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应: 一、设党组织 二、改名称。您以为如何?
“城管”是群众组织,那么,把这一组织的名称改成“城市管理服务局”,“执法”二字变成“服务”二字,是名致实归。
“城管”队伍不设党支部,没有政治教育和道德教育,是危险的预兆。况且还是执法队伍,岂能不设党支部,不进行经常的政治教育和道德教育?
附:
宏扬公民意识,为建设法治中国服务
听《读史记~~~百家讲坛》得知,一部人类史就是不断淘汰不科学的,与实际需要不符合的社会制度与管理方式。封建制度产生的帝王,他们大建宫殿、极尽挥霍浪费等问题,是对帝制的否定和破坏。这种封建制度兴衰存亡,重复上演,帝王他们大建宫殿、极尽挥霍浪费等问题也重复产生,是一次次反对和破坏帝制活动的延续,直致封建制度被历史淘汰,由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资产阶级革命成果所代替,历史前进了一大步。
孙中山先生去世后,人们发现“国民ZF”仍然存在许多矛盾,有的是不可调和的对立矛盾,最后被共产党领导的人民解放事业所打倒,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选择了社会主义。历史发展更上一层搂。以后在此社会基础上经过改革,建立了特色社会主义,从此,中国的历史发展又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
社会发展的经验告知,一个新制度的建立,不会突然成功,不会立刻会变的十分美好,需要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因此,宪法赞成“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科学精神和工作态度,从而使社会主义和特色社会主义立于不败之地。如今,为了建设法治中国,就是要坚持一切正确的观点、办法和措施,纠正一切不正确的观点、办法和措施,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等有序竞争,传播公民人格独立意识。公民人格独立意识促进经济平等有序竞争,经济平等有序竞争,更显公民人格独立。
迄今为止,一个人找工作,用工单位总是要查阅他的档案,看他的档案材料有无历史污点,比如,致前有无被判刑、拘留、记大过等记录。如果有这些记录,用工单位一般不录用。这是不公开的“不成文的规定”,也称“潜规则”。“不成文的规定”,也称“潜规则”给用工单位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的办事特权,以至强势者更强,弱势者更弱。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宪法四十二条)。有一句话说“凡是有人群的地方都有左、中、右”。整个公民队伍不会是清一色的“纯净水”,总是良秀不等,不能用近似先进组织的用人标准要求劳动组织人员清一色。因某个别人不符合“清一色”的要求就可以剥夺或限制他的劳动权,是侵犯了他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用工单位因某个别人不符合“清一色”的要求就剥夺或限制他的劳动权利,这个问题在单位,根源在现在的个人档案制度。这种个人档案制度给用工单位查阅,暗示了用工单位可以对应聘人“挑肥拣瘦”、择优录取而不顾忌宪法规定。为了确保公民在法律目前一律平等,公民的劳动权不受剥夺或限制,这里建议:应规定用工单位无权查阅公民的个人档案,如果特殊行业用工(如政府公务员招聘)、某荣誉证书发给前需要查阅个人的档案,应经过区公安局的批准。是不是?以此确保公民在劳务市场上劳动权不受剥夺或限制。
人们往往把“城市管理执法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城市管理执法员”等简称“城管”,相似于历史上曾经有过的“联防队”、“馒头办”组织,其组建因景而设,权宜之计,没有法律规定一定要设置,属于“群众管群众”、“以民治民”管理性质。由于社会已经建立了完备的执法体系,如果再为现在的城市管理方式制定法律法规会重叠、重复,所以也总不见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出台。既然,“城管”是群众组织,那么,把这一组织的名称改成“城市管理服务局”,“执法”二字变成“服务”二字,是名致实归。
