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理解(3)中有朋友提出质疑,因此,此后的每一个理解,我都将注明以下这一段话:
我只表述我的“理解”,不打算进行讨论或者争论;我只表述“我的”理解,我认为这个理解是马克思所要表达的观点,但不排除我把自己的观点强加其上的可能。
我对马克思的经济学的理解(4)价值(续)
这一部分,我想对政治经济学课程中的几个问题做一些区分。
1、价值被定义为:“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这一定义有几点需要关注。
1.1、它是商品中的,而商品这一范畴,意味着:1)其目的在于交换;2)只有普遍的交换关系条件下,被交换的物品才是商品。
1.2、一般人类劳动,按照政治经济学教材的说法,被界定为抽象劳动;抽象劳动,被界定为“人的体力、脑力的耗费”。这一点易被误解为抽象劳动就是生产过程中的生理耗费。我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2、个别劳动和社会劳动,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是理解价值的两对范畴。我认为,马克思更加强调的是个别劳动向社会劳动的转化。而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这两个概念,是在解释个别劳动向社会劳动转化时所使用的中介概念。
3、上述我的理解,是基于这样一种分析:
3.1、马克思用抽象劳动来界定价值的质,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界定价值的量。然而(生理耗费意义上的)抽象劳动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两个概念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3.2、单纯生理意义上的抽象劳动,不具有社会性。假定能够计算生理耗费(打个不恰当的比方,例如用耗费的能量来计算),那么它对于任何社会形态都具有同一性。
3.3、社会必要劳动典型地具有社会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或者更简单地表述为:“在社会平均意义上的劳动时间”。这里,“社会平均”表明了构成价值的劳动的社会性。
3.3.1、根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可知,“正常的生产条件”、“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是做为计算价值本身的预先尺度而进入价值量决定问题的。换言之,这里的计算存在着两个过程:1)首先,在社会平均意义上计量劳动的熟练程度和强度(即生产条件);2)其次,将计算的这一平均值作为单位来计量生产商品的所耗费的劳动数量。
3.3.2、区分了两个计算过程之后,得出了这样的一个结论。不同时期的劳动,由于它们属于不同时期从而具有不同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和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强度”,因而是不能直接进行比较的。其含意是,十年前生产一件产品需要10个小时,十年后生产同一件产品(产品的质量、外观等一切属性都相同)只需要耗费5个小时,我们不能说十年后该产品的价值是十年前的一半,因为作为计量价值的劳动尺度(即社会平均)发生了变化。
3.4、由于个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化,单个生产过程中所耗费的劳动具有了社会性。这种社会性是表现为“交换”,或交换价值。马克思说,生产的社会性,在任何时代都是存在着的,然而不同时代相互不同的,只是这种社会性的表现方式。在商品经济中,这种社会性的表现即“交换价值”,或者“商品的价值”。例如,马克思说:“商品的"价值"只是以历史上发展的形式表现出那种在其他一切历史社会形式内也存在的、虽然是以另一种形式存在的东西,这就是作为社会劳动力的消耗而存在的劳动的社会性”
4、因此,社会劳动的范畴,是比抽象劳动的范畴更为重要的、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关键范畴。直接把价值归结为“一般人类劳动”,而不考虑具体的社会条件,我认为是一种简单化的理解方式,是一种误解。
5、个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化,即交换过程,使得劳动的社会性(或者说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表现为一种物与物之间的交换关系。这一现象使得给社会生产中的人造成了一种虚假的印象,即社会过程似乎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物与物之间的关系。这种现象,并且由这种虚假印象所导致的个人按照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去理解社会的方式,马克思称之为商品拜物教。
我的理解(5)将考虑商品拜物教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