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答货币本质这一难题,在主流经济学家之外,一些经济学家也进行了其他尝试,债务货币学说(兰德尔·雷,2012)和信用货币理论是其中较有影响力的两种学说。这两种学说既有区别,又存在密切的联系,因为信用和债务是紧密联系的两个名词,在英语中,表示信用的单词“Credit”也可以用来表示贷款。贷款行为显然就产生了债务和债权,而贷款显然是建立在借贷者的信用之上,应该说在信用的基础上产生了债务,债务是信用作用于商品流通的一种结果(不是唯一),债务的产生依赖于信用,债务是信用的反映。
“一直存在着两种关于货币的本质理解的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是主流经济学界所持有的‘基于交易’(barter- based)的货币本质观;另一种则是非主流经济学界所秉持的‘基于债务’(debt-based)的货币本质观。”(李黎力,2014)在这些“非主流”的货币本质论中,以克纳普(Knapp,1905)国家货币理论和英尼斯(Innes,1913,1914)信用货币理论影响最大。
由于这种两种理论有很大的共同点,他们的基本观点是相似的,他们共同构建了一种“非主流”的“信用——债务货币”学说。为了讨论的方便,我们不妨简称债务货币学说。
债务货币学说的基本观点包括:
一)货币并不是一种商品,而是一种债务(格雷伯,2012)。债务具有等级结构(Minsky,2008),国家法定货币由于可以纳税而处于债务金字塔等级结构的顶端,意味着社会的最终支付手段(Bell ,2003);
二)“记账单位”是货币的首要功能,货币首先作为债务和债权的量度(Semenova,2007);
三)货币是发行人(国家)对持有者(公众)的债务;
四)货币起源于公共部门,而非私有部门(Semenova,2007);
五)货币的价值源自国家权力(Lerner,1947)。
六)只要国家外生的确定货币的名义价值并且接受其作为对国家的主要支付方式, 货币材质并不重要, 它可能是黄金、一般的金属、纸甚至是存储在电脑中的数字符号(Goodhart, 2005)。
债务货币学说也被统称为“后凯恩斯主义”(马国旺,2006;兰德尔·雷,2012)货币本质观。他们在货币的起源上就与传统主流经济学家截然不同。英尼斯就引用“符木”(Innes,1913)的例子来说明出借行为远比市场交换为早。符木是“一根截面呈正方形的长榛木棒,木棒上以某种方式刻出凹槽,以此表明所欠债务的数量大小”。榛木棒是被这样使用的:当“买者”从“卖者”那里因购买商品或劳务而成为“债务人”时,“卖者”就自动地成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姓名和交易日期写在木棒的相反两面,木棒从中间被劈开,木棒上的凹槽亦被一分为二,这样,债务人的姓名和交易日期同时保留在符木的两片之上。”木棒劈为两根,但并非完全对称,劈到距棒底约一英寸处将木棒分离为一长一短两根。其中较长的一根称为“干” (stock),较短一根被称为“蒂”(stub)(也被称为“箔”(foil))。债权人持有“干”{专业术语资本、资方(capital)和公司股票(corporatestock)即源于此],而债务人持有“蒂”[这一术语在“票根” (ticketstub)一词中仍被使用] 以保证“干”不被篡改。当债务人偿还债务时, 合拢干、蒂两根符木,这样债务额就被核销(Wray,1998;刘新华,2010)。Wray(1998)据此认为负债交易的现象比通过货币交易的确证历史为早,因而货币源自债务。这一案例的意义仅仅在于西方有记录的确证中,债务出现得比货币早,它既无法说明货币由债务演变而来,也不能否认货币由物物交换演化而来。并且从这一案例本身来说,符木中代表债权的“干”更有可能在市场中流转,因为它代表债权而具有一定的价值,那么货币就不是债务而是一种债权。由于西方经济学者通常不了解中国的古代经济史,他们自然看不到中国历史中众多粮食布帛以物易物(全汉昇,1942)或者茶马互市的例子。
尽管债务货币学说关于货币起源的论述并不充分,但是债务货币学说能够弥补以往的货币学说的某些缺陷,比如解释纸币的流通,在会计准则上解释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项的归类。纸币的诞生初期确实也是以一种债务的形式的出现的,这种形式就是承兑纸币,或者说承兑银行券(见本书十三章,十四章)。债务货币似乎也回答了“ZF何以通过发行货币掠夺民众财富”这一社会问题,在纸币为主要流通货币的现代经济中有广泛的实证支持。但是货币债务说存在明显的逻辑缺陷,也严重违背历史事实,而且与经济实践存在普遍的出入和矛盾。
明显的逻辑缺陷包括:
第一,货币的持有人从广度上来说就是一个国家的所有公民,其共同体就是国家⑷。如果货币是国家对持有者的负债,那么货币就成为国家对自身的负债,这就无法解释发行货币的意义。
第二,无法解释货币的强制性流通。债务学说的重要代表人物克纳普认为在主权国家的资产负债表中,国家货币是国家的负债,是持有者的资产。区别于国债,现代货币是法律强制的(兰德尔·雷,2012),针对所有国民的交换媒介,而国债的购买者只是愿意购买的部分人。因而如果将货币看成国家的负债就违背了借贷自愿⑸的原则。
第三,作为债务,国家就必须进行偿还,否则就视国家为违约。但现实是:“如果有人真的向英国ZF提交一张5英镑的纸币,财政部只能提供给他另一张5镑的纸币,或是总额等于5镑的硬币和零钞。任何美国或澳大利亚的公民在其财政部只会有相同的经历,5美元纸币换回来的只能是另一张5美元的纸币,或是总额等于5美元的硬币和零钞。” (兰德尔·雷,2012)因而如果货币是国家的债务,那么国家还债的方式只能是收回纸币,而国家一旦偿还所有债务,货币就将退出市场,这显然不符合经济实践。如果视国家为永不还债的老赖,违背了基本的契约精神,其货币(债券)的信用何在?
