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劳动的内生性和外生性,指的是劳动者支付的劳动与产品之间的关系,产品所支付的劳动在产品总量增加,而劳动总量不变条件下形成产品与劳动之间一定的量比变化,这种变化属于劳动的内生性质。如果产品总量增加,需要的是额外支付劳动来实现,这种依靠超出原有劳动量的额外增加则为劳动的外生性质。
马克思剩余价值论认为,当劳动量一定,虽然投入和产出的劳动量不变,但劳动产品增加后,如果进行产品总量分割,单位产品的劳动量也在不超过劳动总量前提下随之平均分割。换句话说,产品量增加,劳动量不变,分割后的单位产品所包含的劳动量则相应减少。
工人拿工资,代表得到产品的一部分,而另一部分则归资本家所得。从这个角度看,资本家所得的产品包含着平摊过来的劳动量,这就形成了资本家“占有工人的劳动”的事实。工人得到的产品作为等量的生活资料,再等量补充再生劳动力,工人所得产品部分所包含的劳动被马克思称为“必要劳动”,而资本家占有平摊过去的工人劳动则相应的成为“剩余劳动”了,并把这种“剩余”叫“相对剩余”。原来,马克思心目中的劳动,“必要”是以工人生活资料耗费为基准的,超出这个生活资料的量,劳动就“不必要”而相对的“剩余”了。这显然是站在工人一方的立场看问题。
然而,站在资本家的立场,产品无论多少,原有劳动量不变,在一个一定的产出周期内所耗费的劳动全都是必要劳动,根本不存在什么必不必要的划分,不必要何来的产品?因此,产出周期内产品耗费的劳动无一不是必要劳动,毫无多余而形成什么“剩余”,且这种所谓的“相对”,也是按工人生活资料基准得出的“相对”,对资本家的产品产出基准连“剩余”都不存在,更何论什么“相对”。
如此,劳资双方对所谓“必要”不“必要”,“剩余”不“剩余”,各有各的标准,以所谓“必要”不“必要”来划分剩余与否的标准只能是一面之词,还不足以成为双方什么“占有”不“占有”的理据。
人们从劳动力商品归属来看,劳动者以劳动力换取工资报酬以后,劳动力商品则已成为资方的私有财物,资方在生产中怎么分配劳动力耗费属于资方如何处置自己私有财物的事情,与劳方无关。因此,劳方以资方如何处置自己私有财物作为判断“占有”什么“剩余劳动”,纯属单方面的无稽之谈。反过来也是一样,如果资方以劳方如何处置自己私有的工资报酬作为劳方“占有”资方财物的理据,劳方又该如何回应呢?
站在公正立场上说,既然劳方是在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资方以工资购买,劳资双方是在进行公平交易,那么交易双方的任何一方都应该把视角放在自己的商品是否获取了等量的交换物,即是否“等价交换”,而没有道理越界去看交换出去的商品被对方如何利用,并以此来判断是否等价。这才是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种商品交易的正常行为。
马克思自己也已假定资本家支付的工资报酬等于工人的生活资料,而劳动力又是生活资料的等量转换,劳动力在劳动中的耗费又质能守恒,这样,工人劳动力商品与资本家工资在实际中实现了等量,从而双方是“等价交换”。双方实现了“等价交换”的公平交易,还何来的什么“剩余”不“剩余”,谁“占有”谁的什么“剩余”的说法呢?
比如,一个正常人和一个体弱者分别向一个农民购买1斤粮食,正常人1日刚好消费完,而体弱者1日只消费半斤,另外半斤则用来酿酒再去交换,扣除自己消费的半斤和酿酒的成本,获取了超过购买1斤粮食的交换物。这是不是可以说,正常人与农民之间没有“剩余”自然就不存在剥削,而体弱者的“必要”只是半斤,另半斤则是包含农民“剩余劳动”的“剩余产品”,从而“无偿的占有了”农民“剩余劳动时间创造的剩余价值”而“剥削”了农民?不知马克思使用的是哪个星球的逻辑。
诚然,与“相对剩余”对应,马克思剩余价值论所言的“绝对剩余”问题并没有错,换句话说,劳方的劳动是否存在剩余被占有,只能是在劳资双方约定支付的劳动量基础上劳方额外增加支付劳动量,且没有获取这相应额外部分等量的报酬情况下才会发生,别无其他。也就是,只有所谓的“绝对剩余价值”被无偿占有,才会产生剥削行为。若此,资本家少付报酬而要求工人多付劳动,就已经不是经济问题,而是法律问题,属于另外的话题了。
至此,在私有财物范围内,剩余与否产生的无偿占有与否,只能外生,绝无内生,也就是不合理被“无偿占有”也只有来自于外生性的剩余,而绝无产生于内生性的剩余。内生性的劳动已属自家的私有财产,占有自己的私有财产何来的什么道义问题?显然,马克思所谓“资本家占有工人剩余劳动”的剩余价值论,完全混淆了“剩余劳动”的内生性和外生性带来的道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