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字面意思:“共有”系指共同所有;“公有”系指公众所有。前者含义模糊、宽泛,后者特指全社会共同所有,也就是社会主义经济学所指的“国家(代表)所有”。所以,如果单讲“公有”就是国家所有。即法律不能分割授权或者个体的人不能独立支配的物权就是“公有”。如果讲“共有”,那么就必须先界定“共有”的范畴:是全民还是集体,是父子还是夫妻共有。 共有是一个总的概念,它既包括“有限个体的共同所有”,也包括完全社会属性的“公有”。在中国,这个“公有”常被“全民共同所有”所取代,于是“共有”经常成为“公有”的借口。
2、按照物权法界定:物权法调节的只是私权,即法律可以明确界定物权的个人归属,或者说个人可以独立行使的支配权。夫妻、父子乃至集体的物权都可以由民法授权或转移,所以都属于私权范畴。而“公有”就是“国家(代表)所有”,其法律管辖权不属于民法管辖,所以是公权。
3、西方经济学不承认的“共有”系指社会主义经济学所说的“公有”,而社会主义经济学家往往会用“共有”套在“公有”的外表面——“全民共有”。就是因为“共有”和“公有”在概念上有交集,所以,“共有”和“公有”的滥用只是社会主义经济学的“特例”。
4、学术讨论中,对“共有”和“公有”的使用应慎重,不可乱用。其判断的依据一是看物权法是否可以管辖,二是是否属于民法通则调节范围。不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就是“公有”,即“国家(代表)所有”。实际上公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全都是分离的,国家所有权只是象征性的,这些国有企业 实际上是操控在经营者的手中。
5、西方发达国家(如法国)也曾出现过“国家(代表)所有”的企业,这是二战后曾经兴起的一股热潮。现在经过市场化转制,基本上见不到了。但中国60年代以来的集体企业还有个企业性质分类:叫做“大集体”.到了本世纪,在“集体共有”的口号下都成为“公有制经济”。于是乎,就都被统进“公有”的篮子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