什么是群众组织?加入群众组织的成员一般不需要什么业务考评,不需要政审,有一般人的体质就可以,有关道德品质标准、有无违法的不良记录等无关紧要,只要是有人身自由权的公民。有人讲“由政府批准、并且授予执法权的城管是有执法权的”。试问,是政府哪个部门批准?有哪部法律的哪一条为根据?答案是模糊的,甚至没有答案。
《上海市、、、、、、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附件《上海市设摊严禁区域》:“上海市设摊严禁区域有一、主要道路(90条路段)。二、景观区(26个)、、、、、、自2014年起实施至2017年6月30日”。按此规定,在严禁区域以外设摊怎么管理?没有规定。这里建议,可以由此路段的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志愿者来管理,如果发现设摊者设摊影响行人行走,又不听劝告,志愿者可以拨打110、或报告警察依照交通法处罚。这就做到了在严禁区域以外小摊小贩有设摊劳动的权利,又不放任自流,做到依法管理。
允许在“非禁止地段”设摊,可能会有许多人设摊,这不一定不好,解决了一些经济困难的人有时间、却无事可做、无途径赚钱的困境,或多或少地改变了只有巴结权势找门路才能有工作有“钱途”的市侩主义风气。在“人情社会”里,人们办事总是要凭关系,找熟人,送礼品,权势者经营权力与此风气正相宜。
权势者以权谋私与“人情社会”风气相一致,与平等竞争,人格独立的公民意识相排斥,对“人情社会”之外的、不谙“人情社会”之道的、自食其力的小摊小贩全力打压、禁止。在他们看来,自食其力、人格独立的公民意识多一份,经营权力的市场就会少一份,因此,既是政府有了对小摊小贩不是完全禁止的规定,他们也要假装不知,盲目管理,是出于其职业偏见、极端自私自利、容不得他人的“钱途”。
什么是“人情社会”?人们办事需要找门路、凭关系、送礼品、或自己有“权力资源”进行交换(权权交换,相互办事)的生存环境是人情社会。在人情社会里,有的人想要办而办不了的事,在另一些人那里却是小菜一碟,轻而易举。如,有的人退休后,因退休金少,再想找份工作,不行。这方面的事如在另一些人那里是另一种情景了。这就是“不成文的规定”、“潜规则”、也是模糊政策给人们利益造成的悬殊差别。
“人情社会”由人们精神依附构成,与公民意识不相同。公民意识是“平等竞争,人格独立”,在市场经济平等竞争中,凭个人的努力赚钱。当然,社会是动态的和复杂的,不会很清楚地划分是是非非,一个人的公民意识或多一些,或少一些,如同一个人的优点或多一些,或少一些一样。
每个人总有每个人的优点和缺点,小摊小贩的明显优点是自食其力,不需要奉承谁依靠谁而生存,既不拉帮结伙欺负别人,也不愿被别人团团伙伙欺负。小摊小贩如果违反《上海市设摊严禁区域》的规定,或在政府允许设摊的地方设摊时影响行人行走,会受到他人举报,受到警察的处罚。如果遇到野蛮管理和不当管理,小摊小贩依法的劳动权受到侵害,也有举报和投诉的权利,包括在合法场合公民有意见表达权,小摊小贩作为公民如果依法举报、投诉、意见表达,是作为管理方把工作做好、或做的更好的一面镜子。
小摊小贩作为公民如果依法举报、投诉、意见表达,管理方不应视为对立面以敌意的态度恶意对待,不应把与小民讲平等、讲法规看成是吃亏的事和没面子的事、把利用公共资源来以强欺弱看成是很体面很风光的事。把以强欺弱看成是很体面很风光的事,其思想意识还很愚昧、陈腐、原始、落后。本来,芸芸众生,各有各的活法,不会千人一面,不应强行一律,只能依法管理,各尽其职。在这些小事上,也可以感觉到,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发出号令“建设法治中国”,在人类进步事业史上具有划时代的伟大意义。会有一天,在政府允许设摊的路段,人们看到的街头景象会惊异地感叹:“哇!好一个法治与自由的国度,一切井然有序,又生气怏然”。201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