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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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许光伟.《资本论》中具有怎样的二重性学说——与刘召峰博士的几点交流[J].教学与研究,2014c(6):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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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个主题内容详尽的探讨,可参看拙文“《<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逻辑解析——文本问题、‘科学抽象法’的反思及其他”(许光伟,2015),以及“《资本论》商品章的逻辑解析”(许光伟,2014b)。
(1)进一步详尽的探讨,可参看拙文“《资本论》中具有怎样的二重性学说——与刘召峰博士的几点交流”(许光伟,2014c)。
(1)帕特里克·默里.“直接生产过程的结果”这一章在《资本论》中的位置[M]//贝洛菲尔等.重读马克思——历史考证版之后的新视野.徐素华,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10.
(2)撇开辩护逻辑的马克思的做法是,作为《资本论》开篇所讨论的“商品”只能是个别存在的现象,其由类存在的共同体的规定所引出,但是,后者的讨论只能延迟在以后(即在《资本的流通过程》中)进行,即如果有耐心,就要下定决心:“从个别上升到一般”。个例是从商品总体引出的工作现象,从而决定在一开始只能讨论它的构造的基本方面,即由总体所赋给的那些事实因素。而个例从来不会脱离总体。这种讨论性质很顺利地延伸到第二节:“体现(或包含)在商品中的劳动的二重性”。事实上,这是对因素加以汇总后所得到的“直观的”然而“有机的”总体。接下来的《价值形式或交换价值》,因而是讨论从总体上来看“因素”的性质,实际上,这是现实世界中事实因素得以生产出来的历史的发展过程。
(1)“就这样,在17世纪,亚里士多德式词汇‘civil society’的寓意中,融入了与‘未开化民族’形成对照的、近代欧洲各国国民的‘生活方式’之含义。这不仅意味着‘凭借共同权利而实施统治’,而且还意味着形成‘人口众多、长寿,享受到通过和平以及与社会的结合而能创造出和获得的、具有生活的舒适和高品质的’社会,或是‘人口众多,人的资源丰富和货币充盈,人们为扩张拥有的土地,为了寻求更宽广的土地而争斗’的社会。”(植村邦彦,2014:35)
(2)马克思同时用这个词表征商品社会的初级形态向发达形态的历史过渡。“黑格尔的用语佶屈聱牙,不过归结起来就是:‘市民社会’就是利己的个人通过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间接满足自己欲望的‘全面依存制度’。这么一来,在《法哲学》中,‘市民社会’已不是‘国家’的同义词,属于与之俨然区分开来的经济活动领域。”(植村邦彦,2014:65)马克思则说:“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马克思,1995a:32)
(1)“望月……从这个‘马克思历史理论’中提炼出‘三个层面的市民社会的规定’。第一个是‘整个历史的真正炼炉’、作为‘从生产和交换中直接形成的社会组织’的市民社会;第二个是‘在货币地租的交易形态下,初始阶段小规模自由业主们进行交往的利益共同社会(所谓原始的市民社会)’;第三个是‘作为资本家社会转变形态的市民社会’。”(植村邦彦,201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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