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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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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小和:在一个荒谬的时代如何理解法的精神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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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不同 发表于 2016-10-13 01:17:20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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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托马斯•阿奎纳一手抱着人类建筑,一手抱着圣经的画像,让人十分震撼)   


   我们处在这样一个充满法律的时代,即使在一个遍地都是罪恶的国度,法律制度也会理所当然地存在。秦朝自有秦朝的法律,朝鲜自有朝鲜的法律,萨达姆时代的伊拉克同样是一个法律条款鲜明的国家,而中国的户籍制度、计划生育、国有企业都是以法律的形式参与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之中。  


   如此,我们必然要追问,到底怎样的法律才是真正符合正义秩序的法律呢?  


   托马斯•阿奎纳一手抱着人类建筑,一手抱着圣经的画像,让人十分震撼,这个造像是在告诉后人,人类法律的可靠基础,来自于圣经。读过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的人们,想必会记得托克维尔说过,美国很多洲的法律,在刚开始构思的时候,都是直接从圣经里复制过来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阿奎纳是思考法的精神的鼻祖人物之一,想来是不过分的。  








    (阿奎纳《神学大全》首版封面)   

   看阿奎纳的书,看到他把法律分为四个层级,不禁会心一笑。  


   第一层,是永恒法;第二层,是自然法;第三层,是人类法,第四层,是国家法。  


   大致意思是说,所谓永恒法,是指上帝的法律启示给人类,这就是指摩西五经之律法书作为一个整体对人类所构成的超验法律,其中以摩西十诫为核心表述。  


   所谓自然法,则是指高于任何政治意义的独立的法律体系,它既是法律的,又是道德的,是一个普遍的法的精神。  


   永恒法是自然法的原因和源头,自然法是永恒法的局部呈现。  


   所谓人类法,是指基于人性的普遍的同情秩序,所形成的超越了国家边界的法律共识,比如人权宪章,海洋公约,等等。  


   所谓国家法,是指一个国家的ZF在管理这个国家的时候所制定出来的只适用于一国范围之内的法律。一般意义上,当人们说法律是恶法,就是指一国范围之内的特殊法律条款。比如美国上个世纪  60  年代之前的黑人法,禁酒法;比如赵国今天的户籍管理法,计划生育法。当中国人说“王法”这个词的时候,主要就是指朝廷或者ZF制定出来的国家法。  


   人类法是国家法的必要前提,国家法如果违背了人类法,通常都是某个国家的领袖们在耍流氓。如果这样的领袖出国访问,大致都会让人不喜欢。  


   阿奎纳说,这样的法律层级的结构,意味着一个重大的方法论原则,当任何一种低层级的法律条款违背了上一层级的法的精神,人们就有权利拒绝接受这样的法律,并有权利反抗,而且这样的反抗,是正义的。  


   所谓法的精神,只有立足于这样多层级的,整全的视角来观察,才能得到真正的理解,否则任何人都有可能以法律之名,作出违反法的精神的罪恶行为。如此,对于那些身处荒谬时代的人们,阿奎纳关于法的精神的层级描述,就不仅是一个关于思考法的精神的分析框架,也是一个具体的人如何构思自己的生活的方法论。  


   思考题:  


1  、按照这样的格局来看,我们的法律制度设计,存在哪些问题。  

2  、那些在法学院学习的孩子们,那些在法学院讲课的老师们,是否认同阿奎纳的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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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如何理解 法的精神 苏小和 计划生育法 分析框架 如何

哥不生产知识,哥只是知识的搬运工。
包不同 发表于 2016-10-13 11:23:07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巴别塔与立宪政体——基督教政治哲学札记之一
      王怡

      不顾上帝的律法,只是考虑人的意见,任何法律都会趋于乖谬。”
      ——加尔文《基督教要义》4卷20章9节
      这个世界上居然有人在摒弃了上帝与自然的一切法律之后,自己制定法律严格遵守,思之未免令人讶异。
      ——帕斯卡尔
      尽管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确立了宗教信仰自由。但基督教对美国宪政的影响,至今仍可以从某种无伤大雅的形式上显示出来。如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座位上方的石头上,就镌刻着《圣经》中的十诫。林肯在被刺之前签发的最后一个法案,是在硬币的一面刻上“我们相信上帝”(In God We Trust)的字样。大约一百年后,美国在1956年7月20日通过了查尔斯.E.贝内特的提议,把这句话确立为一个全国性的座右铭,把它刻在所有钱币和政府办公大楼上。
      杰斐逊所说的“不言而喻”的背景中,并不仅是洛克式天赋人权的近代自然法传统。还有更为深厚的一种超验的正义论和在先约束的思想,来自西方近两千年的基督教信仰。在基督教的政治哲学中,上帝是最高的主权者。圣经中的上帝甘愿将自己钉死在十字架上,以处苦弱和卑贱的爱和信实的自我约束,托起世界万物,担当对世人的救赎。在这种超验的信仰下,世俗的国家主权又怎么可能“独立”而“至高”呢?一旦离开价值信仰对国家的在先约束,任何世俗的政体建构,只是徒劳的建造巴别塔。在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吵得不可开交的时侯,当时已经81岁的富兰克林站起来发表了一篇著名的演说,赢得代表们经久的掌声。他说:

