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罗鹏老师对效用价值论的误解——并给商品的价值做出严格的定义
罗鹏老师在《古典作家为什么要谈价值?错在哪里?》一文中说:“效用价值论跟劳动价值论争什么?就是争价值的解释权,说商品价值就是商品效用。其实这两论的共同软肋,就在于它们都是内在价值论,在交换前就已然存在了,于是交换价值以及价格,便由内在价值决定。这是错误的思考路径”。
在这段话中,罗鹏老师对劳动价值论的评价是正确的,但是,罗老师对效用价值论的评价则是不对的。效用价值论绝不是罗鹏老师说的“内在价值论”,效用价值论也没有更不会指出商品的内在的价值,在交换之前就存在了。
罗老师之所以会对效用价值论做出错误的理解,我不揣浅薄,窃以为,是罗老师对效用以及效用价值论的理解,还不到位。
我们可以大略梳理一下效用价值论的历史。
最早提出效用概念并把自己的理论建立在该概念基础上的是萨依。萨依在《政治经济学概论》中对效用有这样的一个定义。他说:“现在让我把物品满足人类需要的内在力量叫做效用”。
萨依对“效用“”的定义,其实存在着极大的问题。我们试着分析一下这个定义。我们先不看这个定义中的定语:满足人类的需要。什么是效用,萨依说,效用是一种内在力量。既然效用是商品所具有的的内在力量,那么,是什么是商品具有了内在的力量?如果我们追问这个问题,我们就会明白,这里的内在力量,其实,指的就是商品所具有的内在的自然属性,包括物理属性和化学属性。这样我们就明白了,商品的效用,假如按照萨依的定义,就是指,商品本身的所具有的的属性,这种属性自然是内在的,后来的经济学家,把这种商品的所具有的内在的自然属性,称作商品本身作为物的“客观的使用价值”(比如奥地利经济学派)。
而我们已经知道,某一具体的有形的外物和无形的服务的内在的自然属性,只是某一具体的有形的外物和无形的服务具有价值的前提和必要的客观的物质条件,而不是商品具有价值所要满足的充分条件。没有必要的物质条件,商品一定不会有价值,但是有了必要的物质条件,具体的物或者服务也不一定有价值。
商品的价值是什么?作为效用价值论坚定地支持者和信奉者,我认为,商品的价值就是人们对某种客观的有形的外物和无形的服务凭借其自身所具有的内在的自然属性在满足人的需要过程中将要产生的的满足需要强度的评定。其实,该定义,完全是对维萨尔对价值的描述改写,维萨尔说:“价值是以财务所提供的对需要的满足为根据”,他又说,“价值的大小,就是它所想望的满足的强度”。
只要我们明白了效用价值论对商品价值的来源的描述,以及他们对价值的定义,我们就会明白,在商品的交换过程中,存在于商品交换之前的,不是罗老师所说的商品的“内在价值”,而是人们对该具体的有形的外物和无形的服务在满足人类尤其是交换者个体的需要的强度上的事先的评定。存在于交换之前的不是商品本身所具有的“内在价值”,而是交换双方的评定,这种“评定”本身带有极强的主观色彩,这种对商品满足人的需要的强度的评定,往往并不完全符合商品给人带来的满足的实际情形。效用价值论,只所以是主观价值论,就在于,商品的价值以及客观的价格的形成都是以这种交换者对商品的主观评定为基础的。没有这种主观的评定,就不会有商品的客观的交换价值和价格的产生。
而萨依的定义的错误,其实是把具体的有形的外物和无形的服务所具有的内在的自然属性和具体的有形的外物和无形的服务凭借该属性满足人的需要的能力和强度(满足人的需要的属性)混同在一起了。因此,他的定义“现在让我把物品满足人类需要的内在力量叫做效用”。中的物品满足人类的需要这个定语,在这个定义中,就成了没有什么意义的限制语了。读萨依的定义,很容易诱导那些初读效用价值论的读者,把商品的效用当做商品的内在属性来看,也很容易使人把效用价值论也当做一种内在价值论来看。
罗鹏老师的对效用价值论的误解,是不是受到了萨依定义的影响呢?这是猜测,还需要罗老师对我的猜测做出批评。
当然,我想,萨依本人是不会把具体的有形的外物和无形的服务所具有的内在的自然属性当做商品的效用的,因为,萨依已经说了,商品是要满足人类的需要的。具有内在属性的具体的有形的外物和无形的服务所具有的内在的自然属性不一定都能满足人类的需要,这一点,萨依是很清楚的。
说的不对,请罗老师赐教。在经济学的研究中,罗老师给了我极大的帮助和鼓励,他给我提出过很多好的阅读意见,虽未谋面,但却胜似良师旧友。
草作于2016年11月25日下午 于从吾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