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削的存在是不容否定的。首先,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工人状况的描述中可以看到,在他们所处的时代,工人是没有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的。其次,在当代,哪怕是中国也同样存在剥削,如依然存在违规使用童工、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另外,你所列举的“一个工人独自劳动月收入只有2000,而加入到大工厂后达到8000”这个例子与是否存在剥削无关。
目前,我国所实行的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条件下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包括劳动力所有者在内的所有要素所有者对剩余价值的共同分配,并未剥夺劳动者凭借劳动力所有权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权利,这与资本主义的按要素分配存在本质的差别。我们可以看到在按要素分配过程中,确实部分存在资本对劳动的剥削现象,但是正如马克思所论述的,只要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其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合理的。
你所列举的“甲要摘树上的椰子,太高爬不上去,这时乙说:你用我的梯子,每摘三个椰子分我一个。”这是否属于剥削,要具体分析。员工和企业主都有权参与价值的分配,我们需要探讨的是如何分配才合理的问题,也就是如何对按要素所有权分配进行较为准确地计量的问题。如果员工仅仅只获得了相当于他劳动力价值的工资,没有参与其所创造出来的剩余价值的分配,在这里就存在剥削。如果员工不仅获得了相当于他劳动力价值的工资,同时也按一定的比例关系参与了其所创造出来的剩余价值的分配,这就不存在剥削,而是你所说的合作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