/L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是一种欺骗行为。

 

4   A商有及时提货,避免损失扩大的责任。

 

案例3  分批装运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国际贸易公司有一笔对乔治公司出口花生仁的贸易,总货量为500吨。信用证通过开证行在出口地的办事处通知国际贸易公司。信用证规定:“分5个月装运:3月份80吨;4月份120吨;5月份140吨;6月份110吨;7月份50吨。每月不许分批装运。装运从中车港口至敦港。”

 

国际贸易公司接到信用证后,根据信用证规定于315在青岛港装运了80吨,于4月份在青岛港装运了120吨,均顺利收回货款。国际贸易公司后因货源不足于520在青岛港只装70.500吨。国际贸易公司经联系烟台某公司有一部分同样品质规格的货物,所以国际贸易公司要求“HULIN”轮再驶往烟台港继续再装其余不足之数。船方考虑目前船舱空载,所以同意在烟台又装了64.100吨。国际贸易公司向议付行办理议付时,提交二套提单:一套在青岛于520签发提单,其货量为70.500吨;另一套在烟台于520签发提单,其货量为64.100吨。单据寄到开证行被认为单证不符,拒收单据。其不符点如下:

 

1.我信用证规定5月份应装运140吨,不许分批装运。你方在520于青岛港装了70.500吨;于528又在烟台港装了64.100吨,不符全信用证要求不许分装运的规定。

 

2.我信用证规定5月份装运140吨,你方5月份装运总量才134.600吨,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以上不符点经联系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不同意接受单据。请告对单据处理的意见。”开证行提出上述意见的同时,国际贸易公司也接到乔治公司来电称:

 

“第***号合同项下的花生仁,5月份交货额不足,造成我实际用户停工待料,损失***美元。你方应赔我方的损失,否则我无法付款。”

 

国际贸易公司对乔治公司的上述索赔意见提出如下反驳:

 

“你*日电悉。关于所谓短交货问题,我们认为5月份实交134.600吨,而信用证规定5月份交货额为140吨,实交占规定数量96.14%,只短交了3.86%。根据我们第**号合同规定:‘Seller to have the option of delivering 5% more or less on the contract quantity.(卖方交货数量可以比合同的数量增减5%)5月份仅少交3.86%,未超过5%,这是你我双方所共同签订合同允许的,因此我方并不违反合同规定。请你按时付款。”

 

上述反驳意见向乔治公司提出后,事隔一个多月仍未得到对方答复,却又接到开证行的来电称:

 

“关于第***号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单证不符,多是未见答复对单据的处理意见。我行已再三联系开证申请人,对方仍坚持不接受单据。速告单据的处理意见。”

 

国际贸易公司经研究向开证行作如下答复:

 

“对***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你方所谓不符点,我们认为:

 

1.我们虽然在青岛港装了70.500吨,又在烟台港装了64.100吨,但它们是装在同一艘船上,到目的港时收货人可以两批货同时一起卸货,一起收到134.600吨(70.500吨加64.100吨)。所以不应认为是分批装运。

 

2.信用证规定总货量500吨分5个月装运。由于船舱容量、包装条件等因素的影响,所以每批货量不能完全按照原数装运,即应有一定增减幅度。而且我们合同也规定货量允许有5%的增减。是否短交以最后能否达到总量500吨来衡量。

 

综上所述,我们单据不存在与证不符的情况,你行应按时接受单据,立即付款。”开证行对国际贸易公司的答复仍持不同的见解,又提出如下意见:

 

“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你却分批装运:于520在青岛港装了70.500吨,又在烟台港装了64.100吨。我行不管你实际货到目地港能否在同一条船上装卸,分了两次装运就是与信用证不符。根据UCP500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所以银行不管实际货物如何,只管单据和信用证相符。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你分两批在两个港装,就是不符信用证规定。

 

至于信用证规定5月份装运140吨,你仅装134.600吨,短装5.400吨。即使合同规定允许有5%的增减,只是买卖双方贸易合同规定,与我银行无关,我银行也不受其约束。根据UCP5003条的规定:“就性质而言,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互相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做出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索尝或抗辩的制约。”

 

你方认为“是否短交应以最后能否达到总数量500吨来衡量”。但我信用证已明确限定5月份必须装140号,不许分批装运,则只能以是否达到5月份装运140吨来衡量,不足140吨就是构成短交。

 

根据规定上述情况,你方单据仍然是单证不符,开证申请人不同意接受,故无法付款。”

 

分析

 

1.国际贸易公司对L/C项下开证行负第一性责任不明确

 

2.国际贸易公司对于何为分批装运不清楚。

 

3.国际贸易公司对于短装理解不清。

 

复习思考题

 

1.我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天津分公司对新加坡出口5,000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港、天津新港各装2,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

 

2.我国对新加坡按CFR合同出口一批化肥,合同规定13月份装运,国外来证也如此,别无它字样。但我方在租船订舱时发生困难,因出口量大一时租不到足够的舱位,须分三次装运。问在这样情况下,是否需要国外修改信用证的装运条款?

