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4月04日 13:20 新浪财经 微博 我有话说([color=#b6cc !important]286人参与)
举报信
尊敬的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
我是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前董事长顾雏军,我向您举报佛山法院在贪官陈云贤的压迫之下所做出的一系列违法乱纪的行为。
请允许我首先向您简介一下科龙惨案的来龙去脉。科龙惨案的起因就是陈云贤(时任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委书记,2007年10月任佛山市长,继而任佛山书记,现任广东省副省长)勾结刘兴强(时任广东证监局局长,现任大连商品交易所[微博]党委书记)、范福春(时任中国证监会副主席,现已退休)伪造了一份科龙给我的私人公司格林柯尔集团的担保2.76亿美元的保单,范福春用这份虚假保单对科龙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且不许科龙公告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罪名,导致科龙供应商和银行的挤兑,致使科龙于2005年6月份被挤兑停产,于当年产生了37亿元的巨额亏损,给我和其他股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范福春、刘兴强和陈云贤为了把科龙停产巨亏的黑锅扣在我的头上,又收买了郑少东(原公安部部长助理,现已被判死缓)以伪造的证据和完全莫须有的罪名压迫佛山法院判我十年徒刑。
佛山法院的一些法官在科龙惨案及我的刑事案子中犯有一系列违法乱纪的行为,虽然这一切违法乱纪的勾当都是在作为佛山市长陈云贤的压迫下进行的,但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部门把国家神圣的法律变成贪官污吏强权的裹脚布,这不仅违反了法官最起码的职业道德,也玷污了法院门前庄严的国徽。我在反复思考之后,还是下决心向您举报佛山法院一些法官严重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一部分,在我的刑事案子中,佛山法院庭审法官的违法行为:
1.在全部二十二份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都被法官自己的一审判决书宣布为无效的情况下,仍然强词夺理地宣判我和其中七名同事有罪,这粗暴的践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当全部二十二份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都被判无效之后,判案法官本身均不是会计师,他们用什么专业知识来判断我们在政府担保的企业注册过程中有虚报注册资本罪呢?在使用行业压货销售惯例中有虚假销售罪呢?在格林柯尔集团借给科龙24.62亿元,科龙只还给格林柯尔集团21.69亿元,即在总金额中科龙欠格林柯尔集团2.93亿元的情况下,判我有挪用科龙资金罪呢?而且,当全部二十二份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都被判无效之后,法官拿什么推翻我们提供的公司注册的验资报告呢?又拿什么推翻科龙公司三年的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呢?二十二份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是经济案件中被判有罪的绝对不可缺少的一项关键证据,没有这项证据,证据链就绝对不可能封闭,也就是只能是证据不足,无罪放人。在我案之前的案例中和以后的案例中,当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无效时,都是判无罪的,可就是此案被判有罪。这里唯一的不同就是佛山市长和后来升为书记的陈云贤是我实名举报的大贪官。在这个大贪官权力笼罩之下,国家法律就没有了,人民也就没有法律的保护了。
我在2012年9月6日刑满出狱的那一天,我的律师去监狱接我,告诉我正是由于这三名法官在庭审委员会的合议庭上力争要把这二十二份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判无效,理由是前十一份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是由三位没有司法会计鉴定资格证书的会计师写的,所以必须判无效,后十一份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是照抄前十一份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当然也必须判无效了。我的律师告诉我正是由于陈陟云、万选才和李静法官的坚持,才为我今天的喊冤留下最有力的理由。我之所以拖至今日才给您写这封举报信,也是我心中充满矛盾和斗争,我一直不愿意伤害这三位良心仍然没有泯灭的法官,但法律的尊严最终使我下定了决心向您举报此事,但我真诚地恳求您,请您尽可能宽恕这三位法官。
2.在我的刑事案子中所有我方要求的出庭的一百一十多名证人,法官均没有通知其出庭作证,这就严重违法了《刑事诉讼法》中被告有权要求证人出庭的条款,特别是我们要求的证人,有一半都是政府的公务员,他们是完全有责任出庭做证的人,而且我们今天已经知道了,当时有许多证人都是表示愿意出庭做证的,可法庭就是没有通知他们。有些证人主动要求出庭做证,法庭也不允许。
3.在我的刑事案子中,法官完全没有追究公诉人提供伪证罪。范福春、郑少东、刘兴强和陈云贤深知判我无罪是收不了场的,所以就伪造证据,指证我有罪的只有十二个有顾雏军签字的书证,汇款批准书是30cm×10cm左右的五联单,批准人签字处的地方只有0.8cm高,复印的证据上居然有顾雏军3cm高的签字,而且也不在批准人的签字的地方,完全签在汇款指示单之外的地方。明显是找了一个我的一个签字和一张汇款指示单放在一起复印合成的伪证。其伪造之处十分明显。我在庭审时,向法官指出了这12份书证的签字全部都是伪造的。法官转过来问公诉人怎么回答,公诉人回答说,我们也没有说这就是顾雏军的签字,我们只是提供这个证据给法官看看而已,法官竟然既不追究这些伪证的来源,更不追究制造这些伪证的人的法律责任。
4.我们要求调取的关键证据,法官都没有调取。事实上,法官没有为我们调取过一份证据。特别广东省政府在我被捕后,专门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做了科龙与格林柯尔集团内所有公司的资金往来的专项审计报告,由于该报告表明,最后的余额是科龙至少欠格林柯尔集团2.93亿元资金,这是对判我挪用科龙资金罪的极其不利的证据,法官怕此罪定不下来,无法向陈云贤交代,从而完全不顾我和其他被告的强烈要求,自始至终都没调这份关键证据到庭。直到二审时,全国工商联法律部向我的律师提供了毕马威报告,作为二审的补充新证据,我才看到科龙至少净欠格林柯尔集团2.93亿元的毕马威报告的结论。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的司法解释,多次挪用公款按最后的余额定罪,现在是科龙欠我的钱,可是仍然定了我挪用科龙资金的罪,这些都是极端严重的枉法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