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十)、个体经济的作用、地位和属性
科学地认识个体经济(个体工商业者)的作用、地位和属性是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和改革开放时期的经济管理的实践证明,个体经济是商品经济社会中最基本的经济细胞,最具有生机和灵活性。是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个体经济可以随着市场的变化,季节的变化及时调整经营方向,可以开辟新的生产或服务领域,甚至可以发展成为一个重要的生产部门或服务部门。比如说,汽车、飞机、电报电话等,无一不是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起来的。无论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个体经济都是不可或缺的经济成分。其作用也是不可替代的。个体经济作为社会经济细胞,如同生物体的细胞一样,是维持生命存在和发展的基本的单位。
个体经济的社会属性,即是属于资本主义经济还是属于社会主义经济,是属于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还是属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问题。是一个必须弄清的重要问题。
从历史的发展过程来看,个体经济,确切地说个体劳动形式是人类社会各个历史发展阶段都存在的最基本的形式。个体劳动形式的属性,始终都是与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社会属性相一致的。对个体劳动形式的属性归属不能静止地看,只有在发展变化中才能清楚地看清其社会属性。
人类早期社会的原始公有制社会,无论是集体劳动还是个体劳动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劳动组织形式。在围猎生产活动中,特别是围猎凶猛的大型野兽时,大多采取集体组织的形式。在采集生产活动中,即使是集体行动,但是具体的劳动形式也是分散的个体劳动的形式。采取集体劳动形式还是个体劳动形式,完全要依据劳动的具体需要而定,决不能说集体劳动是公有制性质的劳动,个体劳动就是私有制性质的劳动。实际上,在早期的人类社会是不存在公有制或私有制意识的。公有制的概念,是伴随阶级和私有制的产生而出现的。
在奴隶社会,个体劳动或个体经济形式就是既不是奴隶主,也不是奴隶的平民。但是,从法律地位上说,平民是属于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从发展变化中,平民有可能发展为奴隶主,也有可能变为债务奴隶。
在封建社会,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个体农户是封建社会的最基本的也是最主要的经济形式。封建社会的个体农户包括自有土地的自耕农和租用土地的佃农。自耕农属于小土地所有者,从法律地位上属于地主阶级。在发展变化中,自耕农有可能发展为地主,也有可能变为佃农。
在资本主义社会,自有资金的个体劳动者就是个体工商业者,从法律地位上说属于小资产阶级。在发展变化中,可以发展为不劳而获的资本家,也有可能变为雇佣劳动者阶级——无产阶级。
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个体工商业者也是社会主义劳动者,也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同其他劳动者一样具有无偿使用属于公共所有的生产资料的权力。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国家对于需要创办个体经济单位实现就业的新生劳动者完全可以依法无偿提供必要的生产资料或创业基金。同时,个体工商业者同其他集体经济单位的劳动者一样,在国民纯收入的分配中也要实行按劳分配,不仅要为国家提供税收,也要为集体——即自己提供属于公有制的积累基金。在再生产的过程中,也会在自己的单位不断积累起属于公有制的积累基金。个体工商业者的发展必然是生产或服务规模扩大了的集体经济单位。
个体工商业者是属于私有制性质还是属于公有制性质问题的关键是,他们积累的扩大再生产基金的归属方向。积累基金归个人所有,就决定了个体工商业者是属于私有制性质,积累基金是属于社会劳动者共同所有,就决定了个体工商业者是公有制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