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有没有觉得,这种分类挺奇怪的?
利率债中,国债、地方ZF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都比较明确,可以说是按照发行主体进行分类的。
信用债就有点混乱,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可交换债、可分离转债相对好理解。我主要是不明白中期票据,它和企业债、公司债的区别。
网上查到,企业债和中期票据的有一条区别是监管部门不同,中期票据是央行(交易商协会),企业债是发改委,这就是两者主要的区别吗?
我突然想,其实企业债、公司债、中票的区别,实质上是监管部门的区别,因为监管部门不同,所以,发行的条件、市场等等不同?
那为什么要分属不同监管部门呢?债市的多头监管问题?为什么会产生多头监管问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