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62.刑满释放人员的以往工龄全部作废是国家规定,还是地方政策?
2015.7.1
我1968年3月2日参军,1973年3月2日复员分配到沈阳水泵厂工作,1978年考上大学,带薪学习,1981年毕业,分配到沈阳市物价局工作,1993年11月响应国家机关干部“五不准”的规定,在案发前帮助妻子退回全部不当收入,主动投案自首承担了全部责任,在看守所羁押6年后,1999年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0年2月17日被开除党籍公职,2001年10月假释,2011年年满60周岁以后依靠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
根据国家养老政策的有关规定,我申请原单位到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龄认定,得到的答复是刑满释放国家公务员的所有工龄全部作废,包括军龄。请问这是国家规定,还是地方政策?有什么合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