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的实现形式
1、国有资产的经营条件和经营者
经营国有资产的条件是:按期完成一定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任务。如果经
营者合法经营并完成了一期的保值和增值任务,则其对一定国有资产的经营权,
自动延续到下一期,除非被依法中止。反之,则失去经营权,并承担有关责任。
增值任务由国家依法制定,具有统一性、稳定性,并且较低,以集中体现公有制
的优越性。利润率高、风险大、竞争程度低的行业、企业,可由国家去赢利。保
值和增值留在企业,除非被依法处理。
作为一定国有资产的经营主体的企业职工,都是企业的合同工。虽然合同期
限有长有短,但企业的职工群体总是确定的。如果职工不能按期完成一定国有资
产的保值和增值,则失去了对一定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企业对职工的招聘关系也
被自动中止。
经理人员是企业直接招聘或委托招聘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具体指挥者。他对企
业资产的所有者、经营者——一般来说主要是职工群体——负责,根据有关的法
律、规定和招聘合同,他与所有者、经营者建立起一定的责、权、利关系。
2、国有资产经营保证人
经营国有资产一般要有一定数量的国有资产经营保证人,并与国有资产的经
营者一起对国有资产的看管者负责。这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组织。作
为国有资产经营保证人,他们要具备法定的资格,并按法定程序产生。此种保证
人有适当的经营参与权,以监督和帮助经营者对一定国有资产进行经营。如果经
营者按期完成了保值和增值任务,则保证人得到报酬。反之,就失去此种保证人
资格并受到处罚。他们要交纳一定押金,由国有资产看管者代为储蓄。他们的责
任有追究时效。
3、国有资产保值风险金
经营国有资产一般要交纳风险金(可分析到有关个人),以对一定国有资产
的按期保值提供担保。风险金用来购买国家规定的证券。这可以是国有资产经营
者所在企业的特种股票(下面以此为例),从而形成企业资产的风险金来源方面
。在出现企业资产期初原值的亏损时,以剩余的风险金资产去弥补一定国有资产
的损失,直至用尽或者补足。如能补足,则经营者在添齐风险金后不失去对一定
国有资产的经营权(假定能完成增值);如不能补足,经营者又不愿以其他自有
资金补足,则其失去对一定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但不再受到其他处罚——除非其
触犯了有关法律和规定。
4、国有资产增值保险
经营国有资产一般要按期参加国有资产增值保险。保险费由经营者以自身收
入缴纳,并不退还。保险费数额与国有资产增值任务之间有规定的对应关系。但
经营者可在其中有所选择。在参加此种保险后,如没能按期完成相应的增值任务
,则有关的保险公司对此作应当地补偿,最多至完成这一任务为止。如果保险公
司作了应当地补偿后,仍不能使经营者完成相应的增值任务,则其失去对一定国
有资产的经营权。在完成保值任务的前提下,如果这时经营者愿意用自身收入完
成增值任务,则可以延续其经营权。保险公司或经营者所作的补偿,不参加相应
期内的企业债务清理,均放在相应的国有资产名下,也可根据有关法规划出另作
他用,这时核减有关经营者的保值和增值任务。保险公司根据企业状况,有权依
法拒绝参加此项保险的申请。这时有关企业可能会受到依法进行的某种整顿、处
理。如果经营者不变更和保险公司不收回自己的决定,则这时由经营者自身承担
一定国有资产的增值风险。保险公司因其所负的责任,有权对有关企业的经营活
动进行适宜地参与,以监督和帮助一定国有资产的经营者进行经营。
5、国家的作用
社会主义企业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基础。因此,要发挥国家的作用,使其顺利
运行。
例如:为使职工顺利经营一定国有资产,除其他各种手段、措施之外,可建
立有关法庭,专门处理前述所有者、经营者、经理人员、职工个人、保险公司、
经营保证人、国有资产的看管者等等之间的纠纷,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维
职工方面的委托,在职工经营一定国有资产之起初或其后,提供有偿地服务,以
扶持和辅佐职工经营。可按排和鼓励其他国有企业等,通过适当形式,如投资,
参与这一企业的经营,使该处职工群体顺利经营自己“领取”的一定国有资产。
6、企业的经营收入分配
企业实现了的收入,按顺序主要作如下分配:
⑴扣除成本。这里的成本,不包括企业正式职工的收入。主要是补偿物化劳
动部分。也可不改变通常的成本核算项目,随后再做技术处理。税收、成本制度
是为了人们的需要。因此并非是不可变更的。资本家之所以把工资放在成本中,
是因为工资相当于其预付资本或负债的一部分,是为了使用劳动力这一特殊盈利
“机器”而不得不花费地购置费用,因此一般要求直接了当地在分配时也先行取
得对此的补偿,即把工资作为成本项目。此外,成本中包括工资,还可能会使资
本家在道义上以及其他方面得到好处。成本中包括工资,也就使工资在企业收入
分配中处于优先位置。资本家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人收入的义务,使之在企业
收入分配中处于优先的位置——从另一方面来说这又出于资本家保“本”的需要
,而资本家自己的盈利却在分配顺序上落后,是要冒风险的——但实际上普遍性
的资本家盈利低微现象是不会被允许经常出现的。因此,如果资本家得到的盈利
更大一些,也往往看上去是应该的了。当然,资本家也可以采取这样的形式:不
发给工人工资,将工人视为“人力资本”方面的投资者,等等。
⑵如有余额,就此增加额缴纳增值税等。
⑶余额用来付息等。
⑷如有余额,尽量按国家规定的国有资产增值率使企业各方面资产同步增值
。由于不可能得到“超额”投资盈利,因而此种企业带有某种“排外性”——企
业投资者可能会“局限”于国家、本企业职工(风险金资产等)、其他国有企业
以及一些小投资者等。这可能有坏处,但可以解决。也有好处,其中之一是,由
于把职工的利益放在重要位置(不使投资者得到“超额”利润——但这并不意味
着此种企业必然会因此缺乏发展后劲),由于由此产生的社会影响,可能会使其
他企业(例如私营企业)里职工的地位和收入水平得到提高。对投资者例如一个
社会上的私人投资者来说,这也是有弊有利的。如果其在这种企业里投资,一方
面投资利润可能不太大,另一方面资产的保值、增值是比较有把握的——因为,
如不能保值则无须纳税(主要指上述增值税),不增值则不必“支付工资”。
⑸如有余额,核算经理人员的工资。
⑹余额可用于分配红利。其中与职工对应的一定国有资产方面的红利,属于
其经营者——企业职工。在这里,发放红利往往是职工为了企业的发展而主动或
不得已采取的手段,可能是不常见的。因为发放红利就意味着减少职工收入。在
什么情况下发放红利及发放多少,由职工与企业的其他有关方面根据有关法律和
规定约定。
⑺余额归职工群体。这部分收入和上述红利收入构成企业职工收入总额。职
工的个人收入分配,由企业进行。企业的职工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在国家的某种
指导下由企业自行制定。如果职工收入高,职工可根据有关制度,单独或与自己
企业里的其他投资经营者一起,发给经理人员奖金。如果职工收入高,缴纳应缴
所得税。职工要以自身收入交纳国有资产增值保险费等。职工要按国家的有关法
律和规定参加有关的退休、养老保险,工伤、医疗保险,和失业、待业保险等。
可以规定,失业者应到国家指定的那些地方参加培训,(也可在原企业内待业)
,按考勤情况领取失业补助(缺勤视同已有工作,不发或减发补助),按培训中
的学习成绩取得“奖学金”,按培训中的劳动情况领取一定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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