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价值论者说:“张三代替李四劳动,不是张三在劳动?”“人代替人劳动是劳动,机器代替人劳动就不是劳动?人徒手杀人是杀人,用机关枪杀人就不是杀人了?”““既然你承认机器能够创造价值,那么资本家的利润就不完全来自剥削。”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张三代替李四去杀人,张三有罪否?司法实践上都是判二者皆有罪的。虽然都是代替(机器价值论者会不会纠缠代替与指使这种用语呢),但用机关枪(这有些悬,用刀子也一样)杀人,则没有人会判断机枪有罪。同样是代替,那张三是不是很冤啊?用他的句式,人代替人杀人是杀人,机枪代替人杀人就不是杀人?
如果机器价值论者当了法官,是判机枪有罪呢?还是判张三无罪呢?根据他上述第三段话,机枪无罪,张三也无罪。
请机器价值论者想一想,为什么无行为能力的人无刑责?如果机器价值论者果真是法官或法官是机器价值论者的话,会不会就没有所谓急暂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