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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实务] 定额法与标准成本法之比较(上)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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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保险会计确认基础的思考(下)

  二、完善保险会计确认基础的几点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我们应该重新审慎保险会计确认基础,客观分析保险会计环境,从保险公司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业务性质,可以实行“联合发生制”混合会计基础,即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并存,扬长避短,充分体现其灵活性,以适应不同的决策需求。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应分别针对不同期限的保险业务采取不同的会计确认基础。对于保险会计核算的分类,我国《保险法》按照保险业务不同划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并要求分险种分类核算。这种划分虽然照顾到了保险公司分业经营的需要,但不利于制定规范化的会计标准。当前在西方很多国家将保险业会计核算分为短期保险(保险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简称“短险”)和长期保险(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上,简称“长险”),分别涵盖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笔者认为这很值得借鉴。因为短期保险与长期保险在保险内涵、风险特征、保险期限特别是保险合同条款的具体规范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在会计核算方法的处理上也应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对于“短险”(比如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的确认可采取权责发生制,即保费收入应于投保人应当交纳保费时确认,因而它存在应收保费,应收保费必须入账。但这里有个例外,对于“短险”中分期缴费合同应于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保费收入,并可考虑在签定保险合同时作出特别约定:“本保单未交款不生效”或“赔付时按实收保费占保单保费的比例赔偿”。对于“长险”(比如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保费收入的确认平时应采取收付实现制,即保费收入应于收到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时确认,因而它不存在应收保费,但在会计期末通过责任准备金调整回归到权责发生制。

  2.对于利息收入的确认基本上采用收付实现制。对保险公司发生的拆出资金、保户质押贷款、保户储金、存款等期末都不再计算应收利息,一律按收付实现制在实际收到利息后确认为利息收入。应收利息主要是指债券投资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和原贷款挂账的利息。对逾期贷款,应缩短应收利息转表外核算的天数,由一年缩短为90天。

  3.对于其它收入一律按收付实现制来确认。保险公司除了保费收入、利息收入以外,还有追偿款收入、手续费收入、租赁收入、代勘查收入、咨询服务收入等其它收入,这些收入的确认,从成本与效益原则考虑以及稳健性出发,采用收付实现制。

  4.对于成本与费用支出的确认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对保险公司发生的保费支出(比如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各项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三项准备”等)以及利息支出应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和计量,凡是在本期发生的,都应全部在本期入账,不应延至下期入账,将本期成本费用作为下期成本费用处理。对于其他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在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重要性原则的前提下,应当重视谨慎性原则的运用。比如,对于有“三项指标”控制的防预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应按比例控制使用,据实列支,不得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待摊和递延不能混乱使用,也不能采用预提方式;对于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经营当月的损益,不得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5.对于保险监管会计确认基础的选择应以贯彻谨慎性原则为“重中之重”。在未来我国保险会计规范体系健全和完善后,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两套报表:首先按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然后按监管会计原则再调整为监管会计报表。监管会计报表的编制应强调提供偿付能力信息。比如,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不是全部资产,而是认可资产即监管机构接受的,具有高度流动性和可确定性,需赔付时在短时期内能够变现的资产,利润表的编制采用更为保守的确认方法,所计算的收入低,而对费用则不作资本化处理,全部作为当期费用,因而计算的费用高,盈余低;现金流量表应摆在至关重要的位置。因为现金流量表完全基于“收付实现制”,能直观地反映保险公司的支付能力,它所提供的现金流量信息不仅有助于消化不良资产,而且可以满足保险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 龚兴隆。保险与会计风险管理[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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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成本法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usemoney 意外伤害保险 财务会计报表 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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