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成本是相对于劳动产出与劳动效率而言的。假如劳动生产率很高,那么那怕劳动工资很高,也不算劳动力成本高,相反,如果劳动生产率很低,那么,就算劳动工资很低,这份工资所包含的成本也很高。
另外,由于新劳动法所促成的用工规范,劳动者具有比较稳定的预期,他的劳动积极性与劳动效率会有所提高,从而弥补相应的成本上升。因此,从这个意义来说,新劳动法并不一定会导致劳动力成本上涨。
实际上,资本家是永远按劳动效率来发工资的,他的工资并不是用来购买劳动力,而是购买劳动效率。如果没有相应的劳动效率,资本家不会发工资,另一方面,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没有相应的工资报酬,他们就不会有相应的劳动效率。因此,在劳动过程中同样存在着不断调整与契约的劳动付出与报酬机制。
而马克思则认为,资本家一旦购买了劳动力,就可以在购买期间随便强迫劳动者劳动。强迫劳动者加班超时超限度地劳动。但是这个观点是有片面性的。因为资本家实际购买的并不是劳动力,而是劳动效率,没有劳动效率的劳动力毫无意义,对于资本家来说只能是浪费。而要使劳动者提高他的劳动效率,除了有好的机器与各种设备外,更重要的是有劳动者的劳动热情,有劳动积极性。而这种劳动积极性,来自于相应的合理报酬中。因此,在需要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效率的时候,资本家必须提高劳动者的工资,以换取更高的劳动效率。这样,在资本家雇佣劳动力进行劳动的各个过程中,仍然不断发生着讨价还价的劳资分配的博弈关系。
这个“资本家购买的是劳动效率” 的观点,对剩余价值思想具有一定的“颠覆”意义。因为剩余价值理论认为资本家购买的是劳动力,只要他购买了劳动力就可以象使用牛马那样使用劳动力了。在剩余价值里,它忽视了劳动效率与资本家对劳动效率的高度重视,尽管它曾以“相对剩余价值”而重视了机器效率,但机器效率与劳动效率并非完全是同一回事。劳动效率确实需要机器效率的前提条件,但如果没有劳动效率,机器效率就难以发挥出来。特别对于需要劳动者具有更多主动性与创造性的劳动,对劳动效率的依赖就更强了。
因此,在今天的经济活动中,对于一些关键性的劳动者,资本家不仅要让利给他们,而且要使他们持股,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尽可能发挥自己的劳动作用与劳动效率。最终使资本家的企业拥有强大的竞争力。
这个观点构建了一个新的劳资关系局面。它使资本家懂得,要使工人劳动者真真正正为自己劳动,就要善待他们,而不是想方设法克扣他们。如果哪个资本家、哪个企业只是想通过克扣工人工资而生存,那这样的资本家、这样的企业迟早是短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