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宗教的价值分析
宗教是一种特殊的文化形式,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必然存在的社会历史现象。在科学高度发展的今天,世界上仍然有近三分之二的人信仰各种各样的宗教,宗教仍然显示其强大的生命力和社会价值特性,它是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成果之一。过去,许多人往往只看到了它的反认知逻辑性、社会危害性和主观虚幻性,很少认识到它的价值逻辑性、社会有益性和客观现实性,从而对宗教及其社会历史功能形成了严重的偏见。
一、宗教的原始形态:巫术
早期人类的生产与生活都非常简单,主要是采摘果食与狩猎动物,而且所使用的工具只有树枝与打制的石器,人类所积累的知识也非常有限。火的发明与应用,扩大了食物的来源,增强了营养的吸收能力,结束了茹毛饮血的时代;搓绳技术的发明,开创了“结绳纪事”的时代;“河图洛书”的发明,使人类开始感悟到天地人之间相互作用的数理逻辑,并开创了人类上古时期的符号文字与算术基础;十天干、天纲、天纪、太极印、星象历、太阳历等的发明,使人类开始了解宇宙天体运行及地球四季变化的基本规律;开始结网打鱼,驯养野兽,种植五谷,提高了人类的生产能力;变革了婚姻习俗,由血缘关系的“群婚制”变更为非血缘关系的“对偶制”,提高了人类基因的进化速度、人口质量与生殖能力;陶损、琴瑟等乐器的发明,创作了乐曲与歌谣,从而把音乐带入人们的生活;建立在草、木、虫、石、谷基础之上原始医术以及黄帝针灸、素女脉诀等的发明,提高了人类抵抗疾病的能力。
上古时期,人类对于自然和社会的认识是肤浅的、零散的、模糊的,不了解各种事物运动的内在规律性,不了解各种自然现象与社会现象的内在机理,他们对于许多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有强烈的神秘感和敬畏感,认为在这些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后面一定有着某种神秘的、强大的、超自然力量的推动,并认为拥有这些超自然力量的主宰者就是神,运用和借助于这些超自然力量的人是沟通人与神的使者。运用和借助于这些超自然力量的过程就是巫术或魔法,运用和借助于这些超自然力量的人的名称有很多种,如觋(Wizard)、巫(Witch)、妖术师或术士(Sorcerer)、医巫(Medicine man)、萨满(Shaman)、祭司(Oracle)、占卜师、魔术师(Magician)等。
史前时代的巫师不仅是巫术活动的主持者,也是当时科学文化知识的创造、保存、整理、传播和运用者,特别是在天文、医药、文字、文学、历史、算术、历法、音乐、舞蹈、绘画、技艺等方面都有不少的贡献。虽然,巫师所能掌握的科学文化知识有很大的局限性、模糊性和主观性,但是当时他们是解释世界的精神领袖,是史前时代的智者或知识分子。
由于巫师是沟通人与神的使者,它们掌握着超自然的力量,因而在氏族部落中享有崇高的威望和绝对的权力,都是最高首领。所以,最早的职业巫师其实就是咱们那些最早的有名有姓的老祖宗,黄帝、炎帝、蚩尤等都是把巫术练到顶级的巫师。在黄帝蚩尤大战中,蚩尤作法请神下雨,黄帝则驱动旱神天女止雨,蚩尤斗法失败,于是被杀,这是典型的巫师斗法。
不难理解,巫术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模糊性,就是人们在现实的生活和生产过程中所遇到的实际困难,采用模糊的方法来理解和处理;二是主观性,就是根据人们的主观愿望来诉求客观事物朝着有利于人们生存的方向发展。由此得出:
巫术的价值本质:采用相对模糊的方法来理解和处理各种确定的事物,采用相对主观的方法来理解和处理各种客观的事物。
二、巫术的不断发展与分化
随着人类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类对于许多自然现象及自然规律的认识不断趋于准确,许多神秘的自然现象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并且能够逐渐采用比较精确的方法和比较客观的方法来处理,从而使许多巫术转化成为技术。
科学是关于技术的规则体系,它是技术上升到理论化和系统化层面的产物。古代的巫术还没有上升到理论化和系统化的层面,从巫术中刚刚分离出来的技术也没有上升到理化和系统化的层面。不难理解,技术(包括科学)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精确性,就是人们在现实的生活和生产过程中所遇到的实际困难,采用相对精确的方法来理解和处理;二是客观性,就是根据事物的内在本质和客观规律采用比较客观的方法使之朝着有利于人们生存的方向发展。由此得出:
技术的价值本质:采用相对精确的方法来理解和处理确定的事物,采用相对客观的方法来理解和处理客观的事物。
