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在我的《价值论》里做过明确定义。
(一)、劳动及劳动的价值
1、劳动的含义
要想确切地了解劳动,我们只能从“劳”和“动”这两个字的字面含义谈起。“劳”字在字典中有“使受辛苦和费力”的意思。而“动”字在字典中有“‘改变原来位置或脱离静止状态’和‘行为’”的意思。在具体的理解中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行动、动作和活动”的意思。当我们把这两个字合起来理解时,“劳动”二字便有了“辛苦和费力的活动”的意思。既然是辛苦和费力的活动,当然是指让人感到辛苦和费力的活动。这是因为只有人才是价值判断的主体和评判者,只有让人感到了辛苦和费力的活动,人们才会将其称做是辛苦和费力的活动。那么,既然劳动是让人感到辛苦和费力的活动,人为什么还要劳动呢?很显然,劳动是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而不得不从事的辛苦和费力的活动。虽然感到辛苦和费力,但是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又不得不去劳动。当谈到这里时,我们便将劳动与生产自然地联系了起来。我在《生产力论》中谈到生产时,曾分析到人类生产是指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进行地使新事物出现的或者说创造性的活动。从这个定义来看,显然劳动应该是生产活动的一部分。因为既然劳动是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而主动从事的一种既辛苦又费力的活动,那么它就应该可以为人们带来一些能够维持继续生存和发展新事物。否则,人们便不会去参加劳动。这就决定了劳动必然是一种生产活动。而在我们的生产活动中,不仅会有工作和学习等人们在客观上不得不从事的生产活动,而且还有吃饭和娱乐等人们在主观上非常愿意进行的生产活动。所以,劳动只能是人类从事地生产活动中的一部分。或者说,劳动是指人类从事地让自己感到辛苦和费力的生产活动。当然,在具体到经济活动中的劳动时,我们也可以说,劳动就是指人类从事的产品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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