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密的混乱
亚当·斯密在配第一百年后,正确地认识到分工、交换对增进国民财富的意义。但是他依然坚持配第的等价(等耗费劳动量)交换原则,认为价值决定价格,同时他也反对配第的二元价值论,可是,他还是无法对做出正确的推论,反而把事情搞得更加混乱。
斯密的价值论是从其《国富论》第四章论述完货币的作用后开始的。
他总结说:“但货币却就在这情况下,成为一切文明国商业上的通用媒介。通过这媒介,一切货物都能进行买卖,都能相互交换。”P25
紧接这一段,他提起了另一个话题:“我现在要讨论人们在以货币交换货物或以货物交换货币时所遵循的法则。这些法则决定所谓商品相对价值或交换价值。”P25
斯密的这段话比较啰嗦,我们将之整理,更明白地表达出来:“我现在要讨论人们在交换时决定商品的交换价值的法则(或原则)是什么。”
人们立刻要问:1、商品的交换价值是指什么?2、“决定商品的交换价值的原则”是什么意思?
斯密在下一段立刻解释了第一个问题。他非常正确地区分了日常中人们所说的价值的两重有联系但不同的含义。“应当注意,价值一词有二个不同的意义。它有时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他种货物的购买力。前者可叫做使用价值,后者可叫做交换价值。”P25
这个区分,明确了事物的两种不同的效用:事物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给人带来的有用性;事物可交换他物的有用性。例如,西红柿,人们吃了它,可以滋养身体,这就是西红柿本身能够给人带来的效用;而西红柿的种植者和供应商,通过出售西红柿而换回货币,进而用这货币换回自己需要的他种货物或纯劳务(当然,在非货币交换时,人们可以直接用西红柿换回他种货物或纯劳务),西红柿能换回的他种货物的特征,就是西红柿给予人们的另一种效用。
斯密为什么要做这样一个区分呢?并不是像某些人所说的,斯密的两个某某价值虽然不同,但都是指的是效用,因此合起来就是“价值一般”或“效用一般”。这说法是违背斯密原意的。其实,斯密的意思是要寻找“价格一般”。日常中,我们所说的价格,就是指一单位物品交易时用货币标度的交易量,即交易金额除以交易数量这个比值,这是商品货币交换经济中才有的物与钱的交易比例;而在物物交换中,我们没有价格概念,只有一种物与另一种物的交易比例,而物物交换虽然粗陋,但它表达了交易的本质:卖出东西获取货币不是最终目的,卖出(某种东西)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买进(其他种类的东西),是为了享用到自给自足不能提供的更多的他种消费品。那么这个物物交换的交换比例用什么概念更好地表达呢?斯密给出了交换价值概念,用以表达包括(货币)价格在内的交换比例。
这样,斯密就更加一般化地将他要做的事情表述为寻找人们交换中“决定商品相对价值或交换价值”的法则或原则,而不是表述为寻找人们交换中决定商品(货币)价格的法则或原则这一特定目标了。P25
在斯密那里,交换价值就是指价格一般,在物物交换时,一物的交换价值就是它可换购到的他种物品量;在货币经济中,一物的交换价值就是它可换得的货币数量,即日常中所说的价格(斯密称其为名义价格,有时也称为货币价格P29)。
斯密在区分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后,立刻声明商品使用价值不能决定商品交换价值,或者说,他认为一商品的使用价值(商品本身效用)大小不是决定交换价值(购买力)大小的原因。虽然这种否定是正确的,但斯密的论证却很蹩脚,不足以支持他的论点,也因此引出了两方激烈而无厘头的“钻石与水的价值”的讨论,把事情搞得乌七八糟。至于斯密的这个论点为什么是正确的,我们将在讨论效用价值论时展开,下一段只是简略谈一下。
使用价值可以同交换有关也可以无关,从而与交换价值可以有关也可以无关。比如,西红柿有使用价值,并且有使用价值是西红柿有交换价值的必要条件,这就是“与交换有关”;一般情况下,天然存在的空气有使用价值,但是它却没有交换价值,这就是“与交换无关”。如何分辨使用价值与交换的相关性呢?这个命题是颠簸不破的:事物若无使用价值,则必无交换价值;而事物具有使用价值,该事物也不一定有交换价值。斯密若从这个简略论证的角度来谈问题,可以省却很多麻烦。
那么,既然使用价值不决定交换价值,(斯密问),那么是什么决定交换价值呢?(人们则问),决定交换价值的原则是什么意思?