人们经过长期的生产实践活动,对于自然现象与社会现象的许多认识逐渐由模糊性向精确性转化,逐渐由主观性向客观性转化,从而使许多的巫术逐渐转化为科学技术,即许多的技术(如天文、地理、历法、算术、军事、历史、乐舞、医药等)不断从巫术中分离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技艺。这样一来,巫术在人类认识世界的和改造世界的全部成果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低,巫术的社会重要性越来越下降,从而导致巫师的社会地位越来越低。
人类的“传说时代”或“神话时代”是巫师的黄金时代,到了有实物、文字证据的时代,巫师就不太灵光了。商代家大业大,国王要高瞻远瞩,政治活动越来越重要,巫术与巫教等事务就分别交给手下人去打理,而且多种形式的巫术活动的分工也越来越细,越来越多样化。于是就有了专门整理巫术档案的“史”,有了专门负责祷告的“祝”,有了专门负责整治王八的“卜”;有了专门负责治疗疾病的“医”。真正原始意义上的巫师,只负责跳舞求雨。更惨的是,当时盛行“暴巫”——天旱时把巫师放在烈日下曝晒来感天动地求得雨水。总之,人类原始的技术主要是从古代的巫术中分离出来的,人类早期的知识分子也是从古代的巫师中分离出来的。
事实上,人类认识的发展过程可分为三个基本阶段:一是发现问题和提出问题,二是采用片面的、模糊的、主观的方法来解决问题,三是采用全面的、精确的、客观的方法来解决问题。巫术使人类的认识水平进入了前面两个阶段,它为科学技术完成认识水平的第三个阶段创造了基本条件。因此可以认为,技术(包括科学)起源于巫术,知识分子起源于巫师。
三、宗教的本质
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语言和文字不断朝着理论化和系统化的方向发展,有力地推动着巫术与技术也开始朝着理论化和系统化的方向发展。巫术走向理论化和系统化的结果就形成了宗教,技术走向理论化和系统化的结果就形成了科学。
由于技术的基本特点是采用相对精确的方法来理解和处理各种确定的事物,采用相对客观的方法来理解和处理各种客观的事物,因此所有的技术以及在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科学都会积极地探索各种自然事物和社会事物的外部联系和内在规律性,并揭示出各种自然事物和社会事物运动与变化的力量源泉与内在机理。
由于巫术的基本特点是采用相对模糊的方法来理解和处理各种确定的事物,采用相对主观的方法来理解和处理各种客观的事物,因此所有的巫术以及在巫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宗教都必然会以神、鬼、灵魂、天、上帝、真主等虚构的神秘化、模糊化、主观化、拟人化的形象来作为力量的源泉,并根据它们的主观意志来确定各种自然事物或社会事物的外部联系和内在规律性。由此可得:
宗教的价值本质:宗教是关于巫术的规则体系,是巫术走向理论化、系统化的产物,它以神、鬼、灵魂、天、上帝、真主等神秘化、模糊化、主观化、拟人化的虚构对象来作为力量的源泉,并根据它们的主观意志来确定各种自然事物或社会事物的外部联系和内在规律性。
四、宗教的形成与发展
从考古和民间传说我们了解到,原始宗教祭拜的对象是他们身边的重要事物,如猎人祭拜的是各种动物、山神;渔民祭拜的是河神、水神;采集人祭拜的可能是各种植物、树神、花神。而且,祭拜活动都是全体部落成员参加,由部落首领或者“可以和神灵交流”的祭师主持。所以,祭拜活动不仅可以增强全体人员的集体意识与服从意识,也可以提高原始宗教的广告宣传效应和社会影响力。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的活动范围越来越广泛,涉及的自然事物和社会事物的内容越来越深入,人们已知的领域和未知领域也不断扩大,巫术以及从巫术中分离出来的技术都在不断发展。只是相对于巫术而言,技术的发展速度通常会更快一些。人类借助于语言文字(即第二信号系统)强大推动作用,巫术开始逐渐走向理论化、系统化,从而发展成为宗教;技术也开始逐渐走向理论化和系统化,从而发展成为科学。
在上古时代,巫术与技术、宗教与科学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技术或科学的基本特点是采用的精确性与客观性的方式来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巫术或宗教的基本特点是采用的模糊性和主观性方式来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这两种方式相辅相成、共同发展。一方面,巫术或宗教通常借助于不断发展的技术手段或科学手段(如音乐、舞蹈、美术、医药等)来扩展它的活动范围,提高它的广泛宣传效应,增强它的社会影响力;另一方面技术或科学也不断从巫术或宗教中分离出来,它们都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共同构成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两种基本形式。
