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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e_z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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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可以曲终谢幕了——写在《资本论》出版150周年之际 [推广有奖]

hhj 发表于 2017-10-2 16:24:37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he_zr 发表于 2017-10-2 16:21
你别“你的你的”乱指一通,本文这里没有任何“我的”概念,本文这里价值的实体一直都是马氏所指的劳动, ...
那不是你的又是谁的?至少没人这么理解实体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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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_zr 发表于 2017-10-2 16:26:56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hhj 发表于 2017-10-2 16:24
那不是你的又是谁的?至少没人这么理解实体的吧。
确切的说,你至少没有看过马氏的资本论,不知还有马氏与你的说辞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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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17-10-2 16:27:12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he_zr 发表于 2017-10-2 16:24
以分析静态物质和动态过程的区别指出你的问题,就叫“把实体定义为石头”,你使用的是哪家逻辑?
你的逻辑呀,你忘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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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_zr 发表于 2017-10-2 16:31:00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hhj 发表于 2017-10-2 16:27
你的逻辑呀,你忘了吗
那请你说一下,静态物质和动态过程有没有区别,区别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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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_zr 发表于 2017-10-8 10:15:23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接124楼)生产中付出以智力智慧代表的脑力耗费是一种复杂的脑力劳动,而且复杂劳动是付出体力的简单劳动在量上的自乘或倍加,这一点马克思并没有否认。但马克思认为,计算复杂劳动的劳动量是多少,有多大,要到劳动者的“社会背景”去考察确定,也就是劳动者之前接受教育所支付的教育费,换句话说,复杂劳动的劳动者不过是比简单劳动的劳动者多读了两年书,多支出了劳动成本,复杂劳动的劳动量比简单劳动多出来的部分也就是如此而已,只要在分配上对复杂劳动的劳动者补偿那部分劳动成本就可以了,就实现了等价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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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_zr 发表于 2017-10-10 12:08:25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这就奇怪了,马克思对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计量均采取相同的“原因法”,但得出的结论却是不同的“结果法”。

在马克思看来,工人简单劳动所得的其再生劳动力的工资或生活资料,代表的只是总产品的一部分,而另一部则被资本家占有去了。虽然工人支付的劳动力按“原因法”补偿实现了等价交换,然后按“结果法”却是不等价交换,总产品大于工人的工资或生活资料,也就是所谓“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大于劳动力自身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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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_zr 发表于 2017-10-12 22:34:41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令人不解的是,对资本家复杂劳动的劳动量衡量得出的结论却是,资本家复杂劳动所得比工人简单劳动所得多出来的部分只能按“原因法”获取资本家“社会背景”所支付的教育费,也就是企业工资表所开列的数额代表的产品部分,而占有利润科目代表的产品部分就属于不当所得了。马克思分别对工人和资本家使用“结果法”,得出的却是截然不同的结论。工人所得的工资就不需要到其“社会背景”去寻找是否等价的依据,而对资本家所得的利润却要到其“社会背景”去衡量对照,以此得出“无偿占有”的结论。那么,如果利润归工人,工人获得大于其“社会背景”生活资料这部分利润为什么就理所当然的成为其应得的呢?这种“同途殊归”的道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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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_zr 发表于 2017-10-17 17:14:31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既然劳资双方都以“社会背景”来对照判断大家是否获得等量的付出和报酬,那么凭什么说“剩余价值”或利润是工人创造的,而资本家没有进行创造?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如果双方都参与了创造,但双方的工资就已经完成了各自的劳动支出和补偿,“剩余价值”或利润不就成了双方都不能分配的产品部分了吗?如果双方获得超出自己劳动付出的部分,双方岂不都成了“无偿占有”不属于自己的劳动成果了吗?多出来的这部分产品应该给谁合适呢?谁拿谁都是不劳而获,无论以什么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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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_zr 发表于 2017-10-23 21:01:23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因此,按“原因法”对照,超出各自工资补偿的产品部分肯定来自于生产者的劳动,而这个生产者当属以脑力耗费支出代表的智力智慧这样的复杂劳动。

理由是,生产过程实际上是劳动力把原材料向产品转变的物理过程,体力劳动的作用所能带来产品量变化非常有限,支出量和产出量通常差别不大,这就是为什么工资代表的体力付出可以视为近似的等量关系,而脑力劳动的作用所带来的产品量变化则是巨大的,完全不能以自身的量来比较衡量是否等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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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_zr 发表于 2017-11-15 00:40:27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如一个体重100公斤的人的体力付出最多也就能举起两倍于自身的重量,而同等重量的另一人如果付出脑力,巧用杠杆原理智慧则可提起数倍,甚至几十几百倍于自身的重量。1公斤的TNT炸药,其所爆发出来的能量要远远大于其自身的重量,这根本不能用“原因法”对照其自身的量来衡量。为此同理,资本家在生产中付出脑力耗费所带来的结果也就根本不能以其自身的“社会背景”来衡量,超出自身“社会背景”的产品部分,即所谓的“剩余价值”、利润或“资本增殖额”,都无一不是资本家复杂劳动的作用和贡献所为,资本家为此占有自己的劳动所得当之无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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