3.我国向俄罗斯出口茶叶9,000箱,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从7月份开始,连续每月3,000箱”,问:我方于7月份装3000箱,8月份没装,9月份装3,000箱,10月份装3,000箱,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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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sdmlp 发表于 2007-12-16 17:46: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案例1  货运船舶搁浅构成共同海损案

 

案情简介

 

某年102日,中国籍船舶“金山”轮在科威特舒艾巴港装满化肥8600吨,离港驶往中国大连港。1014到达斯里兰卡的科伦坡港时,主机出现故障,停泊于港内进行修理。16日故障排除,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当时“金山”轮吃水215寸,17日准备启锚但由于航道水位太低,不宜安全航行,于是只得等待航道水位上升。18日上午835分,在下政府的信号台发出航道水位上升到217寸的信号后,该轮按照引航员的命令起锚,沿航道驶离港口。约920分,该轮驶进K-93号浮鼓上时,发生搁浅。搁浅地点的航道宽度约150英尺2英寸22英尺3英寸,船中间深度为22英尺。该轮开始是搁浅在泥底上,靠近航道左边有一点水底。该轮的主机立即停车,抛出双锚。由于该轮搁浅在船头和船尾,而中间没有搁浅,货物也都装在中间,所以船体很可能会扭曲变形,船体板存在着断裂的危险。如果由于裂缝的原因会使船严重漏水。为了脱浅继续航行,就必须减载,卸下货物。于是,“金山”轮卸下化肥3000吨,并从上午1155分至1210分开车全速后退,试图脱浅,因为当时船长认为水位已经上涨,足以使该轮漂浮起来,但是这种企图未能成功。11日下午215分至3时又两次动车,仍未能脱浅。最后在一艘拖轮的协助下才终于脱浅。

 

“金山”轮脱浅后,只得返回科伦坡港内,把货卸下,进坞修理。修理后发现其右舷前部有17块舷板或多或少严重凸凹,铆钉和铆接处开裂;整个船底板上大约有5000个铆钉脱落、漏水。左右两舷双层底的水泥从前到后全部裂开脱落,左舷被损坏的船体板处的肋骨,船底板和两舷之间,程度不同地翘起、变形、铆钉脱落,第一舱外沿的铆钉处漏水,而且该轮主机和舵也受到严重的损坏。该轮于1023修理完毕后,驶回大连港,船长宣布共同海损。

 

分析

 

共同海损应具备五个条件:

 

1.共同海损应发生在同一海上航程中。

 

2.船、货和其他财产所遭遇的共同危险必须真实地存在

 

3.共同海损措施必须是有意、合理、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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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sdmlp 发表于 2007-12-16 17:49: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21. 某公司与某外商洽谈进口交易一宗,经往来电传磋商,就合同的主要条件全部达成协议,但在最后一次我方所发的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订确认书为准”。事后对方拟就合同草稿,要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研究。故未及时给予答复。不久,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下跌,外商催我开立信用证,我方以合同尚未有效成立为由拒绝开证。试分析我方的做法是否有理。

答:我方拒绝开证有理。其依据有三:(1)我方最后所发电传列有“以签订确认书为准”;(2)事后外商提交书面合同草稿,我方尚未答复。再次说明合同成立的条件并不具备;(3)合同既未成立,外商催我开证,理应拒绝。

 

 

 

 

 

22. 我某出口公司子21向美商报出某农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试简述理由。

答:处理本案应从下述几点着眼,考虑具体措施:(1)中、美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在该笔业务的来往电传中均未排除《公约》的适用。据此,双方当事人理应受《公约》中有关条款的约束;(2)按《公约》第19条(2)款的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而对发盘内容做非实质性改变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发盘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3)根据《公约》第19条(3)款的规定,包装的改变不属于实质性改变;3)合同应按“装入新袋”的条件成立;(5)综上所述,美商复电已构成接受,合同成立。如美商拒不履约,我方自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向美商提赔。

 

 

 

 

 

 

23. 我方发盘有效期至55,对方接受电报的交发时间是53,但情况表明该电报在传递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以致使我方收到时过期,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这是一种在有效期内交发的接受通知,在正常情况下本来可以按期送达,但因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接受迟到,对此,原则上应视为有效,但如发盘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也可按接受无效处理。据此,我方可酌情处理,于接到之日可以回电确认,也可不子回复,合同依法成立;如我方不同意成立合同,则应毫不迟延地回电拒绝,或通知对方我方认为发盘已经失效。

 

 

 

 

24. 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询购某商品,不久接到外商320的发盘,有效期至326。我方于322电复:“如能把单价降低5美元,可以接受。”对方没有反应。后因用货部门要货心切,又鉴于该商品行市看涨,我方随即于325又去电表示同意对方320发盘所提的各项条件。试分析,此项交易是否达成?理由何在?