由于自然领域各种事物的运动与变化通常具有较高的确定性和客观性(不容易受到人类主观意志的制约),因此技术或科学通常具有较快的发展速度;社会领域各种事物的运动与变化具有较高的模糊性和主观性(容易受到人类主观意志的制约),因此巫术或宗教通常具有较快的发展速度。
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发展,社会分工、社会管理与社会意识等各种社会事物日趋复杂化,这些社会事物相对于自然事物通常具有更加复杂的外部联系与内在规律性,人们往往只能感觉到各种社会力量的强大作用,而难以探索它的内在机理,因而只能借助于模糊的方法、主观的方法、拟人化的方法来达到认识社会和改造社会的目的,因此巫术与宗教能够在社会领域得到快速的发展。而且,宗教通常强调服从性、社会秩序性和人际互助性,它对于加强集体意识、提高社会凝聚力、维护社会秩序具有很强的作用,所以,历代都有统治者特别热中于宗教仪式,有些时候他们还会利用手中掌握的国家机器来推行他们看中的某个宗教,并把它确定为国教,与国家法令一致,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往往也是宗教的最高领袖,从而推动着宗教的快速发展。
当今世界的宗教派别有许多,主要有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印度教、儒教、道教、犹太教等,而且这些宗教往往又呈现许多的分支。例如,佛教可分为上座部佛教、大乘佛教、藏传佛教等;基督教可分为东正教、天主教、景教(基督教传入中国时的名称)、基督一性论派,等;伊斯兰教可分为为逊尼派、什叶派、苏非派、伊马十二目派等。宗教是人类文明的产物,它是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成果之一,宗教的主要目的是服务于社会,因此不同的社会环境产生不同派别的宗教,并适应于不同派别宗教的生存与发展,社会环境的重大变化必然引发宗教的重大变革。
五、宗教的逻辑体系与哲学本质
宗教的根本目的在于服务于社会,有效调节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提高社会分工的效率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人类经过长期的社会实践,总结出一系列的行为规范来约束人们在分工与合作过程中的各种行为,这些行为规范能够使合作体能够充分兼顾彼此的利益关系,并使整个社会的价值资源能够产生最大的价值效率,这些行为规范可分为伦理道德、法律制度两大类、法律制度两大类,其中,伦理道德是非规范化的行为规范,法律制度是规范化的行为规范。
为了使伦理道德与法律制度深入人心,并为广大社会成员所自觉地接受,必须对伦理道德与法律制度进行科学而合理的解释,使各个伦理道德与法律制度能够存在一个逻辑主线,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连贯一致性的理论体系。然而,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初级时期,由于人们的认识能力有限,社会科学处于相对较低的发展水平,人们很难全面地、深刻地、系统地了解各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及社会规律的力量源泉与内在机理,只能以“上帝”、“真主”、“天公”、“诸神”等神秘偶像或虚拟主体作为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和化身,并赋予它们一种超自然的力量,来作为推动各种伦理道德与法律制度得以顺利运行的力量源泉,从而奠定了各个伦理道德与法律制度得以合理性存在的逻辑基础。
人类的认识可分为事实认识与价值认识两大类,其中价值认识是一种复杂的、特殊的事实认识,那么逻辑体系可分为认识逻辑体系(或事实逻辑体系)与价值逻辑体系两大类。宗教的逻辑体系虽然违反认识逻辑体系(或事实逻辑体系),但它符合价值逻辑体系。也就是说,虽然宗教所阐述的理论观点是主观的、虚幻的,但它所反映的价值内容却是真实存在的,对于社会的价值作用却是巨大的。
宗教的哲学思想往往蕴藏着极深的智慧,它有力地推动了人类不断提出新的命题和新的方法,宗教对于宇宙与人生的洞察,对于人类理性的反省,对于各种思想与概念的分析,有着深刻独到的见解。
总之,宗教是采用模糊性和主观性的方法对伦理道德、法律制度进行系统化和理论化的结果,它只遵循价值逻辑体系,而不遵循认识逻辑体系。宗教的哲学本质就是用主观的、虚假的形式来反映客观的、真实的自然规律和社会法则,用唯心的外壳来包装唯物的内核。
随着社会科学(特别是价值理论)不断向价值领域、生命领域、思维领域和社会历史领域的扩展,并不断与自然科学融为一体,科学的精确性与客观性手段将会逐渐取代宗教的模糊性、主观性手段,宗教将会不断融入科学的内容,并逐渐为科学所取代,届时,传统意义的宗教现象将会逐渐减弱,并最终完全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