      阁下,我已年迈,但当我活得越久,我越相信一项真理。神掌管人类的事务。如同麻雀一般,若没有祂的许可是绝对不会落地的,一个国家的兴起能够缺少祂的帮助吗?阁下,我们坚信圣经所言:“若非耶和华建造房屋,建造的人便枉然劳力。”我坚决相信这一点,并且相信,没有祂认可的帮助,我们所完成的政治实体将不会比巴别塔好到那里去。

          在9月17日制宪会议的最后一天,“誊清的宪法被宣读过后”,富兰克林再次发表演讲,其中又提到巴别塔的故事。他说:
         
      令我惊异的是,这套制度如此地接近完美。我认为它也将使我们的敌人感到震惊,他们一直满怀信心的等着听到我们的委员会每次开会,就像巴别塔的那群建造者那样混乱不堪。

      回顾二十世纪的共产主义革命,颇有意味的是巴别塔(通天塔)的比喻也被一再提及。十月革命后,苏联掀起修筑纪念牌、纪念塔的浪潮。1919年,列宁委托雕塑家塔特林,设计一座高达400余米的十月革命纪念碑。塔特林在年底完成了设计,称为“第三国际纪念碑”。纪念碑以巨大的钢铁和玻璃柱体呈螺旋体上升、直指天端,“仿佛具有了冲破地心引力的宏伟气势”。这一如巴别塔一样难以企及的设计征服了当时苏联所有的艺术家和知识分子,被普遍视为共产主义的完美象征和“三位一体的、新的未来殿堂(《包豪斯宣言》)”。但这一纪念碑却因难度过高被搁置,永远以手稿的形式在艺术史上占据和把守着一条歧路。上世纪50年代,周恩来在一个讲话中称共产主义革命是“建造通天塔的宏伟事业”。经过文革的苦难,上世纪70年代末的“拔乱反正”被中国共产党人视为一次新的创世记。胡耀邦在对科学界的讲话中数次提及巴别塔的故事。他特别给数学家华罗庚写信,鼓励人们投身于“四个现代化建设”,共同建造社会主义的“通天塔”。

      一位研究古典政治哲学的美国学者卡斯,曾对巴别塔的寓言和美国立宪主义的关联作过解读。巴别塔是人类一项充满傲慢自负的“通天”的工程,因为人类当时共享一种语言,对于人的能力与世间政治的残缺和有限缺乏认识。就如治水工程带来“贪得无厌的权力”和“软弱的财产权”,从而曾导致了“东方专制主义”的兴起[1]。在旧约中若不是上帝变乱人们的语言,阻止巴别塔的建造,巴别塔工程也将顺理成章的发展出类似的东方专制主义。卡斯在他的结论中说,“利用象征性的数学”——他没有提及现代意识形态,人类再一次拥有了“同一种语言”。一个技术性的、实证主义和科学主义的社会“将使我们再次面临巴别塔的命运”。因此当美国的第一位著名科学家富兰克林在制宪会议上,反复强调立宪不是建造巴别塔,就显得意味深长。通常美国的制宪被理解为根据现代政治科学的原理建造了一个全新的政府,甚至承诺了一个政治的天堂,或用宋人张载的话说是“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万世开太平”。但富兰克林断言宪法不是巴别塔,“就是要质疑对于立宪事业的这种解释,并将进一步指出,这并不是一件坏事”[2]。

      几百年来,那些相信某种在先价值约束的著名的自由宪政主义者们,几乎都是基督徒。但这两大传统也不是单独成篇的,有两个最重要的人物在它们之间起了过河搭桥的作用。一个是十三世纪的基督教神学家阿奎那。从他开始舍弃了圣.奥古斯丁将“上帝之城“与“地上之城”截然分离的思路,而承袭旧约的政治哲学进路,将对世俗政治的思考纳入神的主权之下。阿奎那一个人基本上完成了对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和政治学思想的基督教神学化。以阿奎那为管道,《圣经》、古希腊哲学和罗马法在基督教世界中融为一炉。在他那里,基督教的超验正义思想,直接袭承和深化了古希腊的自然法传统[3]。阿奎那将神的理性和意志称为“永恒法”,将自然法解释为“人作为理性动物之参与永恒法,就叫自然法”。所谓自然法,“不外乎是神的容光在我们身上留下的痕迹,不外乎是永恒法对理性动物的关系”[4]。阿奎那之于宪政主义的最大价值,是借助基督教和自然法的超验价值,为一种卑谦的、接受在先价值约束的立宪主义的政治哲学奠定了基础。不过耶路撒冷和雅典这两大传统,也在以后不断制造着宪政主义的困境和分化。在宗教改革中,马丁.路德在某种意义上又重回奥古斯丁的立场。

