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kh77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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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史家论点研讨] 经济史中的产权:科斯的困惑: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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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自:

曹国奇

科斯只是开启了权理论的大门,大头在后头[url]https://bbs.pinggu.org/thread-3253120-1-1.html[/url]科斯说当产权明晰时不需要zf,市场会自动最优(大概是这个意思吧)。云南征地冲突不是个案,而是普案,依照科斯的说法,的确是我国土地产权不明晰所致。这里要问的是zf凭什么有用土地产权?农民又凭什么该拥有土地产权?这是科斯同志没有讲解的问题,是科斯产权理论的硬伤之源。问题:
一、zf凭什么有用土地产权?农民又凭什么该拥有土地产权?
二、zf凭什么有用土地使用权?农民又凭什么该拥有土地使用?
三、zf凭什么有用土地管理权?农民又凭什么该拥有土地管理权?

科斯实际只是开启了权理论的大门,大头在后头。站在群体角度看,一个企业,其科斯的产权归老板,可以使用权确实工人的,当地zf也是有管理权的。比如企业被地皮流氓抢了,当地zf管不管?企业污染空气,当地zf管不管?


        一些讨论




   在中国的经济史中,产权的历史可谓非常长,具有丰富的样本。此文作者认为从中国的政府和农民的征地的矛盾来看,科斯没有解决问题,尤其是产权的合法性问题。
    在历史的视野中,现实的产权并非不清晰,而是由于存在博弈和人为的制造产权变迁。例如中国农民和政府之间的在地权已经在法律上界定清楚了,例如所有权归政府,使用权归农民,但是却往往出现许多纠纷,甚至是命案。这是科斯的产权清晰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我个人感觉,这是一个知识完全和信息对称的问题。
   一是农民的弱势,使之不能保持均衡的状态,政府在利益的引诱下,容易发动博弈,改变产权和获取利益。
  二是政府的强势,使农民预期到自己的产权是不明不白的,即使有法律保证,也不能获取产权给予的收益,所以会不断让步,最后是让无可让从而以生命博弈,自焚是为典型。
  三是科斯的产权第一定理和第二定理,存在什么样的强假设,才使之脱离了现实,而在历史的考察中,没有解释力?我的回答是信息不对称,农民不知道土地交易的全部信息,存在政府和不法商人勾结的内幕,同时利益集团的形成,使之可以违背法律,从而公然破坏产权的界定,这样使科斯的清晰的产权的作用失去的作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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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史 thread pinggu 土地使用权 信息不对称 经济史 使用权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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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小白鼠 发表于 2014-10-19 10:31:2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或许土地原本就是像“井田制”所说的那样,原本是较为平均的分配的。后来由于私有的产生,逐渐有了使用权、所有权的转让,土地分配出现了不均的现象,即“土地兼并”。
    土地兼并到一定程度,可能会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可能是出于稳固政权的考虑,在很多朝代建立之初,ZF运用强大的政治势力,将土地进行平均分配。
——乱说几句,就当我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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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kh772002 发表于 2014-10-19 16:16:0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小白鼠 发表于 2014-10-19 10:31
或许土地原本就是像“井田制”所说的那样,原本是较为平均的分配的。后来由于私有的产生,逐渐有了使用权、 ...
早期的产权可能是王权或者公有,这些产权安排在科斯的视野中,都是产权清晰的表现。问题是为什么产权会变迁?从井田到私有产权的变迁。。。是一种交易费用的变迁的导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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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东西方之间 发表于 2014-10-26 17:40:4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kh772002 发表于 2014-10-19 16:16
早期的产权可能是王权或者公有,这些产权安排在科斯的视野中,都是产权清晰的表现。问题是为什么产权会变 ...
或许在中国就没有完全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一直存在的都是信托制度中的那种双重所有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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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kh772002 发表于 2014-10-26 18:55:3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东西方之间 发表于 2014-10-26 17:40
或许在中国就没有完全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一直存在的都是信托制度中的那种双重所有权制度。
受教了。不知道这个信托制度中的双重所有制是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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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东西方之间 发表于 2014-10-27 14:06:2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kh772002 发表于 2014-10-26 18:55
受教了。不知道这个信托制度中的双重所有制是如何理解?
信托制度中的双重所有权,即受托人的普通法所有权和受益人的衡平法所有权。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存在着三方,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因委托人将财产交付给受托人,受托人取得财产的普通法所有权,致使委托人在信托成立后不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受托人的普通法所有权实质上就是一种财产权利,是现实的财产权,可以实际占有、管理、控制、使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但这种权利又是受限的,其可能会受到受益人意志的影响而归于消灭,同时受托人也无法完全、充分地使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仅仅是特定范围之内的支配。受益人的衡平法所有权,其实质就是信托财产的收益权以及最终归属权。当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时,受益人可以寻求衡平法的救济,也可以请求终止信托取回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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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kh772002 发表于 2014-10-28 10:22:2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东西方之间 发表于 2014-10-27 14:06
信托制度中的双重所有权,即受托人的普通法所有权和受益人的衡平法所有权。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存在着三方 ...
这个是现代的法律的概念,对于古代近代有解释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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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东西方之间 发表于 2014-10-28 10:27: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kh772002 发表于 2014-10-28 10:22
这个是现代的法律的概念,对于古代近代有解释力吗
我觉得可以,不过要对古代的土地产权结构分析清楚,对这方面没什么研究,也就去年上课的时候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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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kh772002 发表于 2014-10-28 11:10:1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东西方之间 发表于 2014-10-28 10:27
我觉得可以,不过要对古代的土地产权结构分析清楚,对这方面没什么研究,也就去年上课的时候想到的
有思路了吗?或者尝试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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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kh772002 发表于 2014-10-28 11:10:2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东西方之间 发表于 2014-10-28 10:27
我觉得可以,不过要对古代的土地产权结构分析清楚,对这方面没什么研究,也就去年上课的时候想到的
有思路了吗?或者尝试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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