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法”网友认为边际效用价值论很有道理,我这里就谈谈。
效用价值论暨边际效用价值论,无非是在说,买东西的人认为东西的效用比较高,高于卖东西的人的看法。
这是将交换的必要条件硬充为交换的充必条件,言过其实。
我们从最简单的情形看起。
我要喝水,河流在我家五十里以外,我家附近没有其他水源,这河流是我能得到水的最近水源了。
在这个情形下,我有两种办法得到水。
其一是我自己某天走五十里到河边打水,再走五十里担水回家,这一天全用在挑水上了。担回来的水只够我用三天,于是,我每隔两天就要去河边一趟。这种方法就是自给自足。
其二是向卖水的人买水。这种方法就是交换。
按照边际效用价值论,我买第一桶水的效用高于卖水者的效用,于是我便买这桶水;若第二桶水的效用依然高于卖水者,那么我接着购买这一桶水;假如我买第N桶水的效用与卖水者效用相等,则成交量就是N桶,成交价格也确定了。
这里隐含着,买者和卖者对同一事物的效用看法在边际上考察,前者大于后者则交换进行,前者小于后者则交换停止。
但是,这只不过是一种倒果为因的猜测而已。
比如,我的意愿价格是:第一桶水我愿意支付最高十块钱,第二桶水八块钱,第三桶水六块钱,等等。当我和卖水者都同意按八块钱价格成交时,我顶多也就买两桶水,这时,边际效用价值论者说,在第二桶水这个边际上,我与卖水者的效用相等了。但是,如果我和卖水者商谈的价格不是八元而是四元,则我也就顶多买四桶水,这时,边际效用价值论者又说,在第四桶水这个边际上,我与卖水者的效用相等了。总之,不论我同卖水者以什么价格成交,边际效用价值论者都说“边际效用相等”。这同劳价论的“等价交换原则”实在是异曲同工,如果劳价论的等价交换原则可以称之为“等劳动量交换原则”,那么我们也可以将边际效用价值论的“等价交换原则”称之为“等边际效用交换原则”吧。
我这里姑且不去分析两人对同一个边际的效用值的看法是无法判断是否相等的问题,而是指出效价论的逻辑错误。
其逻辑错误是,循环论证。
边际效用价值论认为,成交价格完全地决定于“边际效用相等原则”,也就是劳价论之外的又一种“价值决定价格”,事物的边际效用,即事物的价值,决定其价格,决定其购买力。而当你要求他们证明“边际效用相等原则”时,他们则说,喏,人们以这个价格成交,那么就说明了“边际效用相等”,以那个价格成交,还是说明了“边际效用相等”。也就是说,成交价格定了,一定有“边际效用相等”。
这同马氏对“等劳动量交换原则”的循环论证一样。1蒲式耳小麦换A担铁,则这个交换价值(以铁标价的小麦价格)表示生产1蒲式耳小麦的劳动等于生产A担铁的劳动。无论A是3还是4还是5等等,总是“等劳动量交换”。对比一下吧,边际效用价值论同劳动价值论不是很像么?
这种循环论证能够给我们什么有效信息呢?什么也没有。
实际上,我们在这个简单例子中的实质问题是什么呢?就是,我们为什么要交换或者不交换。
我们将问题简化,引入货币计量。
如果我一天的收入是10元,那么,我自己挑水的机会成本就是十元。我不挑水而是买水,则我的收入增加十元,但我要为买水而支付代价。卖水者向我要价,就分为三种情况:低于十元,等于十元,高于十元。
第一种情况,卖水者要价低于十元,正常情况下,说明他的成本低于十元,这并不能说明卖水者的边际效用低,因为卖水者是不会看重效用而是看重成本的,他要价九元、八元等,因为有利可图,同样,我的意愿价格是十元,也并不因为效用,而是因为我的机会成本就是这个数。
这背后的东西时什么?就是比较优势原理。
第二种情况,卖水者要价等于十元,这时我面临着怎样做都一样的情况,如果买水,无非是没有消费者剩余罢了,但也不亏。
第三种情况,卖水者要价高于十元,比较优势反转了,这时,我如果每天都去挑水并出售,每天都有赚头。假如卖水者要价是十五元,那么,我专业去挑水,第一天挑水自用,虽然少赚十元,但也节约了买水费用十五元,总体还是赚了,第二和第三天挑水回来卖,这两天每天都净赚五元。这还是比较优势原理。
有人说,在第三种情况下,水的消费者变成生产者,成本要高于专业卖水的人,那么,我要说,你已经修改了参数,已经不是我这个例子的参数了,而且,即便如此,比较优势原理依然有效。
这里要澄清的是,交换的实质在于各方都节约劳动。这已经不是劳价论等够解释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