      另一个人是洛克。近代以“自然权利”为中心的自然法思想,从霍布斯开始疏离基督教背景,以洛克为集大成者,完成了从神义论的超验价值到人义论的超验价值的转向。尽管洛克自己仍然是一个虔诚的清教徒,但他“天赋人权”论的法治主义特征,对最终将宪法性权利确立为一种在先约束的宪政制度,是一个非常直接的推动。对非基督教背景的国家实现宪政化,也提供了更加宽泛的可能性。假如缺乏17、18世纪以来自然法传统的复兴,西方宪政国家个人自由的超验背景仍然是神义论的,那么宪政制度对非基督教国家来说,就可能仍是一种很难接受的政体模式。正是洛克以来的自然权利传统,使一切宗教或哲学背景下的政治共同体,都有可能在一种宪政制度中接纳个人权利的在先约束。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诞生,是另一个拒绝巴别塔的立宪主义的典范。当年48个联合国成员国——其中一半以上是非基督教国家,投票赞成这个人权宣言,接受“人人生而自由”(all human beings are born free and equal)的在先约束。这一表述和当年杰斐逊起草的独立宣言是几乎一致的[5]。《世界人权宣言》无一个国家投反对票,包括苏联等少数社会主义国家[6]和伊斯兰原教旨的沙特阿拉伯,也只投了弃权票。
      托克维尔的话也许是比较中肯的,他在观察了美国的宪政民主制度后,说“极权专制可以不要信仰,但是自由不能”。基督教独一真神的信仰在历史上为正义的观念带来了曾经最坚固、最不容置疑的超验基础。它的政教分离思想又避免了因这种坚固而可能导致的极权主义倾向。从发生学的角度看,立宪主义的起源和基督教尤其是英美清教徒的信仰密不可分[7]。基督教的超验正义(神的正义)在历史经验中的强势存在,是人类社会走向立宪政体一个必不可少、又万份幸运的因素。但发生学的意义是一次性的,这不意味着从此只在基督教的背景下才可能建立一个立宪政体。我关心的是一种观念的结果。一个具有超验性背景的观念结果,是否可以从原初的超验背景下剥离出来?并在本土的价值传统中从此生长?从后进国家的宪政转型经验看,超验的背景并不需要强大到足以自发衍生出原创性的立宪主义,尤其是当这种超验价值被认为不是人类理性的一个结果,而是承受启示的一个结果时。在那里未获得直接启示的国家,民众的道德心理足以支撑一个承认“人人生而自由”的观念结果,宪政制度的模仿就足以展开。就像一首歌或许只有天才才能创作,但创作对大多数人的生活而言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每个人都有机会、也有权利娴熟的歌唱。

      2006-2-6修订于悉尼科技大学。
        

      [1]
      参见卡尔.A.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对于极权力量的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9月。其中第三章《国家比社会强有力》,分析了治水工程如何导致权力的贪婪和财产权的脆弱。
      [2] 小詹姆斯R斯托纳《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柯克、霍布斯及美国宪政主义之诸源头》,秋风译,P323—324,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
      [3] 列维.施特劳斯《政治哲学史》,P269,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
      [4] 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P107,商务印书馆1997年。
      [5]美国《独立宣言》中说人是被造平等的(created
      equal),其中暗含了造物主的存在。当年《世界人权宣言》的讨论也并非一个“建造巴别塔”的故事。在第一条的各种方案中曾对人权的根源经过了反复论证,最终决定将上帝、本性、良知、理性和人性等宗教或哲学立场皆排除在外,在“生而平等”(born
      free and
      equal)这一被削弱的自然法的表述上取得了共识。参见《世界人权宣言: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中国人权研究会组织翻译,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年。P47-78。
      [6]
      即使是一种被削弱的自然法观念的表述,也意味着先于国家的个人权利的正当性的确立,这是对各种认为权利仅仅来自于人在特定的政治法律秩序的地位,或仅仅来自于主权者的意志的实证主义立场的否定。因此苏联代表团明确表示,“不承认获得一个国家公民地位的人,独立的拥有个人权利这样一种准则”。但他们仍然只投了弃权票。前注P76。
      [7]
      可参考赵晓力《美国宪法中的宗教与上帝》,《基督教与中国》2003年第一辑,王忠欣主编,恩福基金会。及丛日云《基督教传统与古典自由主义论纲》,王志勇《加尔文政治神学七大原则与人权保障》,均载《政治神学文选》(第二版),范亚峰编辑,内部交流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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