第四,国家如何偿还货币这种债务呢?向持有者发更多的货币还是回收货币?如果发行货币体现为中央银行的负债,回笼货币视为还债,那么最好的回笼手段就是废止这些货币,或者让这些货币大幅贬值甚至失去价值,这与中央银行维持货币稳定的职责相矛盾。
第五,现代纸币的发行通常以中央银行获得债权作为资产,而市场(包括狭义ZF)获得货币的同时承担债务。按照货币债务说,债权和债务的载体都是货币,因而实际上这个过程中两不相欠,那就意味着私有银行可以无偿取得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因为货币是中央银行的负债,他对私人银行发行(贷出)货币,取得债权的同时产生等额的债务,同样银行在获得货币这种债务的同时,产生了等额的债权(对发行者),所以两不相欠。因而银行或者说市场上任何人获得央行的货币都是两不相欠的,而偿还行为是多余的。而要促使市场归还从央行所得货币的唯一解释是改变货币的债务性质,即它是发行者纯粹的债权和资产。这就与货币债务说的根本观点相反。对于这种悖论的一种可能解释是,货币是发行者(央行)对持有者作为一个整体的负债,持有者(包括狭义ZF)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才能行使这种债权。这也意味着货币的发行必须经过所有持有者作为一个整体的同意,或者说是持有者的公共意志,那么实际上就将货币的本质指向了社会契约⑹。
从货币的历史来说,首先货币的出现远比国家为早(见第十章),因而假定它起源于公共部门明显不符合货币起源的历史进程。另外物物交换是有充分的历史记载,尤其在中国,史书上记载的物物交换的例子比比皆是(如城池交换和氏璧),粮食和布帛都曾长期作为“货币”使用(全汉昇,1942),“二十年(804年)命市井交易,绢、布、绫、罗、杂货与钱兼用。”(《新唐书.食货志》)而且现代收藏界也依然保持着以物易物的习惯,农村地区也普遍存在以原料换成品的交易⑺,绝不是所谓的“以物易物只是人们在使用铸币和纸币过程中意外诞生的副产品”。(格雷伯,2012)而克洛尔(R.W.Clower)的论断“商品不能直接交换商品”(兰德尔·雷,2012;李黎力,2014)更是罔顾事实⑻,凭空设想。
在当今各国的经济实践中,央行都以维持货币稳定为主要职责,这对于负债一方(包含央行的广义ZF)显然是不利的。而且ZF通过税收来回笼货币从而还债的假设也严重不符合事实。事实上,ZF的税收主要是为了支付公共支出,即税收从来不是为了回笼货币来偿还“货币”这种债务,相反国家倒是通过货币来偿还国债,或者通过向市场投放债务(央行票据)来回笼货币。债务学说也无法解释货币的贬值,尤其是贬值无人赔偿的问题。因为作为借贷契约的当事双方,持有者显然有要求国家就货币贬值进行赔偿的权利,即要求国家偿还债务和利息(如果有)的权利,而事实上从未有国家对货币贬值进行赔偿。
而货币的的价值源于国家权力显然也非常容易被证伪,无论金银作为“世界货币”的历史,还是美元在世界的流通都不是因为国家权力,并且国家权力的持续性显然也无法与货币的持续性相比,政权轮替时的无ZF状态并不妨碍金属货币的流通。
尽管债务货币学说能够解释货币的一些特性,“它完美地包含了货币的双重属性: 一方面,因为由金银等贵金属构成,它本身是具有价值的商品;另一方面,由于印上了ZF权威的标记,而带有ZF债务的印记,使得价值变得更高。”(李黎力,2014)但无论是从货币的资产属性,还是货币的起源与演变进程,或者是现代的经济实践,债务货币学说都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因而债务货币学说并没有解答货币的本质问题。反而,它将人们引向一个更加迷糊更加难以理解的经济学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