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为什么有权分割收益?当一个人(A)独自生产时,他既是工人,又是投资者。
他需要趁手的工具,需要制作产品的原料,需要琢磨巧妙的方法,这些,在他独自生产时,都必需由他自己付出艰辛才能得到。
而他在努力获取工具、材料和技术时,他就是个投资者。但他只能制作极其简陋的工具,获取材料的能力也非常低下,更不要谈发明新技术了。(工具和材料是物质资本,技术是知识资本)
当工具、材料的生产由一个人(B)进行,技术的革新由另一人(C)进行,A向前两人购买资本,进行后续生产,资本能够节约劳动、提高效率的本质没有变,变化的是,资本的生产及使用资本进行的后续生产,效率都大大提高了。
这里,A遇到了一个实际困难,就是购买资本的能力不足。
这时投资者D出场了。
A获得投资的基本方式有两个:向投资者借贷货币资本,进而用别人的钱来购买物质资本和知识资本;受雇于人,将自己整合进生产过程,利用他人的物质资本和知识资本进行劳动。
前者,A要向D支付利息,D则放弃剩余的收益权,后者,A从D那里获取固定工资,放弃对剩余的收益权。
其实,这两种方式没有质的区别,A和D根据自己的偏好和客观形势,做出的不同的公共选择罢了。
那么,这里就要问,D获取固定利息,还是获取不固定的利润,这是他的权利么?
先考察D获取利息的情形。为什么A要向D借钱?因为A为了达到经济规模,需购买足量的资本物和技术,而这时他差钱。怎么办?借钱呗。问题是,借钱就是借购买力,而A如果自己筹集购买力,是需要付出辛劳的,只有卖出自己的产品或劳务,才能获得购买力,现如今,A没有付出这些,直接获得了购买力,那么,这意味着D做出了贡献,把自己辛劳的果实,让别人先尝了。借贷期间,D就有一项机会成本,即自己使用自己的钱进行生产所能获得的收益,那么借给了他人,当然有权要求对方给予不小于自己机会成本的利息。同时,A也是合适的,他借钱经营,可以获得财务杠杆效应,简单说,就是他的资金利润率只要高于利息率,就可以成功地提高他的资本金利润率。负债经营控制在一定的度内,他同样是成功的。那个六百个蛋,根本就是在胡搅蛮缠,得了便宜还卖乖。
那么现在谈到D获取利润的情形,事情没有什么本质变化,只是形式变了而已。D雇佣A,意味着双方做了如此一个交易,A出租自己的劳动给D,获取固定工资,劳动期间接受雇主的一定限度的指挥,并放弃此期间利润的索取权(至于在下一个合同期,雇员是否提出涨工资或要求股权,已经是另一回事了)。所以,雇主的剩余收益权,是双方同意的。所以,说利润是资本的标价,只是事后算的一笔账,跟什么“机器创造价值”无关,不论这个说法真还是假。真实的命题是机器等资本物,是能够提高生产效率并需要预先积累的劳动。股东拿分红,就在于他们为生产过程投入自己积累的劳动。
公司股东,是连接迂回生产的关键人物,而购买公司债的主体或借钱给公司的金融机构,与受雇于公司的雇员,地位相同,都是由股东投资者带动下,卷入分工、拿固定收入的同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