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怎么强调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意义都不为过。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首要的意义就在于落实物权法,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其次,整合散乱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不动产碎片信息,摸清不动产“家底”,为政策制定和执行提供基础数据,提高ZF治理效率和水平,方便群众。笔者认为,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其最大的意义在于为我国现代公共财政提供基础,为我国未来税制改革奠定基础。
国家现代财政功能是提供公共服务,既包括医疗、教育、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环境保护等,也包括市场和社会运转需要的政策和制度。要提高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性,如哪里需要公共产品、谁需要公共产品、需要多少、如何定价等等,不能靠专断式的、非专业化的,甚至是“拍脑袋”式的任意决定,这样会浪费公共资源,而是需要通过摸清底数,建立基础数据库和相应的信息系统,以此来进行翔实的核算和统计,为公共产品供给提供科学的依据。由于不动产不可移动,拥有不动产就意味着在某一区域居住和生活,就产生了对该区域公共服务的需求。因此,某一区域不动产状况的基本情况就是公共产品供给的依据,如拥有不动产产权的居民越集中的区域,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也就越多;不动产价值较高的地方,对公共产品需求的质量也就越高,如对警察的需求;不同类型不动产(工业、商业和住宅),不同产权状况的不动产(集体产权和个人产权、租赁和购买产权等)对公共产品需求也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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