答:交易未达成。因为我方322电是还盘,按法律规定一项发盘一经还盘即告终山原发盘人对还盘又未作答复。而325电是对已失效的发盘表示接受,据此不能达成交易。

 

 

 

 

 

 

25. 我某公司向日本某商以DP见票即付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DP见票后90天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A银行代收则可接受。试分析日方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是什么?

答:日商提出将DP即期改为90天远期,很显然旨在推迟付款,以利其资金周转。而日商指定A银行作为该批托收业务的代收行,则是为了便于向该银行借单,以便早日获取经济利益。在一般的远期付款交单托收业务中,代收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常是不会轻易同意付款人借单的。该日商所以提出通过A银行代收货款的原因,定然是该商与A银行有既定融资关系,从中可取得提前借单的便利,以达到进一步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26. 我某外贸公司以CIF鹿特丹与外商成交出口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售货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只简单填写“ParmentbyLC”(信用证方式支付)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该证项下的款项在货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受益人在审证时未发现,因此未请对方修改删除。我某外贸公司在交单结汇时,银行也未提出异议。不幸60%货物在运输途中被大火烧毁,船到目的港后开证行拒付全部货款。对此,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本案例因对信用证中加列的条款有不同的解释,因而可能有二种不同的后果:其一:开证行不能拒付。理由:(1)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只是说明付款的时间;(2)货到港后,只要单证相符,不管货物好坏,开证行均应付款。其二:开证行有权拒付。理由:(1)信用证加列的条款是开证行提出的前提条件;(2)货物途中受损,未能满足信用证中规定的条件。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审证,以免造成被动和损失。

 

 

 

 

 

 

27. 某国A公司与我方B公司洽谈一笔交易,其他条款均已取得一致意见,唯支付条款我方坚持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对方坚持DP即期,为达成交易,双方各作让步,最后以LC即期与DP即期各50%定约。试问货物出运后货运单据和汇票如何处理?

答:汇票做两套,一套50%货款在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凭汇票即期支付;另外50%货款做一套汇票以A公司为付款人随同货运单据在托收项下付款交单,款不付清单据不能放行。

 

 

 

 

 

 

 

28. 我方E公司与法国G公司订立一份出口300公吨冻品合同,规定199149月份每月平均交货50公吨,即期信用证支付,来证规定货物装运前由出口口岸商品检验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不可缺乏的单据之一。46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7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至85才实际装运出口,海运提单倒签为731,但送银行议付的商检证中填写船边测温日期为8587出口人在同船又装运50公吨,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对这两批货拒付货款。试分析我方有何失误及开证行拒付有何依据?

答:我方的失误及开证行拒付的依据是:倒签提单的做法不当;商检证中测温日期与其它单据不一致;信用证中规定期限定量分批装运时,如任何一批未按规定装运,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同船装运不作分批装运,所以开证行有权拒付。

 

 

 

 

 

 

 

29. 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7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85,收到开征的简电通知,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828,外方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做了与合伺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你认为,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答:我方应吸取的教训有:(1)在出口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做出此项规定,欠周;(2)装运期为8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7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385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4)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案的信用证迟至装运期开始后第28天才送达,显然违反惯例。我出口公司理应向外商提出异议,并保留以后提出索赔的权利,而我方对此却只字未提;(5)收到信用证后理应认真地、逐字逐句加以审核,而我方工作竟如此疏忽大意。

 

 

 

30. 某奥地利商人向中国出口化工原材料一批,价格条件为CIF天津,合同订有不可抗力条款。1991年由于海湾事件,石油价格暴涨,奥商成本增加28%,便向中方提出,要求提高出口价,否则拒绝交货,因为可作不可抗力处理。问中方如何办?

答:(1)这应属正常商业风险,不构成不可抗力;(2)中方不应同意提价,应坚持对方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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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sunyz 发表于 2007-12-16 21:05: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谢谢分享!已给予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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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lukai 发表于 2007-12-26 16:48: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很全面,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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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9 00:03: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辛苦楼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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