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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e_z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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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可以曲终谢幕了——写在《资本论》出版150周年之际 [推广有奖]

鲁刃颊 发表于 2018-4-3 18:30:33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按我的理解:

劳动价值论的经济学意义早就该谢幕了,但社会学意义永存。
而剩余价值的经济学意义依旧在,但其社会学意义是该谢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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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_zr 发表于 2018-4-5 23:14:03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马克思一生都在探寻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建立起什么样的生产关系,这个生产关系在农业方面则表现为地主跟佃农的关系,在工业方面则表现为资本家跟工人的关系。

农业方面,佃农需要土地种田,手中没有土地,而地主手中有土地。这样,双方就会寻求各自的需要提出租赁要求,地主提供土地,作为报酬收取一定的地租,或者佃农提出支付一定的产品作为补偿,租用地主的土地。

从主佃双方的交易行为来看,如果要说是买卖交换,那也是租赁成本与土地使用权益的交换,但进一步分析就发现,土地仅仅转移了使用权益,土地并没有成为商品交换出去,土地所有权还在地主手中,佃农使用期满后还得把土地归还给地主。这样,土地没有成为商品,主佃双方建立起来的实际是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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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_zr 发表于 2018-4-7 21:50:19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既然主佃之间不是严格意义的商品交换,其所建立的就不是交换关系,而是租赁关系,那么租赁关系就难以适用通过等不等价的交换原则去断定主佃之间是否存在合不合理的道义问题。等不等价,在于租佃双方各自的核算和比较,彼此之间不存在可相互比较的,内在的逻辑联系。

其次,如果从不劳而获角度去考察地主的租赁行为,地主作为土地出租者,不参与种田劳动而获取地租利益,在形式上给人的感觉确实像不劳而获。可是从地主土地的来源来看,如果地主的土地是通过自己开垦劳动,或付出等量劳动交换取得的,那么土地变成了农田,就已经是自己的劳动产品了,主佃双方是在用各自的劳动产品进行交换。这种交换因无严格意义的商品交换性质,也可算作一种类似于帮助和酬谢的关系,我给东西你用,你给点东西答谢。此外,土地经开垦变成农田后,农田产品具有反复使用的使用价值功能,这也是大自然青睐土地开垦的劳动者,送给开垦劳动者的礼物,天道酬勤,终生享用。因此,享受大自然提供的恩惠而不劳而获,不损害任何其他人的利益,也就不应视为产生道义问题的原因,这跟原住民或原住国占有其原住地的土地和其它相关资源一样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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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_zr 发表于 2018-4-9 17:59:08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为此,如果要查证主佃之间是否存在不劳而获的道义问题,还不在于彼此之间的租赁关系,而在于地主的土地来源问题。如果地主是通过抢劫、欺诈等非法手段获取而来,然后将攫为己有的土地去赢取利益,那么这样的地主才应该定性为剥削者。之所以如此定性,不是因为租赁关系本身存在道义问题,而是因为租赁物的来源非法把道义责任连带过来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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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_zr 发表于 2018-4-11 21:44:06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工业方面,生产开工前,市场上工人出卖劳动力,资本家支付工资购买,双方等价交换,双方首先建立的是交换关系。资本家购买后,劳动力的所有权已经从工人方面转移至资本家方面,劳动力商品也就成为资本家的私人物品。从生产组织的生产活动来看,资本家用自己的劳动力物品与生产资料结合,产生劳动功效,产出大于投入,带来产品价值大于劳动力物品的价值。在这个一小一大的变化过程中,劳动力耗费与劳动功效之间,劳动力价值与产品价值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生产关系,即通过生产用一个量取得较之更大的量。

