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回复孟子的学生:
斯密在第五章定义他所指的价值是:某种货物的价值,是这货物能够换购的或能够支配的劳动量。
这里要让人能够明确其所指,我要把他的定义加以完善。首先,斯密说货物的价值时,意思很明确,就是有形商品的价值的意思,但是,能够出售的并不局限于有形商品,所以,我要扩充货物的含义,此其一。第二,劳动量是指什么的劳动量,是斯密所说的“某货物”的生产劳动量还是别的?显然,是别的劳动量,这从可换购、可支配的字眼里知道。这样,斯密第五章的价值定义就完善地表达为:
一事物的价值,就是该事物能够换购的或支配的生产其他事物的劳动量。
而斯密在第六章,用一个虚构的例子以及他先入为主的等价交换原则,把第五章的价值定义,偷换成了第六章的价值定义:
一事物能够换购的或支配的生产其他事物的劳动量,取决于生产该事物的劳动量。
于是,本来没有关系的两个劳动量变成了似乎有因果关系了。
看看下面的例子:
当一个人用一头海狸换回了两只鹿,用斯密的第一个定义就可以这样描述:一头海狸的价值是猎取两头鹿的劳动量;
而这样的说法可以随时间地点条件而变,
如,在另一对交易中,一个人用一头海狸换回了三头鹿,斯密的第一个定义依然有效:一头海狸的价值是猎取三头鹿的劳动量。
等等等等。
我们没有等价交换原则的羁绊,只要每一交易情景中,交易双方都同意都认可各自的交易比例就万事大吉了。
而用他的第二个价值定义,那他就要面对悖论,因为,在第一对交易里,一头海狸只能换回两头鹿,而在第二对交易里一头海狸可以换回三头鹿,第一个悖论是,哪对交易是等价交换、哪对不是,抑或都是等价交换。假若劳价论者认为都是等价交换,那么就要面对第二个悖论,某人看到商机,在第二对交易中用一头海狸换回三头鹿,再用两头鹿去第一对交易里换回一头海狸,于是他凭空就由原来只有一头海狸变成了多了一头鹿的结局,而且这个过程可以持续下去,再用一头海狸换三头鹿回来,再用积累的鹿和新换回的鹿,也就是四头鹿去换回两头海狸,如此等等。。。这还是等价交换吗?当然,大家都知道这个过程不可能无限走下去,因为海狸交换的比例会因为交易趋向一比二和一比三之间的某个比例,交易达到均衡。但这个中间比例还是等价交换吗?
斯密根本不能面对这些悖论。连李嘉图这个铁杆劳价论者都不能面对,他自我解嘲地说国际贸易的价格决定原则与国内贸易的价格决定原则不同,轻巧地把悖论一带而过了。
其实,劳价论的一切推论,对于实际交易根本没有作用,根本就没关系,不过是些想当然的东西。
这就是斯密的第六章留给人们的斯芬克斯之谜,那么多人支持也好,反对也好,不过都被劳价论这个斯芬克斯给吃掉了,浪费青春,浪费资源,暴殄天物(大脑)。
现在回答郑先生。
我说不存在等价交换这种原则,正是建立在斯密第五章定义和第六章定义的分析上。
您说,不存在交易之前就存在的等价,很对;但是您说,交易了,比例有了,就有了等价,这个就是错的。
还是上面的例子,第一对交易是一头海狸换了两头鹿,您说这是等价;第二对交易是一头海狸换了三头鹿,您还说,这是等价,那么我就要问问您了,到底一头海狸的劳动到底与两头鹿的劳动等价呢,还是与三头鹿的劳动等价呢?
这么问,是因为您还是等价交换论嘛。
而抛弃了第六章定义,也就是抛弃了劳动价值论的我,就不必回答是否等价的问题,还是那句话,只要在每一对交易里,交易各方都同意了某个比例,不管各对交易中的交易比例大不相同,都OK啦。这很容易理解,不管在何时何地形成的不同比例的交易,只要是谁也无法改变的结局,就是对各方都不坏的结局,无需考虑是不是等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