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用的是高鸿业老师第四版的《宏观经济学》,P435的表12-3里,在核算个人收入PI时,净利息是作为减项出现的。
这里净利息是指企业付给家庭部门的利息超过家庭部门付给企业部门的利息(消费信贷)后的余额。
不明白的是,为什么净利息是作为减项出现的呢?企业付给家庭部门的利息不是增加了家庭部门的收入吗?那么就应该作为正项出现才对吧?!
在网上download了几个ppt,发现关于个人收入PI 的核算各有千秋(不排除可能有错的),但本人认为本质应该是一样的,现罗列几个如下:
①PI=NI-公司未分配利润-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险税+政府对个人的转移支付 +(个人利息收入-净利息)
②PI=NI-公司利润-社会保障金+政府转移支付+红利+利息调整
③PI=NI-社会保险税-公司未分配利润-公司所得税+政府转移支付净额+公债利息+民间国外转移收入净额
④PI=NI-企业利润-社会保险金+转移支付+净利息收入+红利
⑤PI=NI-公司利润+股东红利+政府、企业对个人的转移支付-社会保险税+利息收入-公司向个人支付的利息
=NI-企业所得税-企业未分配利润+转移支付-社会保险税+利息调整
利息调整=利息收入-公司向个人支付的利息=政府向个人支付的利息
这几个综合一下,关于个人收入中的利息调整项似乎是:
(+)利息调整=个人利息-净利息=个人利息-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净利息=公债利息
愚以为,这和高鸿业老师的说法还是有点出入的
首先,高鸿业老师在从NI 调整到PI 的时候似乎没有提到要加上一个“个人利息”,这个我也不知道具体指什么,如果是指企业付给个人的利息,那么国民收入NI中显然已经包含了这个,就没必要在核算个人收入的时候重复加一遍。
其次,关于净利息,还是开头那个老问题,它为什么是作为减项出现的呢?
被折磨到睡不着,期待大家的回答,不胜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