原来,从配第开始,人们在探讨价值论问题时,怀有一种情结,就是努力寻找决定价格的单一因素,或寻找决定价格的等价(量)原则。斯密说他要寻找“决定交换价值的原则”,就是上面那个意思。然而斯密既已否定了使用价值做为交换价值的决定性因素,那么,到底什么是交换价值的决定性因素呢?
斯密的答案是:劳动。
斯密的混乱从此开始。在他的第五章,他给出了两个价值定义。
第五章一开篇,斯密就说:“一个人是贫是富,就看他能在什么程度上享受人生的必需品、便利品和娱乐品。但自分工完全确立以来,各人所需要的物品,仅有极小部分仰给于自己劳动,最大部分却须仰给于他人劳动。所以,他是贫是富,要看他能够支配多少劳动,换言之,要看他能够购买多少劳动。一个人占有货物,但不愿自己消费,而愿用以交换他物,对他来说,这货物的价值,等于使他能购买或能支配的劳动量。因此,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P26
当读到这里并不马上继续阅读下一段时,人们就会认为,斯密给出了有关经济学价值的第一个定义。“等于”这个说法,可以指不同事物的某种量相等,也可以指“某事物是什么什么”,再加上斯密说:一个人“是贫是富,要看他能够支配多少劳动,换言之,要看他能够购买多少劳动”,很自然地,人们就会认为斯密在定义何谓商品的价值。李嘉图也是这样认为的,所以他极力反对“能购买或能支配的劳动量”可以决定交换价值或(货币)价格。即便斯密所说的“货物的价值”另有所指,还是会让人误以为斯密在说“货物的价值是使他能购买或能支配的劳动量”。
货物的价值是它能够为所有者购买的或支配的劳动量,这“价值”的经济学含义是什么呢?在货币经济中,一批货物卖出一般换回一定数量的货币,这在会计和经济学上,都叫做收益或收入,即销售量与(货币)价格的乘积;由此观之,一批货物卖出后所能换回的劳动量,本质上也就是收益或收入,即购买到的劳动量乘以劳动的(货币)价格。因此,斯密第一个价值其实是指一货物出售后的收益。
斯密的第一个价值定义,其实还是交换价值的意思:一货物可换购的他种货物数量,是交换价值;一货物可换购一定数量的货币,还是交换价值(日常中所说的价格,或斯密所说的名义价格);一货物可换购的他种劳动量,依然是交换价值。其中,(货币)价格,按现代经济学术语来说,就是单位收益或平均收益,即一单位商品的收益。那么另两个交换价值是什么呢?当然还是平均收益,不过一个用他种货物数量标度,一个用他种劳动量标度。而现实中,劳动量根本无法计量,所谓的计量不过都是以劳动时间来做粗估,无法在不同的人之间、不同的产品之间进行数量比较,所以,劳动量本身就难以度量,就更不要说做为交换价值的尺度了。反之,用商品数量或货币数量来做为劳动的尺度,在一个短暂的时间里,反倒有了最大的精确性。例如,目前行情是五斤西红柿可换购一斤牛肉,那么我们说五斤西红柿的价值是其可换购的生产一斤牛肉的劳动,或者说一斤牛肉的价值是其可换购的生产五斤西红柿的劳动。有人问,生产一斤牛肉的劳动、生产五斤西红柿的劳动,到底是多大的劳动量,是否在量上相等,这问题似乎是很难回答的。其实,只要你不坚持劳动价值论的等价交换原则,这个问题根本不用回答。
紧接这一段,斯密定义了他的第二个价值:“任何一个物品的真实价格,即要取得这物实际上所付出的代价,乃是获得它的辛苦和麻烦”。P26
斯密所说的“真实价格”就是他在上一段所说的“价值”,即与名义价格对应的、决定名义价格的唯一因素。这里,价值概念已被斯密赋予了全新的意思,再不是物物交换的交换价值或货币表现的价格,也不是一货物所能换回的他种劳动量,而是真实的“交换价值”、内在的“交换价值”、固有的“交换价值”,是“交换价值”的本质,因而是“决定交换价值”的唯一因素了。我们将“真实价格”换成“价值”,“获得它的辛苦和麻烦”换成“生产它耗费的劳动量”(这个转换不言自明),这第二个定义就明显了:任何一个物品的价值,乃是生产它耗费的劳动量。“代价”在西文中与成本是同一个词义,而且斯密所说的“获得它的辛苦与麻烦”也确实有会计成本的意思:劳动时间乘以劳动价格,就是以货币表示的成本。斯密的第二个价值定义属于(或就是)会计成本。
现在问题清楚了。斯密定义的两个价值,一个是成本,一个是收益。同一个主体,从卖东西的角度,生产东西耗用的劳动量,本质是会计成本,还是这个角度,卖出东西换回的劳动量,本质是收益。
那么,一货物的会计成本和收益是什么关系呢?