这种生产关系仅仅是耗费与功效,劳动力和产品之间的物与物关系,那么人们把这层物与物关系放到人与人层面去考察,劳动力商品必须由工人携带,在生产活动中逐渐释放劳动能作用于劳动对象,也就是说,资本家要消费劳动力必须伴随着工人的身体活动,才能进行劳动生产,并由资本家在生产中调度指挥。这样,资本家就必须跟工人订立劳动力使用协议,建立起一种人与人的合同关系。协议载明,工人受资本家委托和安排从事劳动生产。从这个委托安排内容看,资本家与工人实际建立起来的就是一种委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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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_zr 发表于 2018-4-16 23:39:15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综上,地主与佃农之间建立的租赁关系,其本身不存在任何道义问题。资本家与工人之间建立的关系存在两个不同的时空,两个不同的事实过程。从以上分析来看,这两个时空和过程也同样不可能产生任何道义问题。然而,马克思并没有对此加以区别对待,而在有意无意穿越劳资关系的两个时空和两个事实过程,把生产关系或委办关系一律视为交换关系,所谓“劳动与资本”的交换,从而就产生了错觉,错误的援用等价原则去推导劳资关系“不等价交换”的道义问题,得出的结论岂有不荒谬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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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_zr 发表于 2018-4-20 20:41:31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马克思也喜欢打比方,他把劳动力比喻成酵母,他说“从资本家的观点看来,劳动过程只是消费他所购买的劳动力商品,而他只有把生产资料加到劳动力上才能消费劳动力。劳动过程是资本家购买的各种物之间的过程,是归他所有的各种物之间的过程。因此,这个过程的产品归他所有,正象他的酒窖内处于发酵过程的产品归他所有一样。”

这有什么不对?劳动对象的变化是原材料向产品的转化,原材料是变化的内因,劳动力和生产工具要素是变化的外因,事物变化由内因决定,外因只是提供变化的条件。此处,产品是原材料决定的,劳动力和生产工具不可能玩空手道凭空变出产品来,而原材料是资方的财物,产品由原材料转变而来,难道属于原材料所有人的财物经过劳动力支出者的劳动加工,“发酵”一下,变成了产品,产品的产权也要跟着要转移到劳动力支出者手中不成?这是哪家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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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_zr 发表于 2018-4-22 20:56:55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把上述换成马克思的“酵母”比喻,原材料为食物淀粉,劳动力为酵母,生产工具为酒坛。酿酒人购买来酵母,并用属于自己的食物淀粉和酒坛酿造出甜酒来。请问,甜酒产品的产权是归出卖酵母的人,还是理所当然的物归原主,属于食物淀粉的所有人?显然,现实中甜酒产品归原材料所有者,而非提供酵母的人,提供酵母的人只能按其作用,获取酵母等量的补偿,于是就形成等价交换。这是从古至今人类商品交换史以来最普通,最常见的行为准则了。

然而,被冠以“千年思想家”的马克思却大不为然,一心想要别出心裁,仿佛不从这种司空见惯的行为中嗅到了一股与众不同的味道不罢休:“不对,酿酒者购买10克酵母生产了10斤甜酒,而10克酵母价值1斤甜酒。这样,酿酒人只支付了相当于1斤甜酒的价格,却获得了10斤甜酒,酿酒人从而无偿占有了9斤剩余甜酒,也无形中无偿占有了酵母出卖者9克的剩余酵母。所以,酵母出卖者与酿酒者是不等价交换”。耗费等价不看补偿看结果,这就是马克思剩余价值论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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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_zr 发表于 2018-4-25 22:17:10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人们顺着这一逻辑,考察一只下蛋母鸡的买卖也颇为相似。一只下蛋母鸡的买与卖是否等价交换,卖鸡者是这样说的:“我这只3斤重的下蛋母鸡按每斤10元价格算总共才30元,可是买鸡者拿回家去第二天就开始产蛋,一只鸡蛋价格1元,30天后买鸡者就获得了一只下蛋母鸡的价钱。这样,无数个30天后,买鸡者无异于赚取了无数倍买鸡的价钱。买鸡者实际上是无偿的占有了我这种母鸡剩余产蛋时间创造的剩余鸡蛋,从而剥削了我这位卖鸡者。”

各位看官,你能从上述根据马克思剩余价值论逻辑模拟的事例中找出多少个问题来?本人决定把答案留给大家。

马克思,与其说不愧为是“千年思想家”,可看他捣鼓出来的东西,跟一个奇思异想鸡贩子的逻辑没什么区别,倒不如准确说不愧为是“千年胡思乱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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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llrrjj 发表于 2018-4-25 22:43:53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鲁刃颊 发表于 2018-4-3 18:30
按我的理解:

劳动价值论的经济学意义早就该谢幕了,但社会学意义永存。
这个讲得太抽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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