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最著名的“存在”定义是由英国那位哲学家主教贝克莱提出的:“存在即是被感知”。对这一定义,萨特在《存在与虚无》中,对其驳难:“被感知”必得另外设定“感知”的存在,因而“被感知”并未完全界说“存在”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存在”也并不单纯的是“感知”或“知”现象本身,因为“感知”或“知”现象存在的话,首先“应被知”,并且,它忽略了“被感知对象”亦是存在,在原初态时,“感知”与“被感知”是合为一体,未有分离的。
由上可看出:我们要给“存在”概念下定义,需要彻底弄清,我们在最初说出“存在”一词时,具体的究竟是在表达什么?那么,当我们说:“这光团存在”、“这声音存在”、“这香味存在”、“这疼痛存在”、“这饥渴存在”等等时,我们表达的是什么呢?我们表达的其实是:对“光线”、“风声”、“香味”、“饥渴”等等这些“呈现”产生了一种直接表现为“领悟”的多种反应性“呈现”。如“快悦”、“留神”、“欲望”、“厌烦”、“印象”、“记忆”等等...。由先在的“呈现”所引发的这些直接表现为“领悟”的多种反应性“呈现”,一开始就表现出了“呈现”间能让我们直接、切肤而强烈、并一次性就能体验到的无可质疑的“因果关系”。这些“呈现”间的“因果关系”,不是由休谟所说的是现象间多次重复续接所形成的习惯联想,也不是康德无实际体验证明的空泛想像的先验“因果范畴”。
明丽的光线“呈现”,产生了对其的快悦感“呈现”,谁能否认它们有直接的因果关联?尖刺的强音“呈现”,产生厌烦感“呈现”,再继而产生回避欲望的“呈现”,再继而由回避欲望产生回避冲动的“呈现”,谁能否认它们有直接的递传的因果关联?疼痛或饥渴“呈现”,产生的印象和记忆的“呈现”,以及引发的惧怕“呈现”,谁能否认它们有直接递传的因果关联?
“呈现”正是由原初的这些必会触动发生的“因果性”反应和关联,而“因果性”的衍生、演化、上升和扩展为反思、想象、目的行为、思维等“呈现”,才得以演变出“事物”、“我”、“世界”、“时空”等想象和观念性“呈现”,并将“存在”一词的指谓,扩展为带有反思、想象和推演的超越性的领悟。
既然,“因果性”是“呈现”与“呈现”必会展示的原初特性,并始终贯穿于“呈现”与“呈现”的衍生、和演化过程,并演变出我们认识与行动主体的经验之“我”与认识的经验之“客体”、“世界”、“事物”等...
所以我们确信:我们所在的“世界”,其“事物”于“事物”间,蕴含着因果关联的存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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