还是在这一段,斯密说:“对于已得此物但愿用以交换他物的人来说,它的真正价值,等于因占有它而能自己省免并转加到别人身上去的辛苦和麻烦。以货币或货物购买物品,就是用劳动购买,正如我们用自己的劳动取得一样。此等货币或货物,使我们能够免除相当的劳动。它们含有一定劳动量的价值,我们用以交换其他当时被认为有同量劳动价值的物品。劳动是第一性价格,是最初用以购买一切货物的代价。世间一切财富,原来都是用劳动购买而不是用金银购买的。所以,对于占有财富并愿用以交换一些新产品的人来说,它的价值,恰恰等于它使他们能够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P26
这段话,需要仔细分辨。先看第一句。
“对于已得此物但愿用以交换他物的人来说,它的真正价值,等于因占有它而能自己省免并转加到别人身上去的辛苦和麻烦。”这话是什么意思呢?“真正价值”就是指斯密的第二个价值定义,“能自己省免并转加到别人身上去的辛苦和麻烦”就是指斯密的第一个价值定义即他人生产他物的劳动量,那么整句话就明了了,斯密在说:一货物的耗用劳动量等于该货物能换购的他种劳动量。而我们前面已经分辨出,斯密的第一个价值定义乃是指生产某种货物的成本,第二个价值定义乃是指出售该种货物所得的收益。那么,斯密的这句话就可以表述为如下命题:一种货物的成本等于出售它所获的收益,简单说,就是成本等于收益。斯密的荒谬不言而喻。
斯密的第二句至第四句,似乎是在证明第一句,但语义混乱,甚至连诡辩都称不上。请看,
“以货币或货物购买物品,就是用劳动购买,正如我们用自己的劳动取得一样。此等货币或货物,使我们能够免除相当的劳动。它们含有一定劳动量的价值,我们用以交换其他当时被认为有同量劳动价值的物品。”
“以货币或货物购买物品,就是用劳动购买”,没有问题,这是交换的实质;但紧接着说:“正如我们用自己的劳动取得一样”,就是语焉不详了。试用一个例子辨析之。某甲生产了一批A商品,自己不消费,用以换取B商品,目前交换比例是1A:3B(假定成怎样的比例是无所谓的,但为了使问题得到清楚地叙述,必须做有关比例的假定,而这正是斯密故意忽略的)。那么我们说,甲用A换取B,本质上就是用生产A的劳动购买B,这个说法没有问题;如果我们说,甲还有个选择,就是不生产A,而是用原本计划用于生产A的劳动转用于生产B,从质的意义上讲,说甲先生产A再换回B,同甲直接生产而获得B,没有区别,这样说也不错,但是,如果在量的意义上,说甲先生产A再换回B,与甲直接生产B是“一样”的,就是在诡辩,误导人们。而第三句话就直接在诡辩了,“此等货币或货物,使我们能够免除相当的劳动”,无非在说,甲生产一单位A所耗费的劳动,换回三单位的B,能免除甲生产这三单位B的劳动,而且甲生产这三单位B的劳动等于甲生产一单位A的劳动(“相当的”)。第四句则是说,这些劳动转加到其他人身上去了,且他人生产三单位B的劳动,与甲生产一单位A的劳动或甲生产三单位B的劳动相等。由是观之,斯密根本就没有证明什么,而是在武断地认定,甲生产一单位A的劳动等于甲生产三单位B的劳动,进而武断地认定,甲生产三单位B的劳动与他人生产三单位B的劳动相等。而就是这样,斯密在整段最后一句话,说了个“所以”,似乎在说他已经证明了“等价交换原则”。原来大师也只是在捣糨糊而已。
第五句和第六句,并不能证明等价交换原则,而只能突显斯密的荒谬。“劳动是第一性价格,是最初用以购买一切货物的代价。世间一切财富,原来都是用劳动购买而不是用金银购买的。”既然生产A的耗费劳动“是最初用以购买一切货物(比如B)的代价”,那它也仅仅是代价(Cost),而不是价格(Price)。
“劳动是第一性价格”里的劳动指的是什么才是“第一性价格”或“真实价格”呢?当然不是A的耗费劳动,而是A能换回的B的劳动。这里的分歧就在于斯密把这两者“等于”了,才闹出会计成本等于销售价格的笑话。
最后一句那个“所以”,似乎底气十足,其实是个笑话。(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